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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巨灾事故屡屡发生,面对巨大的灾害损失,国家对于巨灾风险管理也越来越重视,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在最新出台的地震保险制度也标志着巨灾风险管理的里程碑。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所面临的巨灾风险及管理现状,梳理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历程,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管理经验,探索多视角、多层次、整合性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
关键词:巨灾 风险管理 巨灾保险
一、巨灾风险概述
1.巨灾的含义。巨灾,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功能失调,它在大范围内造成人类、物质和环境的损害,这种损害己经超出了社会依赖自己的资源所能承受的能力[1]。巨灾通常包括了火灾、地震、飓风、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以及特大人为事故。在实务中,巨灾至今尚不能归结于一个简单的,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对于巨灾的衡量不尽相同,通常就其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波及范围和频率周期等特点来区别于其他一般灾害。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则是从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2.巨灾风险的分类。通常,巨灾风险可分为自然巨灾风险和人为巨灾风险,也可分为常态巨灾风险和异态巨灾风险,除了一般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基础上,首先还具有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特征,这使得传统的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管理模式不适用于巨灾风险管理。其次还具有猛烈冲击现有的社会,经济或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人力或财务损失,对发生地区带来毁灭性打击,而潜在可能性很低,风险因素难以观测和监控的特征,给国家和政府、保险与再保险市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
二、国内巨灾风险
1.全球巨灾风险。根据瑞士再保险最新发布的sigma报告来看,2016年上半年,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达到710亿美元。全球保险损失为310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44%,其中280亿美元是自然灾害所致,30亿美元是人为灾害所致。全球受严重灾害影响的国家和地区频繁出现,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2016年夏季,我国南北方多地持续的强降雨天气,致使多个城镇洪灾肆虐;沿海地区福建、浙江遭受台风严重影响,损失惨重。夏季强降雨已造成湖北省80个县(市、区)1162.85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81.2亿元。强降雨已造成安徽11个市不同程度受灾,安徽省累计受灾人口1140.3万人,因灾死亡31人,因灾失踪3人,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5.1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450.5万亩,倒塌房屋18700间,严重损坏房屋35490间,一般损坏房屋83698间,直接经济损失258.7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01.2亿元。巨灾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各国政府以及科技、产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高度重视。
2.中国巨灾风险。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国土面积的国家,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和地势条件复杂、气候多变使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的特点。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球每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中国。全球各种常见的自然灾害60余种,均在我国不同程度出现,每年对我国造成巨大影响的巨灾主要包含洪水、台风、地震等。2000-2016年期间,中国经济损失最大的灾害事件为2008年5.12地震,造成约850亿美元;中国受灾人数最多的灾害事件为2003年6.23洪水,受灾人数150,146,000;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灾害事件为2008年5.12地震,造成87,476人死亡。伴随着认为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全球自然生態环境逐步恶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城市化加快,财富日益集中,巨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规模逐渐上升。
表 1 2000-2016年中国主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The 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 数据库EM-DAT整理。
三、巨灾风险管理概述
1.巨灾风险管理措施种类。巨灾造成的财政损失是一个风险事故和风险暴露地区的脆弱性的函数,二者的相互作用决定了整体损失的程度。风险管理是一个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过程,包含控制风险事故和风险暴露地区的脆弱性。实际诸如地震、海啸类的巨灾风险难以干预、控制或消除,很多时候巨灾甚至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巨灾风险管理主要关注于降低脆弱性和减少风险事故和脆弱性的相互作用。巨灾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含风险消减、损失融资、和损失降低。风险消减是风险的事前阶段对于巨灾风险的预测、规避和抵御,采取系列措施避免巨灾风险的袭击,控制风险扩张范围,降低经济的影响,例如对地震多发地区的房屋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损失降低是事后的挽救,主要通过抢险救灾等一系列措施。损失融资是最常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包含巨灾风险自留、巨灾风险转移和巨灾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是有效巨灾风险转移方式,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巨灾保险有效的将风险损失从受灾者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其承保能力部分将承保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风险转移机制的功能主要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通过分组大量的独立的风险单位,保险人可以降低整体风险水平和极端结果的可能性。巨灾风险分散是一种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巨灾保险链接证券将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承担的巨灾风险压力分散到资本市场,由广大的投资者进行承担。
