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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乡土社会中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与正式法律诉讼之间会产生新的冲突 ,这种冲突构成了乡土社会法律生活的主题 ,并使诉讼这种国家法律治理途径在乡土社会中被迫发生流变 ,这也使我们可以接近一个客观的乡土法律世界。在“乡土社会现代性诉讼制度为什么不能建立”诸问题上 ,不应局限于单向化的“守法—违法”或是“争讼—无讼”的理论范式 ,而应以一个多元的分析路径来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