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过失犯罪现象日益增多,而且过失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并不亚于故意犯罪,为了更好地防控过失犯罪,必须深入分析过失犯罪人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过失犯罪 心理 行为人
一、引言
过失犯罪是在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才产生的。但是犯罪从微观层而上说毕竟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在其心理活动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深入分析过失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对我们更好地预防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心理特点分析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涵义的界定:“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定义概括出了过失犯罪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体现了过失犯罪法律和心理学两方面的特点。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
1、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的心理学特点表现为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不注意即分心,也叫“太不注意”,“不够注意”,“注意不集中”等,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特征。在某一时刻某种条件下,行为主体未能充分地指向和集中于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或者甚至完全离开了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的心理状态。在分心状态下容易出现行为失误,甚至会导致过失犯罪。
2、行为人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相分离
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认识对象的相分离。这一点在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定义中已有清楚的表述。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其主观心理所支配,行为结果能否与反映的客观事物相吻合,绝大多数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也取决于行为人的判断和行为能力。过失犯罪乃是行为结果偏离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脱离了行为人的意志控制,表现为事与愿违。
三、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分析
心理因素和过失犯罪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知”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根据心理学词典的解释:认知,也叫再认、再知觉,是指事物呈现在眼前,感到熟悉并确认在以前感知过,和回忆一起,构成记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对某件事情或事物无认知,必将导致做出不适应社会、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举动。这就属于典型的无认知所导致的过失犯罪,也可以将其归纳为最基本的无认知导致的最基本的过失犯罪。
(二) “情”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上的“情”,指的是一个人的情绪、情感。根据普通心理学原理,情绪和情感就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而且依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情绪和情感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与过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当属一种应激不良的情绪状态了。应激是由危险的或出乎意料的外界情况的变化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在应激状态下,不仅人的生理会发生显著变化,心理亦会迥异于平常。在此种情况下,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出于惯性的、机械化的举动,可以说都是储存在记忆深处的习惯性动作。因此,在突发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而临的事件并不熟悉,或是平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缺乏熟练的技术,不能做出自动化行为,就会产生应激不良,导致过失犯罪。
(三)“意”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中的“意”指的是人的意志。用心理学上的术语表示就是“确定目的并选择手段以克服困难、达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谓之“意志”。犯罪意志是指行为人确定了一个犯罪目的,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因为其对危害结果的排斥性,所以犯罪人并不具有犯罪意志。然而,过失犯罪人的意志相对于普通人的意志还是具有一些特殊之处的。
四、过失犯罪心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过失犯罪的心理问题具有复杂性,但也有其规律性。所以,行为人应当正确认识引发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预防或者消除其的产生。具体如下:
(一)调节失衡心理,正确看待得失
在引发过失犯罪中,心理失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而挫折感则是引发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挫折感是人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遇到阻碍和干扰,致使目的不能实现、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映。挫折感一旦产生,就可能产生愤怒、消沉、心境不佳、心情沉重、精神压抑等异常心理,从而影响注意,改变认知活动的正确走向而发生过失犯罪。由于受自身综合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如意,此时就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不平衡心理通常是个体的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不满、不服的消极心理反应,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损人害己。人生就好比走平衡木,在得与失面前,应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否则,就会从人生的平衡木上摔下来。
(二)摒弃报复心理,避免伤人害己
心理品质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健康的心理品质具有深刻性、独立性、和逻辑性等特点。与此相反,不良心理品质则表现为由心理而导致的思维肤浅,对问题不求甚解,妄下结论,表现为片面性。
(三)消除侥幸心理,防止铸成大错
侥幸心理事实上是一种故意不注意,即对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结果故意不去思考或者预见,由此产生了危害结果。在一般的意义上说,注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要人处在清醒时,注意状态就非此即彼,不可能有心理状态的“空白”。而我们在过失犯罪的领域所探讨的注意,只能是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如果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未加注意,就是欠缺注意。进入法律层面,这种注意是法律、规章和日常生活常识的一般要求,注意也就成为一种义务。存在侥幸心理的行为人一般不顾客观条件的现实可能性,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抱有的一种冒险投机心态。它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良心态,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是非常有害的,是导致一些人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魁祸首。所以,凡事应谨慎,行为应自律。
结语
