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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征信业的发展,自1932年第一家征信机构——“中华征信所”诞生算起,已经有了八十多年的历史。但其真正得到发展,还是从改革开放开始。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内信用交易的发展和扩大、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经济交往的增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我国征信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一、国内主要征信机构及业务
(一)个人征信机构
个人征信机构通常是私营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商业化征信机构拥有全面的信用信息系统。个人征信机构主要为信贷机构提供个人借款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它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構等各类信贷机构采集标准化的信息,同时还采集各类公共信息,如法院判决、破产信息、电话簿信息,或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等第三方数据库的信息。
(二)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登记系统起源于欧洲。从历史上看,信贷登记系统的建立目的与个人征信机构不同。大多数信贷登记系统最初是作为中央银行的内部数据库而设立,而且目前仍然有很多信贷登记系统用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鼓励成立信贷登记系统来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因此,这些数据库通常采集贷款额度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数据。最初,信贷登记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央行内部使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贷登记系统也开始向受监管的信贷机构提供信用报告。而且,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信贷登记系统普遍降低或取消了数据采集门槛。
(三)企业征信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关于企业的信息,这些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并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调查、供货商和贸易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历史来获取信息。企业征信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收人土都小于信用评级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其采集的信息一般用于信用风险评估或信用评分,或是用于贸易信用展期等其他用途。企业征信机构也可能会采集小企业的信息,但由于其报告的数据项并不适合小企业,所以采集的信息往往有限。此外,由于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成本往往较高。因此,与企业征信犰构相比,个人征信机构往往能更好地满足对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征信需求。
二、我国的征信机构及业务
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征信行业收人约19亿元。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分以下三大类: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20家左右。近年来,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征信机构,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他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规模相对较小。机构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相关,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征信机构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较少。征信业务收人和人员主要集中于几家大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目前,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共70多家,其中,8家从事债券市场评级业务,收入、人员、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其余从事信贷市场评级业务,主要包括借款企业评级、担保公司评级等。
三、公共征信系统
(一)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4年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1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
(二)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遵纪守法信息等。收集的银行信贷信息覆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票据承兑转让、保理等。此外,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还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行政可和处罚信息等公共信息。
(三)公共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广泛,使用范围和影响力逐年增加。一是服务金融,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防范信贷风险,广泛应用在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査和贷后管理中,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在行政管理、评选评优、司法调查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征信系统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
一、国内主要征信机构及业务
(一)个人征信机构
个人征信机构通常是私营的,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征信机构,主要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贸易和邮购公司等信息使用者提供服务。美国是典型的私营征信机构模式,商业化征信机构拥有全面的信用信息系统。个人征信机构主要为信贷机构提供个人借款人以及微型、中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它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机构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構等各类信贷机构采集标准化的信息,同时还采集各类公共信息,如法院判决、破产信息、电话簿信息,或担保物权登记系统等第三方数据库的信息。
(二)信贷登记系统
信贷登记系统起源于欧洲。从历史上看,信贷登记系统的建立目的与个人征信机构不同。大多数信贷登记系统最初是作为中央银行的内部数据库而设立,而且目前仍然有很多信贷登记系统用于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监管。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鼓励成立信贷登记系统来监督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因此,这些数据库通常采集贷款额度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大额信贷业务数据。最初,信贷登记系统的信息仅限于央行内部使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信贷登记系统也开始向受监管的信贷机构提供信用报告。而且,随着消费信贷的发展,信贷登记系统普遍降低或取消了数据采集门槛。
(三)企业征信机构
企业征信机构提供关于企业的信息,这些企业包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并通过公共渠道、直接调查、供货商和贸易债权人提供的付款历史来获取信息。企业征信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在规模和经营收人土都小于信用评级机构所覆盖的企业,其采集的信息一般用于信用风险评估或信用评分,或是用于贸易信用展期等其他用途。企业征信机构也可能会采集小企业的信息,但由于其报告的数据项并不适合小企业,所以采集的信息往往有限。此外,由于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成本往往较高。因此,与企业征信犰构相比,个人征信机构往往能更好地满足对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的征信需求。
二、我国的征信机构及业务
据不完全调查,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征信行业收人约19亿元。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分以下三大类: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有20家左右。近年来,各级政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或其所属部门设立征信机构,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他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社会征信机构规模相对较小。机构分布与区域经济发展程度相关,机构之间发展不平衡。征信机构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较少。征信业务收人和人员主要集中于几家大的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目前,纳人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共70多家,其中,8家从事债券市场评级业务,收入、人员、业务规模相对较大;其余从事信贷市场评级业务,主要包括借款企业评级、担保公司评级等。
三、公共征信系统
(一)个人征信系统
个人征信系统建设最早是从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试点开始的。2004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开始组织商业银行建立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征信系统。2004年年底实现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1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2006年1月个人征信系统在全国正式运行。
(二)公共征信系统的信息采集
征信系统收集的信息,以银行信贷信息为核心,还包括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产生的、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如遵纪守法信息等。收集的银行信贷信息覆盖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包括贷款、信用卡、担保、票据承兑转让、保理等。此外,为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还广泛整合企业和个人身份、非金融领域负债以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信息,如企业和个人的社保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法院判决和强制执行信息以及行政可和处罚信息等公共信息。
(三)公共征信系统的应用情况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应用广泛,使用范围和影响力逐年增加。一是服务金融,全面反映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帮助商业银行核实客户身份,防范信贷风险,广泛应用在金融机构在贷前审査和贷后管理中,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二是服务政府部门,通过在行政管理、评选评优、司法调查中依法查询信用报告,促进行业信用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三是服务社会,提高社会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激励约束机制。征信系统坚持“立足金融,服务社会”,不仅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而且逐渐渗透到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已成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者单位:辽宁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