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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继承法制意识的提高,社会对继承公证的需求与质量也有了新的变化,过去人工化的公证作业明显不适应当前社会继承领域的要求。在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社会中,作为对继承有着重要影响的公证工作,必须与时俱进,跟上时代的潮流。目前在公证信息化技术已大量被采用,信息技术与公证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融合,促进了继承公证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推动了公证质量的改善。本文从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在继承领域公证信息化的重要性,并分析了在继承公证信息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为推动继承公证的信息化提供意见。
[关键词]公证 信息化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9-0178-01
当前,公证服务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而信息化的发展也促使公主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公证信息化是网络社会下公证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应用范围来看,运用网络办理公证业务、网络查询公证信息、网络公证管理等,是公证数字化发展的主要范畴。
我国的公证体系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必须采用信用技术与标准,推动传统的公證向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继承公证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继承案件的80%以上。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可继承财产的增多,对继承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了解继承公证信息化,完善新技术条件下的继承公证服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继承公证信息化概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近年来,继承公证的数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信息化的发展,对于继承公证来说,既是未来发展的挑战,也是业务创新的机遇。公证服务及出证需要快捷、准确、及时,而信息化技术正有助于公证工作在进行过程中更加快捷、更加准确、更加及时。
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继承一直以来是公证工作的主要部分。公证事业要发展,就必须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加速自身的发展,提高公证的信息化水平。
(二)继承公证信息化的目的
继承公证信息化,在于建立一个分布于互联网之上,由公证工作的主管司法部门监督管理,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信息的建立、发布与维护,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并获取相关证明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类似于个人征信系统,可以在网络供社会与个人共享。从而完成公证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并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促进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未来社会里,继承公证将会是每一位公民都需要的服务,而通过信息网络,将个人的公证信息储存于互联网之上,无论何时何地,通过网络均能查询到个人的继承公证信息,类似于如今的个人征信系统一样,对于个人来说,既可明确继承事项,也可防止出现继承冲突;对于社会而言,即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继承纠纷,也可以推动文明继承。
二、继承公证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继承公证信息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继承公证在早期就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与文件管理,后来通过网络推动档案的数字化与查询,如今在网络技术下,为了适应社会与公众的需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缺乏统一公开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
当今社会,互联网主宰了一切。以往因为公证信息的不透明,导致诸多继承纠纷与冲突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道德水平,我国每年均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解决由于继承引发的矛盾。
当前我国在公证工作中尚未采取统一的信息化系统,使得公证信息仅存于公证机构和被公证个人之间,公证利益相关方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相关的公证信息,由此导致公证真假难辨,以至于引发诸多矛盾。
(二)公证工作信息化水平尚较低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尚难完全摆脱传统的工作方式与流程,甚至很多公证工作人员本身信息化技能也非常有限。当前,继承公证信息网络不发达,公证人员信息化能力偏低,公证工作缺乏创新,是影响公证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深深的影响人们工作、生活及思维方式,各行各业都在顺应这一时代变革的必然趋势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作流程的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及远程化。因此,继承公证工作要继续为社会大众,跟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潮流,就必须在信息化变革中迈开步伐,加速创新,改革现行公证程序中的种种局限,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使公证服务走向开放、步入公众视野。
