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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商事登记改革背景下各地陆续推出了“多证合一”改革模式,直接触及不同部门的权限调整,不仅大大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同时也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机制的完善过程。其不仅突破既有理论关于综合执法的界定,同时为市场后续监管方式提供了新的发展路径。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 综合执法 三证合一 市场监管
一、市场监管执法方式的变革——以“三证合一”为例
2013年全国“两会”后,中央政府掀起新一轮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热潮。商事登记改革背景下,各地陆续推进了“多证合一”的改革模式,直接触及不同部门的权限调整,不仅大大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
以“三证合一”模式为例,我国“三证合一”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始于自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的改革意见,本应该由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而为一”。各地在“三证合一”模式探索中形成的“三证合办”和“一证三号”形式中,“三证合办”更多的还是商事登记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在审批程序上的集中,而“一证三号”则涉及到不同部门审批权的调整,该形式的改革措施面临理论、实践问题更为复杂,对商事登记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更具有突破性意义,其也形成了政府在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三证合一”涉及多个行政权的整合,将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予以“集中”行使,但其又不同于集中处罚权、集中许可权中行政职能和责任的横向转移,遵循“精简、集中、效能”的原则,将原本密切联系的多个行政实施权相整合,其最终的目的还是行政权的横向调整,以达到优化行政组织机构,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三证合一”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阶段,其最终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行政机关从“三证”的登记行为过程中退出也就意味着部分或全部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削减,由一个部门行使“三证”的登记权,其他部门从而丧生该部分权力将职能重点转向后续监管。在该过程中,进一步划清各行政机关的权力范畴,明确职能边界,实现行政主体与职能相对应,是对行政权力体系的优化处理,其同时也体现了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尽管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按照“三证合一”的基本原则,涉及“三证”的各登记部门间交叉的行政权力范围需要厘清,对重复行使的行政权予以削减,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界定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起源于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早期学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随后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也纳入该范畴讨论,可以说关于学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内涵的界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不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其都是行政权的相对集中,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本文讨论“三证合一”改革能否定性为综合行政执法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类型的界定,以下将以其为重点展开讨论。学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类型的讨论可以归纳为三类观点。其一,行政管理行为说,即综合行政执法不仅综合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可以综合行政管理行为。其二,行政执法行为说,即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其三,狭义说,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包括其中涉及的行政调查)。笔者对问题持观点二的看法,理由如下。1.从行政执法的定义角度,行政执法將执法仅仅看作法实施中的一个环节,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这是世界上通行的用法。从内容上看“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而行政管理行为则涵盖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内部管理等,其范畴相较于行政执法的外延大得多。2.从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其核心是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通过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解决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力量分散、监管不到位等现象。综合行政执法不是最终目的,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其从早期关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到交通运输执法、控烟执法、农业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执法权也从统一性质行政权力的集中到多个行政机关之间多种执法权,如登记、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权力的集中。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容早已从同一性质的行政权集中到不同性质行政权的集中,从而对综合执法的定义应采用广义的定义即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综合集中都应纳入该范畴讨论。
三、市场后续监管机制的思考
“三证合一”的“集中”行政权实质是对商事登记过程中各行政权的规范调整,必然导致质检、税务等部门行政权的部分削减。按照前文的分析,“三证合一”将行政实施权从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中提取出,涉及“三证合一”中行政实施权与后续监管权的分离,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行政实施过程以及后续监管过程之间作为具有密切关联性的两部分,二者的分离导致的是行政监管权的跟进“集中”还是参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是二者彻底分离,从而部分行政机关将职能重心转移到后续监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中也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的问题,可以该问题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学界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内涵的讨论,有学者认为:“ 行政许可权是一个“权力束”,即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同时,还享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亦即对于某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言,“行政许可权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应当集于一身。”也有学者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逐步由统一受理场所的机械集中向实质性集中许可决定权的方向发展。将其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区分表述。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的关系,多数学者还是主张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二者应该集于一身,不应分离。不论是《组织法》还是《行政许可法》都没有明确关于行政实施权与后续监管权关系的规定,需要依据“三证合一”改革中存在的实践问题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6):54.,第54页.
[2]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J].江汉论坛, 2015(1).
[3]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4]关保英.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M].法律出版杜, 2004 :17。
[5]青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7(1).
[6]熊文钊主编.城管论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M].法律出版杜, 2012 :2-3.
[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17、18、2、21.
[8]孟鸿志.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 2000(1).
[9]王太高.我国相对集中许可权实践中的误区及出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1).
[10]王敬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权力横向配置的试验场[J].政法论坛, 2013(1).
[11]王太高.我国相对集中许可权实践中的误区及出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1).
