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法对古罗马体育法进行研究,具体对运动员的特殊权利和运动伤害责任认定两个方面阐述。体育法在古罗马时代就已经产生,该法律的文明性和特殊性已经超越了那个时代的文明。可以看出:由于与法律相联系,古罗马体育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古罗马体育法是现代法律的历史基础,通过对其研究为现代体育法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古罗马;体育;法制
1.文献综述与评价
体育史是对史学研究的研究,兼具了史学研究“如史直书”的风骨与“以史为鉴”的导向。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研究者就展开了对诸国体育史的发展研究其中既包括了体育的事件史,又包含历史哲学层面上的思考。本文即发端于历史哲学背景下史学研究对体育法制文明的价值阐释,以古罗马体育法制文明的梳理为例,从而展现对特定国家体育史研究的意义所在。
1.1体育免税法规
图拉真时期的一份元老院决议和皇帝告示显示,运动会期间免征市场税。在公元2世纪末奥勒留和其子康茂德共治时期,为了解决意大利和行省角斗比赛组织者对于赋税太高的不满,两位皇帝要求,元老院出台了《关于角斗比赛开支的决议》,废除角斗比赛税,购销了之前的欠税款,甚至对角斗比赛的支出,角斗士的工资上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这些法规虽然比较零散,但从内容上看,他们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体育活动的管理;从时间上看,他们既有罗马法形成时期的法,也有古典时期的法[2]。免税只是有一定的条件,毕竟赋税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收支来源。根据惯例,免除一下运动员承担的赋税:在一生中参加过的神圣賽会中已证明获得不少于三次桂冠的运动员,以及从未被对手击败过的运动员,以及从未被对手夺走桂冠的运动员。
1.2体育法赋予尊严
赋予尊严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运作方式。前者而言,是赋予运动员骑士身份。我们都知道,骑士属于罗马的第二高贵阶级,仅次于元老阶级。对于平民出身的运动员,这样的安排相当于“抬籍”。就后者而言,是把运动员与其他从事舞台表演者区别开来,不让他们承受“戏子“承受的当代社会歧视。萨宾和卡修斯认为:运动员与演员职业完全不同,因为他们以展示其躯体力量为目的。所有为国家管理的比赛工作之人皆不发生社会唾弃。其次,在公元前41年执政官安东尼的一份法令中做出的规定,运动员因此获得免服兵役。
古罗马体育法的制定可以体现出对体育的重视,同时与法律相联系,是现代体育法的雏形,虽然现在体育分增加了许多内容,但是可以看出体育法律的延续性和历史性。
2.古罗马体育法特殊性
罗马位于意大利半岛中部梯伯河畔丘陵地带的罗马基本上是一个内陆城邦,他们四周没有天然屏障,常常要同相邻的民族进行残酷的斗争才能维持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重视体育,体育为军队提供战斗力,体育为运动员提供特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1古罗马体育与法律的联系
根据伟大的罗马史学家蒙森的介绍,罗马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有了成熟的体育节庆,在节庆游行中,民众结队前往竞技场。竞技项目包括战车比赛、斗拳等。在奖励上,胜者获得花冠。法律规定,许胜者死后将花冠置于灵柩之上,引以为荣。对于古罗马人而言,斗、疾跑、跳跃和角力等运动并不像希腊人那样,以获得特定技能为目的,一切都只是为了战争服务。到恺撒时代,中海各国均被罗马统一,给罗马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十分明显而又重大的变化。与一些文明程度更高的被征服地区的接触开阔了罗马人的眼界,罗马人的生活变得富裕奢侈起来,也破坏了初期罗马社会形成的美风。又由于军队从征服地带回的大量奴隶可以劳作,当一部分罗马公民没有或者不需要正式工作,统治者也乐于开放众多假日,组织各类规模宏大的竞技比赛,赌博性的投注也极受欢迎。在被后世发掘出来的古代罗马法规中可以看见,众多体育与法律完美结合的条文申辩了体育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宣示出因两者互动而带来的精妙智慧。
2.2罗马体育法伤害免责
《阿奎流斯法》展现了罗马体育法的另外一种面貌,在被《学说汇篆》收录的4个《阿奎流斯法》的片段中,法学家门集中探讨了体育运动中出现的伤害免责问题。它们又可以分为对比赛者的伤害免责和对非比赛者的伤害免责两种模式。