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复杂的,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犯罪都有其不同的心理因素,然而殊途同归的是,不管是何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归结为过失犯罪人人格中的缺陷。我们只有对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有所了解,对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有所把握,才能提出相应的策略,使个体上更好地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宋书文,孙汝亭,任平安.心理学词典[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1984年版
[2]蔡墩铭.犯罪心理学[M].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
[3]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J].台北:刑事法杂志,1998第5期
[4]林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关键词:过失犯罪 心理 行为人
一、引言
过失犯罪是在各种原因的综合作用下才产生的。但是犯罪从微观层而上说毕竟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在其心理活动的支配下所实施的一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深入分析过失犯罪人的心理因素,对我们更好地预防过失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二、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心理特点分析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
我国刑法关于过失犯罪涵义的界定:“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这一定义概括出了过失犯罪是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体现了过失犯罪法律和心理学两方面的特点。
(二)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分析
1、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
过失犯罪的心理学特点表现为行为人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不注意即分心,也叫“太不注意”,“不够注意”,“注意不集中”等,是过失犯罪的重要心理特征。在某一时刻某种条件下,行为主体未能充分地指向和集中于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或者甚至完全离开了当时所应指向和集中的事物的心理状态。在分心状态下容易出现行为失误,甚至会导致过失犯罪。
2、行为人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相分离
过失犯罪的心理特点还表现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行为与实际认识对象的相分离。这一点在刑法关于过失犯罪的定义中已有清楚的表述。人的一切行为都要受其主观心理所支配,行为结果能否与反映的客观事物相吻合,绝大多数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也取决于行为人的判断和行为能力。过失犯罪乃是行为结果偏离了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脱离了行为人的意志控制,表现为事与愿违。
三、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分析
心理因素和过失犯罪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具体表现如下:
(一)“知”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根据心理学词典的解释:认知,也叫再认、再知觉,是指事物呈现在眼前,感到熟悉并确认在以前感知过,和回忆一起,构成记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旦对某件事情或事物无认知,必将导致做出不适应社会、与社会规则相违背的举动。这就属于典型的无认知所导致的过失犯罪,也可以将其归纳为最基本的无认知导致的最基本的过失犯罪。
(二) “情”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上的“情”,指的是一个人的情绪、情感。根据普通心理学原理,情绪和情感就是人对客观事物的态度的一种反映,而且依人的需要是否获得满足,情绪和情感具有肯定或否定的性质。与过失犯罪联系最紧密的当属一种应激不良的情绪状态了。应激是由危险的或出乎意料的外界情况的变化所引起的一种情绪状态。在应激状态下,不仅人的生理会发生显著变化,心理亦会迥异于平常。在此种情况下,个人所做出的行为一般都是出于惯性的、机械化的举动,可以说都是储存在记忆深处的习惯性动作。因此,在突发情形下,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所而临的事件并不熟悉,或是平时没有积累足够的经验,缺乏熟练的技术,不能做出自动化行为,就会产生应激不良,导致过失犯罪。
(三)“意”对过失犯罪的影响
心理学中的“意”指的是人的意志。用心理学上的术语表示就是“确定目的并选择手段以克服困难、达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谓之“意志”。犯罪意志是指行为人确定了一个犯罪目的,并选择有效的手段,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犯罪目的的一种心理状态;而过失犯罪,因为其对危害结果的排斥性,所以犯罪人并不具有犯罪意志。然而,过失犯罪人的意志相对于普通人的意志还是具有一些特殊之处的。
四、过失犯罪心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过失犯罪的心理问题具有复杂性,但也有其规律性。所以,行为人应当正确认识引发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预防或者消除其的产生。具体如下:
(一)调节失衡心理,正确看待得失
在引发过失犯罪中,心理失衡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而挫折感则是引发心理失衡的重要原因之一。挫折感是人在有目的的活动中,由于遇到阻碍和干扰,致使目的不能实现、个人欲望不能得到满足时的心理反映。挫折感一旦产生,就可能产生愤怒、消沉、心境不佳、心情沉重、精神压抑等异常心理,从而影响注意,改变认知活动的正确走向而发生过失犯罪。由于受自身综合因素和客观条件的限制,有生活中很多人并不能如意,此时就容易产生不平衡心理。不平衡心理通常是个体的某种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一种不满、不服的消极心理反应,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损人害己。人生就好比走平衡木,在得与失面前,应及时调整好自己的心态,否则,就会从人生的平衡木上摔下来。
(二)摒弃报复心理,避免伤人害己
心理品质对一个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健康的心理品质具有深刻性、独立性、和逻辑性等特点。与此相反,不良心理品质则表现为由心理而导致的思维肤浅,对问题不求甚解,妄下结论,表现为片面性。
(三)消除侥幸心理,防止铸成大错
侥幸心理事实上是一种故意不注意,即对于应当预见、可以预见的结果故意不去思考或者预见,由此产生了危害结果。在一般的意义上说,注意作为人的一种心理状态,只要人处在清醒时,注意状态就非此即彼,不可能有心理状态的“空白”。而我们在过失犯罪的领域所探讨的注意,只能是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的注意。如果对可能引发危害结果的危险未加注意,就是欠缺注意。进入法律层面,这种注意是法律、规章和日常生活常识的一般要求,注意也就成为一种义务。存在侥幸心理的行为人一般不顾客观条件的现实可能性,为达到某种目的而抱有的一种冒险投机心态。它是一种自我欺骗的不良心态,对于一个人的成长进步和身心健康是非常有害的,是导致一些人违法乱纪,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罪魁祸首。所以,凡事应谨慎,行为应自律。
结语
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是复杂的,每一种类型的过失犯罪都有其不同的心理因素,然而殊途同归的是,不管是何种心理因素,都可以归结为过失犯罪人人格中的缺陷。我们只有对造成过失犯罪的心理因素有所了解,对过失犯罪人的人格缺陷有所把握,才能提出相应的策略,使个体上更好地防止过失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宋书文,孙汝亭,任平安.心理学词典[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1984年版
[2]蔡墩铭.犯罪心理学[M].台北:黎明文化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
[3]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J].台北:刑事法杂志,1998第5期
[4]林业刚.犯罪过失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