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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改革前后,中国城市单位不同阶层的职工在获取住房利益的手段上存在较大差异,这种差异显示出较强的社会转型意义:住房改革以前,城市单位职工主要运用"单位内"手段获得住房.一般单位职工使用的手段主要包括:增加家庭人口数目、关注单位"空房"信息、积极提出要求、花样各异的"哭诉"等.而对于单位管理人员来说,修改住房分配条例则是常见的方法;住房改革以后,职工在使用"单位内"手段的同时,要积极运用"单位外"手段才能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