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案例简介
我某外贸公司与新加坡中间商签订出口1X40’PCL冷冻蔬菜到西班牙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开立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1个月内装运货物。2000年3月12日新加坡中间商如期开来SWIFT信用证,但信用证是用MT199格式开给我外贸公司的。对此客户解释说:因开证行与国内银行无委任关系,故采用MT199格式开立信用证,而不能直接以MT710形式开立。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通知面函上告知受益人MT199格式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并且给予批注,要求受益人谨慎出货。但我外贸公司在无法确认信用证真伪的情况下于2000年4月10日冒然出运1X40’FCL冷冻蔬菜至西班牙,并于4月20日将全套出口结汇单据提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于是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单据中有不符点为由向议付行发出拒付通知。我外贸公司得知货款遭拒付,急忙与新加坡客户联系,客户声称会向银行发函表示接受不符点,保证到时会付款赎单。我外贸公司于是安心等待。这时单据已达客户两个星期了,货物也已到达目的港,但仍不见付款通知。后经多种方式向客户追索货款,仅得到原货款的40%。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我外贸公司之所以遭受巨大损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对于SWIFT信用证缺乏全面认识
SWIFT是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国际清算中心,全称是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Communication,即环求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信用证业务,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正式的合法的操作。SWIFT的传输快速、准确、简明、可靠,使用SWIFT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可使效率迅速提高。因而在实际业务中,SWIFT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外贸公司的许多业务员缺乏关于SWIFT信用证的有关知识的了解,致使上当受骗,遭受巨大损失,上述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因而有必要对SWIFT信用证有一全面认识。
SWIFT业务共分十类,第十类为SWIFT系统电文,其他九类分别用1-9来表示,每一类电讯根据业务情况由若干个项目组成,每一个项目可根据业务要求进行多种选择。例如第一类的格式代码为MTIXX,用于客户汇款与支票业务,第七类用于跟单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第九类为银行帐务。SWIFT电文的第一位数字代表业务,第二、三位数字也分别代表不同的意思。如N99代表自由格式,(N代表Number),N95代表查询,N96代表查询答复等。N可以换成任何数字,如799就是有关信用证业务的特殊电文。凡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为“环球电协L/C”。在采用电报或电传进行全电开证时,各国银行标准不一,条款和格式也各不相同,而且文字繁琐,而采用SWIFT开证,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因此多数银行乐于在开立信用证的使用。SWIFT信用证现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而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的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已占很大比重。信用证业务的全过程,大致可以用以下几种电文来完成:
开证行——通知行:705预先通知,700或701开立信用证,707信用证修改;
通知行——受益人:710或711转通知;
通知行——第二受益人:720或721转让信用证;
通知行——开证行:730确认
议付行——开证行:750不符点提示
开证行——议付行:732接受单据,734拒付单据;偿付行——开证行:742索偿
在本案例中,客户称采用MT199格式开立信用证,又称不能直接以MT710开立信用证,殊不知MT199不是银行间通过SWIFT方式开立信用证的常用格式,最常用的格式是MT700和MT701,而MT199通常用于电汇业务。此外,即使银行间无联行关系,确实不能用MT700/701开立信用证时,通常也会用电传加密押,信开加密押MT999加密押等方式开,用MT199极少见。仅有可能的是信用证是用SWIFTMT999格式开出的,然后由某国银行用MT199格式开出了证实书。因而客户的这一说法不成立。但是我方外贸公司由于缺乏方面的知识,因此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没有及时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由于信用证是重要的银行文件,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保证其真实性,比如用签字或密码。如果是电开信用证,必须用密押或者是SWIFT技术进行核验,如果通知行没有核验,通知行应该要求开证行用其他的办法来确保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例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的电报来证实,有时如果开证行和通告行没有密押关系,开证行会在征得与通知行和开证行都有密押关系的某代理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借用这家代理行的密押。一般在发送SWIFT报文时选择SWIFT所规定的加押格式,这样可使收报行能够用电脑自动处理有关业务,如发报人的授权、密押等。但在实务中,也有一部分信用证先用SWIFT第九类非加押自由格式,比如用MT999格式开立,通知行在收到此类报文时会严格审核报文是否含有普通电报密押(Normal·TTelegrapnicTestKey)。若没有,会立即去电开证行进行查询,这个环节是通知行应尽义务。
关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UCP500第七条规定:如果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此案例中信用证是用SWIFTMT199格式开立的,确认电报也是用MT199开出的,两个电文都是不能密押的自由格式,因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确定,而通知行已经明确告知了受益人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核实,而且到时不能做押汇,所以通知行已尽到责任。这时受益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受益人在无法确认信用证真伪的情况下,冒然凭无法核押的信用证出运货物,交单议付,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信用证的风险很大,因而最终责任和损失也只能由受益人自负。
