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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基本政治权利。这些都为我们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提供了现实依据和制度基础。笔者认为,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大监督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一、人大监督是职权监督,应把履行宪法监督的职责放在首要位置
人大监督的内容,一个是工作监督,一个是法律监督。在这两方面的监督中,应突出法律监督,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上来。在法律监督中特别应将宪法监督放在首要和突出的位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一方面,存在着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宪这种最严重的违法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很不相适应。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抓紧研究宪法监督实施的机制。"在这方面,人大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时,将"监督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为首要职权确定下。因此,各级人大应率先在监督宪法的实施方面实现突破,将宪法监督旗帜鲜明地提出来,摆在人大监督的首要位置,并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
二、人大监督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既有监督,又有指导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职权之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在本级国家机关中具有最高效力,它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笼统称"监督"难以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难以体现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足鼎立,互相制衡,处于并列地位,一些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非由立法机关产生,也不向立法机关负责,甚至有的国家的行政首脑可以解散立法机关。而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处于从属地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特点,是"监督"一词很难反映出来的。基于上述原因,"人大监督"实为督导,这样才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点,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人大监督应是全程的
关于人大监督的期间,现在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事后监督论"和"事后监督为主论。"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人大监督应该是全程的,即从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开始时起,到执法行为的效力终止时止。这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是完全的权力,未作时间上的限制,只要依法进行,什么时间都可以监督。"事后监督论"不自觉地将人大降到了类似于审判机关的"三审法院"位置上,将人大监督局限在纠正错案的范围内。事实上,人大的监督既包括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又包括支持和保护合法行为,其最终目的不是纠正几件错案,而是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再者,事中监督比事后监督更容易,预防比纠错更重要。有许多执法行为,如不提前监督,就无法挽回或者很难挽回损失,事后监督将失去意义。如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严重污染案件、重大工程建设等,一旦付诸实施,就不可逆转,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不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使执法者陷入泥潭。加强事中监督,于国于民于执法者都有利。因此,人大的监督要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所以,应该从"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和"不告不理"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依法积极地进行全程监督和主动监督。当前,特别应在加强事中监督上做文章,尽快增强监督实效。
四、人大监督机制和监督方式要创新
关于人大监督的方式,法律做了一些规定,各地人大也在实践中进行了创新,较好地适应了监督工作的需要。但是应当承认,目前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实效还不够明显,有些方面监督还不到位。甚至在某些地方,人大监督的力度还不如舆论监督的力度大。因此,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在监督方式和机制方面实现突破。 一是推行重要议题三审制。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代表素质、会期短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审议工作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对落实人大的审议意见,缺乏有力的监督检查,致使一些审议意见,如治理环境污染、防止乱建工程等长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大的权威。为此,应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对重要议题要实行"三审制",即第一次审议后,对有关机关的整改情况安排第二次审议,经第二次审议,发现整改实效不明显的,安排第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认为仍无明显效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直到罢免行政职务,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推行人大常委会月会制度和每月法律学习制度,主要目的是研究工作,提高素质,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要求。 三是健全申诉控告检举受理机制。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向人大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人大在这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现有的受理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亟待创新。笔者建议,将现在的人大信访机构独立出来,改为"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中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不再涉及这项工作。申工委应健全案件督察制度。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得到及时合法处理。之所以将人大信访机构改称"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是因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在规定公民的权力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均使用"申诉、控告、检举",且人大的工作性质与党委、政府的工作性质不同,人大主要是受理公民关于法律问题的申诉和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使用"信访"一词,概念模糊,既与宪法、法律表述不相一致,又容易与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混淆。使用"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既准确界定了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范围,又能够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一、人大监督是职权监督,应把履行宪法监督的职责放在首要位置
