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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明治宪政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大日本帝国宪法》的颁布而形成的,宪政改革是明治维新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制定过程是漫长的,天皇政权的复归决定了现代化进程中日本的政体及其政治走向,日本宪政体制下的民主只是形式上的民主,却是历史上的进步。
关键词 明治维新 宪政体制 天皇制 民主
一、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
日本宪法制度的建立,深受德国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 德国宪法思想直接构成了明治宪法的法律与文化基础。1850 年普鲁士宪的制定与颁布是德国型立宪君主制形成的标志。19 世纪德国立宪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 强调国王权力和反议会制。赫尔曼作为法律顾问,于1878 年来日本,1893 年回国。这期间,他对明治宪法的制定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自己起草了一部明治宪法草案,而且在宪法颁布后对宪法的具体运用过程也提出了各种建议。
1882年日本政府派遣伊藤博文为代表的“宪法考察团”去欧洲考察宪法,伊藤博文,直接去了柏林和维也纳,向柏林大学的法学者格奈斯特和维也纳大学的法学者施泰因求救。伊藤博文回国后,秘密组织人员起草明治宪法草案,经过若干次修改之后,明治宪法成型。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 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 制定宪法要靠君主英断, 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国情相似, 因而断言尤当取者, 当以普鲁士为第一。这解释了为什么伊藤博文直奔德国的原因。
参与宪法制定的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井上毅。他在考察普鲁士宪法时, 开始思考把立宪主义引进日本本土的途径。井上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儒学, 反对崇尚革命精神的英法之学, 加强保守风气, 主张奖励。他认为, 即使宪法模式取自西方, 并向德国学习, 但要注意把普鲁士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 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国家成立之原理。他从古事记中认识到, 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是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 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 非君民之约定, 乃惟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 基于君道, 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先应阐述之定论也, 我国的万世一系虽恐非学术所能阐述, 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的, 则是历史的根据。通过上述分析, 他得出结论说: 我国宪法盖非欧洲宪法的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也。
从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日本受封建社会影响深远,在东亚儒学文化圈的影响下,所制定的宪法主要是为上层社会服务的,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具有的封建因素太过浓厚。这为以后的崩溃买下伏笔。
二、明治宪政体制下的天皇制
《大日本帝国宪法》由7章76条组成,其中第一章是关于天皇的规定,该宪法确立了日本天皇政权的建立,日本的天皇制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有本质的不同,日本的天皇是具有实权的。在该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在帝国议会之协助赞同下行使立法权”等。天皇的权力在该宪法下得到有效的发挥,在第三章有关于帝国议会的规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院议员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指天皇任命的高额那税人和特殊功勋者)担任,众议院的成员,根据1890年颁布的选举法,年满25岁﹑每年缴纳直接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可享有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的,只限于30岁以上符合上述财产条件的男子。天皇有解散众议院,而贵族院享有不被解散的特权,这就让天皇的专制主义统治不受牵制。对于臣民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也饱含着对天皇制政权的维护,该宪法中称人民为臣民而不是人民,这就说明了该宪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天皇制,虽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天皇制,可是对于天皇制的维护却是明确的,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所享受的权力和自由,可是这种自由和权力的享受,却是在不危害天皇统治的基础上享有的,当公民权力与天皇权力相冲突之时,公民的权力和利益就化为乌有了。
日本的天皇制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包括古代﹑近代﹑象征天皇三个阶段,而明治宪政下的天皇制就是处于近代这个阶段。天皇制具有宗教一样的性质,人民对其崇拜与尊敬,这样有利于全国人民的团结,可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至于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对世界人民的生活造成难以估计的迫害,尤其是对中国人民的迫害。有句俗语是这样说的:兵坏坏一个,将坏坏一窝。日本这种高度统一的政权一旦形成,对其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可是如果天皇的思想过于邪恶,也将会将人民带入歧途,伤人害己。
