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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奥运会中兴奋剂案的比例一直居高不下,全世界都在强调且严格扼杀适用兴奋剂的行为,兴奋剂事件依然层出不穷。体育仲裁法院自成立以来通过仲裁或调解解决体育有关争议到如今奠定了“体育届的最高院”权威,其裁决的案件对整个国际仲裁规则有着深刻的影响。本文从体育仲裁院发布的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兴奋剂案为研究对象,归纳出奥运会中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的几项基本规则,主要涉及有违规认定、程序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CAS反兴奋剂案;违规认定;程序认定;责任认定;裁决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45-03
作者簡介:李英爽(1995-),女,汉族,云南宣威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在奥运会的背景下,反兴奋剂案一直占据着重要比重,正如2013年11月在约翰内斯堡形成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守则工作组报告》的宣言:“我们全力反对体育兴奋剂,尽全力保护体育精神,不损害运动员正当权益,保护所有干净的运动员,以保持体育的完整性竞争和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①。体育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是一个独立于任何体育组织的机构,提供服务,以便通过适应体育世界特定需求的程序规则,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CAS在仲裁反兴奋剂案件时可依据的成文规则比较少,主要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且适用情况难以统一。那么,经过对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反兴奋剂案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是否可以从众多CAS裁决案中寻找到一些规律?关于此问题,国内体育法学界似乎少有人谈论。本文拟总结CAS的案例,归纳出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的几项基本规则。主要涉及有实体违规认定、程序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
一、实体违规认定裁决规则
(一)物质客观存在即违规在Roland Diethart V.IOC案中,对血液兴奋剂的概念产生争议,K.V.FIS案,运动员错误适用违禁物质(地塞米松),Hans Knauss V.FIS案中运动员无任何过失食用受污染的营养补充剂。纵观反兴奋剂案例的具体情况,兴奋剂的摄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为之,运动员或教练员为了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而使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水平,毋庸置疑视为违反兴奋剂条例而理所应当接受处罚,在案例中对此没有争议。另一种情况则是运动员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无意摄入兴奋剂物质,是否该做出同样的裁决,或应该考虑主观方面,尤其那些能具体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不是故意摄入兴奋剂物质的案件。CAS认为,运动员对其体内的物质负有严格责任,不考虑运动员的主观方面,处罚机构不需要证明运动员故意或疏忽。只要物质被列为违禁物质的名单内,则任何程度的物质存在都够成违禁兴奋剂。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不能也不应被经验丰富的运动员忽视,尤其多年来一直在最高级别比赛,同时考虑到许多联合会和反兴奋剂组织在过去几年中明确和反复强调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
(二)新物质违规认定看功能M.V.FIS案中对于新物质的性质认定该何去何从,R.V.IOC案运动员食用大麻是否属于摄入兴奋剂物质等争议出现。非法定违禁物质的认定参考标准CAS主要烤炉功能相似性。兴奋剂物质的使用旨在提高身体的某项指标而在运动比赛中获得更高技能,而新物质也有类似的功能,则认定为兴奋剂物质摄入。如在M.V.FIS案中虽然OMAC并未将达贝泊汀具体列为违禁物质,但它是重组EPO的促红细胞生成素的类似物或模拟物,且检测方法具有可靠性,也视同为禁止物质。关于身体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物质的认定则完全遵循法定原则,如关于摄入大麻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批准使用大麻的唯一依据是“国际奥委会医疗法典”第二章第三条B款,其中规定,只有在国际奥委会与有关国际联合会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将大麻的使用视为兴奋剂。仲裁庭必须在体育法的范围内作出决定,不能在没有任何禁令或制裁的情况下发明禁令或制裁。严格依法仲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三)摄入违规严格区分合法医疗在Johannes Eder V.IOC
关键词:CAS反兴奋剂案;违规认定;程序认定;责任认定;裁决规则
中图分类号:D99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4-0045-03
作者簡介:李英爽(1995-),女,汉族,云南宣威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研究方向:国际私法。
在奥运会的背景下,反兴奋剂案一直占据着重要比重,正如2013年11月在约翰内斯堡形成的《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守则工作组报告》的宣言:“我们全力反对体育兴奋剂,尽全力保护体育精神,不损害运动员正当权益,保护所有干净的运动员,以保持体育的完整性竞争和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①。体育仲裁法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是一个独立于任何体育组织的机构,提供服务,以便通过适应体育世界特定需求的程序规则,通过仲裁或调解来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CAS在仲裁反兴奋剂案件时可依据的成文规则比较少,主要为《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且适用情况难以统一。那么,经过对同一个项目的不同反兴奋剂案的分析与总结,我们是否可以从众多CAS裁决案中寻找到一些规律?关于此问题,国内体育法学界似乎少有人谈论。本文拟总结CAS的案例,归纳出反兴奋剂案的国际仲裁的几项基本规则。主要涉及有实体违规认定、程序效力认定和责任认定三个方面。
一、实体违规认定裁决规则
(一)物质客观存在即违规在Roland Diethart V.IOC案中,对血液兴奋剂的概念产生争议,K.V.FIS案,运动员错误适用违禁物质(地塞米松),Hans Knauss V.FIS案中运动员无任何过失食用受污染的营养补充剂。纵观反兴奋剂案例的具体情况,兴奋剂的摄入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故意为之,运动员或教练员为了在比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而使用兴奋剂提高运动水平,毋庸置疑视为违反兴奋剂条例而理所应当接受处罚,在案例中对此没有争议。另一种情况则是运动员在不自知的情况下无意摄入兴奋剂物质,是否该做出同样的裁决,或应该考虑主观方面,尤其那些能具体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不是故意摄入兴奋剂物质的案件。CAS认为,运动员对其体内的物质负有严格责任,不考虑运动员的主观方面,处罚机构不需要证明运动员故意或疏忽。只要物质被列为违禁物质的名单内,则任何程度的物质存在都够成违禁兴奋剂。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不能也不应被经验丰富的运动员忽视,尤其多年来一直在最高级别比赛,同时考虑到许多联合会和反兴奋剂组织在过去几年中明确和反复强调营养补充剂中污染和标签错误的风险。
(二)新物质违规认定看功能M.V.FIS案中对于新物质的性质认定该何去何从,R.V.IOC案运动员食用大麻是否属于摄入兴奋剂物质等争议出现。非法定违禁物质的认定参考标准CAS主要烤炉功能相似性。兴奋剂物质的使用旨在提高身体的某项指标而在运动比赛中获得更高技能,而新物质也有类似的功能,则认定为兴奋剂物质摄入。如在M.V.FIS案中虽然OMAC并未将达贝泊汀具体列为违禁物质,但它是重组EPO的促红细胞生成素的类似物或模拟物,且检测方法具有可靠性,也视同为禁止物质。关于身体存在的具有争议性的物质的认定则完全遵循法定原则,如关于摄入大麻的规定,各国不尽相同,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批准使用大麻的唯一依据是“国际奥委会医疗法典”第二章第三条B款,其中规定,只有在国际奥委会与有关国际联合会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将大麻的使用视为兴奋剂。仲裁庭必须在体育法的范围内作出决定,不能在没有任何禁令或制裁的情况下发明禁令或制裁。严格依法仲裁是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三)摄入违规严格区分合法医疗在Johannes Eder V.I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