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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共在民主革命时期的几部党章及其修正章程中关于党员和组织的相关规定,逐步完善了党内选举制度,陆续提出选举权、被选举权、民主集中制等重要概念,并初步建立了基层选举的一整套制度。
[关键词]党章;选举;党内民主
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生了一部党纲、三部正式党章和三部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极其重要的一次、也是最成功的一次代表大会,它总结了党成立20多年的历史经验,形成了一部比较成熟的党章,对党内各项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因此本文将“七大”党章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标志,回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确立的历史,从中获取有益的历史经验和启迪。
一、“六大”以前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若干规定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党的第一部纲领。“一大”通过的纲领具有党章的性质和作用,因此通常把它称作党纲。在这部党纲中,没有直接出现“选举”二字,领导机构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首先是“设”,党纲第七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怎样设置、由谁设置都没有进行规定,可以肯定设置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和选举是完全不同的方式。其次是“选”,党纲第七条规定,地方委员会“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选择的对象明确了,但形式和方法没有明确,无论怎样选,它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领导机构产生形式,可以看作是党内民主选举的一种雏形。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共的第一部正式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最终完成。该章程专门列出“组织”一章,对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1、公推,这种方式适合于基层党组织,该章程第四条规定“凡有党员三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2、推举,这种方式适用于中层党组织,包括地方执行委员会和区执行委员会,章程第五、第六条规定“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区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3、选举,这种方式适合中央执行委员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4、互推,这是各级执行委员会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各委员会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
公推、推举、互推虽然也属于党内民主的某种形式,但与选举相比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很难保证组织成员意志的真正体现。选举概念的提出是本章程关于党内民主规定的一大进步,但是它仅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中起作用,且没有明确选举的方式方法,也没有相关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后,由于革命形势瞬息万变,中共分别在1923年“三大”、1926年“四大”和192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三次修正,以满足革命需要。修正章程明确了党的组织原则,增加了关于党内民主的规定,特别是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提出“选举权”这一概念。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二条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这一规定从侧面反映了正式党员不但有选举权,还有被选举权。这是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权利的肯定,是党内民主的一大进步。
(二)确立了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三次修正章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六十七条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党的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成为党内民主的基本精神。
(三)确立选举为党的执行机关的产生原则。第三次修正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各级党组织中只有基层支部的书记仍由公推产生,其他更高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必须采取选举的形式。
“二大”党章中的公推、推举、互推在3次修正中逐渐被取消,广泛采用更加公正有效的选举形式,这是中共成立几年来在大革命的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识到党内民主重要性的结果。即便经过这3次修正,党的领导机构也并非完全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中起实际指挥作用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常委会仍然是互推产生,这表明选举方式在一些关键领域还不起作用。
二、“六大”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由于国民党实行白色恐怖,中共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国内紧张的局势不适合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1928年7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该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历史上第二部正式党章。该章程是在总结大革命失败教训、清算党内领导错误,特别是“家长制”作风的背景下形成的,党内选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将选举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该章程第七条规定“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这是党内民主观念上的重大进步。党部作为领导机构,只有通过全体成员行使权利产生,才符合党内民主的内涵;只有通过选举的方式,才能最好地保证全体成员平等地行使权利。