2.2.1对比赛者的伤害免责
如果在厮打、角力或拳击中,一人他人杀死,而事发于公开的竞赛里《阿奎流斯法》,不得实施。但这不得适用于奴隶,只针对生来自由人才能进行;但如果参加竞赛的受伤者是个家长则可适用。不过如果某人伤害了退阵者,可以适用《阿奎流斯法》诉讼;这同适用于某人不是在竞赛中一个奴隶杀死,这是其主人的怂恿—这《阿奎流斯法》诉讼不予提出[8]。在比赛过程中的如若导致死亡不会归责。体育运动的参加者为了取得荣誉必须全力以赴,竞赛充满危险这是必然存在的,运动员要参与比赛,那就要承受此等风险,做好受伤甚至死亡的准备。即使在今天的比赛中也仍然存在这种风险,拳击比赛中,如果拳击手在比赛中因对方的合理一击而导致死亡,对手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退出比赛,同时也就取消承担风险的意愿。
2.2.2对非比赛者的伤害免责
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8卷。如果人们在投掷标枪时扎死一个奴隶,即得适用《阿奎流斯法》。不过,如果几个人在练习场上投标枪时这个奴隶由此经过,不适用《阿奎流斯法》[4]。罗马法学家将此种体育案件共同放入关于非故意杀人的讨论中,可能并不是一个巧合。古代社会的法律大部分是探讨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并不多见。体育比赛故应该是过失杀人较为频繁发生的场景,基于其特殊的性质,运动员如若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有较为有利的免责理由。这再次证明了罗马体育法的特殊性和超前性。
3.结论
一、体育法在古罗马萌芽、发展的过程,他们是体育法的先驱,同时由于体育发展超前和自身国家的相关因素,出现了各种体育相关的规定,同时又一定的区别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古罗马体育法是现代体育法制的基础,他的形成也造就了今天日益丰富的体育法律内容。最重要的事,很难想象到是在那个年代既然会出现体育伤害责任、运动员权益等相关规定,这些也是现代学者、法官及律师时常讨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对罗马体育法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JOHNSON ALLAN CHESTER ET AL. Ancient Roman Statutes [M]. London: W. Innys,1754: 296.
[2]罗马法的形成时期是在公元前最后150年,其后,一直持续到3世纪中叶,尤里安为代表的法学家对其进行了整理和总结,这段时期被称为古典时期. 参见[英]巴里 . 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3]WAHONEY ANNE. Roman sports and spectacles:a sourcebook[M]. Newburyport: Focus Pub. /R. Pullins Co. 2001: 67.
[4]学说汇纂(第九卷):私犯、准私犯与不法行为之诉[M].米健,李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89.
关键词:古罗马;体育;法制
1.文献综述与评价
体育史是对史学研究的研究,兼具了史学研究“如史直书”的风骨与“以史为鉴”的导向。在上世纪90年代,国内研究者就展开了对诸国体育史的发展研究其中既包括了体育的事件史,又包含历史哲学层面上的思考。本文即发端于历史哲学背景下史学研究对体育法制文明的价值阐释,以古罗马体育法制文明的梳理为例,从而展现对特定国家体育史研究的意义所在。
1.1体育免税法规
图拉真时期的一份元老院决议和皇帝告示显示,运动会期间免征市场税。在公元2世纪末奥勒留和其子康茂德共治时期,为了解决意大利和行省角斗比赛组织者对于赋税太高的不满,两位皇帝要求,元老院出台了《关于角斗比赛开支的决议》,废除角斗比赛税,购销了之前的欠税款,甚至对角斗比赛的支出,角斗士的工资上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1]。这些法规虽然比较零散,但从内容上看,他们主要体现了国家对体育活动的管理;从时间上看,他们既有罗马法形成时期的法,也有古典时期的法[2]。免税只是有一定的条件,毕竟赋税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收支来源。根据惯例,免除一下运动员承担的赋税:在一生中参加过的神圣賽会中已证明获得不少于三次桂冠的运动员,以及从未被对手击败过的运动员,以及从未被对手夺走桂冠的运动员。
1.2体育法赋予尊严
