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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加快培育新型主体,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近年来,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加速、城乡居民消费不断升级和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逐步深入的情况下,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跨越式发展,成为促进农业发展、农村繁荣的重要推动力量。但由于新型主体金融需求迥异于传统农户,传统农村金融供给体系已无法满足新型主体金融需求,成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瓶颈。因此,应围绕新型主体这一核心,探索构建适合新型主体特色化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兼顾金融发展和“三农”发展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
一、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况。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共有家庭农场9千余个,各类专业大户1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2000家。有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3550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占38.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另有6000多万亩林地和300多万亩宅基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25.1亿元。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15.5亿元,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2.4%;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1.6亿元;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的小型经营主体贷款余额8亿元,仅占6.4%,但增长态势明显。从贷款期限上看,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主,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5.12%,基本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需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一是融资需求额度大。90%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村合作社的贷款金额集中在100—500万区间。二是融资期限多元化。既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扩大经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三是资金周转需求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对资金成本较为敏感,一旦有多余资金通常会归还贷款,等到再使用时再申请。四是信贷与农业保险仍是金融需求的主要内容。此外,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资金结算、归集等金融服务需求。
二、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优势
(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一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同时,开展大规模公租房建设,为改户进城农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截止2013年末,重庆公租房已累计入驻35万人,其中41%是进城农民工。二是推动农村土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既实现了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也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分散、占地面积大、土地浪费严重问题,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了土地集中流转。以彭水县为例,在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前,该县烤烟大户户均耕种面积20亩,年收入5万元。土地制度改革后,耕种面积扩大到50亩/户,年收入增加到10-15万。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丰富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抵押融资方式。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三权”抵押融资,并逐渐扩大到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激活了农村土地、房屋等农村产权价值,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融通。截至2013年末,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覆盖全市37个涉农区县,实现融资485亿元;二是农村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土地复垦项目收益权贷款、地票质押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家乐贷款、家庭农场贷款、烟业种植贷款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也不断涌现。三是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的补偿。同时,设立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从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探索组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资产。四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以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等为中心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
(三)财税优惠政策覆盖对象较为全面。优惠对象上,涵盖金融机构、农村经营主体、担保公司。优惠内容上,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费补贴政策,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政策和资本金补助政策四个方面。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单笔且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并给予100%财政贴息支持;在全市16个农业保险品种中,7个享有中央财政保费补贴,9个享有市级或区县财政配套补贴;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为微型企业后,可享受3-5万元的财政资本金补助等等。
(四)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建立。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断增多。除传统涉农金融主体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达32家,成为重要补充力量;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达到160和225家。二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不断完善。2013年,重庆市远郊区县银行机构网点数较2010年增加了200个,在全国率先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网点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POS机助农取款设施超过1万台,覆盖100%的行政村;农村便民金融服务点781个,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逐步起步。三是农村信用环境发育良好。截至2013年末,全市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数占比超过70%,评级面超过50%。巴南区被列为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多个区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不足
(一)土地制度改革面临自然条件和市场的双重制约。一是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造成一定制约。重庆山地和“巴掌田”、“鸡窝田”多,实现规模经营需要面对的流转农户多,机械化耕种难度更大。二是地票市场交易规模与同期城市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保持基本匹配,增长空间有限。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的情况下,将影响农民进城速度,进而影响土地集中流转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三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土地流转主要以场外交易进行,交易市场在促进信息公开、公平交易、价格发现和规范流转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四是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后,参与流转农户的权益保障问题尚待解决。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法律障碍。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但要真正实现农村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尚需要对《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系列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二是农村产权定价存在困难。专业评估机构少,农村产权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同时,由于户均林地、承包地面积较小,评估成本高。三是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办理网络没有延伸到基层乡镇,造成抵押登记费时长,往返费用大。四是农村产权抵押品处置变现困难。农村住房财产权转让只能在村内转让降低了资产变现的便利性。五是乡镇及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相对单一,不利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及时、周到、全面的金融服务。六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保险重点局限在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环节,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质量风险、加工和流通风险等环节的保险功能缺失。
