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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厘清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重组、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并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所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要明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构建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产权制度。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一直未能解决产权明晰这个问题。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在于企业的产权主体缺位,虽然从法律和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制,属于全体人民,但人民没有也不可能实际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即人民连自己有多少财产都说不清,造成“所有者虚位”现象。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授权的具体相关部门来具体管理,最终产生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条条”和“块块”的问题。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企业之间无法形成竞争,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上级行政命令经常发生冲突,企业的经营职能退化,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干预,竞争压力减小,企业效率低下。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明晰企业产权,使投资主体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这样有利于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着眼长远利益,合理使用资源,增进生产要素的收益,提高内部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产权清晰还为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提供了可能、创造了条件。企业产权清晰之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退居到股东地位,委托出资人代表或机构以股东身份行使职能,按出资额享有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企不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二,权责边界模糊。表现为:一是政企不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不分。政府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干预,企业难以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二是多头管理,权责边界模糊。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至少分散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务院监事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中,形成了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多头管理,各方面权责边界模糊,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
第三,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按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多层级委托代理的,中央委托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委托给企业,在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中有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委托总经理,总经理又委托下属部门负责人,等等。这些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长长的委托代理链,从而使代表资产所有者的政府监控环节多,难度大,效率低。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抉择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四大内容:一是产权明晰;二是厘清权责边界;三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产权流转顺畅。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和制度创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改革中,基本上是沿着从“单项改革到多项改革”和从“单一到整体推进”的思路来进行的。这种“渐进式”改革的思路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按理来讲,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取得满意的预期效果。然而,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关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依然是各级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理论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到今天依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隶属于某个主管部门、由一个财政主体投资、根据主管部门意志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投资经营的工具、资本关系表现形式、资本所有者投资经营企业情况下其财产权利的一种体现形式。这种忽视资本所有权、忽视资本意志的代价就是国有企业没有督促、激励、监督、改进机制,自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就失去了生命力。
国企产权改革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真正归属问题,以前我们说国企是属于国家的,国企的员工也是国家的,这里有一个严重的误区就是用国家概念掩盖了国企的产权不明晰,因此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厘清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
第二,明确权责边界。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要界定清楚,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使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资产的保值增殖。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很多,除了国有独资制、股份制以及合资合作经营制等,还存在国有企业其他的改革形式,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不是单向而是多向的,但其改革的取向是朝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的。通过这样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既有利于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又有利于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还可以消除目前国有企业盲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象。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实际上是围绕所有制和产权这一条主线展开的。改革发展到今天,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两方面改革的深化都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要求。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将是今后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有利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大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第三,完善法人治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在公司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体制上保证经营者的应有的经济利益和权力,在此基础上用责任约束经营者,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分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不分的事实。因此,为了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给国有企业经营者创造一个应有的一般条件,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很有必要。然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产权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制约机制的产权制度,没有制约的权利将产生绝对的腐败。为此,国企必须将产权明晰,确定真正的所有人:股东。股东可能通过选举董事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意志,或通过股东大会来表现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意志。企业仅仅是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则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是所有者投资经营的工具,而不是所谓的自主自立自为的市场主体。在所有环节中,资本所有权是最重要的,国家也可以股权的形式来表现自己意志,但最重要的是,国家所有权只是所有众多所有权中的一分子,不再占据绝对优势,不再对所有事无巨细都负责,只对资产收益负责,对社会负责,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
