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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飞速发展,金融行业也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在健全自己的金融法律制度,并且积极地构建金融法律体系。以此来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出来了一种新的经营模式——混业经营,在这种模式的发展下,金融保险体制已经成为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趋势。基于此,本文就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展开探讨。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保险基金;金融行业
一、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地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有了一定的进步,金融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当前的金融行业中,保险和银行还有证券金融机构的关系比较密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处于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上升,它们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伴随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被卷入其中,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开始接轨,并且交往越来越密切。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就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要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接轨。
二、混业经营和金融保险基金的基本概述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所谓的混业经营就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方面的机构和企业开展多业务、多行业的经营方式。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一个交叉经营的模式,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完善,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现阶段,混合经营模式是整个国际所倡导的,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的发挥各大金融企业的潜在优势,有效的提高了金融资金的运作效率,极大的推动了各大金融行业企业的发展速度。同时,混合经营模式还有效的加强了金融企业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进而减少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减少了金融市场的运行风险。混业经营,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一方面,混合经营的就是指将多种金融企业共同合作发展形成一种交叉经营的模式,另一方面,混合经营是指把银行与一些金额企业机构进行合作发展的运用方式,将银行与金融证券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效的实现合作运营。
(二)金融保险基金
在我国,金融保險指数一般被称为金融保险,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和运行逐渐受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认可。金融保险的交易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每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保险业务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必须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签订一定的合作合同并且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建立起了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目的是,如果发生事故,那么就要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同时,金融保险基金的运作和流程都必须要经过专业的金融保险部门的计算和操作,然后在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用和客户进行合作,以获取一定报酬,在社会的发展中形成的一种后备资金。总的来说,金融保险资金的性质都比较特殊,其作为一种后备基金,与一些其他类型的后备基金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基金是一种商品关系,其基础是双方等价交换,并且保险基金还具有明显的有偿性。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现状
现如今我国的金融市场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包括金融商业银行、金融保险公司和金融证券机构组成。在金融行业中,金融业的分类一般不同,如果按照金融主体来分类的话,整个金融保险可以分为存款保险基金以及证券、期货投资保险基金两种类别。世界上过多国家都开始着手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有所减弱,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很多便利的机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混业经营模式逐渐发展起来了,同时,随着各种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发展,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服务体系也在不断的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创新发展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也随之不断的增强。混业经济的创新就是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表现之一,混业经营的模式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运作没有了明显的区别,转而将整个金融市场发展和运作进行了一个有效的整合,形成了一种交叉经营模式。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进步,混合经营的发展也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想让混业经营发挥出其势,就要分析出现的问题,并且要不断地解决问题,优化混业经营的体系结构,让这种经营方式在法律的允许下更加高效的发挥作用,更好地为金融行业服务。对于一些法律漏洞,要进行严加防范,保证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四、保险基金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经济市场也随之有了一定的进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随之金融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的增加,对一些金融涉及到的发展领域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对于金融企业的产品的定义越来越多,附属产品也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中,有些方面出现了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就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运行。因此,为了避免市场混乱的情况发生,就要及时对保险金融的发展进行立法。国外的很多国家都为金融市场的发展订立了法律,例如美日韩分别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和21世纪初进行了金融立法工作,保障了其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可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五、建设保险基金的策略
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所以说金融行业势必朝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体系难以满足混业经营提出的需求,长此以往,一定会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只有建立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才能规避上述问题,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机制。在完善金融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使其更加适用于混业经营的背景。
(一)强化监管功能
只有全面、细致的分析现有的金融领域,才能强化金融行业的功能与作用,例如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功能性。分析金融领域时,需要重点考虑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和金融客户的类型,将功能性作为指标,划分同一类别的金融行业,然后利用统一、科学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行业的功能性。例如,美国为实现监管金融行业的目标,先后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和市场法,借以管理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金融行业的重要性,并利用恰当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其朝向更加明朗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功能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强化。这不仅与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发展之间有所关联,也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之间有直接影响。 (二)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往的金融活动具备明显的界限,不同的金融组织会明确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同金融组织之间差异较大,但也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例如各自具备带有特色的职能和义务。因此,在制定监管体系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组织的特点,还要融合金融组织的业务范畴,确保监管体系可以适应金融组织的需求。以免其脱离实际,影响金融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在全新的发展形势下,受到混业经营的影响,金融产品的功能更加丰富,融合了各个行业具备的功能。这对金融法律的综合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想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应综合考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
(三)建立健全金融机构
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我国金融结构保护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仍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此,金融行業不断加大对立法保护的研究力度,旨在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至今为止,我国的存款保护法律仍旧较为落后,处于初级阶段,无法保护金融机构,并给予其法律上的支持,所以给金融机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造成一定的阻碍。要想改善上述问题,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保护法的研究力度,尽早完善法律体系,积极转变落后的理念与目标,以此拉近我国金融机构保护法与先进水平之间的距离。构建金融机构保护法时,可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经过一定的内化后,建立带有中国特色的基金保护制度,提升立法建设效果。
六、结束语
混业经营不仅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客观需求。法律法规具备的约束作用,可以进一步细化保险基金的职能。因此,可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借以明确保险基金的作用,将保险基金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后,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利用统一的标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为可能,确保其发展的稳定性,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另外,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金融行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于萍.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9(25):166-167.
