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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虽然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公约》并未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由于《公约》本身就是海洋强国和广大发展中沿海国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各国对待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的态度和政策也不尽相同。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航行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虽然在其第五部分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公约》其他部分均未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争论和解释。
一、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界定
《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仅在《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第1(b)款中出现了一次,规定了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争端排除强制仲裁。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推断出,这一条款规定的军事活动是指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实施的军事活动。另外军事活动的种类包括船舶操作、部队调动、飞机起落、操作军事装备、情报收集、武器演习、军械试验以及军事测量等。
二、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的主要争论点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推进,美国官方测量或研究船舶频繁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情报收集活动,导致多起海上摩擦事件的发生。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学者们在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法上属于公海,沿海国不能妨碍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或者军事活动,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有限制的并且与该区域资源相关的权利。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作“扩大性解释”,美国、德国等海洋大国的学者主要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海,公海的航行自由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如下所示,
1.持扩大性解释的学者的观点
持扩大性解释立场的有关学者认为,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不应受到沿海国的限制。其理由为:
(一)根据《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如同公海航行飞越的自由,这种公海自由也包括了军事活动自由。
(二)主张水文测量活动不属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范畴,因此无需沿岸国同意。
(三)由于《公约》并未明确禁止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依据“国际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并未违反国际法,不应受到限制。
(四)传统海洋强国主张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是一种历史性权利,已形成为一种国际习惯。
2.持限制性解释的学者的观点
持限制性解释立场的有关学者认为,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严重违背了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应当受到制约。理由是:
(一)基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进行了单独的明确规定,因此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海洋制度,与公海有着不同的性质,不享有公海的地位。因此,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而《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原则就是对这种军事活动的限制,各国应遵循之。
(二)只用于和平目的原则,是对所有军事活动的共同要求与限制。
(三)《公约》第301条强调了禁止任何武力或使用武力原则。但是军事活动明显影响了沿海国的安全利益或领土完整。
(四)由于《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军事活动的权利。因此,依据“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外国在该区域的军事活动应当接受沿海国的管辖。
(五)由于传统海洋强国主张的此种历史性权利或者国际习惯存在于专属经济区确立之前,这种权利属于旧时代的产物,如今已然不再具有国家实践要素。另外,这种主张被大多数国家所反对,故不存在一般的法的确念,因此,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缺乏国际习惯法的支持。
三、结论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问题上采取限制性解释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宗旨。《公约》在授予外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或者其他符合国际法的权利的同时也约束了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应当遵循其法律秩序以及尊重其国家安全利益和主权权利。因此,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应当事先通知沿海国并提出申请,在取得沿海国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这样才能维护海洋法赋予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
【参考文献】
[1]潘俊武:《剖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第197页
[2]张海文:《沿海国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与军事测量活动的冲突问题》,载傅崐成主编《中国海洋法评论》2006年第2期,第28页
[3]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181页
[4]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133-134页
作者简介:王晓宇(1990-),男,山西介休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关键词】专属经济区;外国军事活动;航行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虽然在其第五部分新设了专属经济区制度,但《公约》其他部分均未对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不同的争论和解释。
一、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的界定
《公约》对于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问题没有进行明确界定,仅在《公约》第15部分第3节第298条第1(b)款中出现了一次,规定了在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争端排除强制仲裁。从这一条款,我们可以推断出,这一条款规定的军事活动是指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实施的军事活动。另外军事活动的种类包括船舶操作、部队调动、飞机起落、操作军事装备、情报收集、武器演习、军械试验以及军事测量等。
二、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的主要争论点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随着美国“重返亚太”战略的推进,美国官方测量或研究船舶频繁进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情报收集活动,导致多起海上摩擦事件的发生。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学者们在专属经济区内外国军事活动问题上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专属经济区在国际法上属于公海,沿海国不能妨碍外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航行自由或者军事活动,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只享有有限制的并且与该区域资源相关的权利。这种观点一般被称作“扩大性解释”,美国、德国等海洋大国的学者主要持这种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公约》规定,专属经济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能完全等同于公海,公海的航行自由不能完全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如下所示,
1.持扩大性解释的学者的观点
持扩大性解释立场的有关学者认为,外国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不应受到沿海国的限制。其理由为:
(一)根据《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如同公海航行飞越的自由,这种公海自由也包括了军事活动自由。
(二)主张水文测量活动不属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范畴,因此无需沿岸国同意。
(三)由于《公约》并未明确禁止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依据“国际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则,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并未违反国际法,不应受到限制。
(四)传统海洋强国主张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的军事活动是一种历史性权利,已形成为一种国际习惯。
2.持限制性解释的学者的观点
持限制性解释立场的有关学者认为,外国在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严重违背了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因此应当受到制约。理由是:
(一)基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进行了单独的明确规定,因此专属经济区作为一种新海洋制度,与公海有着不同的性质,不享有公海的地位。因此,他国在该海域的权利和义务也必须依照《公约》的规定,而《公约》所规定的一些原则就是对这种军事活动的限制,各国应遵循之。
(二)只用于和平目的原则,是对所有军事活动的共同要求与限制。
(三)《公约》第301条强调了禁止任何武力或使用武力原则。但是军事活动明显影响了沿海国的安全利益或领土完整。
(四)由于《公约》并未明确规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军事活动的权利。因此,依据“法无授权则禁止”的原则,外国在该区域的军事活动应当接受沿海国的管辖。
(五)由于传统海洋强国主张的此种历史性权利或者国际习惯存在于专属经济区确立之前,这种权利属于旧时代的产物,如今已然不再具有国家实践要素。另外,这种主张被大多数国家所反对,故不存在一般的法的确念,因此,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军事活动缺乏国际习惯法的支持。
三、结论
综观上述两种观点,笔者认为,在专属经济区军事活动问题上采取限制性解释更加符合国际法的宗旨。《公约》在授予外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自由或者其他符合国际法的权利的同时也约束了外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应当遵循其法律秩序以及尊重其国家安全利益和主权权利。因此,一国在他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应当事先通知沿海国并提出申请,在取得沿海国许可的前提下才能在其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这样才能维护海洋法赋予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
【参考文献】
[1]潘俊武:《剖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强制争端解决机制》,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第197页
[2]张海文:《沿海国海洋科学研究管辖权与军事测量活动的冲突问题》,载傅崐成主编《中国海洋法评论》2006年第2期,第28页
[3]周忠海:《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181页
[4]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第133-134页
作者简介:王晓宇(1990-),男,山西介休人,西北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