2.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历程。面对触目惊心的巨灾损失,遭受长期的巨灾影响,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完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巨灾保险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但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主要仍由中国政府为主导,依赖于政府财政支持,通过财政巨灾专项拨款加之社会救助进行巨灾损失融资。因为我国的巨灾保险正处于发展初期,最近才随着新国十条的推动开始起步试点,还处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仅出现包含地震为保险责任的国企强制保险,随后由于我国缺乏科学的地震保险精算基础,保险中的由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列为了责任免除条款。巨灾风险长久以来排除在承包范围之内。 2006年,关于建立起一个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于国务院颁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2008年,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重损失,唤醒了全民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呼声。2009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树立了我国风险管理的巨灾风险标准,为巨灾损失的科学评估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多种类保障模式、完善法律法规和风险数据库。 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2016-2020)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以保监发〔2016〕39号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于7月1日相关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这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是巨灾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的破冰。
目前,国家已越来越重视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保监会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分“三步走”战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地震巨灾保险迈开步伐之后,如何覆盖更广泛的巨灾风险,如何推动巨灾保险相关立法是接下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关注重点,借鉴国外丰富的巨灾管理经验,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风险防控是接下来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3.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3.1政府为单一风险管理主体。政府承担着风险事故事前的主动预测、人员疏散、抵抗安排的角色;也在巨灾风险事后的风险管理中,损失融资阶段负责灾害兜底。救灾抢险和灾后重建资金都来自于财政资助和社会爱心捐款。这几十年间,此模式显示了诸多弊端。救灾资金出自于政府财政支出的一部分,面对猛烈的巨灾损失和庞大的灾后重建工程,有限的财政救助资金,杯水车薪。2000年至2015年期间,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54,908.8亿元,财政救灾资金累计1,485.29亿元,财政救灾占直接经济损失比例基本不到3%。国家财政救助作用不仅十分有限,而且巨灾救助削弱了政府其他部门的建设资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长期单一的政府救助无法调动市场资源,同时也助长了人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性,削弱了自我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识。
3.2巨灾承保度低。保险机制是应对巨灾损失,稳定社会的有效风险转移方法,面对逐年递增的自然灾害损失,大多发达国家国已经形成了因地制宜的巨灾保险体系,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持较高水平。在巨灾风险高的新西兰、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下已经建立了与其灾害种类、经济文化政治相协调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全球看来,保险业在转移自然灾害风险上承担大约30%-40%的巨灾损失。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近日在官网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自然巨灾损失报告,2016年上半年全球发生巨灾事件造成整体经济损失达700亿美元,其中270亿美元由保险公司承保,承保比例为39%。2015年同期,自然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90亿美元,其中190亿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承保,承保比例为32%。即使是作为全球第三大的保险市场,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的保险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巨灾损失的承保比例十分有限,商业保险作用微乎其微的事实。200年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保险总共赔偿仅16.6亿元,占比是0.196%,不到1%。
3.3缺乏风险管理工具。我国缺乏相关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仅以保险作为我国唯一的巨灾风险转移工具,除上述承保度低的问題,还长期面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力不足,保险产品缺乏,民众保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因巨灾风险的特殊属性,风险分部区域性明显,承保风险过于集中,投保量的严重不足,严重逆选择问题,巨灾保险相应价格较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成本较高,实质上依赖于政府主导甚至强制实施。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尚短,中再保险集团与部分其他境外再保险分公司分保能力有限,难以应对损失严重的巨灾风险。特大灾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破产。政府无法仅仅通过巨灾保险整合社会资源,缺乏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效优化配置。
4.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造成的严重损失汇聚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长期关注,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诸多发达国家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巨灾风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经营,建立了较先进且结合本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综合来看,发达国家最常见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包含最重要的保险保障,如特定国家强制巨灾保险、各种类型商业巨灾保险、及其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还有政府财政支持,构成的三大支柱,并发展巨灾风险的事前观测预防科学科技。各类策略相辅相成,进行各种巨灾风险的预防、转移、分散、对冲。
