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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教育领域权利争议案件时有发生,影响着校园的和谐发展。本文将对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权利的状况以及高校学生管理活动中的弊端进行剖析,进一步阐明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重要性,并就如何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行分析,以推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谐校园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举偶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可接受教育的智力的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进入各种学校 或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1]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诉学校案例,如武某诉广州暨南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穆某诉福建大学案。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或是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而起诉,或是因学校未授予其学位而起诉,但共同点是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都有不同形式作为违法或不作为违法行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2. 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2]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布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学生的检讨公开张贴,则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宜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也不能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生有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的权利。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其完成学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目前,有的学校盲目扩招,导致学校图书馆、教室、宿舍、体育场所等必要的教育资源不足,使学生上缴了高额学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教育,也可以认为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4. 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所谓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明、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刘燕文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两次提起诉讼就是学生为获得学校公正评价权的案件。[4]
5. 侵犯学生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所谓权利救济就是指国家(或行政主体)必须提供一种途径(或管道),使得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实现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当前学校侵犯学生行使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侵犯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受到侵害后的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二、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通常只有学校的主管部门参加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规章制订过程中的所有参加人员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专家参加,虽然他们对有关的法规有所了解,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规定难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学生管理规范概念不清、用词不规范
学校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含义模糊,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难于掌握,极易产生争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第五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第六款“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何种情况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对学生的处理难免失当。
3.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学生管理工作在总结传承、内容拓展、方法更新、机制转换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学分制的推行、学生生活的社会化、学生素质教育特别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不断推进等情况,高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学校一方面在强调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常常忽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学生则片面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漠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4. 学校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主要在:一是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权利。近年来,一些教育者对“依法治校”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些人将“依法治校”简单化,认为只要制定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治校了,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严厉制裁学生。与法律虚无主义相比,法律工具主义肯定了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但仅仅将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性手段,这仍然是对法治的误解,是对法治的功能、价值目标、社会定位的严重误读。
高校对学生侵权行为,己经渗透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多个环节,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己经迫在眉睫。
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径探寻
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即在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应当努力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学生个人尊严的条件,及其完善人格的形成所必须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在其实施程序性法律原则上应有以下八项特征:(1)所有的校纪校规都应公布于众,且不应溯及既往;(2)校规应保持相对稳定;(3)具体校规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稳定、清晰和普遍的原则;(4)必须确保学校实施法律法规的独立;(5)自然公正等原则必须得到遵守;(6)校内申诉应当易行;(7)学校实施的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授权;(8)校内规章间不相互矛盾。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主要以下一些:
1. 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树立学生为本的理念
必须大力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对学生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使学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的把法律、制度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提高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程序;就能够真正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
2. 加强高校的法治教育,创建良好的法治氛围
高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课堂上的教诲,还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能够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如果学校把自己视为与学生平等的民事主体,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如果学校身体力行维护法制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体现出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乃至成长发展,所起到的将是说教难以达到的深层次的熏陶作用。
3. 完善法律及规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高校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减少学校管理权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学校管理权的活力,它是开放的结论和紧缩的过程的统一。具体来就,我们可以采取和实施下列几项基本的措施:一是聘请法律顾问,建立顾问制度。二是逐步拓宽民主渠道。三是建立合理的救济渠道。合理的救济渠道应包括四种方式:申诉、行政复议(包括听证)、民事或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1)申诉
申诉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陈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按照接受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同可将其分为学校内部的主管部门、学校的主管部门。对向学校内部主管部门申诉的救济行为应当由高等学校内部相对独立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并且严格执行“自然公正”的原则,既自己不担任自己的法官的原则,同时申诉要遵循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规定。一般要求申诉人首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然后等待受理审查,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2)行政复议
对于我国高等院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我国没有直接引用这一概念的名称,而被称为“内部行政关系”[5],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等院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6]当管理相对人与高校因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管理相对人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诉讼
高校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对其做出的决定或纪律处分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具体来说,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可提起民事诉讼;对于高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等事宜(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位授予、证书发放等等)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应程序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
(4)国家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高等院校如果与管理相对人(即学生)之间因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受教育权、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败诉,管理相对人完全可以向所在高校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建设的关系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的和谐程度是整个社会和谐程度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我们认为,和谐校园建设是当前我国高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它的基石和依靠不是别的,恰恰是法律!只有有了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我们的校园才能实现稳定和谐,才能保证教育的井然、实现生活的有序,师生舒心的局面。依法治校能够促进和保护校园的稳定与和谐;而校园的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更好地发扬民主,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二)法治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工作两者的相互关系在于: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是一项单向性工作,而是一个通过内驱力将社会要求和期望的思想品德转化为教育对象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有机整合系统。它由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两课”建设等子系统组成,并形成全方位的育人过程。而大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则作为规范化的管理子系统发挥着独特作用。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能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健全的制度能帮助学生树立法治信仰,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块重要内容。依法管理学生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围。
(三)法治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关系
作为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场所,高校最重要的职能是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高校除了进行日常的教学外,还必须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来管理学校事务,维护日常教学秩序,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方针,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学校自主管理权涉及范围较广,大体上包括依法制定内部规章权、学生日常行为指导规范权、招生权、颁发证书权、施教权、奖惩权、财产管理使用权、教师聘任权等。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合法设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权力的行使应以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的,应当依法行使。这是因为,首先,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授权,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学校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治日渐昌明和走向权利的时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为符合法治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132.