(三)现行财税政策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一是税收优惠的农户贷款金额低。能享受到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财税优惠政策的贷款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对新型主体而言,贷款需求额和实际发生额均远大于这一标准。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欠持续。农村金融税收优惠的期限基本上到期均为2013年底,到期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或重新制定,预期不明确。三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要求过高。金融机构申请风险金补偿的损失贷款须逾期二年以上,或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严格的补偿标准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不易获得补偿。
四、政策建议
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历史看,新型主体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城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符合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对象也应该进行适当调整和转变,加快改革创新,以适应未来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有序推动并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二是构建导向明确的差异化监管激励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金融重点支持信贷发展类别。督促银行建立专项奖励制度。通过单列规模,单户单笔贷款费用奖励,差异化的资金成本计价等,提高基层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三是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推进的格局,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持对象范畴。
(二)加快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模式。一是品种上,丰富抵质押方式,进一步创新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等信贷品种。二是规模和期限上,制定家庭农场等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授信要件和融资期限,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额大、频率高、期限长的融资需求特点。通过循环贷、转期贷等方式,减少因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造成是资金紧张和违约。三是贷款模式上,围绕农业生产产业链条和龙头企业,创新多种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探索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业务品种,发展“信贷+保险”模式。
(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开展信用培育。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对象,制定信用增进措施。借鉴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督促银行按照信用状况制定跟进措施。二是发展现代化支付结算方式。以产业链为依托,通过结算套餐、网银跨行服务等链式金融服务,将现代金融服务延伸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推动形成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将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1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一并纳入减免税范围。二是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资本金补助、流转土地费用补贴、大型农机具费用补贴、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在内的系列扶持政策。三是加大财政对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投入,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在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一、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及金融支持现状
(一)重庆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况。据不完全统计,重庆市共有家庭农场9千余个,各类专业大户14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1.7万个,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近2000家。有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3550万亩,其中流转土地面积占38.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2个百分点;另有6000多万亩林地和300多万亩宅基地。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现状。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13年末,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125.1亿元。其中: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余额115.5亿元,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2.4%;农民合作社贷款余额1.6亿元;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为主的小型经营主体贷款余额8亿元,仅占6.4%,但增长态势明显。从贷款期限上看,全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1年以上的中长期贷款为主,占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余额的95.12%,基本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需要。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特点。一是融资需求额度大。90%以上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及农村合作社的贷款金额集中在100—500万区间。二是融资期限多元化。既有季节性较强的短期融资需求,也有扩大经营的中长期融资需求。三是资金周转需求大。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对资金成本较为敏感,一旦有多余资金通常会归还贷款,等到再使用时再申请。四是信贷与农业保险仍是金融需求的主要内容。此外,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还存在资金结算、归集等金融服务需求。
二、金融创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的优势
(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现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条件。一是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同时,开展大规模公租房建设,为改户进城农民提供基本住房保障。截止2013年末,重庆公租房已累计入驻35万人,其中41%是进城农民工。二是推动农村土地复垦和地票交易,既实现了建设用地占补平衡,也解决了农村宅基地分散、占地面积大、土地浪费严重问题,实现了农村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了土地集中流转。以彭水县为例,在实行土地制度改革前,该县烤烟大户户均耕种面积20亩,年收入5万元。土地制度改革后,耕种面积扩大到50亩/户,年收入增加到10-15万。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丰富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权抵押融资方式。推动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和林权等“三权”抵押融资,并逐渐扩大到各类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激活了农村土地、房屋等农村产权价值,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融通。截至2013年末,重庆市农村“三权”抵押融资覆盖全市37个涉农区县,实现融资485亿元;二是农村金融产品种类不断丰富。土地复垦项目收益权贷款、地票质押贷款等创新金融产品,土地收益保证贷款、农家乐贷款、家庭农场贷款、烟业种植贷款等一系列农村金融创新产品也不断涌现。三是初步建立较为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基金,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给予35%的补偿。同时,设立兴农融资担保公司,专门从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担保业务;探索组建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负责处置因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产生的不良资产。四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配套市场体系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以农村土地交易所、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林权交易平台等为中心的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体系。
