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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中国(义乌)文化产品交易会(简称义乌文交会)上,一把四方茶经壶夺得工艺美术金奖桂冠。不曾想,却由此引发出两位大师对作品署名权的纷争。
多年挚友反目
蒋先生出生于江苏宜兴紫砂世家,在手工紫砂壶制作业已深耕60年,技艺全面,功力深厚。在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之前,他设计制作的紫砂茶壶名品不计其数,被众多爱好者争相收藏。
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引起著名微型雕刻艺术家丁先生注意。已经年近七旬的丁先生,潜心钻研微雕艺术数十年,其作品镌刻在毫厘之间,尤其象牙微刻,可以在穿过针眼厚度的象牙片上镌刻。
看到媒体上对获奖作者的署名只有蒋先生一人,丁先生心生不悦:“这个作品也有我的功劳呀,怎么不见自己的署名,难道记者在报道中遗漏了?”上网搜索,他找到一篇2017年5月5日的网文,文中介绍道:“四方茶经壶最厉害的地方在于,不大的壶面上,刻了整整一篇陆羽撰写的《茶经》,字小得要用放大镜才看得清,这手艺,真是太绝了。”同时文中还有一段采访视频,视频中蒋先生举着茶壶说:“做工比较难,上面还刻着陆羽写的《茶经》,整篇《茶经》都刻在上面,细小的微雕……”蒋先生从始至终没有提到丁先生在创作中的付出,这里面畢竟耗费了他大半年心血呀!蒋先生年长他七岁,两人晚年定居在湖州,是多年挚友。
丁先生打电话提醒蒋先生:“这把紫砂壶应当是我们合作的作品。” 话音未落,即遭到蒋先生的反驳:“我仅仅是委托你做了微雕这个部分,事后不是也送了你一把茶壶么,早已两清了。”言下之意,这个作品的所有权已经归蒋先生所有。丁先生不服气,他找出蒋先生留给自己的四方茶经壶,告诉对方上面也明明白白刻了“丁”字,足以证明自己是合作者。
法庭激烈争锋
因无法与蒋先生继续交涉,丁先生将蒋先生告到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丁先生看来,四方茶经壶从创意到形成最终成果,是两人共同智慧的结晶。2012年的一天,丁先生赏玩蒋先生的陶艺新作时,蒋先生突然来了灵感:“我打算制作一个刻有《茶经》的紫砂壶。”丁先生表示赞同,他根据《茶经》的篇幅完成了四方茶经壶设计图并交给对方,蒋先生据此制作了两把相同的茶壶生胚后,由丁先生耗时半年多,进行《茶经》全文微雕。作品完成后,丁先生在所刻《茶经》文末尾注明“壶由余设计,由工艺美术大师蒋先生精心制作”,并落款“岁次癸巳谷雨后三日湖州丁”的字印。开庭时,丁先生提供了设计图纸和紫砂壶作为证据。
丁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获奖的四方茶经壶为两人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共同享有。但蒋先生在参加2017年4月27日的义乌文交会时,将四方茶经壶作为其个人作品申报。该作品获得金奖后,蒋先生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亦未说明该作品为合作作品。因此,蒋先生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其作为涉案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并造成严重影响。他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获奖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要求蒋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浙江日报》《湖州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另赔偿他经济损失10万元。
“此茶壶非彼茶壶,获得金奖的四方茶经壶绝不是合作作品!”蒋先生在开庭时情绪非常激动。对于创作始末,他又是另一番说辞——2012年年初,他陪外地来的朋友去长兴县的陆羽山庄游玩,忽然产生灵感,如果将《茶经》刻制在紫砂壶上,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于是,他反复琢磨,设计了四方茶经壶图纸,将茶壶制作成胚胎后委托丁先生刻录《茶经》的文字内容,并按每字两元的价格支付了加工费。
在法庭上,蒋先生还提出,退一步讲,即使四方茶经壶被认定为合作作品,他也未侵害对方的任何权利。丁先生在刻制《茶经》时,已在落款处注明由其刻字并署名,其署名权已经实现。同时,四方茶经壶获奖后并无任何经济利益,至今仍由蒋先生收藏,丁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共同享有著作权
丁先生和蒋先生均主张四方茶经壶由自己独立设计,而创作前是否有过合作意图,双方各执一词。针对双方的主张,法官在庭审中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逐一评判。
首先,获奖四方茶经壶是否属于合作作品?从四方茶经壶的制作过程看,蒋先生完成的茶壶制胚、烧制环节分别在丁先生刻字的前后,基于常理,在此过程中势必进行交接和沟通,故两人应有明确的表示和联络,且在两把壶面微刻《茶经》的方形茶壶上落款、署名,因而可以认定双方在创作时有共同完成作品的意图。
其次,蒋先生是否侵害了丁先生的署名权?蒋先生、丁先生是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和作品原件的持有者,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蒋先生未经丁先生许可,以自己名义将所持有的四方茶经壶提交第十二届义乌文交会参评,实质上是将合作作品作为个人作品进行申报,侵害了丁先生对合作作品的署名权。
第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蒋先生将四方茶经壶以自己名义进行申报,其申报对象特定,申报结果已经发生,属一次性行为而非持续行为,法院不再裁判其停止侵权。关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经审查认为,综合影响发生的重点区域等因素,可在市级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方茶经壶用于参评并最终获奖,有益于合作作品本身的声誉和价值,丁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其社会评价及个人声誉遭到贬损且已达到需要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因此对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知名度及对作品的贡献度、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蒋先生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丁先生为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蒋先生在当地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多年挚友反目