[2]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9.
[3]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6.
[4] 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N].法制日报.2000.01.16.
[5]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0-1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D].1999,(4).
[责任编辑:宋远升]
[关键词]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和谐校园
[中图分类号] D917.6 [文献标识码] A
一、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侵权现象举偶
高校在行使自己的管理职权时,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高校学生管理中对学生的侵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达到一定年龄并具有可接受教育的智力的公民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物质帮助,进入各种学校 或其他教育设施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1]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宪法》第四十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近一段时间以来,发生在我国高校的学生诉学校案例,如武某诉广州暨南大学案,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穆某诉福建大学案。上述案例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或是学生不服学校做出的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而起诉,或是因学校未授予其学位而起诉,但共同点是学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都有不同形式作为违法或不作为违法行为,学生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侵犯。
2. 侵犯学生的名誉权
所谓名誉权是指由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获得和维持对其名誉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一种人格权。[2]学生名誉权是学生依法享有的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学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程度,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但是,高校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将学生考试成绩公布于众,将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与学生的检讨公开张贴,则构成了对学生名誉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宜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3. 侵犯学生的财产权
所谓财产权是指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3]学生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所有权,只要不违法,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也不能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处以财产处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财产应该得到学校的管理和保护。当学校没有尽到保护职责致使其财产受到侵害时,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学生有使用学校公有财产的权利。学校有为学生提供其完成学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资源的义务。目前,有的学校盲目扩招,导致学校图书馆、教室、宿舍、体育场所等必要的教育资源不足,使学生上缴了高额学费却得不到相应的教育,也可以认为是对学生财产权的侵犯。
4. 侵犯学生的公正评价权
所谓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进行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完成相应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明、学业、学位证书的权利。刘燕文就北京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两次提起诉讼就是学生为获得学校公正评价权的案件。[4]
5. 侵犯学生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所谓权利救济就是指国家(或行政主体)必须提供一种途径(或管道),使得所有权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者均可获得权利保障,使用国家所提供的权利救济途径,以实现的权利。《教育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当前学校侵犯学生行使权利救济的权利,主要包括侵犯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和受到侵害后的国家赔偿及补偿的请求权。
二、侵权的主要原因分析
1.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学校管理者所制定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的具体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而产生的。但是在学校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过程中,通常只有学校的主管部门参加规章制度的起草,由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学校规章制订过程中的所有参加人员几乎没有专门的法律工作者或教育法的专家参加,虽然他们对有关的法规有所了解,但并没有深入的研究,所制定的规定难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2.学生管理规范概念不清、用词不规范
学校管理法规的一些条款含义模糊,在对学生违纪行为进行处罚时难于掌握,极易产生争议。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第五款“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第六款“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何种情况属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严重后果”并没有清楚的界定,对学生的处理难免失当。
3.高校学生管理体制不完善
近年来,学生管理工作在总结传承、内容拓展、方法更新、机制转换等方面都取得了较大进展,但面对高等教育大众化以及学分制的推行、学生生活的社会化、学生素质教育特别是学生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的不断推进等情况,高校学生管理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模式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双方法律关系的不对等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学校一方面在强调自身管理职能的同时,常常忽视尊重学生合法权益的义务,对学生则片面要求其遵守规章制度的义务,而漠视了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在这种体制下,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被简单化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
4. 学校管理工作者法治观念比较淡薄
学校管理者法治观念淡薄的表现主要在:一是人治高于法治,权力大于权利。近年来,一些教育者对“依法治校”的认识存在一些误区,有些人将“依法治校”简单化,认为只要制定法律、法规就是依法治校了,就是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就是要加强领导和行政部门的权威,严厉制裁学生。与法律虚无主义相比,法律工具主义肯定了法律的功能与作用,但仅仅将法律理解为一种工具性手段,这仍然是对法治的误解,是对法治的功能、价值目标、社会定位的严重误读。
高校对学生侵权行为,己经渗透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多个环节,究其原因,既有思想认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原因,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己经迫在眉睫。
三、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路径探寻
所谓学生管理法治化,即在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应当努力创造和保持那些维护基于学生个人尊严的条件,及其完善人格的形成所必须的各种社会的、经济的、教育的和文化的条件。学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在其实施程序性法律原则上应有以下八项特征:(1)所有的校纪校规都应公布于众,且不应溯及既往;(2)校规应保持相对稳定;(3)具体校规的制定应当遵循公开、稳定、清晰和普遍的原则;(4)必须确保学校实施法律法规的独立;(5)自然公正等原则必须得到遵守;(6)校内申诉应当易行;(7)学校实施的自由裁量权不得超越上位法的授权;(8)校内规章间不相互矛盾。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途径主要以下一些:
