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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的了解机构式、社区-居家式、家庭式三种不同长期护理模式下脑卒中患者的健康现状,构建并评价中医特色脑卒中后长期护理干预方案。
关键词: 脑卒中 长期护理模式(Long-term Care Model,LTCM)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加之老龄化速度加快,脑卒中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致残率高、死亡率高、复发率高。目前脑卒中在全世界范围内致死率、致残率居第一位,脑卒中已成为中国居民第 1 位死亡原因,中老年人是脑卒中的高发人群,在 55 岁以后年龄每增长 10岁,发生脑卒中的危险性增加 1 倍。研究表明脑卒中患者出院后六个月,约有 50%遗留偏瘫,35%有抑郁情绪,30%不能行走,25%日常生活依靠他人,19%失语。卒中后患者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同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国外报道,脑损伤的恢复过程没有终点,只是恢复进度减慢;运动功能的恢复也可持续到伤后 1年或 2 年,甚至有研究证实可持续到形成固定损害之后 5 年以上。脑卒中后遗症期患者仍有康复潜能,具有康复训练的价值。
WHO 将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定义为“由非专业护理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的护理活动体系,以保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能继续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LTC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区或家庭中身体功能障碍且日常生活依赖他人的人;目标是增进或维持身体功能及独立生活能力,核心目标是让服务获得者获得更多的优质服务,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老年人长期照护是相对于临时或短期照护而言,一般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长期应为6 个月以上,其主要依据是6 个月以内一般家庭还可以承担照护工作,时间再长则成为家庭异常沉重甚至难以承受的负担。
脑卒中国内外文献均没有标准的分期,国外多以脑卒中急性期及脑卒中后划分,国内教材上多分为三期:急性期、恢复期、后遗症期。有时候我们也习惯分为急性期、软瘫期、痉挛期、相对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本研究主要探讨非急性期的院外长期护理。 脑卒中后的康复是长期的,脑卒中导致的失能群体是长期护理服务的迫切需要者,急性期的护理可以提高生存率,但是在疾病长期困扰下提高生活质量才符合当今医学模式的要求,因此脑卒中引起的失能者迫切需要长期护理,提高患者及家属生活质量的同时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目前长期护理模式(Long-term Care Model,LTCM)多依据服务提供对象和服务发生场所将其分为家庭式、机构式、社区-居家式。家庭式 LTC 是指服务对象居住在家中,由家庭成员或雇佣者提供服务,主要是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主。机构式 LTC 是指服务对象居住在养老机构或疗养机构,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和特别照顾服务等。社区-居家式 LTC 是指社区内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以及其他护理人员向居住在家中的服务
二.脑卒中后 LTC需求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对于 LTC 需求的研究是一大热点。Christopher M.等[29]研究表明:1251 个脑卒中后受访者,49%认为有未满足的需求,未满足的临床护理需求的比率从 15%到 59%不等;这些未满足的需求,54%认为是脑卒中信息,52%认为是工作能力的减少或失去,18%认为损失了收入。Claude V.等[20]运用布拉德肖的社会需求分类法分析了脑卒中后患者四个层次的的需求:感觉需求(患者角度)、表达需求(患者和照顾者的角度)、规范的需求(卫生专业人员的角度)、比较性需求(健康管理者角度)。
三.脑卒中后 LTC相关政策法规及保险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和发展慢性病的 LTC 服务体系,特别是德国、日本和美国已初步建立起以LTC 保险为支撑、服务机构为主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准绳,辅之以家庭成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 LTC服务体系[10]。各国也相继通过了包含脑卒中在内的慢性病LTC相关的政策法规:荷兰于 1967 年通过了关于 LTC 的《特别医疗支出法案》;以色列在1986年通过了《社区长期护理保险法》,于 1988 年4 月生效;1994 年奥地利国会通过了《长期护理津贴法案》;1995 年作为德国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宣布实施;日本于 2000 年 4 月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法》;韩国在 2008 年 7 月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11]。中国尚没有长期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家庭式 LTC 是3 种模式中唯一写入宪法,由法律保障的模式[13]。随着中国大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 LTC 的不断发展,LTCM的研究已提上日程。《中国护理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34]指出,到 2015 年要探索建立针对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患者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开展“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 LTC服务模式试点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老年患者、LTC和康复期患者提供专业的居家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陶秀彬,匡霞.国外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及启示.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5-10
