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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中国政府意识到领水主权丧失所带来的危害,要求列强放弃在华领水特权已经成为民国政府废约运动的重要内容。随着废约运动的开展,收回领水主权的努力逐渐得到回报。当时一系列新条约的签订事实上就意味着中国领水主权的逐渐得以恢复。新约的签订使中国领水主权无疑得到了尊重,尽管这还只是条约文本意义上的尊重,但毕竟从法律上解除了中国领水主权所受到的约束。对于这种法律程序上的主权恢复活动,还是应该给予一定的肯定。这是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领水主权回归正常状态的重要步骤。当然,新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中国领水主权的立即恢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