(三)未认真审核信用证及其通知面函
在实际业务中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不仔细阅读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文字,不重视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仅仅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和其他附加条款等。对于信用证上有关对银行的指示,或者关于付款的条款,大多数受益人认为那是银行之间的事,于已无关。许多受益人甚至是在本地银行将对方银行的拒付函通知他时才急忙去翻信用证,仔细审查付款条件。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因为只有议付行把款项收回,受益人的利益才有保证。很多信用证的纠纷都源自给银行的指示或付款条件上,例如许多软条款是隐藏在付款条件中的。因此,在收到信用证时要把所有条款仔细阅读审核,及时提出异议,与客户据理力争,去除或修改对己不利的付款条件,等到货物装运了,货款遭拒付才去查找相关的条款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除了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之外,受益人还应重视通知行的通知面函。在通知面函上有许多例行惯例的内容,此外还有对受益人来说更重要的内容,比如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的描述,对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批注,以及提请受益人注意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等,所以,受益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和妥善保管通知面函。在本案例中,受益人未理会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上对于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一叙述,对于通知面函上通告的建议也置之不理,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四)对于中间商所开信用证的风险未正确估计
出口商在收到中间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必须非常谨慎。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但拿到信用证和安全收款是两回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是有条件的。有时即使信用证表面真实,而且受益人做到了单证相符,没有不符点,受益人仍不能安全及时地收汇。因为有些中间商所开出的信用证其实是用原证作抵押的背对背信用证。为了保护中间商的利益,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里面有进会注明信用证只有在原证项下的款项收到后才付款之类的条件。如果出口商收到的是中间商转让的信用证,那么按照规定,中间商有权换单,并且开证行付款以后,转让行才会付款给受让人,中间商的收款是银行信用,但是第二程的实际出货人收款权并没有银行的保证。而在实际业务中,中间商的银行一般会对单据很挑剔,而且单据绝对找不出不符点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是无法保证中间商所换的单据没有不符点,不会受到开证行的拒付,因而中间商所开信用证要比进口方开立信用证风险大得多。本案例中,受益人未意识到这一点,也是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这则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因而充实外贸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业务操作能力是势在必行的。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
我某外贸公司与新加坡中间商签订出口1X40’PCL冷冻蔬菜到西班牙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买方必须于2000年3月15日前开立信用证,卖方在收到信用证后1个月内装运货物。2000年3月12日新加坡中间商如期开来SWIFT信用证,但信用证是用MT199格式开给我外贸公司的。对此客户解释说:因开证行与国内银行无委任关系,故采用MT199格式开立信用证,而不能直接以MT710形式开立。通知行在给受益人的通知面函上告知受益人MT199格式无法确认信用证的真伪,并且给予批注,要求受益人谨慎出货。但我外贸公司在无法确认信用证真伪的情况下于2000年4月10日冒然出运1X40’FCL冷冻蔬菜至西班牙,并于4月20日将全套出口结汇单据提交给议付行。议付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于是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收到单据后,以单据中有不符点为由向议付行发出拒付通知。我外贸公司得知货款遭拒付,急忙与新加坡客户联系,客户声称会向银行发函表示接受不符点,保证到时会付款赎单。我外贸公司于是安心等待。这时单据已达客户两个星期了,货物也已到达目的港,但仍不见付款通知。后经多种方式向客户追索货款,仅得到原货款的40%。
二、案例分析
在本案例中我外贸公司之所以遭受巨大损失,主要在于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对于SWIFT信用证缺乏全面认识
SWIFT是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的国际清算中心,全称是SocietyforWorldwideInterbankFinancialCommunication,即环求银行金融电讯协会。信用证业务,已被世界各国所公认正式的合法的操作。SWIFT的传输快速、准确、简明、可靠,使用SWIFT信用证进行国际结算,可使效率迅速提高。因而在实际业务中,SWIFT信用证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我外贸公司的许多业务员缺乏关于SWIFT信用证的有关知识的了解,致使上当受骗,遭受巨大损失,上述的案例就是其中之一。因而有必要对SWIFT信用证有一全面认识。
SWIFT业务共分十类,第十类为SWIFT系统电文,其他九类分别用1-9来表示,每一类电讯根据业务情况由若干个项目组成,每一个项目可根据业务要求进行多种选择。例如第一类的格式代码为MTIXX,用于客户汇款与支票业务,第七类用于跟单信用证和保函业务,第九类为银行帐务。SWIFT电文的第一位数字代表业务,第二、三位数字也分别代表不同的意思。如N99代表自由格式,(N代表Number),N95代表查询,N96代表查询答复等。N可以换成任何数字,如799就是有关信用证业务的特殊电文。凡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设计,利用SWIFT网络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也称为“环球电协L/C”。在采用电报或电传进行全电开证时,各国银行标准不一,条款和格式也各不相同,而且文字繁琐,而采用SWIFT开证,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和统一格式的特性,且传递速度快捷,成本也较低,因此多数银行乐于在开立信用证的使用。SWIFT信用证现已被西北欧、美洲和亚洲等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广泛使用。而我国银行在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的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也已占很大比重。信用证业务的全过程,大致可以用以下几种电文来完成:
开证行——通知行:705预先通知,700或701开立信用证,707信用证修改;
通知行——受益人:710或711转通知;
通知行——第二受益人:720或721转让信用证;
通知行——开证行:730确认
议付行——开证行:750不符点提示
开证行——议付行:732接受单据,734拒付单据;偿付行——开证行:742索偿
在本案例中,客户称采用MT199格式开立信用证,又称不能直接以MT710开立信用证,殊不知MT199不是银行间通过SWIFT方式开立信用证的常用格式,最常用的格式是MT700和MT701,而MT199通常用于电汇业务。此外,即使银行间无联行关系,确实不能用MT700/701开立信用证时,通常也会用电传加密押,信开加密押MT999加密押等方式开,用MT199极少见。仅有可能的是信用证是用SWIFTMT999格式开出的,然后由某国银行用MT199格式开出了证实书。因而客户的这一说法不成立。但是我方外贸公司由于缺乏方面的知识,因此没有及时发现问题,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
(二)没有及时确认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由于信用证是重要的银行文件,所以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加以保证其真实性,比如用签字或密码。如果是电开信用证,必须用密押或者是SWIFT技术进行核验,如果通知行没有核验,通知行应该要求开证行用其他的办法来确保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例如:开证行的代理行用加押的电报来证实,有时如果开证行和通告行没有密押关系,开证行会在征得与通知行和开证行都有密押关系的某代理行的同意的情况下,借用这家代理行的密押。一般在发送SWIFT报文时选择SWIFT所规定的加押格式,这样可使收报行能够用电脑自动处理有关业务,如发报人的授权、密押等。但在实务中,也有一部分信用证先用SWIFT第九类非加押自由格式,比如用MT999格式开立,通知行在收到此类报文时会严格审核报文是否含有普通电报密押(Normal·TTelegrapnicTestKey)。若没有,会立即去电开证行进行查询,这个环节是通知行应尽义务。
关于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UCP500第七条规定:如果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告知从其收到该指示的银行,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通知行仍决定通知该信用证,则必须告知受益人它不能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
此案例中信用证是用SWIFTMT199格式开立的,确认电报也是用MT199开出的,两个电文都是不能密押的自由格式,因而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确定,而通知行已经明确告知了受益人该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不能核实,而且到时不能做押汇,所以通知行已尽到责任。这时受益人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但是受益人在无法确认信用证真伪的情况下,冒然凭无法核押的信用证出运货物,交单议付,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信用证的风险很大,因而最终责任和损失也只能由受益人自负。
(三)未认真审核信用证及其通知面函
在实际业务中很常见的一个问题就是不仔细阅读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和文字,不重视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仅仅关注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和其他附加条款等。对于信用证上有关对银行的指示,或者关于付款的条款,大多数受益人认为那是银行之间的事,于已无关。许多受益人甚至是在本地银行将对方银行的拒付函通知他时才急忙去翻信用证,仔细审查付款条件。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因为只有议付行把款项收回,受益人的利益才有保证。很多信用证的纠纷都源自给银行的指示或付款条件上,例如许多软条款是隐藏在付款条件中的。因此,在收到信用证时要把所有条款仔细阅读审核,及时提出异议,与客户据理力争,去除或修改对己不利的付款条件,等到货物装运了,货款遭拒付才去查找相关的条款已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除了信用证中的所有条款之外,受益人还应重视通知行的通知面函。在通知面函上有许多例行惯例的内容,此外还有对受益人来说更重要的内容,比如对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的描述,对信用证的某些条款的批注,以及提请受益人注意风险防范的一些建议等,所以,受益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和妥善保管通知面函。在本案例中,受益人未理会通知行的通知面函上对于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一叙述,对于通知面函上通告的建议也置之不理,从而使自己陷入被动地位。
(四)对于中间商所开信用证的风险未正确估计
出口商在收到中间商开来的信用证的时候,必须非常谨慎。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但拿到信用证和安全收款是两回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也是有条件的。有时即使信用证表面真实,而且受益人做到了单证相符,没有不符点,受益人仍不能安全及时地收汇。因为有些中间商所开出的信用证其实是用原证作抵押的背对背信用证。为了保护中间商的利益,在信用证的付款条件里面有进会注明信用证只有在原证项下的款项收到后才付款之类的条件。如果出口商收到的是中间商转让的信用证,那么按照规定,中间商有权换单,并且开证行付款以后,转让行才会付款给受让人,中间商的收款是银行信用,但是第二程的实际出货人收款权并没有银行的保证。而在实际业务中,中间商的银行一般会对单据很挑剔,而且单据绝对找不出不符点是不可能的,更何况是无法保证中间商所换的单据没有不符点,不会受到开证行的拒付,因而中间商所开信用证要比进口方开立信用证风险大得多。本案例中,受益人未意识到这一点,也是其遭受损失的主要原因之一。
综上,这则案例给我们带来的教训是深刻的。在国际货物贸易实践中风险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因而充实外贸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提高业务操作能力是势在必行的。
[作者单位:山东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