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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治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缺乏是影响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的重要原因,因而,为推进法治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必须要深入研究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要正确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深刻认识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的现实意义。特别是要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观念,对公民进行启蒙教育,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者,并坚持政府推进和民间自觉的路径,通过构建法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素质。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公民素质;建构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7)02-0055-05
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和阻力,如改革旧的法律制度阻力重重;理论上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实际生活却被原有的习惯将其“改造”得面目皆非;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去“主持正义”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在高扬法治旗帜的今天“以法治民”的理念还难以消除。应该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法治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影响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原因。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研究法治文化,以及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素质提高的关系,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素质。
一、正确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前提是要正确地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什么是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本质上看,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所以法治文化不同于人治文化。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法律重在治民,是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文化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法律权利本质上是自由意志的集合,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要求。从辩证角度看,法治国家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意识的高度统一才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民主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条件下,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接受意识、权利的实现意识、权利受侵犯时的保护意识的强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弘扬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于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的重要内容,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
法治文化从文化学角度上又可以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和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型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
2.什么是公民素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公民,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公民是相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成员,臣民与君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因而,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臣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这必然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要么是“刁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公民素质。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笔者认为,公民素质是个综合概念,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民素质中首先要表现出来的是:克服“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
二、深刻认识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的现实意义
1.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与“人治”与“臣民”意识彻底决裂
从历史上看,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西方的法治与公民产生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而这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就是一个平等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其思想文化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窒息了人与人之间协作和交换的思想,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活力,从而形成了过分依赖自然经济而疏离了商品经济社会自由、权利等理念,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相反却生成了“皇权至上”、“重权轻法”等一系列人治思想。时至今日,人治思想的阴影仍然笼照在人们心理,以至出现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和难以破除的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以及“顺民”思想。破解这一难题的良方就在于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西方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形成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是构建法治的基础,没有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没有平等自由的公民,就缺少法治的内在动力和维系法治存在的市民力量。就在于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重在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仰,美国学者伯尔曼曾深刻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构建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同时,提高公民素质,就会培育和促使公民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那么人治文化和臣民观念自然会逐步失去市场。 2.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党的十五大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在法治建设的实现中,出现了只强调依法治国而淡化法治目标的倾向,依法治国被简单地理解为依法治理。按照这种思想,只要我们制定了足够多的法律并且保证法律的实施,就是法治了。其结果是不仅依法治国被简化为依法治理,法治也被曲解为依法治国,法治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与依法治理等同了。严格说来,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治国方式,无论是依法治民还是依法治官,强调的都是法治的工具性;依法治国是个过程和手段,最终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离开了法治目标,依法治国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上述局面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我同法治化的进程。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缺少法治文化,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就必然导致对依法治国的误读和误行。