4.1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风险管理中已日趋完善,达到了较高的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险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今全球发达国家已经经过多年探索出了较为成功保险模式。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处于领先水平,保险市场发达,政府参与度高,并具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其中最受世界认可的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和联邦农业保险计划,对于全球洪水保险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处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日本,早在1966年便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出台了多个关于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如全国范围类的《地震保险关联法》。日本地震保险制度鲜明的特点是将企业和家庭的财产分类,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承保,政府部门参与再保险责任分担。英国的洪水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成功模式,政府仅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把洪水保险完全市场化、商业化管理,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承保私人与企业的洪水风险。英国的洪水参保率高达80%,高度的承保量也奠定了完善的精算基础,促进了保险市场的活力。新西兰的完全由政府进行承保的地震保险项目,是全球最早开始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成功案例。新西兰政府为地震保险的唯一管理者,设立保险基金并担任全资法人,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进行承保,给地震保险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最典型的地震自然灾害保险自动附于火险中,属于强制保险,独具全国统一费率的特点,为广大家庭保驾护航。 4.2巨灾保险证券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面对日益剧增的压力,和寿险和非寿险业的资本管理吸引了日益汇聚的眼光的环境下建立的。保险连结证券(ILS)最突出的形式就是巨灾债券。巨灾风险证券化始于1992年,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引入指数挂钩的巨灾损失期货合约,在当年安得烈飓风过后,基于扩大再保险能力而创生出的风险分散产品。近年来市场交易非常活跃,呈现出交易规模扩大、交易次数增多的趋势。发展初期1997年全年新发巨灾债券额度不到10亿美元,2015年全球巨灾债券新发总额59.2亿美元,年末存量226.4亿美元。巨灾债券用以促进巨灾保险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简称巨灾债券的发起人)直接风险转移到投资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主要作用是其潜在的贡献来提高保险市场效率。证券化可以作为一个对传统再保险的补充,扩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容量池,并保持保费价格的竞争力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辅助增添传统再保险未被覆盖的巨灾风险。此外,证券化安排可以影响分保人对资本要求、以及其他贡献,来降低资本成本。此外,作为保险人转移巨灾风险和进入资本市场的工具,证券化也有助于平滑年度业绩减少极端风险的负面影响。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到目前市场己经基本成熟,己经成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扩充承保能力的稳定来源。市场近年来一直稳步增长在全球巨灾的赔付中,保险衍生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降低了(再)保险业的负担,其高收益率和与资本市场的低相关性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而中国目前还尚未建立巨灾保险衍生品市场,我国的差距亟待弥补。
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建议
1.重视巨灾防范。从风险管理的源头出发,针对巨灾多发地区建立针对性防御工程,设计灾害警示体系,普及相关应急机制,例如提升建筑物防洪防震等级、修建临时避险空间等。国民风险防范意识低下,缺乏应急知识,并巨灾保险意识淡薄,造成了投保量不足是保险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之一。急需举国上下宣扬风险损失危害,加强灾害应对措施教育,以提升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并且引导全民积极参保,为各种巨灾保险提供支持,降低财产损失,大程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保障民生的巨災保险制度中,政府的立法和制度支持是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缺乏巨灾保险单行法律法规,至今仅仅出台了关于自然灾害管理的20几部《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规定,巨灾保险合同缺乏实质性法律规范。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可以多方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法治,根据不同环境因素区别划分灾害分类管理,并明确划分保险(商业和政策性)能够涉足和无法涉足的领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别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范围,明确巨灾保险立法规范的灾害种类,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的灾害种类。
3.健全多元保险模式。《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层面的正式实施,实现了我国巨灾保险的重大破冰,承担了以地震灾害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除地震以外,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洪水、台风等屡次发生,并受灾程度区域性特征明显。需要发展多方风险保障模式,划分详细巨灾条目,开发形式多样的巨灾保险产品。结合我国巨灾保险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联系区域性灾害分布情况,打破单一笼统范围的局限,因地制宜推广合理险种。并推进我国巨灾保险面向人寿与非人寿保险全面覆盖,考虑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胁。对于除家庭外的企业财产所包括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等因巨灾造成的损失也应考虑在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内。未解决承保能力不足、加强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妥善进行再保险安排,发展再保险市场。
4.探索巨灾证券化模式。尝试巨灾保险证券化,通过有价证券向灵活的资本市场分散,一方面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同时更大程度扩大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拓宽巨灾风险损失融资渠道,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我国可建立巨灾风险定价中心,搜集我国自然灾害数据加以分析,进行量化推出指数保险,得到不同地区对抗自然灾害的易损性、灾害种类、可能性、风险敞口等,为风险分散测算做基础。跟踪国际巨灾保险证券最新理论,加强与有成功经验国家的技术沟通,为巨灾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创造条件。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有效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依赖于发达的保险技术和健全的资本市场,因此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发展金融创新模式,加大技术、税制、会计制度的更新,建立专业监管机构。最终通过集合政府财力,面向市场,举全民力量,创造多方参与、共同分散的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减灾行动.北京.2009.
