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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摘要】:立法后評估的有效性主要是对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的选择的标准理论研究。但实践中,我国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制约因素有评估主体的单一性、评估对象的选择的形式化和评估的信息可信度不高。对此,可通过重构评估主体模式、加强评估对象的选择和建立评估信息数据库等途径,来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
【关键词】:立法;立法后评估;有效性
一、我国立法后评估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一)评估主体的单一性
1.内部评估的客观性弱。我国是实行“内部评估”模式,这种方式遭受质疑,威尔逊说过“如果研究是由那些执行政策的人主持或者他们的朋友主持,那么结论是:对社会问题的所以政策干预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由此不难看出内部评估的独立性在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中评估主体的中立性很难保证,内部主体也是代表一类群体的“经济人”,即利益相关者,要他们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时候做到客观、公正,以及他们的掌握技能有限的条件下,在其不熟知的领域所做的总结及建议这些问题存在的情形下,得出评估的回应失去了可靠性,法律的权威性大大折扣。
2.外部评估的适用少、效果差。我国少数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政府评估的时候会通过网络评价,社会调查等形式吸收民意在实践中,主要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评估主体规范,实践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加上我国没有建立良好的渠道让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到评估活动中去。即使参加到评估活动中的外部评估主体,他们因受到的教育水平,个人喜好等因素的不同会对评估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让别人很难理解,在实际做评估总结或建议的时候政府机构根本不考虑他们的看法,让他们参与评估活动只是走一下过场,没起到预期的效果。换言之,在立法后评估活动中外部评估主体的结论或意见的采纳率很低。
(二)评估对象的选择的形式化
近些年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表明, 有些地方政府或组织机构根据本地方的特点的需要对某部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活动后,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增强了政府的信任度和权威性。其他的一些地方政府或组织机构就会为了提高政府的形象,不考虑本地方的需求就对某些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活动。还存在评估机构所选择的评估对象和广大民众相关的利益很远,普遍都是一些比较官方性的法规文件,无视与老百姓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使评估对象的选择趋于形式化。
(三)评估的信息可信度不高
我國各地人大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长期对外开放的收集评估信息的良好渠道。立法后评估信息都是临时整理收集出来的,以至于评估信息的不完整,评估的资料不充足。实践中,由于我国地域范围相比那些发达的小国家比较广阔,地方性差异较大,事实信息难以获得,即使获得了信息也很难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不同的评估主体可能基于不同的立场、目的、社会经历或文化素质等因素,在筛选评估信息的时候,可能会把实际没用的信息挑选出来,而把有用的信息被忽略掉了。由于用于评估的信息不全面或不可靠,会导致要依据评估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得出的绩效评估结论或建议的可靠性大大折扣。
以上这些问题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发挥。
二、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途径
随着立法后评估活动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断开展,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了。在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的情况下,立法后评估回应的有效程度还比较差。下面为增进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提几方面的看法与建议。
(一)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模式
内部评估由于是立法创制主体自己评估自己做到中立实非易事,带来的弊端是对评估信息的主观臆断,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就当前的情况来说,可以建立以立法主体的评估为主,以执法部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为辅的共同参与的评估主体模式。“利益相关者”最早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债权人。这样可以充分的利用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法律资源,由专业者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保障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还发挥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促进立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保证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以后条件成熟还可以探索、培育由独立第三方主导立法后评估的模式,他们是专业化的组织或个人。启用这种模式应充分保障其独立性和开放性。
(二)加强对评估对象的民意选择
设立评估对象专门委员会对评估决策者所选择的评估对象进行严格的考察分析,专门委员会要吸收不同群体的人,例如,政府内部立法机构的成员,执法机构的人员,经济学家,法学家,工会组织,大众。只有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同意才能进行评估活动。该委员会进行审核时可以进行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大众对选择的评估对象的意见或建议。广大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该委员会提出对哪部法律法规经评估的建议。以顺应民意。建立服务型政府。同时评估的决策者要严格的根据评估对象的可评估性来决定是否对某部法律进行评估。
(三)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信息库
“信息是评估的前提和基础,信息既可以作为评估主体最初的判断依据,也可以作为最后的评估尺度。甚至可以说,立法后评估的过程实质上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程。没有真实、详尽的信息资料,立法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无从谈起。”信息的全面,真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评估的信息比较缺乏、难以获得的问题。现在是互联网发达的网络时代,可以充分的利用它建立法律法规的基本信息收集系统。它包括立法前期的基本信息(如:公民立法项目建议、立法调研等各种数据资料)和法律实施后继续收集的各种资料(如:执法检查、座谈会、问卷调查、通过网络建立民意箱等)。通过这种途径,不断的充实相关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1]贠杰,杨诚虎.公共政策评估:政府与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5.
[2][美]托马·斯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M].鞠方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8.
[3]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8.
