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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的认定标准直接影响投资法律关系中内外资的识别、投资保护待遇的明确及投资条约和自贸协定的正确适用。传统的成立地标准呈现僵化势态,实际控制标准的纳入是《外国投资法》(草案)中投资者认定改革的重要环节。变革的过程注重借鉴将控制标准作为排除条款适用的美国模式;控制形式和程度的把握具有相当灵活性,国内法相关界定应紧跟《外国投资法》修改的步伐,又不能忽视投资条约和自贸协定的既有规定,保证外资法律体系的协调与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