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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高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 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2-0047-03
决策性浪费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低,导致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的大量的浪费或低效使用,也错过了宝贵的发展时机,这种由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无法估算。在县委决策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也看到了许许多多有形无形损失。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问题。
一、目前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状况分析
县委决策在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委决策中个人色彩普遍比较浓厚。
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县委都采用了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是县委常委会决策。但从实际运作的效果来看,县委决策的“集体”形式在有些领域是普遍比较空泛的,而在另一些领域是比较实在的。归纳起来,在权力和利益性决策时(如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往往空洞化,流于形式,个人往往成为决定性的因素。集体决策往往成为少数人决策或者个人决策的“合理”外衣。而在责任性决策时(如出现重大事故如何处理,群众关注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集体的色彩是很浓厚的,也确实体现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原则。
县委决策中的个人色彩突出地表现在用人问题上,决策的规章制度好像是完善的,但操作起来,往往是另外一回事。近几年来,发生大面积买官卖官现象在县委一级并不少见,河南卢氏县委原书记杜保乾卖官案、福建政和县委原书记丁仰宁卖官案、吉林省靖宇县委原书记李铁成卖官案、广东省翁源县委原书记黄福印卖官案等等,绝不是个案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展示了县委在用人决策上比较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
2.县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联决策机制没有理顺。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与宪法规定的地位和中央的格局不一致。自十五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不仅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而且是排名在总书记之后、国务院总理之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是符合宪法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规定的。但县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与二者法定的关系和中央的格局很不一致。目前,除了部分由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外,绝大多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未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而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基本上是同级党委排名第一的副书记和常委。由于政府领导在同级党委占有较大优势和较强影响力,使本来处于“产生、决定与监督”地位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成了“被领导”,使处于“被产生、执行与被监督”地位的政府领导反而成了“领导”,导致人大履行职责时处于被动地位,客观上削弱了人大的决策作用。
有的地方县委包揽政务决策,把纯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拿到党委会研究、决定,直接介入经济和社会具体事务,削减了政府的法定职权;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代了《地方组织法》赋予“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法定职权;对政府单项重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而“组长”或“指挥长”常常由党委领导担任,取代了行政首长对政府工作的指挥权。这些现象的存在,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带来了极大困难。
3.县委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
近些年来,中央加大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力度,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原来更多地是文件规定的责任追究开始在许多个案中落实,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受到各种责任追究的案例越来越多,极大提升了广大领导干部的决策责任意识。综合分析各种责任追究的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实际的责任追究还普遍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是否追究责任,以及追究的力度,主要是取决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上级领导的重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还不能说是制度性的行为;其二,所追究的主要是违规违法的责任,对不作为、失职失策等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其三,对地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限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对经济社会事务方面的责任追究,基本上是由行政首长代过;其四,主要追究的是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集体责任和参与责任基本没有追究。
4.县委决策科学化能够利用的外部智力资源稀缺。
利用外部资源进行科学决策,对于县委决策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对于县委来说,这种资源显得很稀缺。县委决策往往都是依靠县主要领导的经验来决策,如何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利用专家力量提高决策科学性在许多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有一些县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当然,县委决策利用外部资源进行决策也不是没有一些经验。从调研情况来看,县委在重大决策中对专家意见的重视程度是与县域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相关关系。经济越发达,对利用外部智力资源进行决策就越重视,反之亦然。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县在利用外部资源决策问题上,更多地是追究形式,作秀的色彩很浓。一些县委提出,要请专家就要到北京,“请我国一流的专家,提出一流的建议,做出一流的决策,取得一流的效果”,而在实际操作上,仅仅是请国内一些著名专家学者,来本地做一些报告,开一两次礼节性的座谈会。由于专家们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甚了解,没有组织深入细致的调研,也提不出什么针对性的建议,更谈不上科学论证。
5.县委决策中还存在急功近利、形式主义和侵犯群众利益的倾向。