第四,产权流转顺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市场层次单一。只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为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改组提供低成本的市场安排,才能为产权流动性的实现提供市场途径,才能为企业在一个法人监管机制和管理下正常运作提供市场条件。因此,只有在具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产权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从而才能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提供市场环境。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种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重组、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既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并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所谓产权制度改革,是指要明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构建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产权制度。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产权关系不明晰。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一直未能解决产权明晰这个问题。传统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缺陷在于企业的产权主体缺位,虽然从法律和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制,属于全体人民,但人民没有也不可能实际行使所有者的职能,即人民连自己有多少财产都说不清,造成“所有者虚位”现象。在实际上是由国家授权的具体相关部门来具体管理,最终产生国有资产管理上的“条条”和“块块”的问题。企业与国家的产权关系和企业之间的财产边界都不清楚,企业之间无法形成竞争,企业难以建立起财产约束机制,只能负盈不负亏,国家对企业实际上仍负有无限责任,企业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与上级行政命令经常发生冲突,企业的经营职能退化,正常生产经营受到干预,竞争压力减小,企业效率低下。
产权明晰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首要特征,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明晰企业产权,使投资主体由一元化变为多元化,这样有利于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着眼长远利益,合理使用资源,增进生产要素的收益,提高内部监督、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同时,产权清晰还为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提供了可能、创造了条件。企业产权清晰之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退居到股东地位,委托出资人代表或机构以股东身份行使职能,按出资额享有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政企不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体制,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第二,权责边界模糊。表现为:一是政企不分,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出资人职能不分。政府经常利用手中的权力,直接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干预,企业难以作为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进行运作。二是多头管理,权责边界模糊。我国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至少分散在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央企业工委、国务院监事办公室等多个部门中,形成了政府机构对国有企业的多头管理,各方面权责边界模糊,往往会出现政出多门的现象。
第三,法人治理制度不完善。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按行政级别自上而下多层级委托代理的,中央委托各级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委托给企业,在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中有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委托总经理,总经理又委托下属部门负责人,等等。这些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了一个长长的委托代理链,从而使代表资产所有者的政府监控环节多,难度大,效率低。
二、产权制度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理性抉择
现代产权制度包括四大内容:一是产权明晰;二是厘清权责边界;三是完善法人治理制度;产权流转顺畅。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应该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明晰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大体上经历了放权让利、转换经营机制和制度创新三个阶段。在这三个阶段的改革中,基本上是沿着从“单项改革到多项改革”和从“单一到整体推进”的思路来进行的。这种“渐进式”改革的思路是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的,按理来讲,国有企业的改革应该取得满意的预期效果。然而,现实情况是,长期以来各级政府一直关心的国有企业改革,依然是各级政府最为头疼的事情;与此同时,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理论界研究最多的问题,到今天依然是一个亟待研究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我国的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代是隶属于某个主管部门、由一个财政主体投资、根据主管部门意志生产或经营的企业,而不是真正意义上投资经营的工具、资本关系表现形式、资本所有者投资经营企业情况下其财产权利的一种体现形式。这种忽视资本所有权、忽视资本意志的代价就是国有企业没有督促、激励、监督、改进机制,自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容易就失去了生命力。
国企产权改革就是要解决国有企业的产权真正归属问题,以前我们说国企是属于国家的,国企的员工也是国家的,这里有一个严重的误区就是用国家概念掩盖了国企的产权不明晰,因此要进行国有企业改革,就必须厘清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
第二,明确权责边界。即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要界定清楚,使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权责利相统一的内在机制,既要充分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使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保证资产的保值增殖。目前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形式很多,除了国有独资制、股份制以及合资合作经营制等,还存在国有企业其他的改革形式,因此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不是单向而是多向的,但其改革的取向是朝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发展的。通过这样明确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既有利于国有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又有利于国有企业进行战略性改组,还可以消除目前国有企业盲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现象。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方向实际上是围绕所有制和产权这一条主线展开的。改革发展到今天,调整完善所有制结构、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这两方面改革的深化都提出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迫切要求。
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将是今后改革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这样有利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改善国有企业资本结构和组织形式,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创业、创新和创造性劳动的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力更大发展,有利于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实现社会资本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规范生产经营者行为,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础和市场秩序。
第三,完善法人治理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应在公司内部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必须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转换经营机制,有步骤地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要从体制上保证经营者的应有的经济利益和权力,在此基础上用责任约束经营者,实现责权利的有机统一。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产权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因为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存在着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不分和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不分的事实。因此,为了理顺这三者之间的关系,给国有企业经营者创造一个应有的一般条件,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很有必要。然而,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产权改革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
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最终目的是建立一个有制约机制的产权制度,没有制约的权利将产生绝对的腐败。为此,国企必须将产权明晰,确定真正的所有人:股东。股东可能通过选举董事的方式来行使自己的意志,或通过股东大会来表现自己的资本所有权意志。企业仅仅是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则享有所有者权益;企业是所有者投资经营的工具,而不是所谓的自主自立自为的市场主体。在所有环节中,资本所有权是最重要的,国家也可以股权的形式来表现自己意志,但最重要的是,国家所有权只是所有众多所有权中的一分子,不再占据绝对优势,不再对所有事无巨细都负责,只对资产收益负责,对社会负责,将更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利。
第四,产权流转顺畅。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资本市场层次单一。只有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才能为企业产权主体的多元化改组提供低成本的市场安排,才能为产权流动性的实现提供市场途径,才能为企业在一个法人监管机制和管理下正常运作提供市场条件。因此,只有在具有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的条件下,才能真正实现产权的流动性和可交易性,从而才能为建立真正的现代产权制度提供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