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现象之省思

来源 :青少年犯罪问题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zhouxyz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是以学生干部为主体的一种渎职性的违规行为,学生干部职务违规与职务犯罪存在着若干相似性。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的滋长和蔓延,会带来大学生法律意识淡漠、权力观异化、需要与动机偏离发展的恶果,这亦是职务犯罪滋生的隐忧。
  关键词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职务犯罪;隐忧
  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识码 A
  
  在现有的职务犯罪预防策略中,没有“学生干部”这个关键词,但近几年来我国职务犯罪主体呈现出的年轻化趋势以及日渐蔓延的高校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现象,却引发了我们对职务犯罪主体年轻化前因的思考。曾有人将学生干部利用职权的以权谋私现象称为“校园政治”,并且箴言:“校园政治”的今天就是社会政治的明天………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职务人”,在学生干部利用职务获取不当利益的违规行为中隐藏着其向职务犯罪人蜕变的诱因,从这个意义上讲,省思当前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现象的价值已与职务犯罪的预防问题紧密相连。
  
  一、职务、职务犯罪与学生干部职务违规
  
  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职务”是指“职位规定应该担任的工作”,这里的“职务”是广义的,它可因政府、法律授权或任命等来源而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来源于某种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正式委托或推举,从广义角度看,领有“职务”的主体是多元的。犯罪学及刑法学意义上的“职务”是从狭义的角度理解,其外延要窄一些,它是指行为人依法或受委托从事公务而取得的法律身份,以便执行相应的公务内容。行为人担任一定的职务即意味着取得了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依法管理公务的资格。在此,职务、职权与职责紧密相连,具备一定职务的人必然拥有一定的职权,同时又必须要承担一定的职责,职务犯罪就是因职务人对这种职责的违背而在法律上招致的否定性评价。故职务犯罪是指具备一定职务身份的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与其职务之间具有必然联系的、触犯刑律应受刑罚惩罚的各种行为的总称。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中的“职务”是广义上的职务。学生干部职务的来源不同于职务犯罪人、不具有国家公权的性质,其来源于高校各管理层,是基于让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管理目标实施过程中的一种非正式委托。高校各级管理者只是向学生让渡了很小部分的管理权力,这种让渡并不十分正式、稳定,会随着管理目标的变化或一定周期的经过而经常变动,老师任命、学生选举、部门招聘是大学生职务获取的主要渠道,所以,大学生的职务通常表现为各级团委、学生会、各社团、各班级的各类学生干部职位及学生助理岗位等。从本质上讲,上述职务具有非物质性和非正式性,本身不是权力腐败的土壤,然而,在高校的特殊环境下,领有这些职务的学生干部与学校的各管理层间联系紧密,他们在管理方的管理事项中起到了桥梁、助手甚至决策者的作用,他们的职务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影响其他大学生的评优、评奖、资格等校园利益的获取。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由于受到社会不良风气及诸多消极因素的影响,一些握有权力的学生干部也无一例外地开始了滥用权力。这些与学生干部的职务密切相关的违规行为,虽不具有违法性、不能适用法律方法调整,但却违背了高校各项管理规定,损害了学生群体的利益,破坏了高校民主、公平的管理秩序,具有潜在的危害性和现实的可罚性,故笔者将其定义为“学生干部职务违规”,即是指高校中具有一定学生职务的大学生故意实施的与其职务密切联系的违反校规校纪、破坏高校管理秩序的各种违规行为。学生干部职务违规具有违纪性、非物质性和个体性特征,它通常是以违反纪律和道德规范等违规行为为手段去获取荣誉、资格等非物质利益的大学生的个体行为。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利用职务之便型,利用担任学生干部或学生助理的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二是滥用职权型,利用各个学生机构、凭借自身的特殊地位,在学习上、生活上、工作中滥用职权、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三是渎职型,功利思想严重,以自身获利多少作为工作开展的砝码,工作推诿、欺上瞒下,不履行管理职责。四是官僚型,官僚主义思想严重,围绕权力大搞不正之风,拉帮结派,为小集团谋取不公平利益。