客观地说,最近几年县委决策在求真务实方面确实有很大的进步,这与舆论监督作用的加大、中央的政策引导有很大的关系。但由于干部考核体系的不科学,加剧了县委决策中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现象。一是在决策中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顾现实条件,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搞违背科学的瞎指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为了在任期内出政绩,不惜牺牲后世几代人的利益,过度索取,严重浪费资源。二是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热衷作秀,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届新领导班子上任,首先想到的是建立新广场,或者立即搞巨额投资的路边工程,要立竿见影,让上级领导来视察时看到“新气象、新成绩、大手笔、大魄力”。三是无视群众利益,恣意妄为。全国不少县委在经营性用地征地拆迁的决策中,强行剥夺农民和城市居民,甚至频繁诉诸武力弹压,动用警察、城监队等力量,采取破门而入,抓人扣人,强行扒房,铲除农作物等手段,严重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出现了“书记战斗在第一线”、“政法委书记冲在最前沿”、“班子战斗力充分体现”、“对‘刁民’决不手软”等现象,导致民怨沸腾,怨声载道。
二、加强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途径
1.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
县委的决策权不能集中在常委会,必须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就目前的县委决策体制而言,全委会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在有的地方,全委会几乎是个例会形式,不起任何作用。党员也习惯地把县委常委会等同于县委。要使县委决策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必须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县委全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总结、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讨论决定全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向市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总结以及向县党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选举县委领导成员;投票表决乡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决议,全体委员要认真组织实施,县委常委会负责检查指导,抓好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向全委会报告。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主要是扩大全委会在票决重要干部拟任人选、讨论决定本县重要发展战略的制订和调整、讨论通过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县委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全县工作中需要县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2.在干部任免决策问题上全面推广县委全委会票决制。
票决制是体现干部任免决策民主化的基本制度。票决制分为两种:常委会票决制与全委会票决制。从目前的干部人事体制来看,实行常委会票决制还是无法克服许多弊端。应该在全国全面推行县委全委会票决制。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对于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也将起到直接而有效的作用。在全委会中对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干部任用决策环节上扩大民主的重要改革措施,它充分发挥了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体现了干部任免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委议事原则的具体化,可以从制度上解决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3.对县委重大问题决策实行党内听证制度。
听证制是当代社会推行民主的重要形式,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把它引入县委决策中的意义在于:(1)扩大党内民主,使更多的党员能够参与决策过程,从而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2)能够把县委的决策意图与基层党员群众的要求找到一个对接点,在决策听证中广泛了解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形象工程;(3)能够集中更多的意见,尤其是在一定意义上释放决策风险,避免走大的弯路;(4)在听证程序中让利害关系人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表达乃至听取,这才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完善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科学界定责任,建立党内普适性的责任制规章。一是规定不同行为的责任和责任的分解方式,二是规定责任追究的办法。显然,界定各式各样的责任,是建立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对于地方党组织的决策责任来说,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党如何通过决策体现对国家的领导,还需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内深入探索,因此不能界定的过细。
5.重视专家咨询在县委决策中的作用。
社会的转型及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使现代社会的决策单凭领导者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很难把握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正确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必须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县委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可以根据不同县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6.完善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关联决策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职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也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由于党代会未实行年会制,闭会期间由同级党委行使这项职权)。但是,到底哪些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哪些由党委决定,二者均未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这就导致地方党委和人大有的职权不明,往往各依各的“法”履行职责。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和细则,对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理顺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实现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有机统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行使问题,应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增加程序性规定,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应当从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职能的角度出发,对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进行统一规范。针对目前各地县级政府首长普遍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职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实际,应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其排名应位于县委书记之后、县长之前。