張勘,董伟.上海城市社区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和政策建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5-02
李莉,李玫,李静.长期护理模式在老年患者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 2015-04
作者简介:郑雪,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护理学专业。
关键词: 脑卒中 长期护理模式(Long-term Care Model,LTCM)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改变,不良生活方式加之老龄化速度加快,脑卒中发病率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且致残率高、死亡率高、复发率高。目前脑卒中在全世界范围内致死率、致残率居第一位,脑卒中已成为中国居民第 1 位死亡原因,中老年人是脑卒中的高发人群,在 55 岁以后年龄每增长 10岁,发生脑卒中的危险性增加 1 倍。研究表明脑卒中患者出院后六个月,约有 50%遗留偏瘫,35%有抑郁情绪,30%不能行走,25%日常生活依靠他人,19%失语。卒中后患者身体状况严重影响了患者的生理、心理健康,同时给家庭、社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据国外报道,脑损伤的恢复过程没有终点,只是恢复进度减慢;运动功能的恢复也可持续到伤后 1年或 2 年,甚至有研究证实可持续到形成固定损害之后 5 年以上。脑卒中后遗症期患者仍有康复潜能,具有康复训练的价值。
WHO 将长期护理(Long-term Care,LTC)定义为“由非专业护理者(家庭、朋友或邻居)和专业人员(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人员)进行的护理活动体系,以保证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人能继续得到较高的生活质量,获得最大可能的独立、自主、参与、个人满足及人格尊严”。LTC主要服务对象是社区或家庭中身体功能障碍且日常生活依赖他人的人;目标是增进或维持身体功能及独立生活能力,核心目标是让服务获得者获得更多的优质服务,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服务内容包括健康服务、社会服务、居家服务、运送服务或其他支持性的服务。老年人长期照护是相对于临时或短期照护而言,一般认为一个较为合理的长期应为6 个月以上,其主要依据是6 个月以内一般家庭还可以承担照护工作,时间再长则成为家庭异常沉重甚至难以承受的负担。
脑卒中国内外文献均没有标准的分期,国外多以脑卒中急性期及脑卒中后划分,国内教材上多分为三期:急性期、恢复期、后遗症期。有时候我们也习惯分为急性期、软瘫期、痉挛期、相对恢复期及后遗症期。本研究主要探讨非急性期的院外长期护理。 脑卒中后的康复是长期的,脑卒中导致的失能群体是长期护理服务的迫切需要者,急性期的护理可以提高生存率,但是在疾病长期困扰下提高生活质量才符合当今医学模式的要求,因此脑卒中引起的失能者迫切需要长期护理,提高患者及家属生活质量的同时减轻家庭及社会负担。目前长期护理模式(Long-term Care Model,LTCM)多依据服务提供对象和服务发生场所将其分为家庭式、机构式、社区-居家式。家庭式 LTC 是指服务对象居住在家中,由家庭成员或雇佣者提供服务,主要是以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为主。机构式 LTC 是指服务对象居住在养老机构或疗养机构,由专业人员提供服务,包括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服务和特别照顾服务等。社区-居家式 LTC 是指社区内的专门机构或组织以及其他护理人员向居住在家中的服务
二.脑卒中后 LTC需求研究现状
目前国内外对于 LTC 需求的研究是一大热点。Christopher M.等[29]研究表明:1251 个脑卒中后受访者,49%认为有未满足的需求,未满足的临床护理需求的比率从 15%到 59%不等;这些未满足的需求,54%认为是脑卒中信息,52%认为是工作能力的减少或失去,18%认为损失了收入。Claude V.等[20]运用布拉德肖的社会需求分类法分析了脑卒中后患者四个层次的的需求:感觉需求(患者角度)、表达需求(患者和照顾者的角度)、规范的需求(卫生专业人员的角度)、比较性需求(健康管理者角度)。
三.脑卒中后 LTC相关政策法规及保险研究现状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和发展慢性病的 LTC 服务体系,特别是德国、日本和美国已初步建立起以LTC 保险为支撑、服务机构为主体、服务标准和规范为准绳,辅之以家庭成员、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的 LTC服务体系[10]。各国也相继通过了包含脑卒中在内的慢性病LTC相关的政策法规:荷兰于 1967 年通过了关于 LTC 的《特别医疗支出法案》;以色列在1986年通过了《社区长期护理保险法》,于 1988 年4 月生效;1994 年奥地利国会通过了《长期护理津贴法案》;1995 年作为德国社会保险第五大支柱的《长期护理保险计划》宣布实施;日本于 2000 年 4 月开始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法》;韩国在 2008 年 7 月推行了《长期护理保险法案》[11]。中国尚没有长期护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中国,家庭式 LTC 是3 种模式中唯一写入宪法,由法律保障的模式[13]。随着中国大陆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 LTC 的不断发展,LTCM的研究已提上日程。《中国护理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34]指出,到 2015 年要探索建立针对老年、慢性病、临终关怀患者的长期医疗护理服务模式,开展“机构为支撑、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 LTC服务模式试点项目,为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老年患者、LTC和康复期患者提供专业的居家护理服务。
参考文献:
陶秀彬,匡霞.国外老年长期护理服务供给体系及启示.中国老年学杂志 2015-10
張勘,董伟.上海城市社区失能老人长期照料的现况和政策建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 2015-02
李莉,李玫,李静.长期护理模式在老年患者中的应用[J].齐鲁护理杂 2015-04
作者简介:郑雪,齐齐哈尔工程学院护理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