三、完善继承公证信息化的建议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继承公主信息系统
为了让继承公证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强化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并避免继承公证中假文书、假文件及假信息的出现,可以考虑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由司法管理部门主导管理,公证机构将每一宗公证的信息发布于这个系统之上,配上文字信息、图片资料、录音录相文件等,所有纸质的公证文书文件,均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于系统中,社会公众可通过身份信息实施查询。
首先,由国家司法部主导建立这一系统,各地方司法局作为管理者,对本管辖区域内对继承公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公证机构作为公证工作实施者将公证信息、文书、文件等公布于互联网系统中,再由个人通过自身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公证编号在系统中查询相应的继承公证信息。
其次,建立继承公证查询网络,实现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当事人只要轻点鼠标,即可查询所需的公证信息,通过系统网站上下载相关公证材料,由此可极大的便利公证当事人,为其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再次,继承公证信息化是以提高公证工作效率、方便民众、创新公证服务为目的,在技术上实现继承公证信息系统应该已经不存在大的困难,因为类似的系统已经存在且运行良好。要保持公证程序的合法有效,重要的是要在公证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上予以完善与改进,以适应不同的公证信息需求,加强继承公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高效性与合法性。
(二)完善继承公证的相关立法
就继承公证信息化进行立法,对继承公证系统系统的运用,系统中管理部门、公证机构、社会个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角色权限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对继承公证信息的查询进行制度上的适当限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网络公证信息的监管与生息,对出于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公证造假的行为要实施一定的法律制裁与处罚。
法律是保障继承公证信息化发展的基础,完善的法律规定既能增强继承公证网络的合法性,也能促进公众形成公证信息化的科学意识。
(三)明确继承公证信息的作用
通过联网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个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证信息。但对于这一信息的使用,应加以明确。也就是说,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公证信息,个人应可以打印出来,并在合法的场合发挥证明作用,对其具体的作用与功能,应在公证系统中加以明确。
另外,对于涉外继承公证,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国内公证,其在继承公证系统中也应加以完善。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继续公证工作信息化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公证法》指导下,继续公证工作既要规范运行,也要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要建立一支具备信息化能力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以推动继续公证信息化的发展,适应社会对继续公证工作的需,从而为继续公证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公证业务。
参考文献
[1] 李晓方.关于继承公证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20.
[2] 张霞,陈勇.公证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司法,2007.12.
[3] 姜庆东.浅谈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
[关键词]公证 信息化 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9-0178-01
当前,公证服务在社会生活中越来越重要,而信息化的发展也促使公主必须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公证信息化是网络社会下公证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从应用范围来看,运用网络办理公证业务、网络查询公证信息、网络公证管理等,是公证数字化发展的主要范畴。
我国的公证体系在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之后,必须采用信用技术与标准,推动传统的公證向网络化、信息化发展。继承公证是公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占到继承案件的80%以上。近年来,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可继承财产的增多,对继承公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了解继承公证信息化,完善新技术条件下的继承公证服务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继承公证信息化概述
(一)继承公证的概念
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近年来,继承公证的数量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信息化的发展,对于继承公证来说,既是未来发展的挑战,也是业务创新的机遇。公证服务及出证需要快捷、准确、及时,而信息化技术正有助于公证工作在进行过程中更加快捷、更加准确、更加及时。
