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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老龄化来势迅猛,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的老年社会法律体系就极为必要。本文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设立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1.弥补立法的空白,建立完善的中国的监护立法体系;2.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的老龄化问题;3.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4.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家庭结构,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监护;老年监护制度
进入21世纪,世界人口日趋老龄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强的人口大国,老龄化来势迅猛,趋势日益明显,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的老年社会法律体系就极为必要。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对老年人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理论界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必然趋势,并逐渐提到法律日程上来。
一、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以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完善我国的监护立法体系
从历史上看,脆弱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一些不能照顾自己的弱势人群,都倾向于采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高龄老人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世界各国纷纷或设立、或修改、或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国家,是世界上最老龄化的社会之一,高龄化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99年12月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四部法律:《关于修改民法一部分的法律》、《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与(关于修改民法一部分的法律)有关的施行法》和《关于监护登记的法律》,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废止了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修改并完善了传统的“法定监护制度”,创立了“任意监护制度”、“监护登记制度”和“辅助人制度”等,加强了对高龄者的法律保护,对日本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德国于1990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改革监护法和保佐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2月1日生效。该法废除了原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创立了对成年人的保护及保佐照顾制度。法国1968年1月3日废除了旧法中成年人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之以个案审查有无实际能力的司法特殊保护制度。1977年美国的马里兰州修改了传统的普通法监护制度,创立了成年人保护服务部门并授予其紧急状态下干预的权力,产生了一个明确的人身保护的法律体制。其他一些国家,像瑞典、蒙古等也都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对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而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老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16~1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新近起草的梁慧星先生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虽然首次提出了成年监护的问题,但总的来说还不够明确详细,对老年人的保护问题仍几乎是空白。对于老龄化进程迅猛的中国来说,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我们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的高龄化问题
目前,人口老龄化是个全球性的现象,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在衰老。2005年全世界人口进入老年型,而高龄老人又是老年人口中增长最快的群体,老年人口本身也在老龄化。1950年~2000年间,世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增加5倍,以平均每年3.3%的速度增长,大大超过60岁以上人口的平均速度(2.2%)。1950年,世界上有0.14亿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6.7%。2000年,高龄老人的人数达0.69亿,大约占老年总人口的1/6(11.4%)。到2050年,高龄老人的人数约3.8亿,占老年人总数的1/5(19.3%)。发达地区的高龄老人比例从1950年的8.9%增长到2000年的16.0%,2050年,每4个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就有1个将是高龄老人(28.6%)。发展中地区从1950年的4.8%增长到2000年的8.6%,2050年将进一步提高到17.0%。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的人口称作“老年型人口”,进入老年型人口的国家和地区称作“老龄社会”。1999年被确定为国际老人年,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7%,这表明我国也开始进入老龄社会。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的老龄化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来势凶猛,进程快。据联合国统计和预测,1950年~2000年期间世界老年人口增长为176%,而中国则为217%;2000年~2025年,世界老年人口增长为90%,中国增长为111%。美国有关统计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从7%上升到14%需要的时间是:法国为115年,瑞典为85年,美国为66年,英国为45年。中国老龄人口达到这一比例大约只要25年。第二,老年人口绝对数字大、比重高。统计显示,至2004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人有1.4亿,占全国总人口近11%;65岁以上的老人为968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6%。中国老年人口的数量比很多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得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80岁以上高龄人口增长率快于老年人口增长率,现在已达到1300多万,正以每年平均百万人的速度增加,预计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万。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人口比已经达到了14%,西部贫困地区还不到9%。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引起的。