[2]孔宇辉.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分析[J].农家参谋,2018(02):271.
[3]孙静,许涛,俞乔.混业经营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防控[J].江淮论坛,2019,293(01):37-42.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保险基金;金融行业
一、引言
近几年,随着我国的经济不断地发展,我国的金融行业也有了一定的进步,金融市场的规模在不断地扩大。当前的金融行业中,保险和银行还有证券金融机构的关系比较密切,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关系处于一个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上升,它们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伴随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也被卷入其中,我国的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开始接轨,并且交往越来越密切。为了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提升,就必须对其进行改革,要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接轨。
二、混业经营和金融保险基金的基本概述
(一)混业经营
混业经营是指目前我国金融行业的一种经营方式,所谓的混业经营就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方面的机构和企业开展多业务、多行业的经营方式。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处于一个交叉经营的模式,使得我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更加完善,从而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现阶段,混合经营模式是整个国际所倡导的,这种经营模式能够充分的发挥各大金融企业的潜在优势,有效的提高了金融资金的运作效率,极大的推动了各大金融行业企业的发展速度。同时,混合经营模式还有效的加强了金融企业各工作部门之间的合作与交流,进而减少了各部门之间的矛盾,有效的减少了金融市场的运行风险。混业经营,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一方面,混合经营的就是指将多种金融企业共同合作发展形成一种交叉经营的模式,另一方面,混合经营是指把银行与一些金额企业机构进行合作发展的运用方式,将银行与金融证券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效的实现合作运营。
(二)金融保险基金
在我国,金融保險指数一般被称为金融保险,金融保险基金的发展和运行逐渐受到了我国金融市场的认可。金融保险的交易因为行业的不同而不同,其划分标准主要是根据每个行业的不同特点。在金融保险业务保险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交易双方都必须要根据相关的规定签订一定的合作合同并且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收取一定的费用。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就建立起了合作关系,这种关系的目的是,如果发生事故,那么就要双方共同承担经济损失。同时,金融保险基金的运作和流程都必须要经过专业的金融保险部门的计算和操作,然后在根据一定的保险费用和客户进行合作,以获取一定报酬,在社会的发展中形成的一种后备资金。总的来说,金融保险资金的性质都比较特殊,其作为一种后备基金,与一些其他类型的后备基金存在一定的差异,两者有一定的区别。保险基金是一种商品关系,其基础是双方等价交换,并且保险基金还具有明显的有偿性。
三、混业经营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现状
现如今我国的金融市场主要有三个部分组成,包括金融商业银行、金融保险公司和金融证券机构组成。在金融行业中,金融业的分类一般不同,如果按照金融主体来分类的话,整个金融保险可以分为存款保险基金以及证券、期货投资保险基金两种类别。世界上过多国家都开始着手经济的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下,整个金融行业的监管有所减弱,从而为金融市场的发展创造了很多便利的机会,在这样的背景下,混业经营模式逐渐发展起来了,同时,随着各种金融产品的不断出现与发展,使得整个金融市场的服务体系也在不断的扩大。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对于创新发展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整个金融行业的创新也随之不断的增强。混业经济的创新就是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表现之一,混业经营的模式将整个金融市场的发展与运作没有了明显的区别,转而将整个金融市场发展和运作进行了一个有效的整合,形成了一种交叉经营模式。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与进步,混合经营的发展也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想让混业经营发挥出其势,就要分析出现的问题,并且要不断地解决问题,优化混业经营的体系结构,让这种经营方式在法律的允许下更加高效的发挥作用,更好地为金融行业服务。对于一些法律漏洞,要进行严加防范,保证混业经营的法律保障。
四、保险基金的发展趋势
