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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广西阳朔县院一直以来都把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公诉队伍建设的核心,以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公诉队伍建设。该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推动公诉队伍的整体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关键词: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公诉质量
广西阳朔县院一直以来都把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公诉队伍建设的核心,以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公诉队伍建设。该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推动公诉队伍的整体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阳朔县院在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是:
一、加强办案一线公诉人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均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的特点,那么如果公诉人应有的职业待遇得不到体现和保障,必然会影响公诉队伍稳定,从而影响公诉人出庭能力的建设。但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又决定了公诉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只有公诉队伍结构稳定、人员组成合理,才能更好地积淀公诉知识、传承公诉经验,促进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高和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阳朔县院在公诉队伍的人员配备、激励措施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在人員配备上,阳朔县院一直都保证在编制数量和检察官职数上向公诉部门倾斜编,并选拔优秀人才配备到公诉岗位上,努力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相对稳定。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阳朔县院注重向公诉骨干倾斜,加大了优秀青年干部选拔任用、优先解决了优秀公诉人才的职级晋升等问题,提升了干警从事公诉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出庭水平
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对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具有战略性的意义,阳朔县院采取了业务学习和培训、业务竞赛等多种方式,以促进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
该院注重业务培训的针对性,注重知识型教育与经验型教育相结合,以提升公诉理论对实务工作的指导。每名新到公诉工作的同志,都会收到一张书单,上面会有推荐阅读的公诉理论著作目录,而这些著作在图书馆内都可以借阅;每名新到公诉工作的同志,还都会在资深的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办理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以此加快公诉人的成长。
注重业务竞赛的实效性,以竞赛促提高。坚持以优秀公诉人评选为主导,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公诉人演讲、辩论和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知识技能竞赛,保从手头、笔头、口头实现对公诉干部全方位、全员性锻炼,实现以赛代训,推动出庭能力建设。2013年以来阳朔县院的多名公诉人桂林市、自治区、全国组织的各项业务竞赛中先后多次获奖,获奖的级别和人数在桂林市都名列前茅。
三、加强以案代练提升实战水平
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有力的指控犯罪,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提升公诉出庭能力,还是应当回归到办案当中,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公诉人出庭能力的内容既包括庭上指控犯罪的能力,也包括庭前案件审查判断的能力。
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要求,阳朔县院建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发现、调查、排除机制,保证了从源头上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有效的防范了错案风险,从而也提升了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能力。严格把握案件的起诉标准,在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注重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标准最大的区别就是增加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通过正向思维进行审查判断,而排除合理怀疑则是从逆向上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问题。这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细心、耐心,而且还需要保持一颗好奇心,公诉人不仅要对全案证据都了然于胸,对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而且要对案件的证据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具有一颗好奇心,只有这样才能从案件中发现问题,然后才会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补证,从而解决问题。
庭前准备是基础,庭上指控见功夫。做好出庭指控犯罪的工作,需要具有以下两项素质,一是良好的心理素质,因此,自信心的培养尤为重要,而自信心源于平时专业知识的储备和一次次庭审的积累下来的经验以及领导、同事的信任。二是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敏锐的临场应变能力,庭上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更关乎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公诉人的法学功底有多深厚、业务技能有多高、社会经验有多少都会在公诉席上一览无遗。针对以上两项素质的培养,阳朔县院一是通过之前提到的组织论辩赛、朗诵比赛以及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项业务竞赛的方式对公诉人进行锻炼;二就是通过定期的出庭观摩,分管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定期的对各公诉人的出庭活动进行观摩评议,在实战中发现公诉人在出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对存在对问题进行通报,倒逼公诉人提高自身的能力,此外,对做的好对方面也提出表扬,号召大家相互学习和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加强内设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
控告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案管中心、监所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构成一套内部防控网络,在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通过这一内部网络将各个部门获取的关于非法证据的信息汇集到公诉环节,以保证审查起诉的公诉人能够及时发现非法收集证据的线索。
建立公诉人与律师的交流机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和强化会见权利,这也就为辩护律师及时掌握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创造了条件。因此,该院县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借助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机会,主动与律师交流,从中发现线索。
建立非法证据调查机制。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就是非法证据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在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线索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汇报,之后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和所选择的不同调查路径采取询问被害人、知情人,调取相关书面资料和视听资料、直接询问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人等相应的方法对线索进行调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经调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所收集,应当直接认定并予排除。对是否属于应当依法排除存有争议的,可先要求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然后依其必要听取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或者被害人的意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承办人可以直接决定采信该证据。如果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予依法排除。如阳朔县院办理的李明举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明举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其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作。阳朔县院随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迅速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随后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被告人当庭也表示对该判决认罪伏法,不提出上诉。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长期影响下,很多公诉人陷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但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也就对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辩护人尤其是自侦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策略由辩实体转向辩程序,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具有更强的程序意识。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就要求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王晋晋,胜利,文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N].郑州日报.2010-01-19(006).
[2]龙宗智.论我国的公诉制度[J].人民检察,2010(19).
