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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现实中存在许多不公平的教育现象,教育公平是种理想,是人们的一种追求。我们可通过明确政府责任、加大教育投入、政策引导、利益补偿、明确学校责任、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依法治教,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公平。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利益补偿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要素,以至于传播、创造知识的教育“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中心”。对于个人来说,教育已成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受教育机会和权利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竞争”。[1]因此,教育公平在社会公平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和突出,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教育公平?现实教育不公平有哪些表现?原因又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呢?本文就以上问题加以论述。
一、教育公平究竟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2]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机会公平是指尊敬和保护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指与经济、政治的平等权利相对应的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学机会的均等(个体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的机率或可能性)、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学生在教育中受同样的待遇以使其在学业成就方面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教育过程公平是指在教育机会不公的现实中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补偿利益”原则),还包括教育过程和师生互动中微观层面的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是指学生的学业成就上的实质性公平,即教育质量的平等,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二、现实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及其原因
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就是教育不公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尽管2004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经提高到94%,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左右。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未享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儿童也在7800万人以上,青壮年文盲人数也有5200万人左右。可见就学机会的不均等是教育领域不公平的一种表现形式。
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城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地区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教育内容和课程选择上的不公平,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不公平,不同的社会背景的学生在优质教育机会的竞争和职业竞争中的不公平,等等。
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原因有很多,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 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国家或政府有义务和责任提供一切必要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学场地、教材、设备、物质等。义务教育属于纯粹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应是免费教育和强制性教育。但过去的很长时期内,政府未能完全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老百姓承担了义务教育的相当一部分成本。而经济因素是导致青少年儿童辍学的首要原因。
2. 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国家教育公平的基础。而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在3%到4%之间徘徊。
3. 重点班、校制度加大了教育的不公平
由于我国的教育资源尚属于稀缺状态,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可以为任何人提供任何所需教育,因此,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着强烈的竞争。中国义务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强势群体要发展,弱势群体要生存,而且这两种声音针锋相对,矛盾激化”。[3]事实上,我们选择了培养“尖子”的精英路线。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重点学校倾斜,造成对一般学校平等发展条件的剥夺,间接损害了一部分学生的教育利益。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
4. 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
扭曲的价值观念成为新时期教育公平的桎梏。现今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障碍。有些人片面追求平均主义的公平,进而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进而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除此之外,由于家庭背景、地区和城乡差异、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存在着大为不同的境遇,社会资源丰富的子女不论是在入学机会还是在就业机会方面都占了很大的优势。处于社会下层的毕业生就业难使人们产生了“读书无用”的错觉,有些家庭就不愿意供小孩上学了。而教育恰恰具有“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的功能。教育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4]放弃受教育机会,社会领域的“马太”效应更明显了。
5. 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形成了一种忽视城乡、地区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在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在教材内容与选择上主要依据城市学生的学力,这无疑是不公平的。有调查表明,导致学生流失的第二位主要原因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部分学生难以胜任,只能不上学了。高考录取名额分配城市也高于农村。
6. 教育者个人道德觉悟的低下
教师公平的职业道德,正直合理的教育行为,是与其高尚无私的道德觉悟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教师道德境界不高、私心重重、患得患失,把个人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就难免在教育工作中有偏私和不公正,从而损失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5]
三、怎么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
1. 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教授曾经说过,政府的主要职能主要有四:建立国防和外交,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公共产品,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应该做必须做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作为一项具有明显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地方的范围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而且随着劳动市场的发育、整合以及劳动力在全社会流动的加剧,教育的外部效用更加突出。政府是提供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基础教育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2. 政府应加大改革力度,进行政策引导,为教育公平实现奠定基础
第一,要通过改革教育投资体制、构建办学新体制、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教育公平。改变主要由政府办学的体制,鼓励民办学校发展,促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管理体制中要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要从无所不包的全面管理向有选择的管理转化,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转化,从过程管理为主转向目标管理。
第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制定合理公平的高考招生录取政策促进教育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调整步伐,统一办学标准,评价中小学办学时应放弃等级制,采取达标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办学的最低标准,然后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凡是符合标准的学校就允许办学,对于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则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通过调整教育评价政策,促进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对教育的评价不能再仅仅以分数作为惟一标准。应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目标,评价一个学校的办学能力、评价一个学生的学识水平,不能单纯地看学生的分数多高,还要将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心理和生理健康程度作为评价标准,在教育中使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3. 针对现实教育差距,实施“补偿利益”的方法为教育公平的实现创造条件
罗尔斯的公平原则指出,对于不利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应当用“补偿利益”的方法保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补偿,他们就是正义的。”[6]教育公平必须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缩小各个群体间的教育差距,进而提高教育的质量。当下,我们通过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发展实行扶助和倾斜,推进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加大扶贫帮困力度,杜绝学生因家境困难而失学等方式实现“补偿利益”。
4.明确学校责任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条件
“教育必须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年的最充分的发展,而学校的责任是提供能够使每个学生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7]基于以上理由,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面向全体儿童,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少年的最充分的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者的素质,充分发挥教育者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正确评价和对待每个学生;在面向全体学生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狠下工夫;关心、爱护和尊重每一个学生,使人人得到充分发展,都成为学业上的成功者。
5. 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建立“终身教育”的体系
现阶段应把加强基础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其他继续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最大限度地创造学习条件,使人们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的各种学习需求的实现得以保障。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
6. 积极推进依法治教,通过法律规范为教育公平实现提供依据
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立法工作,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使每个人应该得到的教育得到保障。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带头执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防止教育法规实践的随意性。各教育部门要依法办事,要避免行政泛化现象削弱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司法监督,杜绝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发生。学生家长要依法保障学生的求学权利,防止家长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从而造成失学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女生,要依法使其获得受教育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首要任务就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建设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教育公平会有实质的发展,真正落实学有所教,让所有的孩子都能上学,都上好学。
参考文献:
[1] 钱志亮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公平问题——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会议综述[J].教育科学,2001(1).