再次,进一步规范县委领导县政府工作的行为。县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上,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要放手让其依法独立行使。要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政务决策,不能以“党政办公会”、“领导小组会”等形式代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来决策。不能对涉及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有关的事项采用“党政联合行文”办法处理,以便让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完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执笔人:邓仕仑,彭心安,尤京文,徐建忠)
[关键词] 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对策
[中图分类号] D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1962(2004)22-0047-03
决策性浪费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低,导致人力资源、自然资源的大量的浪费或低效使用,也错过了宝贵的发展时机,这种由决策失误造成的重大损失无法估算。在县委决策中,我们看到了很多成功的经验,也看到了许许多多有形无形损失。必须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重视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问题。
一、目前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状况分析
县委决策在民主化和科学化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委决策中个人色彩普遍比较浓厚。
从形式上看,几乎所有县委都采用了集体决策的形式,主要是县委常委会决策。但从实际运作的效果来看,县委决策的“集体”形式在有些领域是普遍比较空泛的,而在另一些领域是比较实在的。归纳起来,在权力和利益性决策时(如重要人事安排、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集体”往往空洞化,流于形式,个人往往成为决定性的因素。集体决策往往成为少数人决策或者个人决策的“合理”外衣。而在责任性决策时(如出现重大事故如何处理,群众关注而又十分敏感的问题),集体的色彩是很浓厚的,也确实体现了集体讨论、集体负责的原则。
县委决策中的个人色彩突出地表现在用人问题上,决策的规章制度好像是完善的,但操作起来,往往是另外一回事。近几年来,发生大面积买官卖官现象在县委一级并不少见,河南卢氏县委原书记杜保乾卖官案、福建政和县委原书记丁仰宁卖官案、吉林省靖宇县委原书记李铁成卖官案、广东省翁源县委原书记黄福印卖官案等等,绝不是个案现象,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展示了县委在用人决策上比较普遍存在的严重问题。
2.县委、人大、政府三者之间的关联决策机制没有理顺。
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与宪法规定的地位和中央的格局不一致。自十五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不仅担任中央政治局常委,而且是排名在总书记之后、国务院总理之前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这是符合宪法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之规定的。但县级国家权力机关和政府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与二者法定的关系和中央的格局很不一致。目前,除了部分由书记兼任的人大常委会主任之外,绝大多数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未进入同级党委常委班子,而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基本上是同级党委排名第一的副书记和常委。由于政府领导在同级党委占有较大优势和较强影响力,使本来处于“产生、决定与监督”地位的人大常委会领导成了“被领导”,使处于“被产生、执行与被监督”地位的政府领导反而成了“领导”,导致人大履行职责时处于被动地位,客观上削弱了人大的决策作用。
有的地方县委包揽政务决策,把纯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拿到党委会研究、决定,直接介入经济和社会具体事务,削减了政府的法定职权;对政府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党政办公会”讨论、决定,取代了《地方组织法》赋予“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的法定职权;对政府单项重要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或“指挥部”,而“组长”或“指挥长”常常由党委领导担任,取代了行政首长对政府工作的指挥权。这些现象的存在,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带来了极大困难。
3.县委决策的责任追究制度很不完善。
近些年来,中央加大了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力度,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原来更多地是文件规定的责任追究开始在许多个案中落实,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受到各种责任追究的案例越来越多,极大提升了广大领导干部的决策责任意识。综合分析各种责任追究的案例不难发现,这些实际的责任追究还普遍存在许多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其一,是否追究责任,以及追究的力度,主要是取决于社会舆论的压力和上级领导的重视,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还不能说是制度性的行为;其二,所追究的主要是违规违法的责任,对不作为、失职失策等责任的追究非常弱;其三,对地方党组织的责任追究主要限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对经济社会事务方面的责任追究,基本上是由行政首长代过;其四,主要追究的是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集体责任和参与责任基本没有追究。
4.县委决策科学化能够利用的外部智力资源稀缺。
利用外部资源进行科学决策,对于县委决策来说,是十分重要的。然而对于县委来说,这种资源显得很稀缺。县委决策往往都是依靠县主要领导的经验来决策,如何在重大问题决策上利用专家力量提高决策科学性在许多县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也有一些县根本就没有这种意识。当然,县委决策利用外部资源进行决策也不是没有一些经验。从调研情况来看,县委在重大决策中对专家意见的重视程度是与县域经济的发达程度成正相关关系。经济越发达,对利用外部智力资源进行决策就越重视,反之亦然。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县在利用外部资源决策问题上,更多地是追究形式,作秀的色彩很浓。一些县委提出,要请专家就要到北京,“请我国一流的专家,提出一流的建议,做出一流的决策,取得一流的效果”,而在实际操作上,仅仅是请国内一些著名专家学者,来本地做一些报告,开一两次礼节性的座谈会。由于专家们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不甚了解,没有组织深入细致的调研,也提不出什么针对性的建议,更谈不上科学论证。
5.县委决策中还存在急功近利、形式主义和侵犯群众利益的倾向。
客观地说,最近几年县委决策在求真务实方面确实有很大的进步,这与舆论监督作用的加大、中央的政策引导有很大的关系。但由于干部考核体系的不科学,加剧了县委决策中急功近利、形式主义现象。一是在决策中好大喜功、急功近利。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不顾现实条件,提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搞违背科学的瞎指挥,导致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为了在任期内出政绩,不惜牺牲后世几代人的利益,过度索取,严重浪费资源。二是在重大问题决策中热衷作秀,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一届新领导班子上任,首先想到的是建立新广场,或者立即搞巨额投资的路边工程,要立竿见影,让上级领导来视察时看到“新气象、新成绩、大手笔、大魄力”。三是无视群众利益,恣意妄为。全国不少县委在经营性用地征地拆迁的决策中,强行剥夺农民和城市居民,甚至频繁诉诸武力弹压,动用警察、城监队等力量,采取破门而入,抓人扣人,强行扒房,铲除农作物等手段,严重侵害群众合法利益。出现了“书记战斗在第一线”、“政法委书记冲在最前沿”、“班子战斗力充分体现”、“对‘刁民’决不手软”等现象,导致民怨沸腾,怨声载道。