  诚然,由于权力的来源不同,学生干部职务违规与职务犯罪在行为性质上存在天壤之别,我们不能将违反道德的违规行为等同于践踏法律的犯罪行为,然而,两种行为在本质上的相似性、两类主体在成长阶段上的承继性促使我们应对两类行为进行认真比对和研究。毕竟,人的成长、职业操守的提高、权力观的养成,是一个环环相扣、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长期学习生活积累的结果。大学阶段是人生发展的关键阶段,是个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奠基时期,在大学生成长为未来的职务人之前,剖析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的相似性,揭示其危害性,这于国家、社会和个人都是十分有益的。
  
  二、学生干部职务违规与职务犯罪的相似性
  
  (一)行为主体具有特殊性、权力来源具有正当性
  “主体的特殊性”是指行为主体相较于类群中的其他人身份特殊。权力来源的正当性是指各类职务人所领有的职务在法律上或者在道义上存在合理的根据,这种根据可以让各类职务人从事一定工作、享有一定管理权力和承担一定职责,其类群中的其他人应当服从这种正当管理而不能僭越。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学生干部职务违规,其行为主体都是具有特殊身份、权力来源正当、享有一定管理权限的特殊群体。职务犯罪主体是身份犯,相较于普通群众,他是依照法律、依法授权或者合同约定而承担一定职务的特殊群体,其职务活动的正当性根据在于法律的规定、授权或者合同约定。正是存在这一正当性前提,才使其享有管理事项的权力及履行相应义务的职责,并令管理相对方服从于权力的正当行使。职务犯罪就是其违背职务要求而在法律上招致的否定性评价,如果行为人没有承担职务,就不能构成职务犯罪。同理,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的行为主体也具有身份的特殊性,他们均是在大学生群体中担任某种职务的学生干部。其职务行为也具有正当性根据,即根据学校各管理层的非正式委托,承担一定范围内的以大学生为服务对象的管理职责。相较于其类群中的普通学生,其身份特殊,具有影响或决定其他同学评优、评奖、资格和利益获取的权力,若正确履行这些权力可以有效推动高校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让普通同学受益和诚服。职务违规就是具有这些特殊身份的大学生滥用权力而应受到高校管理规范惩戒的不当行为,如果违规的大学生不具有相应的特殊身份,就不能构成职务违规,仅是一般违规违纪行为。
  (二)客观方面表现与其职务活动具有相关性
  “与职务活动的相关性”是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行使职务之间存在相关性,行为人是围绕职务上所设定的具体权能而实施的犯罪或违规行为。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学生干部职务违规,其客观行为均存在于与其职务相关的特定领域,若超出这一特定范围,就不属于职务犯罪 或职务违规的范畴;行为人虽承担一定的职务,但其不正当行为与职务本身没有相关性,那么就不能将不正当行为视为职务犯罪或职务违规。这种相关性具体表现为:凭借掌握一定范围内从事管理活动的权能,以这一权能为手段及利用相应机会,或者利用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不当作为,或者滥用职务所形成的具体权能不正确履行义务,或者不依规定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等等。于职务犯罪而言,这种相关性表现为: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二是滥用职权、亵渎职务的管理职能的犯罪,如刑讯逼供、滥用职权等犯罪;三是行为人在职务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和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玩忽职守等犯罪。如前所述,学生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型、滥用职权型、渎职型、官僚型等几类职务违规行为也与其职务活动存在相关性,亦是发生在所任职务范围内、运用其职务上所形成的权能来实施的违规行为。
  (三)行为具有渎职性
  “行为的渎职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实现职务权能所需的正当性要求。无论是职务犯罪还是学生干部职务违规,其客观表现形式虽千差万别,但其共性都是行为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亵渎了其被要求正当从事职务活动的信赖。法律、合同或其他规定设定某种职务的根本目的在于期待职务人能按照其预设的范围和程序履行各自职责,让社会法益得到实现和满足、让社会认同的秩序得以维系和发展。而职务犯罪和职务违规的行为人恰恰违背了这一特定化的义务,其行为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和管理秩序造成了破坏,这也是对其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基础。职务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违背了国家对职务活动公正、廉洁的正当性要求,让公权面临了被转化、蜕变为个人权力甚至特权的危险,让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置于危险之中,故职务犯罪行为的渎职性,凸显了其非同于一般犯罪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成为职务犯罪刑事可罚性的基础。