[2]联合国.环境状况和政策回顾:1972-2002[R].纽约,2003.
[3]诸宁.保险与再保险中的巨灾债券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4]李舻. 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及巨灾债券定价研究[D].云南大学2012.
[5]许均.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9.
[6]王银成.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研究[M].中国金融学出版社,2013.
[7]肖亚驹.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西南财经大学,2014.
[8]OECD.Catastrophe Linked 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Bangkok,Thailand,Sept.2009.
[9]Cecelia Kempler , Michel Flamée , Charles Yang 2010 Global Perspectives on Insurance Today - 《Macmillan》 pp:231.
[10]文/李致鸿 21世纪经济报道.
[11]数据来源:The 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 ,EM-DAT数据库.
[12]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0-2015.
[13]数据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官网www.munichre.com.
关键词:巨灾 风险管理 巨灾保险
一、巨灾风险概述
1.巨灾的含义。巨灾,联合国将其定义为:一种严重的社会功能失调,它在大范围内造成人类、物质和环境的损害,这种损害己经超出了社会依赖自己的资源所能承受的能力[1]。巨灾通常包括了火灾、地震、飓风、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以及特大人为事故。在实务中,巨灾至今尚不能归结于一个简单的,统一的定义,不同的国家和机构对于巨灾的衡量不尽相同,通常就其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波及范围和频率周期等特点来区别于其他一般灾害。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则是从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2.巨灾风险的分类。通常,巨灾风险可分为自然巨灾风险和人为巨灾风险,也可分为常态巨灾风险和异态巨灾风险,除了一般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基础上,首先还具有不符合大数定律的特征,这使得传统的商业保险和再保险管理模式不适用于巨灾风险管理。其次还具有猛烈冲击现有的社会,经济或环境,产生非常严重的人力或财务损失,对发生地区带来毁灭性打击,而潜在可能性很低,风险因素难以观测和监控的特征,给国家和政府、保险与再保险市场带来巨大的财务压力。
二、国内巨灾风险
1.全球巨灾风险。根据瑞士再保险最新发布的sigma报告来看,2016年上半年,自然灾害和人为灾难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达到710亿美元。全球保险损失为310亿美元,占经济损失的44%,其中280亿美元是自然灾害所致,30亿美元是人为灾害所致。全球受严重灾害影响的国家和地区频繁出现,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2016年夏季,我国南北方多地持续的强降雨天气,致使多个城镇洪灾肆虐;沿海地区福建、浙江遭受台风严重影响,损失惨重。夏季强降雨已造成湖北省80个县(市、区)1162.85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181.2亿元。强降雨已造成安徽11个市不同程度受灾,安徽省累计受灾人口1140.3万人,因灾死亡31人,因灾失踪3人,紧急转移安置群众85.1万人,农作物受灾面积1450.5万亩,倒塌房屋18700间,严重损坏房屋35490间,一般损坏房屋83698间,直接经济损失258.7亿元,其中农业损失101.2亿元。巨灾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各国政府以及科技、产业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高度重视。
2.中国巨灾风险。中国作为世界第三大国土面积的国家,幅员辽阔、自然环境和地势条件复杂、气候多变使我国的重大自然灾害具有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的特点。据联合国统计,20世纪以来,全球每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就有8次发生在中国。全球各种常见的自然灾害60余种,均在我国不同程度出现,每年对我国造成巨大影响的巨灾主要包含洪水、台风、地震等。2000-2016年期间,中国经济损失最大的灾害事件为2008年5.12地震,造成约850亿美元;中国受灾人数最多的灾害事件为2003年6.23洪水,受灾人数150,146,000;中国死亡人数最多的灾害事件为2008年5.12地震,造成87,476人死亡。伴随着认为环境破坏和资源过度开发,全球自然生態环境逐步恶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城市化加快,财富日益集中,巨灾损失和人员伤亡规模逐渐上升。
表 1 2000-2016年中国主要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表。
资料来源:根据The 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 数据库EM-DAT整理。
三、巨灾风险管理概述
