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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物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适用于物权法。在这里主要讨论的是物权法所特有的原则,它体现了物权法的基本价值,是物权立法、执法、守法及研究物权法的总指导思想,是解释物权法的准则,民法共有的原则在此不做阐述。本文探讨物权法特有的原则,其目的是为了重新认识我国对于物权方面的立法,指导物权法在社会生产生活中的运用。
关键词: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到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無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立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四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个原则的实施仍存在问题。
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引入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办事及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在执法方面,虽然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然而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地位尴尬,实施困难。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土壤,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共财产优于私人财产,受保护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很多老百姓在涉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权属时只能委曲求全。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那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通常认为包括物权种类的法定和物权内容的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之物权以及就法定物权不得创设与法定相异内容。
物权法基于保障第三人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强调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透明、熟知物权状态对抗任何第三人,借此更有效地贯彻物权效力的对世性和决定性。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安全与秩序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当出现价值冲突时,我们更多地是从法律所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出发,偏向于更高位阶的法的价值,同时也适当兼顾位阶较低的价值取向,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物权法定确定财产为特定人所有,使得财产拥有者在合理利用自己的财产并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时而不必担心自己财产的安全性;同时通过物权法定,使得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取得的标的物上负有不可知的负担,增强物权的准确性,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物权法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增强市场稳定性的同时,他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它不能对新型物权及时承认,导致了它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法律稳定性也就是保守和僵化。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上财产概念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及时修改,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避免因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而限制经济的效果。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它是指在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绝不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内容两立的所有原;其次,所有权只能存在于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在物的成分或构成部分上不能成立所以权,一物只能在整体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义务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就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最后,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另一方面,攻势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指导。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我国虽已颁布了大量的登记规则,但是内容上较为分散,虽然他们都是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但是由不同部门分别制定,难免有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地方,因袭需要加以统一规定好进行完善。尤其是需要认真总结已经颁布的规章的立法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公示制度,因此,只有用法律统一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才能够保证我国的物权流转秩序,切实保护好人民的物权。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抬起物权法的其他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的提提体现,是物权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理念的体现。物权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物权法中物权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它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公示公信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物权司法的基本准绳,是物权活动的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之中。
参考文献
[1]周吉均,张斯雯.基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10):356.
[2]张凇纶.面对稀缺的传统物权法:矛盾与批判[J].社会科学战线,2014(09):264-267.
[3]常鹏翱.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J].法学研究,2014,36(04):114-137.
作者简介:
刘天一(1992.8—),男,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郑媛慧(1996.8—),女,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平等保护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立法的准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蕴含着物权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目标,所欲达到的理想,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区别于其他调整無权关系的法律的特征。它贯穿于整个物权立法,确立了物权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制定具体物权法规范,设计具体物权法制度的基础。在制定物权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应遵循体系强制的要求,将各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落实到相应的物权法制度和规范中。在进行立法解释的过程中,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立法者解释的准则。唯有如此,才能实现物权法乃至整个民法体系化的要求,保持各项物权法制度和规范在价值取向上的和谐,为类似问题处理的法治原则的实现开辟可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是四个,即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中的平等保护原则指无论是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他们所享有的物权在物权法上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其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是民法平等原则在物权法中的具体化,我国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它在物权法中就体现为平等保护原则。然而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各个原则的实施仍存在问题。
在司法方面,平等保护原则作为司法实践的指导原则,它本身并没有为当事人确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缺乏强制执行的效力,引入落实起来比较困难,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平等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官能否严格依法办事及合理使用自有裁量权。在执法方面,虽然在法律效力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然而物权法在实施过程中地位尴尬,实施困难。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是实现法治的土壤,国家、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公共财产优于私人财产,受保护的陈腐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很多老百姓在涉及私人财产与公共财产权属时只能委曲求全。
二、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那些种类的物权,各种物权有哪些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关于物权法定原则的内涵,通常认为包括物权种类的法定和物权内容的法定,即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之物权以及就法定物权不得创设与法定相异内容。
物权法基于保障第三人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强调物权的种类、内容由法律作出直接的规定,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透明、熟知物权状态对抗任何第三人,借此更有效地贯彻物权效力的对世性和决定性。由此,我们可以认为安全与秩序是物权法定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当出现价值冲突时,我们更多地是从法律所迫切解决的社会问题出发,偏向于更高位阶的法的价值,同时也适当兼顾位阶较低的价值取向,形成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社会宽容。物权法定确定财产为特定人所有,使得财产拥有者在合理利用自己的财产并创造出更多的财富时而不必担心自己财产的安全性;同时通过物权法定,使得交易双方不必担心取得的标的物上负有不可知的负担,增强物权的准确性,保障交易的安全与有序进行。
物权法在保障交易安全和增强市场稳定性的同时,他的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它不能对新型物权及时承认,导致了它一定程度上与社会实际的脱节,法律稳定性也就是保守和僵化。我们可以借鉴英美法上财产概念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及时修改,完善物权法的相关内容,更好地发挥其作用,避免因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而限制经济的效果。
三、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上仅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物。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它是指在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绝不能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内容两立的所有原;其次,所有权只能存在于一个独立的有体物上,在物的成分或构成部分上不能成立所以权,一物只能在整体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义务的某一部分如尚未与该物完全分离,就不能成为单独所有权的客体;最后,在由数个物构成的一个集合物上,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
四、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指,物权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另一方面,攻势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指导。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
我国虽已颁布了大量的登记规则,但是内容上较为分散,虽然他们都是物权公示的配套规则,但是由不同部门分别制定,难免有相互重复甚至冲突的地方,因袭需要加以统一规定好进行完善。尤其是需要认真总结已经颁布的规章的立法经验,并在条件成熟时上升为法律法规,逐步建立一套完整的物权公示制度,因此,只有用法律统一我国的物权公示制度,才能够保证我国的物权流转秩序,切实保护好人民的物权。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物权法中物权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物权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抬起物权法的其他原则,物权法定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物权法中的提提体现,是物权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理念的体现。物权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物权法中物权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它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有益补充。公示公信原则,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到法律要求,以谋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人民富裕、国家富强、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起着及其重要的作用。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律规范的出发点和归宿,是物权司法的基本准绳,是物权活动的基本规则,它贯穿于物权法律制度之中。
参考文献
[1]周吉均,张斯雯.基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9(10):356.
[2]张凇纶.面对稀缺的传统物权法:矛盾与批判[J].社会科学战线,2014(09):264-267.
[3]常鹏翱.多元的物权法源及其适用规律[J].法学研究,2014,36(04):114-137.
作者简介:
刘天一(1992.8—),男,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
郑媛慧(1996.8—),女,汉,湖南湘潭,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