人大监督的内容,一个是工作监督,一个是法律监督。在这两方面的监督中,应突出法律监督,特别是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实施,应将工作重点转移到对法律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上来。在法律监督中特别应将宪法监督放在首要和突出的位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一方面,存在着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行为,另一方面,对违宪这种最严重的违法却没有相应的司法追究机制和有效的宪法监督机制,这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很不相适应。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宪法实施二十周年大会上指出:"抓紧研究宪法监督实施的机制。"在这方面,人大负有极其重要的责任。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在规定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职权时,将"监督宪法的实施",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作为首要职权确定下。因此,各级人大应率先在监督宪法的实施方面实现突破,将宪法监督旗帜鲜明地提出来,摆在人大监督的首要位置,并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
二、人大监督在性质上是权力机关的监督,既有监督,又有指导
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基本的职权之一,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在本级国家机关中具有最高效力,它与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笼统称"监督"难以体现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难以体现人大的权威。另一方面,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在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足鼎立,互相制衡,处于并列地位,一些国家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并非由立法机关产生,也不向立法机关负责,甚至有的国家的行政首脑可以解散立法机关。而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对于权力机关而言,处于从属地位。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这些特点,是"监督"一词很难反映出来的。基于上述原因,"人大监督"实为督导,这样才能够更准确地反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特点,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人大监督应是全程的
关于人大监督的期间,现在比较普遍的观点是"事后监督论"和"事后监督为主论。"其实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人大监督应该是全程的,即从监督对象的执法行为开始时起,到执法行为的效力终止时止。这是因为,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权是完全的权力,未作时间上的限制,只要依法进行,什么时间都可以监督。"事后监督论"不自觉地将人大降到了类似于审判机关的"三审法院"位置上,将人大监督局限在纠正错案的范围内。事实上,人大的监督既包括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又包括支持和保护合法行为,其最终目的不是纠正几件错案,而是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再者,事中监督比事后监督更容易,预防比纠错更重要。有许多执法行为,如不提前监督,就无法挽回或者很难挽回损失,事后监督将失去意义。如法院判处死刑的案件、严重污染案件、重大工程建设等,一旦付诸实施,就不可逆转,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不但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且使执法者陷入泥潭。加强事中监督,于国于民于执法者都有利。因此,人大的监督要关口前移,加强事前防范,所以,应该从"只能进行事后监督"和"不告不理"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依法积极地进行全程监督和主动监督。当前,特别应在加强事中监督上做文章,尽快增强监督实效。
四、人大监督机制和监督方式要创新
关于人大监督的方式,法律做了一些规定,各地人大也在实践中进行了创新,较好地适应了监督工作的需要。但是应当承认,目前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监督实效还不够明显,有些方面监督还不到位。甚至在某些地方,人大监督的力度还不如舆论监督的力度大。因此,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尽快在监督方式和机制方面实现突破。 一是推行重要议题三审制。审议工作报告和工作汇报是人大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方式,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受代表素质、会期短等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审议工作往往容易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另一方面,对落实人大的审议意见,缺乏有力的监督检查,致使一些审议意见,如治理环境污染、防止乱建工程等长期得不到落实,影响了法律的尊严和人大的权威。为此,应完善人大的会议制度,对重要议题要实行"三审制",即第一次审议后,对有关机关的整改情况安排第二次审议,经第二次审议,发现整改实效不明显的,安排第三次审议,第三次审议认为仍无明显效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直到罢免行政职务,追究法律责任。二是推行人大常委会月会制度和每月法律学习制度,主要目的是研究工作,提高素质,以适应快速发展的信息时代的要求。 三是健全申诉控告检举受理机制。随着全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民向人大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案件越来越多,人大在这方面的任务越来越重,现有的受理机制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工作需要,亟待创新。笔者建议,将现在的人大信访机构独立出来,改为"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隶属于人大常委会,集中受理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人大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不再涉及这项工作。申工委应健全案件督察制度。确保公民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得到及时合法处理。之所以将人大信访机构改称"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是因为宪法和有关法律在规定公民的权力和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均使用"申诉、控告、检举",且人大的工作性质与党委、政府的工作性质不同,人大主要是受理公民关于法律问题的申诉和对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使用"信访"一词,概念模糊,既与宪法、法律表述不相一致,又容易与党委、政府的信访工作混淆。使用"申诉控告检举工作委员会",既准确界定了人大在这方面的工作范围,又能够加强人大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