1.巨灾风险管理措施种类。巨灾造成的财政损失是一个风险事故和风险暴露地区的脆弱性的函数,二者的相互作用决定了整体损失的程度。风险管理是一个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的过程,包含控制风险事故和风险暴露地区的脆弱性。实际诸如地震、海啸类的巨灾风险难以干预、控制或消除,很多时候巨灾甚至是难以预测的,因此巨灾风险管理主要关注于降低脆弱性和减少风险事故和脆弱性的相互作用。巨灾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含风险消减、损失融资、和损失降低。风险消减是风险的事前阶段对于巨灾风险的预测、规避和抵御,采取系列措施避免巨灾风险的袭击,控制风险扩张范围,降低经济的影响,例如对地震多发地区的房屋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损失降低是事后的挽救,主要通过抢险救灾等一系列措施。损失融资是最常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制,包含巨灾风险自留、巨灾风险转移和巨灾风险分散。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是有效巨灾风险转移方式,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新西兰等已经建立相对完善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巨灾保险有效的将风险损失从受灾者转移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其承保能力部分将承保风险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或者再保险公司。风险转移机制的功能主要是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担:通过分组大量的独立的风险单位,保险人可以降低整体风险水平和极端结果的可能性。巨灾风险分散是一种巨灾风险证券化,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巨灾保险链接证券将保险和再保险市场承担的巨灾风险压力分散到资本市场,由广大的投资者进行承担。
2.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历程。面对触目惊心的巨灾损失,遭受长期的巨灾影响,目前我国的巨灾风险管理制度尚未建立完全,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巨灾保险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巨灾风险转移方式。但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主要仍由中国政府为主导,依赖于政府财政支持,通过财政巨灾专项拨款加之社会救助进行巨灾损失融资。因为我国的巨灾保险正处于发展初期,最近才随着新国十条的推动开始起步试点,还处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阶段。在20世纪50年代,仅出现包含地震为保险责任的国企强制保险,随后由于我国缺乏科学的地震保险精算基础,保险中的由地震所造成的损失列为了责任免除条款。巨灾风险长久以来排除在承包范围之内。 2006年,关于建立起一个政策支持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于国务院颁发《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2008年,经历了5.12汶川特大地震的惨重损失,唤醒了全民的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成为了社会各界的呼声。2009年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发布《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树立了我国风险管理的巨灾风险标准,为巨灾损失的科学评估奠定了坚实基础。2014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强调多层次风险分散机制、多种类保障模式、完善法律法规和风险数据库。 2015年的“十三五”规划(2016-2020)中明确指出“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保险资产交易机制”。2016年5月11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以保监发〔2016〕39号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并于7月1日相关保险产品正式全面销售,这是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里程碑,是巨灾制度建设进入实质性阶段的破冰。
目前,国家已越来越重视巨灾保险制度的发展,保监会提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分“三步走”战略:2014年前完成巨灾保险的专题研究,明确制度框架;2017年年底前,完成相关部署工作,推动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在2017至2020年,全面实施巨灾保险制度,并将其纳入国家防灾减灾体系当中。地震巨灾保险迈开步伐之后,如何覆盖更广泛的巨灾风险,如何推动巨灾保险相关立法是接下来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发展的关注重点,借鉴国外丰富的巨灾管理经验,探索符合我国特色的巨灾保险制度和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风险防控是接下来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3.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3.1政府为单一风险管理主体。政府承担着风险事故事前的主动预测、人员疏散、抵抗安排的角色;也在巨灾风险事后的风险管理中,损失融资阶段负责灾害兜底。救灾抢险和灾后重建资金都来自于财政资助和社会爱心捐款。这几十年间,此模式显示了诸多弊端。救灾资金出自于政府财政支出的一部分,面对猛烈的巨灾损失和庞大的灾后重建工程,有限的财政救助资金,杯水车薪。2000年至2015年期间,自然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54,908.8亿元,财政救灾资金累计1,485.29亿元,财政救灾占直接经济损失比例基本不到3%。国家财政救助作用不仅十分有限,而且巨灾救助削弱了政府其他部门的建设资金,影响国家经济发展。长期单一的政府救助无法调动市场资源,同时也助长了人民对政府的过度依赖性,削弱了自我风险防范管理的意识。