缺少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法治必然难以执行。因为,公民较高的权利和平等意识是良法得以制定和贯彻的直接动力和基本保障,同时,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平等和责任意识才能调动他们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主动性,这有利于防止人治的出现和减少腐败的产生,从而保证良法的顺利实现,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3.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现代化不仅是经济现代化,还包括非经济现代化,而在非经济现代化中法律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影响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对我国法律文化也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建构可以更新法律价值观念。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制定良法的先导,正确执法的保障,严格守法的必须,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校正恶法的准则。法治文化是强化法律和法律理性的重要途径,突破法律悖论,推动法律进步的精神依据,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文化,才能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人的现代化是比较艰难的,所谓“人的现代化”就是公民的培育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因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失“人的现代化”的土壤和条件。缺少“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在愚民思想的土壤上,根本不可能生长出权利之花。鲁迅先生笔下遇事忍让、卑贱、迂腐的阿Q君就是几千年来这一切的缩影。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支撑。中外历史都表明:公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公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美国著名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并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公民本身”。倘若公民本身的公民意识始终处于睡眠状态,那么,即使国家十分强大,其城市市容十分华丽,它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圭皋。
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着力提高公民素质
1.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是与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方针相一致的,并对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治文化;而以人民民主为本质内涵,在党领导下所要倡导的法治文化,正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而法治文化的构建,正是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和先进文化,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体现利益、价值取向等方面是根本一致的。同时,法治文化又将对先进文化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性,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层面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从执政党层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众基础和利益落脚点上是一致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最集中体现在以人为本。在我国民主制度中不仅权利在民,而且主权在民,国家的价值在于服务于和服从于公民权利的需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作为公共权力的出发点和目的。综上所述,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们才能构建符合先进文化的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
2.通过构建法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素质
法治文化不是抽象和悬空存在的,它取决于作为主体人的公民素质的程度,同时又需要内化并体现于公民素质之中,不断提升公民素质。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承载者和实践者。文化支撑和涵养着素质,素质凝结展现着文化。而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状况仍很薄弱,特别是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极度缺乏,人们还习惯于做顺民和良民。因此在构建和培育法治文化时,一定要将提升市民素质放在中心的位置,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时刻牢记公民不是对象而是目的。
3.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具体措施
(1)进行公民启蒙教育
在中国,我们的社会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和公民意识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很淡薄,很模糊,缺少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有些领导口头上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上却缺乏公民意识,以为为老百姓做事是对老百姓的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更有甚者是要当官做老爷。法律思想和公民意识的蒙昧,对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扫除这种蒙昧,改良这些阻碍法治的土壤,就必须对全社会进行法治思想和公民意识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公民观、强化公民素质,使领导干部接受法治思想的洗礼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等方面身体力行。
(2)转变观念
观念引领行为,观念指导行为。转变观念主要是摒弃与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旧观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要求的新观念。在当前的情势下,法治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抛弃“法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念,纠正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自由、平等、正义)。其核心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公民意识的转变主要是纠正“臣民”、“愚民”、“治民”的观念,改变“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其核心是消除“臣民”意识的残余,树立现代公民意识。
(3)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
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战略性的问题,就是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新的领导层的问题。法治本身所强调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领导层的个人智慧和素质。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伟大人物,推进法治也必须具有法治观念的领导层。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党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人,而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更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如果他们缺乏公民意识,也难以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因此,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是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保障。
(4)政府推进和民间自觉是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路径
西方的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法治观念、公民意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自发、自觉形成的。而我国则不同,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失土壤和条件,因而,只能靠政府来变革和推进。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同样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正确积极推进。同时,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培育,需要有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因而,仅仅靠政府行为推动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形成公民的自觉。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最佳途径就是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的双向良性互动。