高校对学生干部履行各类职务的正当性要求是多样的,但也具有共性,即要求学生干部在高校的各项管理事项中发挥好桥梁、纽带、骨干、助手、表率的作用,在让普通同学从其正当管理中受益的同时全面锻炼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然而,学生干部的渎职性行为却违背了这一正当性要求,没有正当地行使职权并积极地履行相应的义务,让高校的各项管理目标被架空,学生的现实和期待利益受损,校园公平、民主、和谐的管理秩序被破坏,高尚的道德和正义的精神被践踏,正在形成中的价值观、人生观被扭曲,故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的渎职性特征决定了它比发生在一般大学生中的违纪行为更具危害性,在大学生行为评价体系中是一个首要的否定性因素。
  
  三、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现象蔓延的危害——学生干部职务违规是滋生职务犯罪的隐忧
  
  (一)对校园规则的经常突破令大学生的规则意识逐渐淡漠,易导致日后漠视法律、否认社会秩序
  马克思主义认为,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秩序是社会人们互动的行为模式,而规则是人们互动行为的调节器和准则,从这个意义上讲,规则维系着秩序。法是规则的高级层次,是制约越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当突破规则的行为超过了刑事法律所能容忍的限度就构成犯罪。认识决定存在,人们的规则意识以及在规则意识作用下的行为不仅对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而且也影响了行为在法律上的评价结果。法律意识是规则意识的高级层次,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赖于无数规则意识的养成,而规则意识也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它是社会现象在人们头脑中不断作用后的历史性的积淀。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给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养成带来的冲击是巨大的,它的行为过程和结果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对规则的认识和态度。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触犯的规则中最高的莫过于校规校纪,所招致的惩罚中最严的也不过是校内纪律处分,其惩罚的严厉性远比不上法律制裁,这当然还不包括高校对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的诸多忽视甚至放纵的事实。在进行收益与成本的经济学分析之后,大学生看到,职务违规行为给其带来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付出的成本,经常的职务违规行为可以为其带来令人艳羡的“收益”,这不仅让违规者乐此不疲,也让更多的旁观者趋之若鹜。长此以往,偶尔的违规行为逐渐衍变为获利的常规行为,后果就是大学生的规则意识逐渐淡漠、秩序观发生紊乱、特权观急速生成。职务犯罪就是职务犯罪人缺乏规则意识的后果。在他们看来,权力与利益间商品性的交易就是规则,在对利益与权力的追逐中,他们对规则的敬畏感逐渐被践踏规则的成就感所取代,既有的秩序观也随之被特权观所代替。他们的行为让权力运行的正当性受到怀疑,让有序面临着无序的危险,而“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和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的手段”,职务犯罪人践踏规则的行为必然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奠基于大学生规则意识的培养,大学阶段养成的对规则极度漠视的态度,会逐渐发展为藐视法律、否认秩序、崇尚特权的不良认知,当大学生离开校园步入社会面对更大的利益与诱惑时,在新一轮的收益与成本的比较下,年轻的职务人很可能会漠视社会规则和社会秩序的存在,践踏法律、破坏秩序,步职务犯罪人之后尘。
  (二)在滥用权力的成就感催化下大学生的权力观产生异化,易成为日后滥用职权的诱因
  权力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影响他人的能力,由于其获得的途径及其被赋予的内涵具有合法性,因而它的权威受到全社会的普遍重视与认可;又由于它是所有资源中最容易带来其他资源的资源,所以,在人类无限的欲望中权力资源是首当其冲的目标。权力既可以从善也可以作恶,实现权力的有效运作、让它在社会事务管理中发挥最大的功效、防止权力滥用是任何阶级形态的任何国家的统治者所追求的目标。权力被滥用,是权力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行为,权力人的权力观的正确与否对权力是否被滥用至关重要。正确的权力观会指引权力人善用权力,实现“权力——正当资源——国家、社会利益”三者之间的良性循环,在此,权力就成为为公众谋取福祉的权杖,这样的权力会因公众的认可和拥戴而具有长久性;而异化的权力观会引诱权力人滥用权力,造成“权力——不正当资源——个人私利”间的恶性循环,那样,权力就成为满足私欲的跳板,目的的不正当性也就决定了其行为的可罚性,必然招致正义力量的打击和唾弃。