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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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长期以来,我国多数高校严格地限制学生的专业选择,高校学生的专业选择权没有在法律层面被重视。本文首先对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的现有政策及法律规定进行整理,提出问题,接着着眼于专业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进而提出有关保障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建议,以期能早日真正给予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
  关键词: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权利保障
  一、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有关规定的分析
  在我国,高校学生的专业选择权虽然没有欧美国家发展的迅速,但是思想早已有之,在民国期间,学生有选择教育的自由,如在转专业方面,北京大学的学生就有转专业的权利。 当前,学生是否拥有专业选择权已经成为高等教育法发展中的重要问题。本章旨在通过对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历史沿革的分析,探讨当前高校学生在专业选择权问题上的具体实践,以此为依据,阐释说明在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实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后面内容的分析提供实践的依据和评价的针对点。
  据调查,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进行专业选择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种是转专业制度,即从当前的专业转入到别的不同专业;第二种是辅修专业,学习本专业的同时可以另外辅修一门专业,毕业时可取得双学位;第三种是大类招生,前几年统一学习,之后再进行专业分流。本段分别从此三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转专业制度。2005年,我国教育部颁布《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学生可以转专业,但步骤是首先依高校的规定申请,再由所在高校批准。高校依据人才需求和社会变化,可以在必要时经学生同意适当调整学生的专业”。首先实施转专业制度是复旦大学,随后许多高校都允许本校学生转专业。笔者通过浏览各个高校的教务处网站,查阅各校关于转专业政策,梳理各个高校关于在校高校学生转专业的规定现状,对安徽省三所代表高校的转专业政策的现状进行分析,详情见表1。
  (二)“大类招生”培养制度。目前,我国高校大类招生的主要模式是按学科大类招生,进行一段时间的统一学习后再进行专业细分。有关安徽省三所代表高校对此类招生及培养方式等具体政策的规定,可见下表2。
  (三)主辅修制度。主辅修制度教育模式的实施给学生提供了选择专业的良机,使得学生可以依据自己的特长爱好选择专业,在学好主专业课程的基础上,选择另外一个专业的课程来学习,从而就为学生搭建了自由、自主学习的平台。几乎所有高校都对辅修制度做了规定,可以满足部分学生的意愿,如科大规定排名前50%且GPA大于3.0的同學可以申请辅修,符合相关条件者可授予双学位或辅修证书。辅修制度是针对学生在拥有专业选择权问题上的一个协助政策,能够协调学生在专业选择上存在的问题,缓解学生专业上的学习矛盾,也可以保障其另外选择专业的权利。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现有的基础上,虽然学生还不能完全做到无限制的选择专业,但随着高校有关专业选择政策的不断调整,高校学生专业选择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尊重学生的学习自由权,进而提高人才培养的品质。
  二、专业选择权的理论基础
  (一)专业选择权的概念。专业选择权,是学生选择专业的权利,高校的学生是进行选择的主体,被选择的客体是高校现有的专业。首先,因为选择的主体是高校学生,所以区分于通过高考志愿确定专业的模式,本文指的专业选择权是指学生进入高校之后,再次选择专业的权利。其次,选择权作为权利形态的一种,是高校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拥有充分的资格去选择教育资源和自己的学习方式。
  综上,本文讨论的专业选择权的具体概念是,拥有高校学籍的高校学生,根据自身特点,享有的一次或多次理性地在高校选择专业的权利,即高校学生在学习中的专业再选择的权利。
  (二)专业选择权的内容。近些年,在我国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研究高校学生入校后专业选择的权利问题。虽然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专业选择权的内容,但是根据不同高校有关学生专业选择的政策,可归纳出目前高校学生选择专业的方式有如下三种:转专业制度、主辅修制度、大类招生培养政策制度。
  其中,转专业制度在我国被《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明确规定,“高校学生应当根据高校的规定申请,再由所在高校批准,进而转专业”。 这是高校学生再次选择专业的权利在国家法律制度层面所被明确。“学习自由这个重要的价值观支撑着选择专业的权利。学生有权利对专业进行选择学习,这保障了学术兴趣,进而保证了学习和研究的高水准和高品质。”
  (三)专业选择权的性质。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本质上属于是学习权的一个下位概念,因为本文认为学生享有“选择学习内容的自由”就相当于享有“自由进行选择专业的权利”,因为高校学生在高校学习专业具体表现为对课程的学习, 学生选择学习内容,即选择专业的过程。所以,本文认为学习自由是专业选择权的中心思想和其发展的逻辑依据。
  西方教育法学界伴随着“受教育权”概念和性质的逐渐发展,首先提出学习权。当前的理论界对“学习权”还没有统一的定义。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第四次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宣言明确了学习权的具体意义,即学习权是指公民个人有全面发展阅读、思考、生活以及创造的基本权利。 因此从中可以看出,学习权本质是一种宪法基本权利,也是一种自由权。因此,专业选择权也应是一项应有权利和法定权利,其来源和法律基础主要是来源于受教育权中的选择权和基于人权的学习自由权。“学习自由权是人与生俱来的,不需要我们去获得,它应当存在于民主的生活实践中。”
  三、完善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建议
  本文首先通过对对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的现有政策及法律规定进行整理,其次着眼于探讨专业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进而从如下方面提出保障高校学生专业选择权的建议。