作者简介:曾炫钊(1992—),男,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14级宪法及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商事登记改革 综合执法 三证合一 市场监管
一、市场监管执法方式的变革——以“三证合一”为例
2013年全国“两会”后,中央政府掀起新一轮以简政放权、职能转变为核心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热潮。商事登记改革背景下,各地陆续推进了“多证合一”的改革模式,直接触及不同部门的权限调整,不仅大大便利了行政相对人同时也体现了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行政执法方式的转变。
以“三证合一”模式为例,我国“三证合一”改革正式在全国范围内铺开始于自2015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的改革意见,本应该由工商、税务、质检三个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合而为一”。各地在“三证合一”模式探索中形成的“三证合办”和“一证三号”形式中,“三证合办”更多的还是商事登记涉及的多个部门之间在审批程序上的集中,而“一证三号”则涉及到不同部门审批权的调整,该形式的改革措施面临理论、实践问题更为复杂,对商事登记改革中涉及的行政体制改革也更具有突破性意义,其也形成了政府在市场监管方式的创新。“三证合一”涉及多个行政权的整合,将不同性质的行政权力予以“集中”行使,但其又不同于集中处罚权、集中许可权中行政职能和责任的横向转移,遵循“精简、集中、效能”的原则,将原本密切联系的多个行政实施权相整合,其最终的目的还是行政权的横向调整,以达到优化行政组织机构,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目的。“三证合一”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阶段,其最终可能导致部分或全部行政机关从“三证”的登记行为过程中退出也就意味着部分或全部行政机关行政权的削减,由一个部门行使“三证”的登记权,其他部门从而丧生该部分权力将职能重点转向后续监管。在该过程中,进一步划清各行政机关的权力范畴,明确职能边界,实现行政主体与职能相对应,是对行政权力体系的优化处理,其同时也体现了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尽管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按照“三证合一”的基本原则,涉及“三证”的各登记部门间交叉的行政权力范围需要厘清,对重复行使的行政权予以削减,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界定
我国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起源于城市管理领域的综合执法,早期学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研究更多地集中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随后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也纳入该范畴讨论,可以说关于学界对综合行政执法内涵的界定一直处于发展变化的过程。不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还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其都是行政权的相对集中,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本文讨论“三证合一”改革能否定性为综合行政执法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对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类型的界定,以下将以其为重点展开讨论。学界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职权类型的讨论可以归纳为三类观点。其一,行政管理行为说,即综合行政执法不仅综合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还可以综合行政管理行为。其二,行政执法行为说,即综合行政执法综合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其三,狭义说,认为综合行政执法综合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包括其中涉及的行政调查)。笔者对问题持观点二的看法,理由如下。1.从行政执法的定义角度,行政执法將执法仅仅看作法实施中的一个环节,即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这是世界上通行的用法。从内容上看“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而行政管理行为则涵盖了行政机关管理的方方面面,甚至包括内部管理等,其范畴相较于行政执法的外延大得多。2.从综合行政执法的目的看,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目标。其核心是在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中,通过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解决多头执法、权责脱节、力量分散、监管不到位等现象。综合行政执法不是最终目的,是当前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实践中其从早期关注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到交通运输执法、控烟执法、农业综合执法等多个领域。执法权也从统一性质行政权力的集中到多个行政机关之间多种执法权,如登记、审批、许可、收费、处罚等权力的集中。实践中综合行政执法的内容早已从同一性质的行政权集中到不同性质行政权的集中,从而对综合执法的定义应采用广义的定义即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综合集中都应纳入该范畴讨论。
三、市场后续监管机制的思考
“三证合一”的“集中”行政权实质是对商事登记过程中各行政权的规范调整,必然导致质检、税务等部门行政权的部分削减。按照前文的分析,“三证合一”将行政实施权从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中提取出,涉及“三证合一”中行政实施权与后续监管权的分离,从二者的关系来看,行政实施过程以及后续监管过程之间作为具有密切关联性的两部分,二者的分离导致的是行政监管权的跟进“集中”还是参照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模式是二者彻底分离,从而部分行政机关将职能重心转移到后续监管?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中也涉及行政许可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的问题,可以该问题解决提供一些参考。学界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内涵的讨论,有学者认为:“ 行政许可权是一个“权力束”,即行政机关在享有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同时,还享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权,亦即对于某个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而言,“行政许可权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应当集于一身。”也有学者明确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逐步由统一受理场所的机械集中向实质性集中许可决定权的方向发展。将其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作区分表述。按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权和后续监管权的关系,多数学者还是主张其作为一个完整的行政过程,二者应该集于一身,不应分离。不论是《组织法》还是《行政许可法》都没有明确关于行政实施权与后续监管权关系的规定,需要依据“三证合一”改革中存在的实践问题探讨其必要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
[1]马怀德、王柱国.城管执法的问题与挑战一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调研报告,[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7(6):54.,第54页.
[2]关保英.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J].江汉论坛, 2015(1).
[3]李国旗.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界定[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8(2).
[4]关保英.执法与处罚的行政权重构[M].法律出版杜, 2004 :17。
[5]青锋.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图景与理论分析[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7(1).
[6]熊文钊主编.城管论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M].法律出版杜, 2012 :2-3.
[7]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4、17、18、2、21.
[8]孟鸿志.我国行政执法的性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 2000(1).
[9]王太高.我国相对集中许可权实践中的误区及出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1).
[10]王敬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行政权力横向配置的试验场[J].政法论坛, 2013(1).
[11]王太高.我国相对集中许可权实践中的误区及出路[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 2016(1).
作者简介:曾炫钊(1992—),男,中共江苏省委党校2014级宪法及行政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