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的成就感催化了大学生权力观的异化。学生干部的职务违规行为均是围绕其职权展开的,学生干部职务所产生的权力虽不具有公权的性质但在学生群体中仍带有某些强制性的足以影响他人利益的属性,如占有某种资源、获取某种资格、决定某种前途等,正是这样,权力的授予者才经常会在给与权力之前对这些品学兼优、能力突出的大学生展开权力观教育。在任职之初,学生干部对自己权力“服务于同学”的公益属性是清楚的,然而,在权力的具体运作中,他们发现职务违规行为是快速获取各种利益的捷径,滥用权力可以为其带来某些超常的收益:如获得了普通同学无法企及的资源、影响了他人的奖惩及某种资格的获取等 等。滥用权力的成就感让大学生初始形成的权力观发生动摇、异化,在利益面前,大学生职务人忘记了自己权力的服务属性和公益属性,将权力看作是获取私利的工具,失范的反复的职务违规行为催化并强化着学生干部们的错误认知,并将这种错误认知扩散到其他的大学生,促使他们加入到对权力的追逐中,于是,拉帮结派、争权夺利等本不该出现的“官场现象”出现在校园中……。职务犯罪就是因权力人权力观异化而产生的犯罪。他们忘却了权力的本质属性,把权力当作笼络各种不正当资源、满足个人私利的砝码,滥用权力、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最终成为权力的牺牲品,受到法律的严惩。大学生权力观异化导致国家未来的职务人处事不能公道正派、待人不能诚实守信、律己不能身正行直,丧失了成才所需的道德理念和精神动力,成为新的职务犯罪滋生的隐忧。
  (三)大学阶段需要与动机的偏离发展,易造成日后反社会需要结构和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心理学认为,需要反映了有机体内部状态或外部生活条件的稳定的要求,而动机就是需要的具体表现。当个体感到某种需要时,心理上就会呈现出一种紧张状态,从而激起动机,导致有目标的行为。个体的需要结构和它的表现形式体现着人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而人的世界观、人生观等对个体的需要起着调节、支配作用。一般而言,大部分个体均能在一定的世界观、人生观的指导下,按照社会要求来控制、调整自己的需要结构以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达到个人需要结构与社会环境的基本平衡。但当个体需要结构偏离社会现实基础,产生消极的、不良的变化,逐渐产生适应外界不良环境的倾向,这时个体的需要结构就发生偏离,偏离的需要结构进而逐渐导致行为动机的恶变,产生不良行为。而不良行为的效果又进一步促使个体需要结构的不良变化,当这种变化与社会现实矛盾逐步加深,反社会需要结构形成,最终引起犯罪动机,发生犯罪行为。反社会的需要结构,从根本上讲是反对社会的利益,以个人至上的利益为基础的,与一般的不良需要结构不同的是,它已经超越了刑事法律允许的范围,因而它是犯罪动机形成的要因,也是犯罪产生的导火索。
  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行为就是其自身不良需要结构作用的结果。在担任职务之初,学生干部的需要结构与其所处的现实环境是协调的,然而,当环境不良因素及内心消极因素的影响逐步加大,不良的需求开始生成并急剧膨胀,于是需要结构偏离;当他们发现自己职务上的某种便利可以接近或满足这种需求时,偏离的需要结构又促使其产生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违规行为的不良动机,种种职务违规行为随即产生。大学生偏离的需要结构由于尚未突破法律规定的社会整体和个体利益间的关系准则,因而只能视为一般的不良需要结构。然而危险的是,当这种不良的需要结构和动机在职务违规行为的反馈作用下继续偏离发展,终有一天会超出法律所能容忍的限度和范围,发展成反社会的需要结构和犯罪动机,导致犯罪产生。职务犯罪就是反社会需要结构引发的犯罪动机作用的结果。职务犯罪人在利己主义的驱使下,逐渐产生了低级的、畸形的、层次颠倒的需要,这种需要违背了社会现实的制约性,超越了刑事法律的界限,达到了反社会的程度,最终酿成犯罪动机导致职务犯罪。大学阶段需要和动机的偏离发展是日后反社会需要结构和犯罪动机形成的隐患,它可以导致大学生向职务犯罪人的快速蜕变。
  黑格尔说过:“轻率行为过度,于是就会出现完全不同的东西,即犯罪。”表面上看,学生干部职务违规与职务犯罪尚差之千里,但我们担忧的是大学生的这些“轻率行为”与职务犯罪行为间本质上的一致性,忽视和放纵学生干部职务违规,让其因轻率而向恶性过渡,必然会滋生若干新的职务犯罪。
其他文献
[摘要]针对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工作摆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其中社会工作者在这一领域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通过对上海考察教育制度的研究入手,分析上海考察教育制度的内容,分为取保候审考察、诉前考察教育、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参与四个方面的内容;再分析了考察教育制度的服务流程及社工介入的准备、服务、评估三个阶段;最后对社工介入考察教育制度的专业能力进行考量,对社工扮演
期刊