【摘要】:立法后評估的有效性主要是对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的选择的标准理论研究。但实践中,我国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制约因素有评估主体的单一性、评估对象的选择的形式化和评估的信息可信度不高。对此,可通过重构评估主体模式、加强评估对象的选择和建立评估信息数据库等途径,来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
【关键词】:立法;立法后评估;有效性
一、我国立法后评估有效性的制约因素
(一)评估主体的单一性
1.内部评估的客观性弱。我国是实行“内部评估”模式,这种方式遭受质疑,威尔逊说过“如果研究是由那些执行政策的人主持或者他们的朋友主持,那么结论是:对社会问题的所以政策干预都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由此不难看出内部评估的独立性在地方、部门之间的利益纷争中评估主体的中立性很难保证,内部主体也是代表一类群体的“经济人”,即利益相关者,要他们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时候做到客观、公正,以及他们的掌握技能有限的条件下,在其不熟知的领域所做的总结及建议这些问题存在的情形下,得出评估的回应失去了可靠性,法律的权威性大大折扣。
2.外部评估的适用少、效果差。我国少数的地方政府或部门在政府评估的时候会通过网络评价,社会调查等形式吸收民意在实践中,主要原因是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评估主体规范,实践中有较大的随意性。加上我国没有建立良好的渠道让专家学者、社会大众和社会组织参与到评估活动中去。即使参加到评估活动中的外部评估主体,他们因受到的教育水平,个人喜好等因素的不同会对评估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让别人很难理解,在实际做评估总结或建议的时候政府机构根本不考虑他们的看法,让他们参与评估活动只是走一下过场,没起到预期的效果。换言之,在立法后评估活动中外部评估主体的结论或意见的采纳率很低。
(二)评估对象的选择的形式化
近些年我国的立法后评估实践表明, 有些地方政府或组织机构根据本地方的特点的需要对某部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活动后,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增强了政府的信任度和权威性。其他的一些地方政府或组织机构就会为了提高政府的形象,不考虑本地方的需求就对某些法律进行立法后评估活动。还存在评估机构所选择的评估对象和广大民众相关的利益很远,普遍都是一些比较官方性的法规文件,无视与老百姓利益切身相关的法律。这些不良现象的存在使评估对象的选择趋于形式化。
(三)评估的信息可信度不高
我國各地人大目前还没有建立一个长期对外开放的收集评估信息的良好渠道。立法后评估信息都是临时整理收集出来的,以至于评估信息的不完整,评估的资料不充足。实践中,由于我国地域范围相比那些发达的小国家比较广阔,地方性差异较大,事实信息难以获得,即使获得了信息也很难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不同的评估主体可能基于不同的立场、目的、社会经历或文化素质等因素,在筛选评估信息的时候,可能会把实际没用的信息挑选出来,而把有用的信息被忽略掉了。由于用于评估的信息不全面或不可靠,会导致要依据评估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得出的绩效评估结论或建议的可靠性大大折扣。
以上这些问题阻碍了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发挥。
二、提升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的途径
随着立法后评估活动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国务院行政法规的不断开展,取得一定的成效的同时很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了。在我国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很多不足的情况下,立法后评估回应的有效程度还比较差。下面为增进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提几方面的看法与建议。
(一)评估主体的多元化参与模式
内部评估由于是立法创制主体自己评估自己做到中立实非易事,带来的弊端是对评估信息的主观臆断,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倾向严重。就当前的情况来说,可以建立以立法主体的评估为主,以执法部门,利益相关者,社会公众为辅的共同参与的评估主体模式。“利益相关者”最早指那些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包括股东、雇员、顾客、供货商、债权人。这样可以充分的利用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的法律资源,由专业者对资料进行分析、整理,保障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还发挥了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实现各主体之间相互合作与制约,促进立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从而保证建立在其基础上的立法后评估的有效性。以后条件成熟还可以探索、培育由独立第三方主导立法后评估的模式,他们是专业化的组织或个人。启用这种模式应充分保障其独立性和开放性。
(二)加强对评估对象的民意选择
设立评估对象专门委员会对评估决策者所选择的评估对象进行严格的考察分析,专门委员会要吸收不同群体的人,例如,政府内部立法机构的成员,执法机构的人员,经济学家,法学家,工会组织,大众。只有经过该委员会的审核同意才能进行评估活动。该委员会进行审核时可以进行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听取社会大众对选择的评估对象的意见或建议。广大民众也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该委员会提出对哪部法律法规经评估的建议。以顺应民意。建立服务型政府。同时评估的决策者要严格的根据评估对象的可评估性来决定是否对某部法律进行评估。
(三)建立长期有效的评估信息库
“信息是评估的前提和基础,信息既可以作为评估主体最初的判断依据,也可以作为最后的评估尺度。甚至可以说,立法后评估的过程实质上是收集信息、处理信息的程。没有真实、详尽的信息资料,立法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无从谈起。”信息的全面,真实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评估的信息比较缺乏、难以获得的问题。现在是互联网发达的网络时代,可以充分的利用它建立法律法规的基本信息收集系统。它包括立法前期的基本信息(如:公民立法项目建议、立法调研等各种数据资料)和法律实施后继续收集的各种资料(如:执法检查、座谈会、问卷调查、通过网络建立民意箱等)。通过这种途径,不断的充实相关资料,保证评估结论的可靠性。
[1]贠杰,杨诚虎.公共政策评估:政府与方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85.
[2][美]托马·斯戴伊.自上而下的政策制度[M].鞠方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58.
[3]刘丹.利益相关者与公司治理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