日本的宪政体制对天皇的权力进行了方方面面的限制,《宪法》规定天皇必须依本宪法各条之规定行使统治权,天皇要通过国务大臣才能行使统治权,以天皇名义颁布的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经国务大臣之副署等,这说明日本宪政体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各方势力可以相互制衡,对天皇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制约性。
三、天皇制下的民主
天皇具有浓厚的封建君主的色彩,天皇不是名义上的君主,而是拥有实权的元首,天皇被赋予神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这种体制下,民主权力是极为有限的。
日本明治维新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才实现了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过程,这就决定了它的局限性,与欧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改革。在这种宪政制度下,人民是臣民,天皇是神赋人权的皇帝,是具有等级差异的,而不是意义上的人人生而平等,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普通大众会有所差异与不同,这种差异与不同就造就了民主的缺陷。
明治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了众议院的参议员的要求,这就说明了不是各个阶级都能参加民主选举,而是建立在金钱的要求之下,而贵族院又是完全由天皇任命的,这是代表着天皇利益的团体,不是民选的,这又使民主成为空谈。在天皇集权制下, 议会只是协助天皇的立法机关, 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听命于天皇。在财政方面, 议会也无权过问。这样,帝国议会在实际运行中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四、结论
明治宪法从制定的过程到其实施,都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理念,天皇掌握着绝对的无限的统治权力,体现着日本的封建性,上文中提到了贵族院的存在也证明着日本政权的封建性,所以日本的资本主义改革并不彻底。
在幕末, 由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脆弱和资产阶级的不成熟, 倒幕和维新的领导权, 就落在改革派下级武士的身上。明治维新后, 一些维新有功的萨摩、长州藩阀和宫廷官僚继续掌握国家的大权, 他们一方面依靠寄生的地主阶级, 另方面也依靠在维新改革、发展资本主义和对外侵略扩张中暴发的贪婪的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同样也需要借助天皇专制政府, 维护他们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压榨, 借助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来满足自己的贪欲。因此, 日本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虽然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并使日本摆脱了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危险。可是, 由于这些明治政府的当权者与封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为其以后失败埋下伏笔。
关于民主被降低到最少的程度,只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设置的掩饰方式。日本宪政体制中关于对天皇权力的限制,微乎其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忽略不计,这为日后军国主义的出现埋下伏笔。
日本明治宪政体制为以后的宪法的出现做了一次尝试,对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M].(第3卷),周启乾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年:118.
[2]伊文成,马家骏.明治维新史[M].1987, 4(1):619.
[3]马明玉.近代日本的两次立宪及特征[M].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8卷第2期,2008,6.
[4]万峰.日本近代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5][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 日本明治精神结构[M].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
关键词 明治维新 宪政体制 天皇制 民主
一、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
日本宪法制度的建立,深受德国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 德国宪法思想直接构成了明治宪法的法律与文化基础。1850 年普鲁士宪的制定与颁布是德国型立宪君主制形成的标志。19 世纪德国立宪君主制的主要特点是, 强调国王权力和反议会制。赫尔曼作为法律顾问,于1878 年来日本,1893 年回国。这期间,他对明治宪法的制定提出了不少建议,同时自己起草了一部明治宪法草案,而且在宪法颁布后对宪法的具体运用过程也提出了各种建议。
1882年日本政府派遣伊藤博文为代表的“宪法考察团”去欧洲考察宪法,伊藤博文,直接去了柏林和维也纳,向柏林大学的法学者格奈斯特和维也纳大学的法学者施泰因求救。伊藤博文回国后,秘密组织人员起草明治宪法草案,经过若干次修改之后,明治宪法成型。重点研究欧美各国宪法的木户孝允认为, 日本人民知识水平低, 制定宪法要靠君主英断, 普鲁士的情况与日本国情相似, 因而断言尤当取者, 当以普鲁士为第一。这解释了为什么伊藤博文直奔德国的原因。
参与宪法制定的另外一个代表人物是井上毅。他在考察普鲁士宪法时, 开始思考把立宪主义引进日本本土的途径。井上宪法思想的核心是儒学, 反对崇尚革命精神的英法之学, 加强保守风气, 主张奖励。他认为, 即使宪法模式取自西方, 并向德国学习, 但要注意把普鲁士宪法的宗旨引入日本, 也必须首先明确日本国家成立之原理。他从古事记中认识到, 知国治国之说法乃是日本独特的国家原理。 我国国家成立之原理, 非君民之约定, 乃惟一之君德也。国家之始, 基于君道, 此语正是日本国家学开宗明义首先应阐述之定论也, 我国的万世一系虽恐非学术所能阐述, 但能够使天皇的统治成为正统的, 则是历史的根据。通过上述分析, 他得出结论说: 我国宪法盖非欧洲宪法的翻版,乃远祖不成文宪法在今日之发展也。