(二)将选举的形式扩大到基层。该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支部选举三人或五人组织干事会”、“支部干事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委的“常务委员会由区委员会自身委员中选举之”。党支部和区委已经完全采用选举的方式,这使得基层党员的选举权得到了实现。
(三)关注“选举率”的合理调整问题。该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即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合理规定选举率,才能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党员能够平等的表达意愿,也才能够保证全国大会的决定能够代表整个党的意志。
“六大”党章是在党内很多富有斗争经验的领导人无法到会的情况下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国内革命实践。该章程还明显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全国大会的代表……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共过多地受到共产国际的控制,削弱了党内民主的地位和党内选举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影响了党的独立自主。
三、“七大”党章确立了党内选举制度
早在193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就通过了召开党的“七大”的决议,但由于长期紧张的战争环境,一直没有付诸行动。直到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
“六大”通过的党章至此已经使用了17年,在这17年里,国内国际、党内党外的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苏美抗衡局面正在形成;中共的根据地和武装力量大大发展,国共两党军事实力差距日益减小。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确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领导核心,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这个背景下,“七大”制定了一部新的党章,该党章当中关于党内选举制度的规定代表了党在那个时代对党内民主的认识的高度,和前几部党章相比有了质的进步,主要表现为:
(一)明确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的权利。“七大”以前的党章从来没有设专条保障党员的权利,也没有在其他条款直接表述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章程第三条专门列出党员权利,其中规定党员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一来,党员的选举权就成了党章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选举制度才有权利基础。
(二)将党内选举制度化。首先是提出了“选举制”的概念,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和原来“由选举产生”相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选举从一种民主行为上升为包含选举行为在内的一套民主制度。其次是强调了正常情况下选举是必须采用的方式,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而公推、互推、推举等方式在这部党章中已经完全消失,党的各级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领导人一概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提出了党内选举的具体方法。虽然从第一部正式党章就提出了选举,但具体采用什么方法却一直没有规定。该章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无记名投票是当今民主选举普遍采用的方法,它有助于选举人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是党内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然而,“七大”党章有两处关于选举的“例外规定”值得注意。一是要求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同时又允许表决,举手表决就成了经常采用的方式。二是“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由上级组织指定之”,上级往往就能以没有选举条件为由直接指定了。当一个制度允许有例外时,正常的规则也就不再被遵守,这也是“七大”党章的历史局限性。
四、党内选举制度确立过程的历史启示
(一)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1927年的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组织上、思想上都还很幼稚,各方面制度都在探索阶段。“一大”党纲中关于党的性质、宗旨、根本任务这些问题都缺乏成熟的认识,对于党内选举制度就更无暇考虑。由于党内民主不健全造成的惨痛教训迫使共产党人健全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选举制度经过二十几年才逐步确立,它在实践中还常常被践踏,甚至在之后的历史中还出现了曲折和倒退。今天我们在强调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紧迫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长期性,必须根据我国政治环境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党内选举制度必须体现历史的进步性。对一个制度的评价必须将其放在具体历史条件下,才能正确判断它的进步和不足。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内民主程度很低,选举制度很不完善,但依然表现出一个进步的过程,取得了重要成果。新中国成立62年了,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理应表现为质的飞跃。今天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的条件也大大高于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对党内选举制度要提出更高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取得明显的进步,这才能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1-60