高龄人口的不断迅速增加,势必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作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迅猛进程和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同步,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引发劳动力资源、劳动就业、劳动生产率、消费的构成等方面的问题,深深地影响人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经济运行。对中国的一系列福利制度也是巨大的冲击,随着老龄人口的增长,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等费用急剧增加,这就开始动摇国家福利基础,导致分配制度结构的变化,引发社会资源分配和供给矛盾,并可能影响到未来一代的发展。对家庭而言,老年人比例的增加时的家庭难以胜任养老重任;对企业而言,养老金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负担。面对如此的现状和未来各国政府都在不遗余力的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出台各种政策来照顾、保护老龄社会中的老年人。我国目前理论界主要集中在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保障高龄者的合法权益
人口老龄化(population aging)是指某一人口总体中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的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的过程。老年人口基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低龄老人,年龄在65~74岁,这些老年人口虽然退出了社会劳动领域,但身体良好,能够应付日常生活。二是高龄老人,年龄在75岁及以上,他们一般需要他人的照顾。中国老年人口中高龄者的比重较大,数量众多。他们由于年龄或者健康等原因使得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或者虽有行为能力但生活难以或者不能自理,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行使其权利,难免屡屡出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身权益问题,如赡养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问题,虐待老年人问题等都是目前老年人面临的“侵权焦点”。社会进步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虐待老人的案件仍时常发生。在过去五年中,当局每年平均都会接到约百起虐待老人案件的报告。教育部兼社会发展及体育部政务部长曾士生说:“这些遭虐待的老人多数是80岁以上,并以女性为主。她们身体衰弱,需要依赖他人的照顾,而虐待她们的人就是家人或负责照顾者。”
第二,财产权益问题,如住房问题,侵犯财产问题。据《中国老年报》报道,江苏省一年多的时间里,受理涉老案件4752起,其中赡养案件1821起,占38.3%;继承、房屋等案件1094起,占23%。
第三,精神慰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对精神的需求越来越明显,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引起了对老年人需求状况的关注,精神慰藉和精神养老已提上日程。据调查,目前在我国的老年人中,“空巢”率已经达到26.4%,这就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老人身边无子女照料。他们一旦到了高龄,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就会非常困难。大量空巢老人的存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独身老人和空巢家庭而言,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
四、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家庭结构,弘扬传统美德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中国历来有着养老的优秀传统,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主要是家庭养老、老人自养和社会养老等多种模式并存,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老年人的供养方式必须也必然向“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和自养为辅”的方向发展。与西方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高龄老人数量多。我国工业化还未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未老先富”。这就给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养老保险受到的冲击最大。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系数(即每一个缴费的职工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从1984年的0.185提高到2003年的0.331,增长了近80%。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恰当的解决对策,不仅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平稳运行,而且将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传统大家庭解体,家庭结构趋向核心化,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弱化,老年空巢家庭增多,家庭养老资源减少。由于子女、孙子女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时家庭中出现几代人同老的状况,使得后代难以承负照顾老人的重任,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状况下,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冲击,眼下养老院、福利院以及老年公寓等各种养老机构纷纷兴起。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要么因为这些机构条件差,要么费用太高,要么老人观念问题不愿入住等原因很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养老机构也面临经济问题,有的人将老人遗弃在养老机构就不管了,因此造成很多纠纷。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脆弱群体,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受到尊重、关心、照顾和保护。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最好的途径,国际上很多国家设立和实施并不断完善他们的法律制度以保护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值得借鉴和学习。如何从法律层面入手以保障高龄者生活安定,晚年幸福,稳定社会秩序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J].法学论坛,2003,(9).
[2] 徐勤.2002年世界人口老龄化动态.中国老龄协会网站.
[3] 佚名.我国人口老龄问题与对策.老龄网.
[4] 佟新.人口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 新明日报.老年服务网, 2004-2-10.
[6] 走进都市的空巢角落.新浪网,2003.9.
[7] 社会保障面对新挑战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人民日报.人民网.