[2] 郭彩琴.教育公平辨析,江苏高教,2002(1).
[3] 曲正林.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教学与管理,2004(3).
[4] 扬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教育学,2001(3).
[5] 钱焕琦、刘云林.中国教育伦理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2.
[6]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布卢姆.教育评价[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
关键词:教育公平;教育机会;利益补偿
随着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越来越明显地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主要要素,以至于传播、创造知识的教育“将成为知识经济的中心”。对于个人来说,教育已成为生存和发展的手段,“而受教育机会和权利的竞争实质上就是生存权和发展权的竞争”。[1]因此,教育公平在社会公平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和突出,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教育公平?现实教育不公平有哪些表现?原因又是什么?怎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呢?本文就以上问题加以论述。
一、教育公平究竟的内涵
教育公平是指“公民能够自由平等分享当时当地公共教育资源的状态”[2]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机会的公平、教育过程的公平、教育结果的公平。教育机会公平是指尊敬和保护每一个自然人的基本人权与自由发展,包括教育权利的平等(指与经济、政治的平等权利相对应的受教育权利的平等,是人的基本权利)、就学机会的均等(个体接受适合自己的教育的机率或可能性)、学业成就机会均等(学生在教育中受同样的待遇以使其在学业成就方面处于同等的竞争地位)。教育过程公平是指在教育机会不公的现实中通过相应的制度、政策继续体现和维护教育公平(其中最重要的原则是“补偿利益”原则),还包括教育过程和师生互动中微观层面的公平。教育结果公平是指学生的学业成就上的实质性公平,即教育质量的平等,目标层面上的平等。
二、现实教育不公平的表现及其原因
教育公平的对立面就是教育不公平。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尽管2004年底,全国“普九”人口覆盖率已经提高到94%,青壮年文盲率控制在4%左右。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未享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儿童也在7800万人以上,青壮年文盲人数也有5200万人左右。可见就学机会的不均等是教育领域不公平的一种表现形式。
教育不公平在现实生活中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表现为:城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地区教育之间的不公平,学校教育之间的不公平,教育内容和课程选择上的不公平,教育过程中教育者对受教育者的不公平,不同的社会背景的学生在优质教育机会的竞争和职业竞争中的不公平,等等。
教育领域的不公平,原因有很多,其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 政府公共职能的缺失
国家或政府有义务和责任提供一切必要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学场地、教材、设备、物质等。义务教育属于纯粹的公共产品,是社会公益事业,因此其应是免费教育和强制性教育。但过去的很长时期内,政府未能完全提供免费的义务教育,老百姓承担了义务教育的相当一部分成本。而经济因素是导致青少年儿童辍学的首要原因。
2. 教育投入的严重不足
教育投入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实现国家教育公平的基础。而我国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足。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长期在3%到4%之间徘徊。
3. 重点班、校制度加大了教育的不公平
由于我国的教育资源尚属于稀缺状态,社会的发展还没有达到可以为任何人提供任何所需教育,因此,教育资源的分配存在着强烈的竞争。中国义务教育界一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声音“强势群体要发展,弱势群体要生存,而且这两种声音针锋相对,矛盾激化”。[3]事实上,我们选择了培养“尖子”的精英路线。将有限的教育资源向重点学校倾斜,造成对一般学校平等发展条件的剥夺,间接损害了一部分学生的教育利益。层层设置的重点学校制度,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在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
4. 扭曲的价值观念的影响
扭曲的价值观念成为新时期教育公平的桎梏。现今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人们面临着传统的平均主义与现代竞争中优胜劣汰思想观念的双重障碍。有些人片面追求平均主义的公平,进而将公平与平均等同起来;有些人认为市场经济就要遵循“优胜劣汰”的规则,讲究效率,进而将公平与效率对立起来。除此之外,由于家庭背景、地区和城乡差异、个体才能、禀赋的差异、社会政治经济地位的不平等,人们在入学、升学、就业方面存在着大为不同的境遇,社会资源丰富的子女不论是在入学机会还是在就业机会方面都占了很大的优势。处于社会下层的毕业生就业难使人们产生了“读书无用”的错觉,有些家庭就不愿意供小孩上学了。而教育恰恰具有“给人提供公平竞争,向上流动的机会,帮助弱势者摆脱他出身的那个群体的局限,能够显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性的不公平的功能。教育被视为是实现社会平等最伟大的工具。”[4]放弃受教育机会,社会领域的“马太”效应更明显了。
5. 教育政策中的“城市取向”
长期以来,在城乡二元结构中,形成了一种忽视城乡、地区差别的“城市中心”的价值取向:国家在公共政策优先满足甚至只反映和体现城市人的利益。在教材内容与选择上主要依据城市学生的学力,这无疑是不公平的。有调查表明,导致学生流失的第二位主要原因是由于教学难度过高,致使部分学生难以胜任,只能不上学了。高考录取名额分配城市也高于农村。
6. 教育者个人道德觉悟的低下
教师公平的职业道德,正直合理的教育行为,是与其高尚无私的道德觉悟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一个教师道德境界不高、私心重重、患得患失,把个人利益得失放在第一位,就难免在教育工作中有偏私和不公正,从而损失学生和教育事业的利益。”[5]
三、怎么才能更好地实现教育公平
1. 政府应树立“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加大对教育的投入