[摘要] 近年来,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教育领域权利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着校园的和谐发展。本文将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以及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的弊端进行剖析,进一步阐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重要性,并就如何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行分析,以推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谐校园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期刊
【摘要】儿童文化权利是由一系列法律、政策或社会道德、习俗等所赋予的文化共有、参与、创造、尊重和保护的权利。它是儿童的基本权利之一。中国实施儿童文化权利政策的机制和途径主要有五项:立法保护、法规和条例、指导纲要与中长期规划、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项目支持。在儿童文化享有、文化参与、文化创造、文化成果保护四个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关键词】儿童文化权利;儿童文化政策;儿童文化权利保护  【中图分类
期刊
犯罪年龄呈现明显低龄化 未成年人犯罪十年增长八成    1994年全国未成年罪犯38388人,2004年已增加到70086人,十年之间增长了83%。97年开始,未成年人犯罪率上升速度再次加快,平均每年增长幅度接近10%。“十五”期间增长的势头更加明显,2000年的时候未成年犯占总体罪犯的6.52%,到2000年的时候占到6.68%,2002年的时候占到7.13%,2003年的时候增长到7.93%,
期刊
摘要 犯罪场所是犯罪行为实施的空间要素之_。由于青少年对空间环境较为敏感,其犯罪行为与案发场所情境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不同场所中犯罪类型的差异、不同场所犯罪的暴力倾向差异以及作案难易程度的差异等。对青少年犯罪场所的研究,有助于犯罪空间预防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场所;空间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犯罪场所是犯罪空间的一种表现形式,它表达的是一种微观
期刊
一、从犯罪趋势看,犯罪数量上升  2001至2006年,厦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999件判处未成年罪犯1311人,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7.8%,占判处罪犯总数的9.9%。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上升趋势,年均增长率达24%。2006年未成年刑事案件升至276件,与2003年比增长206.7%,未成年罪犯人数升至386人,与2003年比增长28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迅猛上升,令人堪忧。    二、
期刊
摘要 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严重性已引起社会各界广泛、深切地关注。任何违法犯罪都是一个累积的过程,青少年的违法犯罪也有一个形成的过程,这个过程实际就是他们的社会化失败的过程。人的社会化的过程是爱的养成的过程,青少年的爱的缺失促使他们违法犯罪的形成。青少年正处于社会化的关键阶段,诸多因素会导致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爱的缺失,探究这些因素对于我们培养青少年的爱,预防他们的违法犯罪有极大助益。  关键词 青少
期刊
[摘要]美国少年审判机构形式多样,具体而精确的说明相当繁琐,但从基本理念、基本法律规则等层面来看,其内在实质相当。美国少年司法界并不太重视其少年审判机构的数量和级别,而认为:是少年法律规则及其理念主导着少年司法的运作。我们可以从名称与通称、类型与隶属、数量与规模、理论与信息以及受案范围与受案数量等角度着手,对当前美国少年审判机构有一个概貌的把握。还可以从几个典型的样本中予以进一步的了解。相关情况对
期刊
摘要 跨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早已有相关的论述,但是十八周岁前后年龄阶段犯罪的量刑问题仍值得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有关的原则和要求以及相应的量刑制度,但是量刑制度与量刑的原则和要求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对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和不同种犯罪行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标准,有不合理之处,
期刊
摘要 在法律制度之发展进程中,少年司法制度常为先行兵。如若将少年司法领域内尚未成熟的“制度”(举措)贸然引入成人司法,往往使得社会民众反应激烈、产生排斥,如此情境显然不利于和谐社会之建构,并给少年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推进施加反作用力。本文以少年司法领域内尚属于初创、摸索阶段的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特别是其中的道德调查)引入成人司法为例,并基于中国大陆门户网站“新浪网”(sina.com.cn)B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