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诉法实施后检察工作新问题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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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刑诉法的实施,必然会给检察机关在应用时候带来新的挑战。正是在此背景下,本文基于检察机关工作范围,研究新诉法的作用范畴,同时考虑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暴露的问题,进而从我国国情出发给出一些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
  关键词:新刑诉法;新问题;破解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163-02
  作者简介:李俊锋,男,汉族,河南漯河人,本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新刑诉法的实施,必然会给检察机关在应用时候带来新的挑战。正因为如此,本文基于新诉法的颁布,考虑其在实际运行中的作用效果,研究其与原始诉讼法的差异性,同时考虑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暴露的问题,进而从我国国情出发给出一些注意事项及改进措施。
  一、新刑诉法增强的一些功能
  (一)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权。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不能对附条件进行起诉,这项举措的实施增加了诉讼法的对未成年管理的空白区,然而,此次不起诉也是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的,同时因为该项权益主要面向未成年人,因此其具体的实施过程较为严格。如果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得到了较好的效果,那就可以扩大其影响范围。
  (二)侦查权的确立。新诉讼法中更强调了强制性原则,包括侦查手段的扩张、强制措施的扩充以及取供条件的改善等。这显著的扩大了其侦查的时间,在较多的刑事案件中,很多侦查过程都借助了较为引进的高科技技术支持。
  (三)监督权在检察过程是十分必要的,其重要性集中体现于:一是增强了检察机关对有关侵犯合法诉讼权的行为的监督权(刑诉法第55条、171条);二是对指定居所的监视实施监督(刑诉法第73条第4款);三是增强了对死刑复核的监督权(刑诉法第240条);四是对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实行同步监督(刑诉法第255条、256条、262条);五是对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强制性监督,是保证医疗保险的根本条件(刑诉法第289条)。
  (四)增强了司法救济权。这一权限的使用范围主要体现在了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能够及时保证时,司法机关可以对其进行相关的司法救济。
  二、检察机关在新刑诉法出台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
  (一)新诉讼法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检察机关在工作中的压力。因为新诉讼法增加了针对特殊状况的新规定,在未颁布新诉讼法之前,检察机关已经处于较高工作压力之下,而目前最新颁布的诉讼法更加增加了其工作压力,这也必然会体现为新增的工作压力和挑战。
  (二)检察机关工作能力与人权保障观念需提高。新刑诉法对于群众基本权益的保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检察机关需要从原始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人权问题应该深入到检察人员的内心中,这就需要相关人员积极学习,从本身素质和工作能力方面全面提升自己,检察机关除了要加上对其余政府机关的监督外,还应当对其内部加上监督,应该做到清正廉洁,坚决抵制违法乱纪、破坏自身形象的事情。
  (三)给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活动提出了更多的难题。
  第一,这会引起检察院自身的职能配置方面的矛盾: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到司法作用;同时,检察机关又在整个司法过程中起到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析,司法作用和监督作用本身是相互冲突的,因为检察机关需要同时对犯罪行为进行审讯和调查,并最终确定相关证据,还要在工作过程中不断监督。
  第二,在整个羁押工作中不能够搜集到强有力的证据。在针对必要羁押性问题上,检察机关必须要有很多能够说明羁押必要性的证据,只有这样才能够将犯罪嫌疑人羁押。
  第三,新法中针对某些问题描述不详细。这种对于问题的简单化描述容易引起其它问题,例如在新版法中要求检察机构必须严格监督和审查诉讼程序,并予以记录,然而这种描述方式并不详细,检察机关具体人员不同,对其整体的理解就有差异,因而不能统一行动。
  三、检察机关应对挑战的策略
  (一)重视对相关案件的侦查能力,取证过程必须严谨合理、合法
  新法的颁布更加强调了取证的合理合法性,这就要求检察机关从自身角度出发,考虑周全,提高取证效率和质量。
  (二)加强对强制性的执行力度,羁押过程中强化信息流通工作
  上文阐述中,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侦查工作往往停滞不前,而此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了解的相关信息大多从其口中得知,整体信息准确性与可信度较低。
  (三)增强对证据审查与复核的力度
  首先,保证相关证据的安全性与信息流通性。在检察院与侦查机关之间,建立良好安全的信息交流平台,保证相关重要的物证人证能够传递到检察院中。在进行证据交流时,不应当仅仅包含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证据,还应当标明侦查机关是如何获取这些证物的过程,而良好安全的信息交流机制的建立,也能够保证检察院得到的相关证据的准确性。
  第二,加强对于主证的复核机制。进一步加强完善侦查与取证工作,侦查与取证的整个流程中,最后的对主要证据的再次审查显得尤为重要,一定要保证相关主要证据的准确性,严格审查侦查机关的取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以确保相关证据真实有效。此外,当相关证据超出了寻常人的认知时,应当聘请该领域较为专业的人才辅助办案,这主要涉及到具体程序、人员、形式、内容以及相关依据,这些方面的鉴定审查对于检查工作的顺利合法开展极为重要,因而应该高度重视复核工作。除此以外,还可建立对公诉案件的分类办理机制,以及建立附条件不起诉的分类监督体系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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