3.2巨灾承保度低。保险机制是应对巨灾损失,稳定社会的有效风险转移方法,面对逐年递增的自然灾害损失,大多发达国家国已经形成了因地制宜的巨灾保险体系,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持较高水平。在巨灾风险高的新西兰、英国、日本、美国等国家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下已经建立了与其灾害种类、经济文化政治相协调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模式全球看来,保险业在转移自然灾害风险上承担大约30%-40%的巨灾损失。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近日在官网发布的2016年上半年自然巨灾损失报告,2016年上半年全球发生巨灾事件造成整体经济损失达700亿美元,其中270亿美元由保险公司承保,承保比例为39%。2015年同期,自然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90亿美元,其中190亿美元损失由保险公司承保,承保比例为32%。即使是作为全球第三大的保险市场,也不得不承认我国的保险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巨灾损失的承保比例十分有限,商业保险作用微乎其微的事实。200年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8451亿元,保险总共赔偿仅16.6亿元,占比是0.196%,不到1%。
3.3缺乏风险管理工具。我国缺乏相关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仅以保险作为我国唯一的巨灾风险转移工具,除上述承保度低的问題,还长期面临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力不足,保险产品缺乏,民众保险意识淡薄的问题。因巨灾风险的特殊属性,风险分部区域性明显,承保风险过于集中,投保量的严重不足,严重逆选择问题,巨灾保险相应价格较高,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成本较高,实质上依赖于政府主导甚至强制实施。加之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时间尚短,中再保险集团与部分其他境外再保险分公司分保能力有限,难以应对损失严重的巨灾风险。特大灾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破产。政府无法仅仅通过巨灾保险整合社会资源,缺乏资本市场、保险市场的有效优化配置。
4.发达国家巨灾风险管理。巨灾风险造成的严重损失汇聚了全球各个国家的长期关注,为维护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诸多发达国家已经经过了多年的巨灾风险理论研究和实践经营,建立了较先进且结合本国国情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在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综合来看,发达国家最常见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包含最重要的保险保障,如特定国家强制巨灾保险、各种类型商业巨灾保险、及其再保险;和巨灾风险证券化产品,如巨灾债券、巨灾期货、巨灾期权等;还有政府财政支持,构成的三大支柱,并发展巨灾风险的事前观测预防科学科技。各类策略相辅相成,进行各种巨灾风险的预防、转移、分散、对冲。
4.1巨灾保险。巨灾保险制度在发达国家风险管理中已日趋完善,达到了较高的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险市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今全球发达国家已经经过多年探索出了较为成功保险模式。美国的巨灾保险制度处于领先水平,保险市场发达,政府参与度高,并具有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为支撑。其中最受世界认可的全国性洪水保险计划和联邦农业保险计划,对于全球洪水保险有着重要参考价值。处于地震多发地带的日本,早在1966年便建立了地震保险制度,出台了多个关于地震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如全国范围类的《地震保险关联法》。日本地震保险制度鲜明的特点是将企业和家庭的财产分类,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承保,政府部门参与再保险责任分担。英国的洪水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成功模式,政府仅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把洪水保险完全市场化、商业化管理,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承保私人与企业的洪水风险。英国的洪水参保率高达80%,高度的承保量也奠定了完善的精算基础,促进了保险市场的活力。新西兰的完全由政府进行承保的地震保险项目,是全球最早开始政府干预巨灾保险市场的成功案例。新西兰政府为地震保险的唯一管理者,设立保险基金并担任全资法人,从全社会利益出发,进行承保,给地震保险提供了强大的后盾。最典型的地震自然灾害保险自动附于火险中,属于强制保险,独具全国统一费率的特点,为广大家庭保驾护航。 4.2巨灾保险证券化。保险风险证券化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在非寿险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面对日益剧增的压力,和寿险和非寿险业的资本管理吸引了日益汇聚的眼光的环境下建立的。保险连结证券(ILS)最突出的形式就是巨灾债券。巨灾风险证券化始于1992年,由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BOT)引入指数挂钩的巨灾损失期货合约,在当年安得烈飓风过后,基于扩大再保险能力而创生出的风险分散产品。近年来市场交易非常活跃,呈现出交易规模扩大、交易次数增多的趋势。发展初期1997年全年新发巨灾债券额度不到10亿美元,2015年全球巨灾债券新发总额59.2亿美元,年末存量226.4亿美元。巨灾债券用以促进巨灾保险从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企业(简称巨灾债券的发起人)直接风险转移到投资者。巨灾保险证券化的主要作用是其潜在的贡献来提高保险市场效率。证券化可以作为一个对传统再保险的补充,扩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容量池,并保持保费价格的竞争力并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巨灾保险的承保范围,辅助增添传统再保险未被覆盖的巨灾风险。此外,证券化安排可以影响分保人对资本要求、以及其他贡献,来降低资本成本。此外,作为保险人转移巨灾风险和进入资本市场的工具,证券化也有助于平滑年度业绩减少极端风险的负面影响。国外巨灾风险证券化到目前市场己经基本成熟,己经成为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扩充承保能力的稳定来源。市场近年来一直稳步增长在全球巨灾的赔付中,保险衍生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极大地降低了(再)保险业的负担,其高收益率和与资本市场的低相关性对投资者颇具吸引力。而中国目前还尚未建立巨灾保险衍生品市场,我国的差距亟待弥补。