关键词: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公民素质;建构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60(2007)02-0055-05
在当前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出现了种种问题和阻力,如改革旧的法律制度阻力重重;理论上设计完善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实际生活却被原有的习惯将其“改造”得面目皆非;我们按照现代的法治理念和制度去“主持正义”却给民众带来“秋菊式的困惑”;在高扬法治旗帜的今天“以法治民”的理念还难以消除。应该说,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法治文化和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影响法治化乃至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原因。国学大师钱穆先生曾指出:“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同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深入研究法治文化,以及法治文化建设与公民素质提高的关系,重视法治文化建设,提升公民素质。
一、正确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前提是要正确地把握法治文化和公民素质的内涵和基本要求。
1.什么是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是一个国家或民族对于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从本质上看,法治文化是相对于人治文化而存在的一种进步文化形态,所以法治文化不同于人治文化。人治文化产生于专制政治和自然经济,体现着专制君主的意志,维护的是专制君主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法律重在治民,是治民的“工具”和手段。法治文化产生于民主政治和商品经济。法治的根本精神,就是人民当家作主;法治的根本力量,在于人民的拥护和支持;法治的核心价值,在于民主制度。社会主义的民主,即人民民主,必须保障人民通过选举代表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基本权利。而这种基本权利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前提和政治保障。所以,我们所倡导的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涵,则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是人民民主精神的高度凝炼。以人民民主为内涵的法治文化,在价值观念上,体现主体平等观、诚实信用观和法律至上观;在意识观念上,体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人民民主和法治文化的这种内容和形式关系,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阶级利益和民主特征。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文化。法律权利本质上是自由意志的集合,是现代民主制度的直接要求。从辩证角度看,法治国家中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义务意识的高度统一才是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人民民主权利在法律赋予的条件下,权利主体对于权利的接受意识、权利的实现意识、权利受侵犯时的保护意识的强化是法治文化得以弘扬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关于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的统一的重要内容,正体现了先进文化的价值取向和道德规范。
法治文化从文化学角度上又可以分为显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和隐型结构上的法治文化。显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隐型结构层面的法治文化可分为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从理论上讲任何一种法律文化从内容上或结构上都应当是显型层面上和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协调统一。即有形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与有型结构形态相适应的无形的法律意识形态的协调统一。
2.什么是公民素质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公民,所谓公民就是公共领域和宪政下拥有政治权利的社会成员。公民是相对臣民而言的,臣民是封建君主专制下的社会成员,臣民与君主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剥夺者与被剥夺者的关系,同时也是相互对峙的一种政治关系。因而,传统社会忽视程序规则、重人治轻法治,臣民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这必然造成人们普遍的政治冷漠感和政治参与率极低,这也就是历史上要么是缺乏权利意识的“顺民”,要么是“刁民”,而“公民”阙如的一个原因。公民不仅表明它是某个国家的国民,更重要的是表明它在这个国家里所具有的权利与义务。公民与政府的关系不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平等关系。公民是自尊、自律、自强的独立自由的个体,是伸张权利也担当责任的社会个体。
其次要明确什么是公民素质。素质是指人或事物在某些方面所具有的本来特点和原有基础。笔者认为,公民素质是个综合概念,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道德素质、法律素质等。而在现代文明社会中,公民素质中首先要表现出来的是:克服“臣民”意识的残余,普遍建立人权、公民权和独立人格的意识;破除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树立权力监督和民主意识;摒弃人治观念,树立程序、法治、宪政的意识;以及树立责任意识和纳税人意识。
二、深刻认识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的现实意义
1.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与“人治”与“臣民”意识彻底决裂
从历史上看,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物质基础和思想文化根源。西方的法治与公民产生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发达的社会,而这个商品经济的社会就是一个平等人之间的自由的社会即市民社会。其思想文化来源于启蒙思想家的自由、平等和人权的权利意识;法律至上的法治观念;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律监督观念;以秩序、自由、正义、民主和效益为目的的法的价值观念等等。而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严重窒息了人与人之间协作和交换的思想,扼杀了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内在活力,从而形成了过分依赖自然经济而疏离了商品经济社会自由、权利等理念,使得中国社会严重缺乏商品社会所具备的那种民主政治传统,相反却生成了“皇权至上”、“重权轻法”等一系列人治思想。时至今日,人治思想的阴影仍然笼照在人们心理,以至出现轻视法、不信任法,甚至畏法的现象和难以破除的权力崇拜和“官本位”意识,以及“顺民”思想。破解这一难题的良方就在于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西方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形成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民社会是构建法治的基础,没有市民社会的独立存在,没有平等自由的公民,就缺少法治的内在动力和维系法治存在的市民力量。就在于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观念层面的法治文化重在对法治的内心确认、崇尚和信仰,美国学者伯尔曼曾深刻地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人的意念,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构建法治文化在全社会形成信仰法、崇尚法和尊重权利的法治精神和良法主治的文化,同时,提高公民素质,就会培育和促使公民形成普遍的自由、平等、公平、民主和权利至上的观念,那么人治文化和臣民观念自然会逐步失去市场。 2.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党的十五大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但在法治建设的实现中,出现了只强调依法治国而淡化法治目标的倾向,依法治国被简单地理解为依法治理。按照这种思想,只要我们制定了足够多的法律并且保证法律的实施,就是法治了。其结果是不仅依法治国被简化为依法治理,法治也被曲解为依法治国,法治在某种程度上也就与依法治理等同了。严格说来,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治国方式,无论是依法治民还是依法治官,强调的都是法治的工具性;依法治国是个过程和手段,最终是要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离开了法治目标,依法治国的先进性就无从谈起。上述局面的出现,严重地影响了我同法治化的进程。而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法治文化与公民素质的缺失是一个重要原因。缺少法治文化,缺乏正确的法治观就必然导致对依法治国的误读和误行。缺少公民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责任意识,法治必然难以执行。因为,公民较高的权利和平等意识是良法得以制定和贯彻的直接动力和基本保障,同时,公民具有较高的权利、平等和责任意识才能调动他们监督国家权力行使的主动性,这有利于防止人治的出现和减少腐败的产生,从而保证良法的顺利实现,加快法治化的步伐。