高新技术的发展,对社会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继承一直以来是公证工作的主要部分。公证事业要发展,就必须适应科技发展的需要,不断加速自身的发展,提高公证的信息化水平。
(二)继承公证信息化的目的
继承公证信息化,在于建立一个分布于互联网之上,由公证工作的主管司法部门监督管理,公证机构进行公证信息的建立、发布与维护,社会公众可通过网络查询,并获取相关证明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类似于个人征信系统,可以在网络供社会与个人共享。从而完成公证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并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服务,促进文明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未来社会里,继承公证将会是每一位公民都需要的服务,而通过信息网络,将个人的公证信息储存于互联网之上,无论何时何地,通过网络均能查询到个人的继承公证信息,类似于如今的个人征信系统一样,对于个人来说,既可明确继承事项,也可防止出现继承冲突;对于社会而言,即促进社会稳定减少继承纠纷,也可以推动文明继承。
二、继承公证信息化面临的问题
继承公证信息化是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过程,继承公证在早期就利用计算机进行档案与文件管理,后来通过网络推动档案的数字化与查询,如今在网络技术下,为了适应社会与公众的需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缺乏统一公开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
当今社会,互联网主宰了一切。以往因为公证信息的不透明,导致诸多继承纠纷与冲突的发生,严重的影响了社会道德水平,我国每年均投入巨大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解决由于继承引发的矛盾。
当前我国在公证工作中尚未采取统一的信息化系统,使得公证信息仅存于公证机构和被公证个人之间,公证利益相关方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相关的公证信息,由此导致公证真假难辨,以至于引发诸多矛盾。
(二)公证工作信息化水平尚较低
长期以来,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尚难完全摆脱传统的工作方式与流程,甚至很多公证工作人员本身信息化技能也非常有限。当前,继承公证信息网络不发达,公证人员信息化能力偏低,公证工作缺乏创新,是影响公证信息化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传播发生了深刻的变革,深深的影响人们工作、生活及思维方式,各行各业都在顺应这一时代变革的必然趋势而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工作流程的网络化、数字化、无纸化及远程化。因此,继承公证工作要继续为社会大众,跟上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潮流,就必须在信息化变革中迈开步伐,加速创新,改革现行公证程序中的种种局限,提高公证服务信息化水平,使公证服务走向开放、步入公众视野。
三、完善继承公证信息化的建议
(一)在互联网上建立继承公主信息系统
为了让继承公证更好的服务于社会,强化继承公证的法律效力,并避免继承公证中假文书、假文件及假信息的出现,可以考虑建立统一、公开、透明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由司法管理部门主导管理,公证机构将每一宗公证的信息发布于这个系统之上,配上文字信息、图片资料、录音录相文件等,所有纸质的公证文书文件,均制作成电子文档保存于系统中,社会公众可通过身份信息实施查询。
首先,由国家司法部主导建立这一系统,各地方司法局作为管理者,对本管辖区域内对继承公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各公证机构作为公证工作实施者将公证信息、文书、文件等公布于互联网系统中,再由个人通过自身的个人身份信息和公证编号在系统中查询相应的继承公证信息。
其次,建立继承公证查询网络,实现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的连接,当事人只要轻点鼠标,即可查询所需的公证信息,通过系统网站上下载相关公证材料,由此可极大的便利公证当事人,为其节省时间和经济成本。
再次,继承公证信息化是以提高公证工作效率、方便民众、创新公证服务为目的,在技术上实现继承公证信息系统应该已经不存在大的困难,因为类似的系统已经存在且运行良好。要保持公证程序的合法有效,重要的是要在公证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上予以完善与改进,以适应不同的公证信息需求,加强继承公证信息系统的有效性、高效性与合法性。
(二)完善继承公证的相关立法
就继承公证信息化进行立法,对继承公证系统系统的运用,系统中管理部门、公证机构、社会个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角色权限均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并对继承公证信息的查询进行制度上的适当限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网络公证信息的监管与生息,对出于谋取利益为目的,进行公证造假的行为要实施一定的法律制裁与处罚。
法律是保障继承公证信息化发展的基础,完善的法律规定既能增强继承公证网络的合法性,也能促进公众形成公证信息化的科学意识。
(三)明确继承公证信息的作用
通过联网的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个人可以在互联网上查询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证信息。但对于这一信息的使用,应加以明确。也就是说,继承公证信息系统中查询到的公证信息,个人应可以打印出来,并在合法的场合发挥证明作用,对其具体的作用与功能,应在公证系统中加以明确。
另外,对于涉外继承公证,由于其不同于一般国内公证,其在继承公证系统中也应加以完善。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继续公证工作信息化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在《公证法》指导下,继续公证工作既要规范运行,也要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同时,也要建立一支具备信息化能力的高素质公证队伍,以推动继续公证信息化的发展,适应社会对继续公证工作的需,从而为继续公证当事人提供方便、快捷、经济的公证业务。
参考文献
[1] 李晓方.关于继承公证的几点思考.法制与社会,2013.20.
[2] 张霞,陈勇.公证信息化建设的探索与实践.中国司法,2007.12.
[3] 姜庆东.浅谈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