二、加强县委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途径
1.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
县委的决策权不能集中在常委会,必须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就目前的县委决策体制而言,全委会的作用是很有限的,在有的地方,全委会几乎是个例会形式,不起任何作用。党员也习惯地把县委常委会等同于县委。要使县委决策走向科学化、民主化,必须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县委全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中央、省、市委的重要指示、决议和会议精神;总结、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讨论决定全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向市委提出重要问题的请示、报告、重要工作总结以及向县党代会提出的工作报告;选举县委领导成员;投票表决乡镇党政正职拟任人选;讨论决定应由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会议形成的决议,全体委员要认真组织实施,县委常委会负责检查指导,抓好落实,并在下一次会议向全委会报告。扩大县委全委会的决策权主要是扩大全委会在票决重要干部拟任人选、讨论决定本县重要发展战略的制订和调整、讨论通过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县委常委会主要讨论决定在县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全县工作中需要县委决策的重要事项。
2.在干部任免决策问题上全面推广县委全委会票决制。
票决制是体现干部任免决策民主化的基本制度。票决制分为两种:常委会票决制与全委会票决制。从目前的干部人事体制来看,实行常委会票决制还是无法克服许多弊端。应该在全国全面推行县委全委会票决制。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对于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也将起到直接而有效的作用。在全委会中对干部任免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是干部任用决策环节上扩大民主的重要改革措施,它充分发挥了党委集体领导的作用,体现了干部任免决策中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对少数服从多数的党委议事原则的具体化,可以从制度上解决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3.对县委重大问题决策实行党内听证制度。
听证制是当代社会推行民主的重要形式,被广泛地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把它引入县委决策中的意义在于:(1)扩大党内民主,使更多的党员能够参与决策过程,从而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2)能够把县委的决策意图与基层党员群众的要求找到一个对接点,在决策听证中广泛了解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形象工程;(3)能够集中更多的意见,尤其是在一定意义上释放决策风险,避免走大的弯路;(4)在听证程序中让利害关系人参与,他们的意见能得以表达乃至听取,这才是决策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4.完善并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要科学界定责任,建立党内普适性的责任制规章。一是规定不同行为的责任和责任的分解方式,二是规定责任追究的办法。显然,界定各式各样的责任,是建立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对于地方党组织的决策责任来说,由于我们党处于执政地位,党如何通过决策体现对国家的领导,还需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框架内深入探索,因此不能界定的过细。
5.重视专家咨询在县委决策中的作用。
社会的转型及复杂化、多样化的发展态势,使现代社会的决策单凭领导者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智慧,很难把握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正确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必须积极探索建立专家论证与县委集体决策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者专家咨询小组。可以根据不同县域的经济发展情况,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6.完善县级党委、人大、政府“关联决策机制”。
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党委与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职权。《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党章》也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由于党代会未实行年会制,闭会期间由同级党委行使这项职权)。但是,到底哪些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哪些由党委决定,二者均未作出明确划分和界定。这就导致地方党委和人大有的职权不明,往往各依各的“法”履行职责。
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重要的是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法律、条例和细则,对地方各级党委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职责权限作出明确界定,进一步理顺党委与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实现党的领导权和国家权力的有机统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行使问题,应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增加程序性规定,真正做到依法行政。
其次,规范县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应当从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职能的角度出发,对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在同级党委中的地位进行统一规范。针对目前各地县级政府首长普遍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职兼任同级党委常委的实际,应安排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兼任同级党委副书记,其排名应位于县委书记之后、县长之前。
再次,进一步规范县委领导县政府工作的行为。县委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上,对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要放手让其依法独立行使。要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进行政务决策,不能以“党政办公会”、“领导小组会”等形式代替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来决策。不能对涉及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有关的事项采用“党政联合行文”办法处理,以便让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完全置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
(执笔人:邓仕仑,彭心安,尤京文,徐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