关键词: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公诉质量
广西阳朔县院一直以来都把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作为公诉队伍建设的核心,以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带动整个公诉队伍建设。该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以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推动公诉队伍的整体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阳朔县院在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方面的经验做法是:
一、加强办案一线公诉人队伍建设
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均存在着人员少、任务重、责任大、风险高的特点,那么如果公诉人应有的职业待遇得不到体现和保障,必然会影响公诉队伍稳定,从而影响公诉人出庭能力的建设。但公诉工作的专业化特征和实践性特点,又决定了公诉人才的培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而只有公诉队伍结构稳定、人员组成合理,才能更好地积淀公诉知识、传承公诉经验,促进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高和公诉工作的长远发展,因此,阳朔县院在公诉队伍的人员配备、激励措施等方面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
在人員配备上,阳朔县院一直都保证在编制数量和检察官职数上向公诉部门倾斜编,并选拔优秀人才配备到公诉岗位上,努力保持公诉业务骨干相对稳定。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方面,阳朔县院注重向公诉骨干倾斜,加大了优秀青年干部选拔任用、优先解决了优秀公诉人才的职级晋升等问题,提升了干警从事公诉工作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出庭水平
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对提高公诉队伍整体素质具有战略性的意义,阳朔县院采取了业务学习和培训、业务竞赛等多种方式,以促进公诉人出庭能力的提升。
该院注重业务培训的针对性,注重知识型教育与经验型教育相结合,以提升公诉理论对实务工作的指导。每名新到公诉工作的同志,都会收到一张书单,上面会有推荐阅读的公诉理论著作目录,而这些著作在图书馆内都可以借阅;每名新到公诉工作的同志,还都会在资深的主诉检察官的指导下办理一件疑难复杂的案件,以此加快公诉人的成长。
注重业务竞赛的实效性,以竞赛促提高。坚持以优秀公诉人评选为主导,定期在全院范围内开展公诉人演讲、辩论和法律文书写作等业务知识技能竞赛,保从手头、笔头、口头实现对公诉干部全方位、全员性锻炼,实现以赛代训,推动出庭能力建设。2013年以来阳朔县院的多名公诉人桂林市、自治区、全国组织的各项业务竞赛中先后多次获奖,获奖的级别和人数在桂林市都名列前茅。
三、加强以案代练提升实战水平
公诉人出庭能力建设的目的归根到底就是为了确保案件质量,有力的指控犯罪,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提高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因此,提升公诉出庭能力,还是应当回归到办案当中,并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公诉人出庭能力的内容既包括庭上指控犯罪的能力,也包括庭前案件审查判断的能力。
针对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要求,阳朔县院建立和完善了非法证据发现、调查、排除机制,保证了从源头上提高案件的证据质量,有效的防范了错案风险,从而也提升了公诉人审查证据的能力。严格把握案件的起诉标准,在确保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注重排除合理怀疑的审查。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与96年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查起诉的标准最大的区别就是增加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证据确实充分”主要是指通过正向思维进行审查判断,而排除合理怀疑则是从逆向上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问题。这需要公诉人在审查案件时不仅要细心、耐心,而且还需要保持一颗好奇心,公诉人不仅要对全案证据都了然于胸,对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也有一个准确的把握,而且要对案件的证据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具有一颗好奇心,只有这样才能从案件中发现问题,然后才会就发现的问题进行补证,从而解决问题。
庭前准备是基础,庭上指控见功夫。做好出庭指控犯罪的工作,需要具有以下两项素质,一是良好的心理素质,因此,自信心的培养尤为重要,而自信心源于平时专业知识的储备和一次次庭审的积累下来的经验以及领导、同事的信任。二是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敏锐的临场应变能力,庭上的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关乎检察机关的形象,更关乎社会大众对法律权威的尊重。公诉人的法学功底有多深厚、业务技能有多高、社会经验有多少都会在公诉席上一览无遗。针对以上两项素质的培养,阳朔县院一是通过之前提到的组织论辩赛、朗诵比赛以及参加上级院组织的各项业务竞赛的方式对公诉人进行锻炼;二就是通过定期的出庭观摩,分管副检察长、公诉科长定期的对各公诉人的出庭活动进行观摩评议,在实战中发现公诉人在出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部门会议对存在对问题进行通报,倒逼公诉人提高自身的能力,此外,对做的好对方面也提出表扬,号召大家相互学习和借鉴,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加强内设机构的信息对接机制
控告检察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案管中心、监所检察部门与公诉部门构成一套内部防控网络,在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以后,通过这一内部网络将各个部门获取的关于非法证据的信息汇集到公诉环节,以保证审查起诉的公诉人能够及时发现非法收集证据的线索。
建立公诉人与律师的交流机制。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在侦查阶段确立律师的辩护人地位和强化会见权利,这也就为辩护律师及时掌握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信息创造了条件。因此,该院县院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借助律师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机会,主动与律师交流,从中发现线索。
建立非法证据调查机制。明确规定案件承办人就是非法证据调查的第一责任人,承办案件的公诉人在发现侦查机关存在非法获取证据线索后,应立即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汇报,之后根据线索的不同特点和所选择的不同调查路径采取询问被害人、知情人,调取相关书面资料和视听资料、直接询问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人等相应的方法对线索进行调查。建立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经调查,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系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所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系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所收集,应当直接认定并予排除。对是否属于应当依法排除存有争议的,可先要求侦查人员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然后依其必要听取辩护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或者被害人的意见,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承办人可以直接决定采信该证据。如果仍然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应予依法排除。如阳朔县院办理的李明举盗窃一案,犯罪嫌疑人李明举在审查起诉阶段辩解其原来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均系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作。阳朔县院随即启动非法证据调查、排除机制,迅速调取了相关证据证实其辩解不能成立,随后依法对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也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被告人当庭也表示对该判决认罪伏法,不提出上诉。
在“侦查中心主义”的长期影响下,很多公诉人陷入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误区。但中国共产党十八大四中全会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的转变,也就对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辩护人尤其是自侦案件中辩护人的辩护策略由辩实体转向辩程序,这也就要求我们的公诉人具有更强的程序意识。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对于证据的合法性审查,就要求对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收集证据的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形式的合法性等多个方面进行审查。
参考文献:
[1]王晋晋,胜利,文杰.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N].郑州日报.2010-01-19(006).
[2]龙宗智.论我国的公诉制度[J].人民检察,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