近几年,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我国的经济市场也随之有了一定的进步,形成了良好的发展局面,随之金融市场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金融产品的类型和数量也不断的增加,对一些金融涉及到的发展领域的界限也变得越来越模糊,对于金融企业的产品的定义越来越多,附属产品也越来越多。但是,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在金融行业中,有些方面出现了法律监管不到位的问题。这就使得金融市场的发展不能在法律的保障下运行。因此,为了避免市场混乱的情况发生,就要及时对保险金融的发展进行立法。国外的很多国家都为金融市场的发展订立了法律,例如美日韩分别在20世纪九十年代末和21世纪初进行了金融立法工作,保障了其国内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可见,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持续发展。
五、建设保险基金的策略
现代金融行业的发展始终面临着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压力,所以说金融行业势必朝向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现有的金融行业发展体系难以满足混业经营提出的需求,长此以往,一定会对金融混业经营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只有建立健全保险法律制度,才能规避上述问题,切实落实各项管理机制。在完善金融保险基金的前提下,形成全新的发展模式,使其更加适用于混业经营的背景。
(一)强化监管功能
只有全面、细致的分析现有的金融领域,才能强化金融行业的功能与作用,例如加强金融行业监管的功能性。分析金融领域时,需要重点考虑金融产品的本质属性和金融客户的类型,将功能性作为指标,划分同一类别的金融行业,然后利用统一、科学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金融行业的功能性。例如,美国为实现监管金融行业的目标,先后颁布了金融服务法和市场法,借以管理金融行业。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金融行业的重要性,并利用恰当的措施对其进行监管,确保其朝向更加明朗的方向发展,这意味着金融监管的功能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强化。这不仅与金融行业混业经营发展之间有所关联,也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之间有直接影响。 (二)保障投资者利益
以往的金融活动具备明显的界限,不同的金融组织会明确规范各项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不同金融组织之间差异较大,但也具备一定的相似性,例如各自具备带有特色的职能和义务。因此,在制定监管体系时,不仅要考虑到金融组织的特点,还要融合金融组织的业务范畴,确保监管体系可以适应金融组织的需求。以免其脱离实际,影响金融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在全新的发展形势下,受到混业经营的影响,金融产品的功能更加丰富,融合了各个行业具备的功能。这对金融法律的综合性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要想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应综合考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
(三)建立健全金融机构
经过长期的摸索与实践,我国金融结构保护法已经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仍旧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基于此,金融行業不断加大对立法保护的研究力度,旨在维护金融投资者的利益。至今为止,我国的存款保护法律仍旧较为落后,处于初级阶段,无法保护金融机构,并给予其法律上的支持,所以给金融机构保护法律体系的构成造成一定的阻碍。要想改善上述问题,应加大对金融机构保护法的研究力度,尽早完善法律体系,积极转变落后的理念与目标,以此拉近我国金融机构保护法与先进水平之间的距离。构建金融机构保护法时,可借鉴先进国家的成功经验。经过一定的内化后,建立带有中国特色的基金保护制度,提升立法建设效果。
六、结束语
混业经营不仅是金融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社会经济发展提出的客观需求。法律法规具备的约束作用,可以进一步细化保险基金的职能。因此,可结合金融行业的发展现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借以明确保险基金的作用,将保险基金上升至法律的高度后,寻求法律的保护与支持。利用统一的标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使得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成为可能,确保其发展的稳定性,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作出突出的贡献。另外,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也可改善人们的生活水平,提升金融行业整体的竞争能力。
参考文献:
[1]于萍.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研究[J].全国流通经济,2019(25):166-167.
[2]孔宇辉.混业经营背景下金融保险基金的分析[J].农家参谋,2018(02):271.
[3]孙静,许涛,俞乔.混业经营下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及防控[J].江淮论坛,2019,293(01):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