四、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建议
1.重视巨灾防范。从风险管理的源头出发,针对巨灾多发地区建立针对性防御工程,设计灾害警示体系,普及相关应急机制,例如提升建筑物防洪防震等级、修建临时避险空间等。国民风险防范意识低下,缺乏应急知识,并巨灾保险意识淡薄,造成了投保量不足是保险发展缓慢的重要因素之一。急需举国上下宣扬风险损失危害,加强灾害应对措施教育,以提升全民风险防范意识,并且引导全民积极参保,为各种巨灾保险提供支持,降低财产损失,大程度减轻国家财政负担。
2.完善法律制度。我国目前推行的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的保障民生的巨災保险制度中,政府的立法和制度支持是巨灾风险管理的基础。目前我国缺乏巨灾保险单行法律法规,至今仅仅出台了关于自然灾害管理的20几部《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规定,巨灾保险合同缺乏实质性法律规范。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可以多方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现实法治,根据不同环境因素区别划分灾害分类管理,并明确划分保险(商业和政策性)能够涉足和无法涉足的领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别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范围,明确巨灾保险立法规范的灾害种类,以及国家政策支持的灾害种类。
3.健全多元保险模式。《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在全国层面的正式实施,实现了我国巨灾保险的重大破冰,承担了以地震灾害造成的城乡居民住宅损失。除地震以外,我国自然灾害种类繁多,洪水、台风等屡次发生,并受灾程度区域性特征明显。需要发展多方风险保障模式,划分详细巨灾条目,开发形式多样的巨灾保险产品。结合我国巨灾保险试点过程中的问题,联系区域性灾害分布情况,打破单一笼统范围的局限,因地制宜推广合理险种。并推进我国巨灾保险面向人寿与非人寿保险全面覆盖,考虑巨灾风险造成的人身安全威胁。对于除家庭外的企业财产所包括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等因巨灾造成的损失也应考虑在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之内。未解决承保能力不足、加强保险公司稳定经营,妥善进行再保险安排,发展再保险市场。
4.探索巨灾证券化模式。尝试巨灾保险证券化,通过有价证券向灵活的资本市场分散,一方面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活跃发展,同时更大程度扩大我国巨灾风险的承受能力,拓宽巨灾风险损失融资渠道,是我国巨灾风险管理发展的必然方向。我国可建立巨灾风险定价中心,搜集我国自然灾害数据加以分析,进行量化推出指数保险,得到不同地区对抗自然灾害的易损性、灾害种类、可能性、风险敞口等,为风险分散测算做基础。跟踪国际巨灾保险证券最新理论,加强与有成功经验国家的技术沟通,为巨灾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融合创造条件。巨灾风险分散模式的有效方式巨灾风险证券化依赖于发达的保险技术和健全的资本市场,因此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成熟,发展金融创新模式,加大技术、税制、会计制度的更新,建立专业监管机构。最终通过集合政府财力,面向市场,举全民力量,创造多方参与、共同分散的风险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减灾行动.北京.2009.
[2]联合国.环境状况和政策回顾:1972-2002[R].纽约,2003.
[3]诸宁.保险与再保险中的巨灾债券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4]李舻. 巨灾风险分散模式及巨灾债券定价研究[D].云南大学2012.
[5]许均.国外巨灾保险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9.
[6]王银成.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研究[M].中国金融学出版社,2013.
[7]肖亚驹.国际巨灾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D].西南财经大学,2014.
[8]OECD.Catastrophe Linked Securities and Capital Market.Bangkok,Thailand,Sept.2009.
[9]Cecelia Kempler , Michel Flamée , Charles Yang 2010 Global Perspectives on Insurance Today - 《Macmillan》 pp:231.
[10]文/李致鸿 21世纪经济报道.
[11]数据来源:The International Disaster Database ,EM-DAT数据库.
[12]数据来源: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0-2015.
[13]数据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官网www.munichr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