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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儒家无讼思想概述
(一)儒家“无讼”思想之内涵
“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动用法律,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所以,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家族势力都信奉“以讼为耻”的观念,主张尽量避免用诉讼的手段解决冲突,但是,现实的生活世界没有争讼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无讼”实际上是人们的理想。
(二)儒家“无讼”思想产生之根源
“无讼”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根源,主要有:第一,义务本位的政治架构是其产生的政治根源。第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第三,崇尚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无讼思想产生的文化根源。第四,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是无讼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儒家无讼思想利弊分析
儒家无讼思想虽为古时产物,但却影响至今。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许多值得我们肯定之处:
第一,无讼思想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动之以情的调解更容易被人们的内心接受,进而减少各种纠纷,融洽社会关系。
第二,儒家无讼思想中折射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在今天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今天所说的德与儒家所谓的德有着根本区别,但古代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对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无讼思想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有利于民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的迅速解决。
第四,儒家无讼思想向人们揭示了依靠国家暴力的诉讼方式的确并非万能。
另一方面,儒家无讼思想也存在着弊端:
第一,无讼的社会无疑是人类一种美好的理想,但这显然违背历史发展的规律。无讼,表面上看来社会平静、稳定,实际上却由于社会纷争得不到诉讼中的公正审处,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扼杀创新精神,从而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源泉逐渐干涸、枯竭。
第二,权利意识的淡化。“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多年的义利之辨把言利者归入小人一类,无论官方还是民间的调解,其着眼点往往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考虑如何达到平息争端的特定目的,必要时不惜采取暴力镇压。这样,使得国民本来就已十分淡薄的权利意识更加淡化而趋于虚无。
第三,传统中国解决纠纷大多是适用调解方式。调解往往只求息事宁人而忽视是非曲直,哪怕明显的有失公平甚至曲解法律,也要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有讼为无讼。调解的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使民众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由于无讼价值巨大的召唤力,调解被看作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而调解的准则是依据礼,当礼与法相悖时,法在人们心目中势必要降到次要的地位,从而难以树立其崇高的权威,对于法律的信仰,也就无从说起。
三、儒家无讼思想的现代意义
新时期所主张的和谐社会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正如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先生所说的那样,“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认同,也彰显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国特色’的原则与取向。”建设当代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对传统社会和谐理想下的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中国古人很少犯“法律万能主义”、“法条至上”的“法治幼稚病”。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强调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以及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重视调解作用,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无讼思想中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消除滥讼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整体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掘无讼思想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进而保持社会稳定。
四、结语
儒家传统无讼思想成长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并受到当时主流文化的认同和统治阶级的(下转11页)(上接9页)后,中国人在经过被压迫、被奴役,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进行自我抉择,选择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传统的法律制度消亡了,但我们应当辨证地认识无讼思想的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重视对传统无讼思想的研究。真正的和谐不是回避纠纷,而是可以容纳纠纷并积极妥善采取合理地方式解决纠纷,并在社会上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可选择的途径与机制。在充分发掘中国古代无讼思想的合理内容时,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和整体发展, 从而促进现代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一)儒家“无讼”思想之内涵
“无讼”取自孔子所说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无讼”,即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冲突与摩擦通过各自的忍让协商解决,而不是动用法律,引申为一个社会因没有纷争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虽有法律而搁置不用,即所谓“刑措”。孔子的“无讼”思想是通过听讼达到消除争讼的目的,通过利用法律达到消除法律的目的。所以,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家族势力都信奉“以讼为耻”的观念,主张尽量避免用诉讼的手段解决冲突,但是,现实的生活世界没有争讼是不可能的,因此,这个“无讼”实际上是人们的理想。
(二)儒家“无讼”思想产生之根源
“无讼”思想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根源,主要有:第一,义务本位的政治架构是其产生的政治根源。第二,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是其产生的经济根源。第三,崇尚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无讼思想产生的文化根源。第四,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是无讼思想产生的社会根源。
二、儒家无讼思想利弊分析
儒家无讼思想虽为古时产物,但却影响至今。我们可以看到它有许多值得我们肯定之处:
第一,无讼思想的通过调解解决纠纷的方法有利于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动之以情的调解更容易被人们的内心接受,进而减少各种纠纷,融洽社会关系。
第二,儒家无讼思想中折射出的以德治国思想,在今天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虽然我们今天所说的德与儒家所谓的德有着根本区别,但古代这种把伦理道德与法律刑惩、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治国理念对今天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具有借鉴意义。
第三,无讼思想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纠纷方式有利于民众自身权益的保护和诉讼的迅速解决。
第四,儒家无讼思想向人们揭示了依靠国家暴力的诉讼方式的确并非万能。
另一方面,儒家无讼思想也存在着弊端:
第一,无讼的社会无疑是人类一种美好的理想,但这显然违背历史发展的规律。无讼,表面上看来社会平静、稳定,实际上却由于社会纷争得不到诉讼中的公正审处,妨碍人们行动的自由,扼杀创新精神,从而使社会发展动力的源泉逐渐干涸、枯竭。
第二,权利意识的淡化。“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中国历史上延续两千多年的义利之辨把言利者归入小人一类,无论官方还是民间的调解,其着眼点往往不是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是考虑如何达到平息争端的特定目的,必要时不惜采取暴力镇压。这样,使得国民本来就已十分淡薄的权利意识更加淡化而趋于虚无。
第三,传统中国解决纠纷大多是适用调解方式。调解往往只求息事宁人而忽视是非曲直,哪怕明显的有失公平甚至曲解法律,也要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变有讼为无讼。调解的结果往往与当事人的意志相悖,使民众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第四,由于无讼价值巨大的召唤力,调解被看作解决争端的最好办法,而调解的准则是依据礼,当礼与法相悖时,法在人们心目中势必要降到次要的地位,从而难以树立其崇高的权威,对于法律的信仰,也就无从说起。
三、儒家无讼思想的现代意义
新时期所主张的和谐社会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谐精神是一脉相通的,正如著名社会学家邓伟志先生所说的那样,“和谐社会理念弘扬了中华传统文化的理想追求与价值认同,也彰显着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国特色’的原则与取向。”建设当代和谐社会,我们必须对传统社会和谐理想下的无讼法律文化进行客观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所裨益。
(一)注重道德教化,强调综合治理,重视犯罪预防。
中国古人很少犯“法律万能主义”、“法条至上”的“法治幼稚病”。传统中国社会设计了独具特色的“礼法结合”的模式,在德法互补的基础上,强调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传统儒家文化重视道德教化,强调道德和法律作用的相互配合,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古代中国礼法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在当代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对今天我国正在进行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以及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治国方略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重视调解作用,缓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
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无讼思想中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为当事人节约了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消除滥讼现象、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整体和谐是非常重要的。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因此,我们应充分发掘无讼思想中的调解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人民调解制度的作用,以有效的方式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进而保持社会稳定。
四、结语
儒家传统无讼思想成长于自然经济基础上的传统农业社会,并受到当时主流文化的认同和统治阶级的(下转11页)(上接9页)后,中国人在经过被压迫、被奴役,付出巨大代价之后进行自我抉择,选择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传统的法律制度消亡了,但我们应当辨证地认识无讼思想的利弊,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应重视对传统无讼思想的研究。真正的和谐不是回避纠纷,而是可以容纳纠纷并积极妥善采取合理地方式解决纠纷,并在社会上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多可选择的途径与机制。在充分发掘中国古代无讼思想的合理内容时,注重道德教化,强调对社会的综合治理和整体发展, 从而促进现代和谐社会的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潘丽萍.中华法系的和谐理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