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的价值核心在于在人的可教育性原则基础上促进人在良好秩序中得以生长。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其前提是不能忽视民族教育所处的地理环境和文化环境,因为这些是民族教育生存的根基。为了少数民族教育秩序的良好与有序,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可以从少数民族习惯法教育中获得某种启示。启示一,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确立多元文化教育的理念;启示二,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要与少数民族教育价值取向相符合;启示三,少数民族教育立法要做到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