3.只有构建法治文化与提高公民素质才能加快现代化的步伐
现代化不仅是经济现代化,还包括非经济现代化,而在非经济现代化中法律现代化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与之相适应,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和规则来维系,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影响我们生活的各方面,对我国法律文化也产生深刻而全面的影响。适应市场经济需要重构一种法律主治的新文化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建构可以更新法律价值观念。良好的法律价值观念是制定良法的先导,正确执法的保障,严格守法的必须,防止法律失效的屏障,校正恶法的准则。法治文化是强化法律和法律理性的重要途径,突破法律悖论,推动法律进步的精神依据,只有具备良好的法治文化,才能实现全面的现代化。
在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人的现代化是比较艰难的,所谓“人的现代化”就是公民的培育和公民素质的提高。因为中国数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失“人的现代化”的土壤和条件。缺少“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在愚民思想的土壤上,根本不可能生长出权利之花。鲁迅先生笔下遇事忍让、卑贱、迂腐的阿Q君就是几千年来这一切的缩影。公民意识的缺失是制约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呼唤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就越来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不容忽视的课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社会、民主政治的真正落实和完善都离不开公民的素养程度和全社会现代化文明程度的支撑。中外历史都表明:公民普遍具有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只有当广大公民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素质,我们才能真正走向现代社会。美国著名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说过:“一个国家的前途并不取决于它的国库之殷实,不取决于它的城堡之坚固,也不取决于公共设施之华丽,而在于公民本身”。倘若公民本身的公民意识始终处于睡眠状态,那么,即使国家十分强大,其城市市容十分华丽,它也不符合现代国家的圭皋。
三、努力构建法治文化,着力提高公民素质
1.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应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科学发展是与党的领导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方针相一致的,并对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法治文化;而以人民民主为本质内涵,在党领导下所要倡导的法治文化,正是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所需要的先进文化,而法治文化的构建,正是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和重要内容,法治文化和先进文化,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体现利益、价值取向等方面是根本一致的。同时,法治文化又将对先进文化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法律所体现的阶级性,正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国家层面集中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们党从执政党层面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二者在群众基础和利益落脚点上是一致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最集中体现在以人为本。在我国民主制度中不仅权利在民,而且主权在民,国家的价值在于服务于和服从于公民权利的需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权利作为公共权力的出发点和目的。综上所述,只有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们才能构建符合先进文化的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
2.通过构建法治文化,不断提高公民素质
法治文化不是抽象和悬空存在的,它取决于作为主体人的公民素质的程度,同时又需要内化并体现于公民素质之中,不断提升公民素质。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文化的承载者和实践者。文化支撑和涵养着素质,素质凝结展现着文化。而我国公民素质的整体状况仍很薄弱,特别是权利意识和平等意识极度缺乏,人们还习惯于做顺民和良民。因此在构建和培育法治文化时,一定要将提升市民素质放在中心的位置,将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我们要时刻牢记公民不是对象而是目的。
3.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具体措施
(1)进行公民启蒙教育
在中国,我们的社会广泛存在着一种法律和公民意识的思想蒙昧,一种阻碍法律起作用的土壤。尤其是一些领导者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很淡薄,很模糊,缺少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公民权利的自觉性,更严重的是,有些领导者号召别人守法,却不以法律为准绳来约束自己的言行。有些领导口头上强调“以人为本”,实际上却缺乏公民意识,以为为老百姓做事是对老百姓的恩赐,并期望老百姓感恩戴德,更有甚者是要当官做老爷。法律思想和公民意识的蒙昧,对法治和政治文明的负面影响是不容低估的,而要扫除这种蒙昧,改良这些阻碍法治的土壤,就必须对全社会进行法治思想和公民意识启蒙,使广大人民养成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习惯,树立正确的公民观、强化公民素质,使领导干部接受法治思想的洗礼并在奉公守法、依法办事等方面身体力行。
(2)转变观念
观念引领行为,观念指导行为。转变观念主要是摒弃与改变各种传统的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的旧观念,树立符合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社会主义公民意识要求的新观念。在当前的情势下,法治观念的转变主要是抛弃“法仅仅是阶级斗争的工具”的观念,纠正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改变重政策轻法律的观念,树立法的基本价值观(自由、平等、正义)。其核心是摒弃人治思想,确立法治观念。公民意识的转变主要是纠正“臣民”、“愚民”、“治民”的观念,改变“重官轻民”、重国家轻个人的观念,其核心是消除“臣民”意识的残余,树立现代公民意识。
(3)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
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就是一个以法治文化代替人治文化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个战略性的问题,就是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法治观念的新的领导层的问题。法治本身所强调的是一套民主、公正、自由的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法律制度。而不是领导层的个人智慧和素质。但法治社会也需要伟大人物,推进法治也必须具有法治观念的领导层。特别像中国这样有几千年封建专制和人治传统的国家里,如果党的领导干部缺乏应有的法律素质,是很难摆脱人治社会的传统影响,真正做到依法治国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需要具备现代公民意识的人,而树立公民意识,不仅仅是普通人的事,更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各级领导的责任和义务。如果他们在观念中没有公民意识,就必然会滋生出“为民作主”、“为民造福”之类的观念。如果他们缺乏公民意识,也难以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因此,建设具有法治精神和公民意识的领导层,是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保障。
(4)政府推进和民间自觉是构建法治文化和提高公民素质的基本路径
西方的商品经济、市民社会、法治观念、公民意识是伴随着社会发展而自发、自觉形成的。而我国则不同,由于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缺失土壤和条件,因而,只能靠政府来变革和推进。如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人治到法治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同样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也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正确积极推进。同时,法治文化的培养和公民素质的培育,需要有一个精心培育、耐心积累和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持续过程。因而,仅仅靠政府行为推动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形成公民的自觉。构建法治文化,提高公民素质的最佳途径就是政府推进与民间自觉的双向良性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