1. 提高学生管理者的素质,树立学生为本的理念
必须大力加强学生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对学生的管理水平,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以人为本,使学生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高校的学生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就能正确理解法的本质,正确认识法律、制度的作用,在具体的工作中就能最大限度的把法律、制度适用于具体人、具体事,提高和增强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排除外界的各种干扰,把全部的管理工作纳入法治程序;就能够真正以学生为本,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尊重学生的人格权利,激发学生自主、自立、自强的信念,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选择空间。
2. 加强高校的法治教育,创建良好的法治氛围
高校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不仅需要课堂上的教诲,还有赖于高校自身依法治校的实践和氛围对学生的潜移默化。如果学校与学生之间能够清楚地界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并能认真履行;如果学校把自己视为与学生平等的民事主体,注意尊重、维护学生的权利;如果学校身体力行维护法制的尊严,严格依法办事,追求公平正义,那么,体现出的是以学生为中心的人文精神,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乃至成长发展,所起到的将是说教难以达到的深层次的熏陶作用。
3. 完善法律及规章制度,建立合法的管理程序
高校管理程序一方面可以限制高校管理行为的随意性,减少学校管理权侵犯个体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又保留一定的选择自由,以保证学校管理权的活力,它是开放的结论和紧缩的过程的统一。具体来就,我们可以采取和实施下列几项基本的措施:一是聘请法律顾问,建立顾问制度。二是逐步拓宽民主渠道。三是建立合理的救济渠道。合理的救济渠道应包括四种方式:申诉、行政复议(包括听证)、民事或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1)申诉
申诉是指受教育者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教育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陈述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按照接受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同可将其分为学校内部的主管部门、学校的主管部门。对向学校内部主管部门申诉的救济行为应当由高等学校内部相对独立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其组成人员应包括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顾问。并且严格执行“自然公正”的原则,既自己不担任自己的法官的原则,同时申诉要遵循一定的时间和程序规定。一般要求申诉人首先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并提供证据,然后等待受理审查,最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听取对申诉的处理结果。
(2)行政复议
对于我国高等院校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但我国没有直接引用这一概念的名称,而被称为“内部行政关系”[5],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高等院校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6]当管理相对人与高校因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复议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时,管理相对人可以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提起诉讼
高校学生对学校管理过程中对其做出的决定或纪律处分不服,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具体来说,对于学校侵犯其人身权(包括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学生可提起民事诉讼;对于高校对学生做出处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等事宜(包括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学位授予、证书发放等等)可提起行政诉讼。相应程序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执行。
(4)国家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的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高等院校如果与管理相对人(即学生)之间因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不授予学位等严重影响受教育权、财产权的行政诉讼而败诉,管理相对人完全可以向所在高校提出国家赔偿的申请。
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要处理好的三个关系
(一)依法治校与和谐校园建设的关系
和谐校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的和谐程度是整个社会和谐程度的晴雨表和风向标,对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影响和推动作用。我们认为,和谐校园建设是当前我国高校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主题。它的基石和依靠不是别的,恰恰是法律!只有有了法律并严格执行法律,我们的校园才能实现稳定和谐,才能保证教育的井然、实现生活的有序,师生舒心的局面。依法治校能够促进和保护校园的稳定与和谐;而校园的稳定与和谐也能够更好地发扬民主,使法律、法规更加完善。
(二)法治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关系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与思想政治工作两者的相互关系在于:高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是一项单向性工作,而是一个通过内驱力将社会要求和期望的思想品德转化为教育对象的思想意识和行为习惯的有机整合系统。它由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两课”建设等子系统组成,并形成全方位的育人过程。而大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则作为规范化的管理子系统发挥着独特作用。
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能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开展,健全的制度能帮助学生树立法治信仰,从而为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一块重要内容。依法管理学生能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形成“法律至上”的氛围。
(三)法治与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关系
作为为社会提供教育服务的场所,高校最重要的职能是在于为国家和社会保存、传播文化科学知识,培养高级人才。高校除了进行日常的教学外,还必须拥有一定的管理权力来管理学校事务,维护日常教学秩序,落实国家教育政策、方针,行使教育管理职能。学校自主管理权涉及范围较广,大体上包括依法制定内部规章权、学生日常行为指导规范权、招生权、颁发证书权、施教权、奖惩权、财产管理使用权、教师聘任权等。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合法设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权力的行使应以尊重教师和学生的主体性为前提的,应当依法行使。这是因为,首先,这种权利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或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授权,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超越法律的界限,学校在行使这种权利时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法治日渐昌明和走向权利的时代,必然要求高校的管理行为符合法治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1] 杨海坤.宪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人民出版社2002.132.
[2] 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29.
[3] 王利民.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46.
[4] 刘燕文诉北大案”的法律思考[N].法制日报.2000.01.16.
[5] 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30-13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D].1999,(4).
[责任编辑:宋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