从明治宪法的制定过程中可以看出日本受封建社会影响深远,在东亚儒学文化圈的影响下,所制定的宪法主要是为上层社会服务的,改革具有不彻底性,具有的封建因素太过浓厚。这为以后的崩溃买下伏笔。
二、明治宪政体制下的天皇制
《大日本帝国宪法》由7章76条组成,其中第一章是关于天皇的规定,该宪法确立了日本天皇政权的建立,日本的天皇制与西方的君主立宪制有本质的不同,日本的天皇是具有实权的。在该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天皇统帅陆海军”﹑“天皇在帝国议会之协助赞同下行使立法权”等。天皇的权力在该宪法下得到有效的发挥,在第三章有关于帝国议会的规定,帝国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两院组成,贵族院议员由皇族﹑华族及敕任之议员(指天皇任命的高额那税人和特殊功勋者)担任,众议院的成员,根据1890年颁布的选举法,年满25岁﹑每年缴纳直接税15日元以上的男子可享有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的,只限于30岁以上符合上述财产条件的男子。天皇有解散众议院,而贵族院享有不被解散的特权,这就让天皇的专制主义统治不受牵制。对于臣民权力与义务的规定,也饱含着对天皇制政权的维护,该宪法中称人民为臣民而不是人民,这就说明了该宪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天皇制,虽然不同于封建时代的天皇制,可是对于天皇制的维护却是明确的,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所享受的权力和自由,可是这种自由和权力的享受,却是在不危害天皇统治的基础上享有的,当公民权力与天皇权力相冲突之时,公民的权力和利益就化为乌有了。
日本的天皇制历经三个发展阶段,包括古代﹑近代﹑象征天皇三个阶段,而明治宪政下的天皇制就是处于近代这个阶段。天皇制具有宗教一样的性质,人民对其崇拜与尊敬,这样有利于全国人民的团结,可是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以至于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对世界人民的生活造成难以估计的迫害,尤其是对中国人民的迫害。有句俗语是这样说的:兵坏坏一个,将坏坏一窝。日本这种高度统一的政权一旦形成,对其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可是如果天皇的思想过于邪恶,也将会将人民带入歧途,伤人害己。
日本的宪政体制对天皇的权力进行了方方面面的限制,《宪法》规定天皇必须依本宪法各条之规定行使统治权,天皇要通过国务大臣才能行使统治权,以天皇名义颁布的法律敕令及其有关国务之诏敕,须经国务大臣之副署等,这说明日本宪政体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性,各方势力可以相互制衡,对天皇权力的行使具有一定的制约性。
三、天皇制下的民主
天皇具有浓厚的封建君主的色彩,天皇不是名义上的君主,而是拥有实权的元首,天皇被赋予神权,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在这种体制下,民主权力是极为有限的。
日本明治维新是通过自上而下的改革才实现了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转变过程,这就决定了它的局限性,与欧美国家是完全不同的改革。在这种宪政制度下,人民是臣民,天皇是神赋人权的皇帝,是具有等级差异的,而不是意义上的人人生而平等,这就决定了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普通大众会有所差异与不同,这种差异与不同就造就了民主的缺陷。
明治宪法有明确的规定了众议院的参议员的要求,这就说明了不是各个阶级都能参加民主选举,而是建立在金钱的要求之下,而贵族院又是完全由天皇任命的,这是代表着天皇利益的团体,不是民选的,这又使民主成为空谈。在天皇集权制下, 议会只是协助天皇的立法机关, 内阁不对议会负责而是听命于天皇。在财政方面, 议会也无权过问。这样,帝国议会在实际运行中几乎起不到什么作用。
四、结论
明治宪法从制定的过程到其实施,都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理念,天皇掌握着绝对的无限的统治权力,体现着日本的封建性,上文中提到了贵族院的存在也证明着日本政权的封建性,所以日本的资本主义改革并不彻底。
在幕末, 由于日本资本主义发展脆弱和资产阶级的不成熟, 倒幕和维新的领导权, 就落在改革派下级武士的身上。明治维新后, 一些维新有功的萨摩、长州藩阀和宫廷官僚继续掌握国家的大权, 他们一方面依靠寄生的地主阶级, 另方面也依靠在维新改革、发展资本主义和对外侵略扩张中暴发的贪婪的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同样也需要借助天皇专制政府, 维护他们对劳动人民的剥削压榨, 借助军国主义的侵略扩张来满足自己的贪欲。因此, 日本所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虽然为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并使日本摆脱了沦为殖民地、半殖民地的危险。可是, 由于这些明治政府的当权者与封建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为其以后失败埋下伏笔。
关于民主被降低到最少的程度,只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统治而设置的掩饰方式。日本宪政体制中关于对天皇权力的限制,微乎其微,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忽略不计,这为日后军国主义的出现埋下伏笔。
日本明治宪政体制为以后的宪法的出现做了一次尝试,对日本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日]信夫清三郎.日本政治史[M].(第3卷),周启乾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 年:118.
[2]伊文成,马家骏.明治维新史[M].1987, 4(1):619.
[3]马明玉.近代日本的两次立宪及特征[M].信阳农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8卷第2期,2008,6.
[4]万峰.日本近代史[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0.
[5][日]松本三之介.国权与民权的变奏—— 日本明治精神结构[M].李冬君译.东方出版社,2005.
(作者单位:苏州科技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