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教授曾经说过,政府的主要职能主要有四:建立国防和外交,维护司法公正,提供公共产品,扶助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政府应该做必须做也是可以做得到的。作为一项具有明显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作用远远超越了地方的范围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发展,而且随着劳动市场的发育、整合以及劳动力在全社会流动的加剧,教育的外部效用更加突出。政府是提供义务教育这一公共产品的第一责任人。针对基础教育教育投入不足的现状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
2. 政府应加大改革力度,进行政策引导,为教育公平实现奠定基础
第一,要通过改革教育投资体制、构建办学新体制、完善教育管理体制促进教育公平。改变主要由政府办学的体制,鼓励民办学校发展,促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教育管理体制中要实行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要从无所不包的全面管理向有选择的管理转化,从直接管理为主向间接管理转化,从过程管理为主转向目标管理。
第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制定合理公平的高考招生录取政策促进教育公平。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快调整步伐,统一办学标准,评价中小学办学时应放弃等级制,采取达标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办学的最低标准,然后对各学校办学条件进行评估,凡是符合标准的学校就允许办学,对于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则要求进行整改。
第三,通过调整教育评价政策,促进教育过程中的平等。对教育的评价不能再仅仅以分数作为惟一标准。应把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目标,评价一个学校的办学能力、评价一个学生的学识水平,不能单纯地看学生的分数多高,还要将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心理和生理健康程度作为评价标准,在教育中使人的才能得到全面发展。
3. 针对现实教育差距,实施“补偿利益”的方法为教育公平的实现创造条件
罗尔斯的公平原则指出,对于不利群体和个人的利益应当用“补偿利益”的方法保证,“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利益补偿,他们就是正义的。”[6]教育公平必须立足于教育的整体利益,对教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不利群体和个人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偿,缩小各个群体间的教育差距,进而提高教育的质量。当下,我们通过对贫困落后地区教育发展实行扶助和倾斜,推进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加大扶贫帮困力度,杜绝学生因家境困难而失学等方式实现“补偿利益”。
4.明确学校责任为促进教育公平提供条件
“教育必须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年的最充分的发展,而学校的责任是提供能够使每个学生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7]基于以上理由,学校应加强师资培训、稳定教师队伍,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面向全体儿童,日益关心所有儿童与青少年的最充分的发展,为每个孩子提供达到他可能达到的最高学习水平的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者的素质,充分发挥教育者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正确评价和对待每个学生;在面向全体学生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上狠下工夫;关心、爱护和尊重每一个学生,使人人得到充分发展,都成为学业上的成功者。
5. 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建立“终身教育”的体系
现阶段应把加强基础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大力发展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其他继续教育及现代远程教育,最大限度地创造学习条件,使人们在不同阶段和不同层次的各种学习需求的实现得以保障。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
6. 积极推进依法治教,通过法律规范为教育公平实现提供依据
一方面,要加强教育立法工作,要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建立健全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要严格按法律办事,使每个人应该得到的教育得到保障。国家和各级政府要带头执法,保证对教育的投入,防止教育法规实践的随意性。各教育部门要依法办事,要避免行政泛化现象削弱法律法规的执行,加大司法监督,杜绝权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发生。学生家长要依法保障学生的求学权利,防止家长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从而造成失学现象的发生,尤其是对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女生,要依法使其获得受教育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胡锦涛提出了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六大任务,首要任务就是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指出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基础。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的建设时期,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我国的教育公平会有实质的发展,真正落实学有所教,让所有的孩子都能上学,都上好学。
参考文献:
[1] 钱志亮社会转型时期的教育公平问题——中国教育学会中青年教育理论工作者专业委员会第十次年会会议综述[J].教育科学,2001(1).
[2] 郭彩琴.教育公平辨析,江苏高教,2002(1).
[3] 曲正林.我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政府责任,教学与管理,2004(3).
[4] 扬东平.教育公平的理论和在我国的实践[J].教育学,2001(3).
[5] 钱焕琦、刘云林.中国教育伦理学[M].徐州: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02.
[6] (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7] 布卢姆.教育评价[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