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务员辞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来源 :法制博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uperumt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但在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制度易流于形式,制度的缺陷容易被个人利用,违背制度制定的初衷,破坏社会公平正义。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公务员制度中规定的内容,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督,同时对不足的地方加以补充完善。
  关键词: 公务员;辞职制度:公务员法;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01-02
  作者简介: 陈怡之(1994-),女,汉族,陕西人,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专业。
  公务员的辞职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我国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力措施。通过辞职制度,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提高了公务员队伍的活力和办事效率。公务员作为劳动者中的一员,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理想的职业,公务员制度中也需要不断注入“新鲜血液”使整个公务员系统高效地运作。但现实中此项权利的运用并不简单,它是根据整个辞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公务员在申请辞职时会遇到各方面的一些阻碍,国家在鼓励公务员自由择业时也有些许顾虑。这些问题都是辞职制度的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的概念
  公务员的辞职是指公务员出于本人意愿辞去所担任的职务。公务员的辞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辞去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但仍保留公务员身份;二是辞去公职,同所在单位脱离联系,失去公务员身份。①狭义上的辞职是第二种。我国《公务员法》中采用了广义的辞职概念。辞职权是公务员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务员实现择业自由权的前提条件,公务员的辞职必须出于本人意愿,而非他人强迫作出。辞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不得擅离职守,扰乱机关管理秩序,他人也不得非法阻碍其权利的实现。
  二、我国辞职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带来的问题
  公务员辞去公职,面对重新就业问题,现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很多用人机构要拥有丰富的信息资源和广泛人脉的人。辞职的公务员特别是其中的领导干部都曾担任一定级别的职务,属于政坛精英,掌握的信息和人脉不是一般求职者能比的,一些人利用之前在公共部门积累的关系网、人情链、和公共权利的剩余资源为自己或私营部门牟利。②这不仅会造成不公平的竞争,更值得警惕的是会导致腐败滋生,内外一“联合”,问题就更严重。
  《公务员法》第102条第一款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对于违反的从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两个方面进行处罚,但是规定的范围比较狭窄,限制的行业过于笼统,在实际执行中易于流于形式。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务员退出后行为限制的规定更多的是党纪党规,它只对党员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具有约束力,对于非党员或行政级别低与县处级的公务员就能够逃避一定的惩罚和限制。③这样的漏洞给了部分人可乘之机,破坏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二)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利用“引咎辞职”当保护伞的问题
  《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应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现实中“以辞代罚”使得引咎辞职变质,有的官员的行为已经严重违法,本应该撤职查处,为了逃避责任,主动去引咎辞职,避重就轻,同时还能获得社会的称赞,引咎辞职制度就这样被利用,原青岛市公安局局长即使辞职后双规了还获得了美誉,这不是制度设计的初衷。这些人引咎辞职后依然在岗很久,不仅说明部分机关部门的失职外,还以引咎辞职为保护伞,逃避更重的法律责任之嫌。这样看引咎辞职更像是一种平息民愤、缓和民情的权宜之计。④
  (三)“批量”公务员辞职问题
  在公务员法中,辞职权作为公务员劳动权的一个组成部分被规定到公务员的权利中,是对每一个公务员个体平等适用的,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多名公务员“批量”辞职问题。“批量”辞职无疑对工作机关有很大的影响,用人单位都知道集体辞职带来的不良后果,所以需要先对成因等各个方面进行调查,对于最后的结果应该会按单位的具体情况而定,这样就会一定限度的阻碍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
  三、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一)完善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的择业规定
  对于部分不能自觉规范自己辞职后行为的公务员,法律应该作出规定,严格要求公务人员和其所供职的机关,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1.国家机关应依法办事
  国家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在公务员申请辞职时,对于涉及辞职限制性条件的不应批准其辞职,保证信息仍处于秘密状态不被违法利用。《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受到限制,任一情形的出现都应限制辞职者辞职,在发现公务员有泄漏秘密信息,利用在岗时职权、关系为自己牟辞职后的利益行为时,应当主动追究相应人的责任,追缴违法所得。
  2.应当完善公务员辞职后重新就业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公务员法》第102条的规定有待完善,法律规定应当增强可操作性,例如“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应当说明哪些是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给出明确的解释。“营利性组织”的规定范围也太小,中国现实中存在的腐败不光在营利性组织,在一些非营利性组织,也会利用辞职公务员的人情网来搞拉赞助等活动,这种隐蔽的利益几乎不被发现和查处,这些问题法律都应细化和完善。
  3.加强离职后的监管力度
  辞职公务员利用在职时获得的信息和人脉获取私人利益违背了社会公平正义,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法律不能视而不见。
  (二)提高官员职业道德,加强外部监督
其他文献
目的 观察血府逐瘀胶囊在冠心病治疗中的应用情况.方法 用“双盲法”将80例冠心病患者分为加例/组.对照组-常规西药治疗,观察组-常规西药治疗+血府逐瘀胶囊治疗.比较中医证候
和谐的班级管理以及班级的有序发展,是师生之间心灵和谐发展的结果。因此,作为班级管理者,学生心灵健康发展的引领者,班主任一定要用“心”去接纳一个班级。以宽容的心态,注
语文的性质决定了语文教师的课堂语言一定得是艺术化的。  语文教师运用艺术化的课堂语言,有利于生动地反映教学内容的本质特征,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陶冶他们的性情、开拓他们的审美、启发他们的思维、引导他们的表述,让他们始终处于求知的兴奋状态。  我认为语文教师艺术化的课堂语言要具有“四美”:    一、 艺术化的课堂语言要有情感美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一切景语皆情语。”在教学中,如果教师的
摘 要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具有强烈的违法犯罪倾向,本文在介绍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概念、行为特征和形成原因的基础之上,重点分析了反社会人格障碍者的犯罪特点。最后以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关键因素为依据深入探析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刑事责任能力。  关键词 反社会人格障碍者 刑事责任能力 智力因素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247-02  一、引言  反社
摘 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刑事司法实践中饱受争议的一项制度,目前在此方面最大的分歧莫过于该项制度的存废。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基于保护国家财产角度考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仍具有其存在的积极现实意义,然而就目前立法来看无论是《刑事诉讼法》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作出细化的规定,大大降低了该条文的可操作性,以致检察机关在此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以充分发挥。因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公路建设事业的不断进步,对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做好新时期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成为我国交通建设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研究课题。本文将对当前国内公路养护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公路养护管理技术、制度以及管理人员素质提高等方面,谈一下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关键词]公路 养护 管理 策略  [中图分类号]F540.3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本文从教书育人、深入实践、组织教学等几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使其尽快成为高职教育的中坚力量这一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见解。  [关键词]高职院校 青年教师 成长培养    近几年来,由于高等(职)院校跨越式发展,教师队伍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新补充的青年教师成为了教学主体,他们一般学历较高,年轻富有活力,同时课堂经验不足。如何将这支年轻的教师队伍建设好,是高校全面贯彻科学发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是法院判决的重要证据之一。一份高质量、科学、合理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书对法院、医患双方都具有重要意思。本文通过对烟台、威海两地的实证调查,试图找
从文艺复兴到19世纪末的两三百年时间里,欧洲各国在教育理论上都有了很大发展,为现代教育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本文分阶段简要分析了欧洲几个代表国家在这一时期教育理论上的进
摘 要: 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自确立以来,给服刑罪犯指出了一条改掉恶习、重新做人的光明之路,尤其是对于限制减刑的对象来说,减刑对罪犯改过自新、认真改造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减刑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对此进行探讨以及提出建议,完善我国的减刑制度。  关键词: 限制减刑;减刑标准;司法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