  (一)制定明确的高校规章。高校规章的制定第一个要求是权限合法,不得创设剥夺学生法定权利的行为;第二个要求是程序合法,当高校制定规章时,要充分注重学生的参与性,采纳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使学生有效参与制定;第三个要求就是高校应实行限权的原则,全面推进规范化管理。目前,国内高校实施的学生专业选择权的考核标准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学生先填写志愿,高校再组织学生进行考核;第二种是仅以学生的学习成绩为标准;第三种将学生的课余活动成绩折合成分数,并与学习成绩一同相加进行考核;第四种是在第三种的基础上再加上高考成绩。不论是何种的考核方式,只要在申请转专业的所有学生中统一标准,就能基本上符合平等的标准。 当然,有些学生认为:因自己对本专业不感兴趣导致自己本专业成绩不好,从而无法转入自己心仪的专业。对此,我们认为可以给高校学生一个考试的机会,通过对意向专业的必修课程进行考核来筛选出有转专业资格的学生。所以,高校下一步应制定一种更为科学合理和全面的考核标准。   (二)建立高校听证制度。首先应建立高校制定有关学生教育管理规章制度时的听证制度。学校在制定有关学生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时应举行听证会,使制定出的规章制度更具有可行性,更有利于贯彻执行。具体说,此类听证应遵循下列程序公布规章制度草案向全校公告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并在有一定比例学生代表参加的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学校要认真采纳学生意见,对不被采纳的意见及时向参加听证的学生代表说明理由。让学生了解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举措,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关心和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其次应建立高校对学生的处分听证制度。通过学生听证制度可以对学校行使教育权的过程进行监督,有利于学校转变教育观念在听证过程中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做出合理合情的处分决定。学生在听证过程中接受了教育,特别是对于拟受处分学生提出的合理意见被吸收到处分决定当中,虽然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处分,但是学生己没有意见和不满,并促使学生自觉改正错误。高校处分学生不是教育目的而是教育的一种手段,绝不是为了处分而处分。
  (三)建立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考虑到司法资源的有限和司法的高成本,高校与学生纠纷的繁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特殊关系,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开始在实践中兴起。但鉴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运用中仍有很多不足,本文试着对如下四个制度提出建议。
  校内申诉制度。申訴是现行《教育法》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文规定的学生权利救济方式,高校学生在校期间,若不服高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向校内的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审查并给予相关决定的一种权利救济制度。
  我们认为高校与学生发生专业选择纠纷时,应优先采用校内申诉方式解决。相比于诉讼,首先,申诉效率高,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生校内申诉从提起到整个程序结束,只有二十天,法谚有云,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其次,申诉的成本低,代价太大的正义得不偿失,也是非正义;而且,在进行申诉处理时的依据不仅仅是法律法规,还有教育实践的经验,因此会考虑更全面,做出的决定也可使学生免于法律程序生硬造成的二次伤害。
  高校学生合理运用申诉权,不仅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而且能大大减少高校的工作成本,提高高校教育管理的效率。学生权益有申诉制度的保障和维护,使得真正实现学生的专业选择权变为可能。 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学生不服高校给予的专业选择权实现方式时如何救济,不过我们认为可以参照高校给予处分时学生的救济途径,学生可向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行政复议制度。但是,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有关申诉制度的规定有很多缺陷,而且实施中也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申诉并不能完全解决纠纷,因此我们考虑是否可以运用行政复议制度解决纠纷?
  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和教育方面的立法均没有对公立高校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公立高校的管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进行明确。但行政复议可起到避免纠纷过早进入司法程序的缓冲作用,行政复议的存在使专业选择权纠纷在内部得到解决,保障了高校的学术自由权和自主管理权, 因此,我们建议专业选择权纠纷可以运用行政复议制度加以解决。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有司法权的性质,考虑到司法中立原则,因此为了避免部门立法袒护部门利益,有关行政复议的事项应该排除教育部的部门规章的规定,由法律来明确。具体程序如下:学生对学校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高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复议。如此以来,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所明确地向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制度和本段所述的行政复议制度相统一,很好地衔接了校内申诉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
  作者简介:徐懿(1995年1月6日)女,安徽阜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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