[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33-342
[3]叶笃初.中国共产党党章史略[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25-129
[4]方夕旺.江晓峰.从党章的变迁看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历史演变[J].传承.2008.3:8-9
责任编辑/文 武
[关键词]党章;选举;党内民主
党章是一个政党为保证全党在政治、思想上的一致和组织、行动上的统一所制定的章程。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时期共产生了一部党纲、三部正式党章和三部修正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在民主革命时期极其重要的一次、也是最成功的一次代表大会,它总结了党成立20多年的历史经验,形成了一部比较成熟的党章,对党内各项制度作了系统的规定。因此本文将“七大”党章作为党内民主发展的一个阶段性标志,回溯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内选举制度确立的历史,从中获取有益的历史经验和启迪。
一、“六大”以前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若干规定
1921年7月中国共产党在上海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产生了党的第一部纲领。“一大”通过的纲领具有党章的性质和作用,因此通常把它称作党纲。在这部党纲中,没有直接出现“选举”二字,领导机构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首先是“设”,党纲第七条规定“凡是党员不超过十人的地方委员会,应设书记一人”,怎样设置、由谁设置都没有进行规定,可以肯定设置应该是自上而下的,和选举是完全不同的方式。其次是“选”,党纲第七条规定,地方委员会“超过三十人的,应由委员会的成员中选出一个执行委员会”,选择的对象明确了,但形式和方法没有明确,无论怎样选,它应该是一种自下而上的领导机构产生形式,可以看作是党内民主选举的一种雏形。
1922年7月中共“二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是中共的第一部正式党章,标志着党的创建工作最终完成。该章程专门列出“组织”一章,对党的各级组织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产生作了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1、公推,这种方式适合于基层党组织,该章程第四条规定“凡有党员三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组,每组公推一人为组长”。2、推举,这种方式适用于中层党组织,包括地方执行委员会和区执行委员会,章程第五、第六条规定“地方召集全体党员大会……推举三人组织该地方执行委员会”、“区代表会……推举五人组织该区执行委员会”。3、选举,这种方式适合中央执行委员会,章程第七条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五人组织之”。4、互推,这是各级执行委员会领导人的产生方式“各委员会互推委员长一人总理党务及会计”。
公推、推举、互推虽然也属于党内民主的某种形式,但与选举相比具有更大的随意性,很难保证组织成员意志的真正体现。选举概念的提出是本章程关于党内民主规定的一大进步,但是它仅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的产生中起作用,且没有明确选举的方式方法,也没有相关制度保证。
《中国共产党章程》产生后,由于革命形势瞬息万变,中共分别在1923年“三大”、1926年“四大”和192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对其进行了三次修正,以满足革命需要。修正章程明确了党的组织原则,增加了关于党内民主的规定,特别是认识到选举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
(一)明确提出“选举权”这一概念。第一次修正章程第二条规定“候补党员只能参加小组会议,只有发言权与选举权”,这一规定从侧面反映了正式党员不但有选举权,还有被选举权。这是对党员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最基本权利的肯定,是党内民主的一大进步。
(二)确立了党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三次修正章程第十二、十三条规定“党部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第六十七条规定“党的一切决议取决于多数,少数绝对服从多数”。从此,民主集中制成为党的组织原则,少数服从多数成为党内民主的基本精神。
(三)确立选举为党的执行机关的产生原则。第三次修正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党部之执行机关概以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上级机关批准为原则”、“全体党员大会及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各级委员会”,各级党组织中只有基层支部的书记仍由公推产生,其他更高级党组织负责人的产生必须采取选举的形式。
“二大”党章中的公推、推举、互推在3次修正中逐渐被取消,广泛采用更加公正有效的选举形式,这是中共成立几年来在大革命的斗争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认识到党内民主重要性的结果。即便经过这3次修正,党的领导机构也并非完全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特别是在日常工作中起实际指挥作用的中央常务委员会和各级常委会仍然是互推产生,这表明选举方式在一些关键领域还不起作用。
二、“六大”党章对党内选举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1927年国共第一次合作破裂,由于国民党实行白色恐怖,中共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国内紧张的局势不适合召开全国代表大会。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1928年7月中共“六大”在莫斯科召开,该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共历史上第二部正式党章。该章程是在总结大革命失败教训、清算党内领导错误,特别是“家长制”作风的背景下形成的,党内选举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
(一)将选举作为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该章程第七条规定“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原则如下: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这是党内民主观念上的重大进步。党部作为领导机构,只有通过全体成员行使权利产生,才符合党内民主的内涵;只有通过选举的方式,才能最好地保证全体成员平等地行使权利。