[8] 朱庆芳.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特点、问题和对策.中国社会学网.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监护;老年监护制度
进入21世纪,世界人口日趋老龄化已经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中国作为占世界人口五分之一强的人口大国,老龄化来势迅猛,趋势日益明显,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建立完善的老年社会法律体系就极为必要。我国当前的监护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的形势,对老年人的保护更是一片空白,理论界也缺乏足够的重视和深入的研究。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是必然趋势,并逐渐提到法律日程上来。
一、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以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完善我国的监护立法体系
从历史上看,脆弱的老年人以及其他一些不能照顾自己的弱势人群,都倾向于采用法律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世界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剧,高龄老人问题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和重视,为适应这种新的形势,世界各国纷纷或设立、或修改、或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加强了对成年人特别是老年人的法律保护。
日本是典型的人口老龄化国家,是世界上最老龄化的社会之一,高龄化问题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1999年12月1日日本国会通过了四部法律:《关于修改民法一部分的法律》、《关于任意监护合同的法律》、《与(关于修改民法一部分的法律)有关的施行法》和《关于监护登记的法律》,并于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废止了原有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修改并完善了传统的“法定监护制度”,创立了“任意监护制度”、“监护登记制度”和“辅助人制度”等,加强了对高龄者的法律保护,对日本社会产生了积极的意义。德国于1990年9月1日公布了《关于改革监护法和保佐法的法律》,并于1992年2月1日生效。该法废除了原有的禁治产宣告制度,创立了对成年人的保护及保佐照顾制度。法国1968年1月3日废除了旧法中成年人的禁治产、准禁治产宣告制度,代之以个案审查有无实际能力的司法特殊保护制度。1977年美国的马里兰州修改了传统的普通法监护制度,创立了成年人保护服务部门并授予其紧急状态下干预的权力,产生了一个明确的人身保护的法律体制。其他一些国家,像瑞典、蒙古等也都在民法典中明确了对由于健康、年龄等原因而行为能力受限制的老年人进行保护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16~18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制度,新近起草的梁慧星先生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虽然首次提出了成年监护的问题,但总的来说还不够明确详细,对老年人的保护问题仍几乎是空白。对于老龄化进程迅猛的中国来说,远远不能适应当前严峻的形势,我们迫切需要一套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二、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的高龄化问题
目前,人口老龄化是个全球性的现象,世界的每一个角落都在衰老。2005年全世界人口进入老年型,而高龄老人又是老年人口中增长最快的群体,老年人口本身也在老龄化。1950年~2000年间,世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增加5倍,以平均每年3.3%的速度增长,大大超过60岁以上人口的平均速度(2.2%)。1950年,世界上有0.14亿高龄老人,占老年人总人口的6.7%。2000年,高龄老人的人数达0.69亿,大约占老年总人口的1/6(11.4%)。到2050年,高龄老人的人数约3.8亿,占老年人总数的1/5(19.3%)。发达地区的高龄老人比例从1950年的8.9%增长到2000年的16.0%,2050年,每4个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就有1个将是高龄老人(28.6%)。发展中地区从1950年的4.8%增长到2000年的8.6%,2050年将进一步提高到17.0%。
国际上通常把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7%的人口称作“老年型人口”,进入老年型人口的国家和地区称作“老龄社会”。1999年被确定为国际老人年,国家统计局人口司的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60岁以上老人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10%,2000年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达到了7%,这表明我国也开始进入老龄社会。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人口的老龄化更有其自身的特点:第一,来势凶猛,进程快。据联合国统计和预测,1950年~2000年期间世界老年人口增长为176%,而中国则为217%;2000年~2025年,世界老年人口增长为90%,中国增长为111%。美国有关统计表明,65岁及以上人口比例从7%上升到14%需要的时间是:法国为115年,瑞典为85年,美国为66年,英国为45年。中国老龄人口达到这一比例大约只要25年。第二,老年人口绝对数字大、比重高。统计显示,至2004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人有1.4亿,占全国总人口近11%;65岁以上的老人为9680万,占全国总人口的7.6%。中国老年人口的数量比很多国家的总人口还要多得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我国80岁以上高龄人口增长率快于老年人口增长率,现在已达到1300多万,正以每年平均百万人的速度增加,预计到2040年将增加到7400万。第三,地区发展不平衡。目前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老年人口比已经达到了14%,西部贫困地区还不到9%。这种现象主要是由经济发展不平衡所引起的。
