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化解公诉环节引发的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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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在依法指控犯罪,加强诉讼监督的基础上,融入了化解社会矛盾的内涵。基层检察院公诉科处在执法办案的第一线,是化解涉检矛盾,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和社会性事件的有效保障。近年来,涉检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并呈现敏感性、对抗性及破坏性特点,已经严重影响到司法权威及政府公信力。鉴于此,本文拟立足公诉环节,探讨该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与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力促公诉工作案结事了,人民满意。
  一、公诉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
  (一)案件受理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对于审理后发现不属于我院管辖,或者我院移送后又被退回的案件,没有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导致当事人及家属不满的。
  (二)聘请律师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没有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朋友为其聘请辩护人或者申请法律援助的要求通知有关人员或向有关部门转递申请,导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未能及时得到落实与保障。
  (三)案件提审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单人提审;语言不文明乃至诱供逼供;笔录制作不规范等,这些不但会导致犯罪嫌疑人情绪波动或者不满,也多暗藏案件质量隐患。
  (四)案件审查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有:1、变更罪名或者减少事实认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等降格处理的案件。2、当事人一方在某一行业内有一定地位、权威的,容易导致另一方对涉及该领域或行业的司法鉴定结论产生异议。3、案件办理中,因种种客观原因遗漏了有关被害人,导致其诉讼权利未得到及时、有效保障。4、承办人办案期限过长,甚至延长期限、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手续不完备,导致超期羁押等违法情形,引发当事人情绪不满或者矛盾扩大。
  (五)宣判以后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的事项主要是承办人未在法定期间内及时审查判决结果,导致抗诉权利的丧失;及对被害人不满判决结果而提请抗诉,检察机关审查后不支持其抗诉请求,决定不予抗诉的案件,如不能很好的安抚被害人情绪,可能会导致涉检矛盾。
  二、公诉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事项的诱因
  (一)法律规定本身存在冲突。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直接导致有些具体条文本身存在明显冲突。如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予以处理;而根据《检察实务工作手册》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处理。这些法律规定本身的冲突一旦演变成法律适用的冲突,可能使承办人员无所适从,再稍有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当事人不满。
  (二)公、检、法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很多时候,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对同一案件,在定罪与量刑上的认识都可能不尽相同,甚至截然不同,而这种不同一旦引起罪名变更,或者量刑大幅差异,尤其是实行与缓刑差异,极可能引起当事人情绪波动,进而引发激烈的社会矛盾。
  (三)承办人对老百姓感情不深,不愿做案外工作。检察公诉环节是连接侦查与审判环节的枢纽,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且检察机关是法定的监督机关,有权对公安与法院的不当行为给予建议,督促改进。如果检察院承办人不能严格履行检察监督职能,不能积极主动地做一些案外工作安抚当事人的情绪,极可能使一般社会矛盾转化为涉检矛盾。
  (四)舆情应对不力,激化社会矛盾。近期发生一些当事人利用媒体和社会公众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的事件,稍有处理不当,就会激化矛盾,使一般矛盾演变为涉检矛盾,使个体个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不但严重阻碍检察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也严重伤害法制尊严及百姓的朴实感情,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三、公诉环节中易引发社会矛盾事项的应对措施
  一是正确适用刑事和解。对轻伤害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因邻里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适时组织被害人与加害人进行直接会谈,促使双方切身体会对方感受,让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不仅在物质上得到补偿,而且在心灵上也得到抚慰,从而促进双方矛盾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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