(二)将选举的形式扩大到基层。该章程第十九条规定“支部选举三人或五人组织干事会”、“支部干事会选举支部书记一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区委的“常务委员会由区委员会自身委员中选举之”。党支部和区委已经完全采用选举的方式,这使得基层党员的选举权得到了实现。
(三)关注“选举率”的合理调整问题。该章程第三十二条规定“全国会议的成份及选举率(即每若干人选举一代表)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合理规定选举率,才能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党员能够平等的表达意愿,也才能够保证全国大会的决定能够代表整个党的意志。
“六大”党章是在党内很多富有斗争经验的领导人无法到会的情况下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国内革命实践。该章程还明显受到共产国际的影响,比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全国大会的临时大会之召集,必须经过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之批准”;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全国大会的代表……得共产国际委员会之同意,则代表可由省委员会派遣之”。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中共过多地受到共产国际的控制,削弱了党内民主的地位和党内选举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也影响了党的独立自主。
三、“七大”党章确立了党内选举制度
早在1937年,中央政治局会议就通过了召开党的“七大”的决议,但由于长期紧张的战争环境,一直没有付诸行动。直到1945年4月,在抗日战争即将取得胜利的前夕,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
“六大”通过的党章至此已经使用了17年,在这17年里,国内国际、党内党外的环境都已经发生了大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结束,苏美抗衡局面正在形成;中共的根据地和武装力量大大发展,国共两党军事实力差距日益减小。中国共产党经过长期革命斗争,确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领导核心,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这个背景下,“七大”制定了一部新的党章,该党章当中关于党内选举制度的规定代表了党在那个时代对党内民主的认识的高度,和前几部党章相比有了质的进步,主要表现为:
(一)明确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的权利。“七大”以前的党章从来没有设专条保障党员的权利,也没有在其他条款直接表述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章程第三条专门列出党员权利,其中规定党员有“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样一来,党员的选举权就成了党章赋予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选举制度才有权利基础。
(二)将党内选举制度化。首先是提出了“选举制”的概念,第十四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和原来“由选举产生”相比,虽然只是一字之差,选举从一种民主行为上升为包含选举行为在内的一套民主制度。其次是强调了正常情况下选举是必须采用的方式,第十八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而公推、互推、推举等方式在这部党章中已经完全消失,党的各级权力机关、执行机关和领导人一概采用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提出了党内选举的具体方法。虽然从第一部正式党章就提出了选举,但具体采用什么方法却一直没有规定。该章程第十九条规定“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无记名投票是当今民主选举普遍采用的方法,它有助于选举人真正表达出自己的意愿,是党内选举制度的重大突破。
然而,“七大”党章有两处关于选举的“例外规定”值得注意。一是要求必须采取无记名投票,同时又允许表决,举手表决就成了经常采用的方式。二是“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由上级组织指定之”,上级往往就能以没有选举条件为由直接指定了。当一个制度允许有例外时,正常的规则也就不再被遵守,这也是“七大”党章的历史局限性。
四、党内选举制度确立过程的历史启示
(一)党内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过程。1927年的中国共产党刚刚成立,组织上、思想上都还很幼稚,各方面制度都在探索阶段。“一大”党纲中关于党的性质、宗旨、根本任务这些问题都缺乏成熟的认识,对于党内选举制度就更无暇考虑。由于党内民主不健全造成的惨痛教训迫使共产党人健全选举制度、完善党内民主,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党内选举制度经过二十几年才逐步确立,它在实践中还常常被践踏,甚至在之后的历史中还出现了曲折和倒退。今天我们在强调党内选举制度建设紧迫性的同时不能忽视它的长期性,必须根据我国政治环境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党内选举制度必须体现历史的进步性。对一个制度的评价必须将其放在具体历史条件下,才能正确判断它的进步和不足。在革命战争年代,党内民主程度很低,选举制度很不完善,但依然表现出一个进步的过程,取得了重要成果。新中国成立62年了,中国共产党积累了丰富的执政经验,党内民主的理论和实践理应表现为质的飞跃。今天中国社会稳定,经济快速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的条件也大大高于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对党内选举制度要提出更高的要求,采取切实的措施,取得明显的进步,这才能符合历史进步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2007:1-60
[2]中国共产党第二次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333-342
[3]叶笃初.中国共产党党章史略[M].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91:25-129
[4]方夕旺.江晓峰.从党章的变迁看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历史演变[J].传承.2008.3:8-9
责任编辑/文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