高龄人口的不断迅速增加,势必引发一系列的经济、社会、法律等各个方面的问题。作为世界上老龄人口最多的国家,我国在这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中国人口老龄化的迅猛进程和经济发展严重的不同步,是典型的“未富先老”,引发劳动力资源、劳动就业、劳动生产率、消费的构成等方面的问题,深深地影响人民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的经济运行。对中国的一系列福利制度也是巨大的冲击,随着老龄人口的增长,养老金、退休金、医疗保险等费用急剧增加,这就开始动摇国家福利基础,导致分配制度结构的变化,引发社会资源分配和供给矛盾,并可能影响到未来一代的发展。对家庭而言,老年人比例的增加时的家庭难以胜任养老重任;对企业而言,养老金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负担。面对如此的现状和未来各国政府都在不遗余力的制定各项法律法规,出台各种政策来照顾、保护老龄社会中的老年人。我国目前理论界主要集中在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医学等领域的研究,也制定了一系列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是缺乏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三、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保障高龄者的合法权益
人口老龄化(population aging)是指某一人口总体中老年人口(65岁及以上)的比重逐渐增加的过程,特别是指在年龄结构类型已属年老型的人口中,老年人口比重继续上升的过程。老年人口基本可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低龄老人,年龄在65~74岁,这些老年人口虽然退出了社会劳动领域,但身体良好,能够应付日常生活。二是高龄老人,年龄在75岁及以上,他们一般需要他人的照顾。中国老年人口中高龄者的比重较大,数量众多。他们由于年龄或者健康等原因使得行为能力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或者虽有行为能力但生活难以或者不能自理,不能或者难以亲自行使其权利,难免屡屡出现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身权益问题,如赡养问题,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问题,虐待老年人问题等都是目前老年人面临的“侵权焦点”。社会进步了,人们的生活水平是提高了,但是虐待老人的案件仍时常发生。在过去五年中,当局每年平均都会接到约百起虐待老人案件的报告。教育部兼社会发展及体育部政务部长曾士生说:“这些遭虐待的老人多数是80岁以上,并以女性为主。她们身体衰弱,需要依赖他人的照顾,而虐待她们的人就是家人或负责照顾者。”
第二,财产权益问题,如住房问题,侵犯财产问题。据《中国老年报》报道,江苏省一年多的时间里,受理涉老案件4752起,其中赡养案件1821起,占38.3%;继承、房屋等案件1094起,占23%。
第三,精神慰籍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物质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对精神的需求越来越明显,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到来,引起了对老年人需求状况的关注,精神慰藉和精神养老已提上日程。据调查,目前在我国的老年人中,“空巢”率已经达到26.4%,这就意味着有四分之一的老人身边无子女照料。他们一旦到了高龄,丧失自理能力,生活就会非常困难。大量空巢老人的存在,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对于这些独身老人和空巢家庭而言,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很难保障。
四、设立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利于安定社会秩序,稳定家庭结构,弘扬传统美德
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中国历来有着养老的优秀传统,我国目前的养老模式主要是家庭养老、老人自养和社会养老等多种模式并存,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仍以家庭养老为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老年人的供养方式必须也必然向“社会养老为主,家庭养老和自养为辅”的方向发展。与西方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老龄化规模大,速度快,高龄老人数量多。我国工业化还未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未老先富”。这就给社会保障带来一系列问题,其中养老保险受到的冲击最大。我国养老保险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制,没有留出积累资金。在退休人员每年以6%的速度递增的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系数(即每一个缴费的职工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数量),从1984年的0.185提高到2003年的0.331,增长了近80%。预计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老龄化将达到高峰。如果对这个问题没有恰当的解决对策,不仅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平稳运行,而且将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随着独生子女家庭增多,家庭小型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家庭养老方式已经面临挑战。代际之间的孝道、赡养、照料老人的观念日益淡化,家庭对老人提供最基本生活保障的传统不断削弱,获得子女经济支持的老人比例下降。传统大家庭解体,家庭结构趋向核心化,家庭规模趋向小型化,传统的家庭赡养功能弱化,老年空巢家庭增多,家庭养老资源减少。由于子女、孙子女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同时家庭中出现几代人同老的状况,使得后代难以承负照顾老人的重任,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状况下,解决老年人的生活照料需求问题日益突出。
面对人口老龄化、高龄化的冲击,眼下养老院、福利院以及老年公寓等各种养老机构纷纷兴起。但是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要么因为这些机构条件差,要么费用太高,要么老人观念问题不愿入住等原因很不尽如人意,而且一些养老机构也面临经济问题,有的人将老人遗弃在养老机构就不管了,因此造成很多纠纷。
老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脆弱群体,在一个文明的社会,应当受到尊重、关心、照顾和保护。通过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措施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最好的途径,国际上很多国家设立和实施并不断完善他们的法律制度以保护那些由于年龄原因而需要照顾的老年人,值得借鉴和学习。如何从法律层面入手以保障高龄者生活安定,晚年幸福,稳定社会秩序成为我们必须研究的课题。
参考文献:
[1] 李霞.成年后见制度的日本法观察—兼及我国的制度反思[J].法学论坛,2003,(9).
[2] 徐勤.2002年世界人口老龄化动态.中国老龄协会网站.
[3] 佚名.我国人口老龄问题与对策.老龄网.
[4] 佟新.人口社会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5] 新明日报.老年服务网, 2004-2-10.
[6] 走进都市的空巢角落.新浪网,2003.9.
[7] 社会保障面对新挑战老龄化、城镇化、就业形式多样化.人民日报.人民网.
[8] 朱庆芳.我国老龄化社会的特点、问题和对策.中国社会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