蒋先生出生于江苏宜兴紫砂世家,在手工紫砂壶制作业已深耕60年,技艺全面,功力深厚。在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之前,他设计制作的紫砂茶壶名品不计其数,被众多爱好者争相收藏。
四方茶经壶获得金奖,引起著名微型雕刻艺术家丁先生注意。已经年近七旬的丁先生,潜心钻研微雕艺术数十年,其作品镌刻在毫厘之间,尤其象牙微刻,可以在穿过针眼厚度的象牙片上镌刻。
看到媒体上对获奖作者的署名只有蒋先生一人,丁先生心生不悦:“这个作品也有我的功劳呀,怎么不见自己的署名,难道记者在报道中遗漏了?”上网搜索,他找到一篇2017年5月5日的网文,文中介绍道:“四方茶经壶最厉害的地方在于,不大的壶面上,刻了整整一篇陆羽撰写的《茶经》,字小得要用放大镜才看得清,这手艺,真是太绝了。”同时文中还有一段采访视频,视频中蒋先生举着茶壶说:“做工比较难,上面还刻着陆羽写的《茶经》,整篇《茶经》都刻在上面,细小的微雕……”蒋先生从始至终没有提到丁先生在创作中的付出,这里面畢竟耗费了他大半年心血呀!蒋先生年长他七岁,两人晚年定居在湖州,是多年挚友。
丁先生打电话提醒蒋先生:“这把紫砂壶应当是我们合作的作品。” 话音未落,即遭到蒋先生的反驳:“我仅仅是委托你做了微雕这个部分,事后不是也送了你一把茶壶么,早已两清了。”言下之意,这个作品的所有权已经归蒋先生所有。丁先生不服气,他找出蒋先生留给自己的四方茶经壶,告诉对方上面也明明白白刻了“丁”字,足以证明自己是合作者。
法庭激烈争锋
因无法与蒋先生继续交涉,丁先生将蒋先生告到了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丁先生看来,四方茶经壶从创意到形成最终成果,是两人共同智慧的结晶。2012年的一天,丁先生赏玩蒋先生的陶艺新作时,蒋先生突然来了灵感:“我打算制作一个刻有《茶经》的紫砂壶。”丁先生表示赞同,他根据《茶经》的篇幅完成了四方茶经壶设计图并交给对方,蒋先生据此制作了两把相同的茶壶生胚后,由丁先生耗时半年多,进行《茶经》全文微雕。作品完成后,丁先生在所刻《茶经》文末尾注明“壶由余设计,由工艺美术大师蒋先生精心制作”,并落款“岁次癸巳谷雨后三日湖州丁”的字印。开庭时,丁先生提供了设计图纸和紫砂壶作为证据。
丁先生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获奖的四方茶经壶为两人合作作品,著作权应共同享有。但蒋先生在参加2017年4月27日的义乌文交会时,将四方茶经壶作为其个人作品申报。该作品获得金奖后,蒋先生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亦未说明该作品为合作作品。因此,蒋先生的行为明显侵害了其作为涉案合作作品作者的署名权并造成严重影响。他请求法院确认其为获奖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要求蒋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在《浙江日报》《湖州日报》上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另赔偿他经济损失10万元。
“此茶壶非彼茶壶,获得金奖的四方茶经壶绝不是合作作品!”蒋先生在开庭时情绪非常激动。对于创作始末,他又是另一番说辞——2012年年初,他陪外地来的朋友去长兴县的陆羽山庄游玩,忽然产生灵感,如果将《茶经》刻制在紫砂壶上,是非常有意义的事。于是,他反复琢磨,设计了四方茶经壶图纸,将茶壶制作成胚胎后委托丁先生刻录《茶经》的文字内容,并按每字两元的价格支付了加工费。
在法庭上,蒋先生还提出,退一步讲,即使四方茶经壶被认定为合作作品,他也未侵害对方的任何权利。丁先生在刻制《茶经》时,已在落款处注明由其刻字并署名,其署名权已经实现。同时,四方茶经壶获奖后并无任何经济利益,至今仍由蒋先生收藏,丁先生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
共同享有著作权
丁先生和蒋先生均主张四方茶经壶由自己独立设计,而创作前是否有过合作意图,双方各执一词。针对双方的主张,法官在庭审中梳理出三大争议焦点,逐一评判。
首先,获奖四方茶经壶是否属于合作作品?从四方茶经壶的制作过程看,蒋先生完成的茶壶制胚、烧制环节分别在丁先生刻字的前后,基于常理,在此过程中势必进行交接和沟通,故两人应有明确的表示和联络,且在两把壶面微刻《茶经》的方形茶壶上落款、署名,因而可以认定双方在创作时有共同完成作品的意图。
其次,蒋先生是否侵害了丁先生的署名权?蒋先生、丁先生是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和作品原件的持有者,其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蒋先生未经丁先生许可,以自己名义将所持有的四方茶经壶提交第十二届义乌文交会参评,实质上是将合作作品作为个人作品进行申报,侵害了丁先生对合作作品的署名权。
第三,如何承担法律责任?蒋先生将四方茶经壶以自己名义进行申报,其申报对象特定,申报结果已经发生,属一次性行为而非持续行为,法院不再裁判其停止侵权。关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经审查认为,综合影响发生的重点区域等因素,可在市级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四方茶经壶用于参评并最终获奖,有益于合作作品本身的声誉和价值,丁先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此过程中其社会评价及个人声誉遭到贬损且已达到需要公开赔礼道歉的程度,因此对于丁先生要求蒋先生在省级媒体、市级媒体赔礼道歉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损失问题,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知名度及对作品的贡献度、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蒋先生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丁先生为四方茶经壶的合作作者,蒋先生在当地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丁先生经济损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