(三)财税优惠政策覆盖对象较为全面。优惠对象上,涵盖金融机构、农村经营主体、担保公司。优惠内容上,包括对金融机构的财税优惠政策,农村经营主体的贷款利息和保费补贴政策,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政策和资本金补助政策四个方面。如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单笔且贷款余额总额在15万元及以下)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象,并给予100%财政贴息支持;在全市16个农业保险品种中,7个享有中央财政保费补贴,9个享有市级或区县财政配套补贴;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申请为微型企业后,可享受3-5万元的财政资本金补助等等。
(四)多层次农村金融体系逐步建立。一是农村金融服务主体不断增多。除传统涉农金融主体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已达32家,成为重要补充力量;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分别达到160和225家。二是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不断完善。2013年,重庆市远郊区县银行机构网点数较2010年增加了200个,在全国率先实现金融机构空白乡镇网点乡镇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POS机助农取款设施超过1万台,覆盖100%的行政村;农村便民金融服务点781个,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逐步起步。三是农村信用环境发育良好。截至2013年末,全市建立信用档案的农户数占比超过70%,评级面超过50%。巴南区被列为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多个区县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面临的制度环境不足
(一)土地制度改革面临自然条件和市场的双重制约。一是自然条件对农业生产规模化、现代化造成一定制约。重庆山地和“巴掌田”、“鸡窝田”多,实现规模经营需要面对的流转农户多,机械化耕种难度更大。二是地票市场交易规模与同期城市建设用地新增规模保持基本匹配,增长空间有限。在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的情况下,将影响农民进城速度,进而影响土地集中流转经营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发展。三是土地交易市场的作用尚未有效发挥。土地流转主要以场外交易进行,交易市场在促进信息公开、公平交易、价格发现和规范流转行为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四是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尚未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失败后,参与流转农户的权益保障问题尚待解决。 (二)农村金融改革创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一是法律障碍。虽然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改革发展方向,但要真正实现农村产权的抵押担保权能,尚需要对《担保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系列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修改。二是农村产权定价存在困难。专业评估机构少,农村产权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同时,由于户均林地、承包地面积较小,评估成本高。三是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办理网络没有延伸到基层乡镇,造成抵押登记费时长,往返费用大。四是农村产权抵押品处置变现困难。农村住房财产权转让只能在村内转让降低了资产变现的便利性。五是乡镇及以下银行营业网点相对单一,不利于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及时、周到、全面的金融服务。六是农业保险覆盖面不够,保险重点局限在种、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环节,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质量风险、加工和流通风险等环节的保险功能缺失。
(三)现行财税政策不利于调动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一是税收优惠的农户贷款金额低。能享受到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等财税优惠政策的贷款为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对新型主体而言,贷款需求额和实际发生额均远大于这一标准。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欠持续。农村金融税收优惠的期限基本上到期均为2013年底,到期后优惠政策是否延续或重新制定,预期不明确。三是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要求过高。金融机构申请风险金补偿的损失贷款须逾期二年以上,或获得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或已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并已执行终止或中止。严格的补偿标准使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损失不易获得补偿。
四、政策建议
从美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历史看,新型主体对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促进城镇化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加速发展的阶段,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符合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支持的重点领域和对象也应该进行适当调整和转变,加快改革创新,以适应未来农业农村发展的需要。
(一)构建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强顶层设计,全面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有序推动并规范金融机构开展相关业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提供便利。二是构建导向明确的差异化监管激励政策体系。制定出台专项信贷政策指导意见,将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金融重点支持信贷发展类别。督促银行建立专项奖励制度。通过单列规模,单户单笔贷款费用奖励,差异化的资金成本计价等,提高基层行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性。三是构建政策性和商业性金融共同推进的格局,鼓励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纳入支持对象范畴。
(二)加快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模式。一是品种上,丰富抵质押方式,进一步创新订单质押、动产质押、大型农机具抵押、地上附着物抵押等信贷品种。二是规模和期限上,制定家庭农场等专项信贷管理办法,合理设置授信要件和融资期限,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额大、频率高、期限长的融资需求特点。通过循环贷、转期贷等方式,减少因贷款周期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造成是资金紧张和违约。三是贷款模式上,围绕农业生产产业链条和龙头企业,创新多种农业产业链融资模式,探索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场”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业务品种,发展“信贷+保险”模式。
(三)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水平。一是开展信用培育。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对象,制定信用增进措施。借鉴信用农户评定办法,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并督促银行按照信用状况制定跟进措施。二是发展现代化支付结算方式。以产业链为依托,通过结算套餐、网银跨行服务等链式金融服务,将现代金融服务延伸覆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推动形成有利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完善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力度,将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1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一并纳入减免税范围。二是建立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财政扶持政策体系。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资本金补助、流转土地费用补贴、大型农机具费用补贴、担保费补贴和贷款贴息等在内的系列扶持政策。三是加大财政对农业担保体系建设的投入,更好地发挥担保公司在推动农村产权抵押融资,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中的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