赋予尊严有积极的和消极的两种运作方式。前者而言,是赋予运动员骑士身份。我们都知道,骑士属于罗马的第二高贵阶级,仅次于元老阶级。对于平民出身的运动员,这样的安排相当于“抬籍”。就后者而言,是把运动员与其他从事舞台表演者区别开来,不让他们承受“戏子“承受的当代社会歧视。萨宾和卡修斯认为:运动员与演员职业完全不同,因为他们以展示其躯体力量为目的。所有为国家管理的比赛工作之人皆不发生社会唾弃。其次,在公元前41年执政官安东尼的一份法令中做出的规定,运动员因此获得免服兵役。
古罗马体育法的制定可以体现出对体育的重视,同时与法律相联系,是现代体育法的雏形,虽然现在体育分增加了许多内容,但是可以看出体育法律的延续性和历史性。
2.古罗马体育法特殊性
罗马位于意大利半岛中部梯伯河畔丘陵地带的罗马基本上是一个内陆城邦,他们四周没有天然屏障,常常要同相邻的民族进行残酷的斗争才能维持一个民族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重视体育,体育为军队提供战斗力,体育为运动员提供特权。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2.1古罗马体育与法律的联系
根据伟大的罗马史学家蒙森的介绍,罗马早在公元前6世纪就有了成熟的体育节庆,在节庆游行中,民众结队前往竞技场。竞技项目包括战车比赛、斗拳等。在奖励上,胜者获得花冠。法律规定,许胜者死后将花冠置于灵柩之上,引以为荣。对于古罗马人而言,斗、疾跑、跳跃和角力等运动并不像希腊人那样,以获得特定技能为目的,一切都只是为了战争服务。到恺撒时代,中海各国均被罗马统一,给罗马市民的生活带来了十分明显而又重大的变化。与一些文明程度更高的被征服地区的接触开阔了罗马人的眼界,罗马人的生活变得富裕奢侈起来,也破坏了初期罗马社会形成的美风。又由于军队从征服地带回的大量奴隶可以劳作,当一部分罗马公民没有或者不需要正式工作,统治者也乐于开放众多假日,组织各类规模宏大的竞技比赛,赌博性的投注也极受欢迎。在被后世发掘出来的古代罗马法规中可以看见,众多体育与法律完美结合的条文申辩了体育法独立存在的价值,宣示出因两者互动而带来的精妙智慧。
2.2罗马体育法伤害免责
《阿奎流斯法》展现了罗马体育法的另外一种面貌,在被《学说汇篆》收录的4个《阿奎流斯法》的片段中,法学家门集中探讨了体育运动中出现的伤害免责问题。它们又可以分为对比赛者的伤害免责和对非比赛者的伤害免责两种模式。
2.2.1对比赛者的伤害免责
如果在厮打、角力或拳击中,一人他人杀死,而事发于公开的竞赛里《阿奎流斯法》,不得实施。但这不得适用于奴隶,只针对生来自由人才能进行;但如果参加竞赛的受伤者是个家长则可适用。不过如果某人伤害了退阵者,可以适用《阿奎流斯法》诉讼;这同适用于某人不是在竞赛中一个奴隶杀死,这是其主人的怂恿—这《阿奎流斯法》诉讼不予提出[8]。在比赛过程中的如若导致死亡不会归责。体育运动的参加者为了取得荣誉必须全力以赴,竞赛充满危险这是必然存在的,运动员要参与比赛,那就要承受此等风险,做好受伤甚至死亡的准备。即使在今天的比赛中也仍然存在这种风险,拳击比赛中,如果拳击手在比赛中因对方的合理一击而导致死亡,对手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或民事责任。如果退出比赛,同时也就取消承担风险的意愿。
2.2.2对非比赛者的伤害免责
乌尔比安:《告示评注》第18卷。如果人们在投掷标枪时扎死一个奴隶,即得适用《阿奎流斯法》。不过,如果几个人在练习场上投标枪时这个奴隶由此经过,不适用《阿奎流斯法》[4]。罗马法学家将此种体育案件共同放入关于非故意杀人的讨论中,可能并不是一个巧合。古代社会的法律大部分是探讨故意杀人,过失杀人并不多见。体育比赛故应该是过失杀人较为频繁发生的场景,基于其特殊的性质,运动员如若对他人造成伤害,可以有较为有利的免责理由。这再次证明了罗马体育法的特殊性和超前性。
3.结论
一、体育法在古罗马萌芽、发展的过程,他们是体育法的先驱,同时由于体育发展超前和自身国家的相关因素,出现了各种体育相关的规定,同时又一定的区别性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二、古罗马体育法是现代体育法制的基础,他的形成也造就了今天日益丰富的体育法律内容。最重要的事,很难想象到是在那个年代既然会出现体育伤害责任、运动员权益等相关规定,这些也是现代学者、法官及律师时常讨论且比较棘手的问题。因此,对罗马体育法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JOHNSON ALLAN CHESTER ET AL. Ancient Roman Statutes [M]. London: W. Innys,1754: 296.
[2]罗马法的形成时期是在公元前最后150年,其后,一直持续到3世纪中叶,尤里安为代表的法学家对其进行了整理和总结,这段时期被称为古典时期. 参见[英]巴里 . 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4,
[3]WAHONEY ANNE. Roman sports and spectacles:a sourcebook[M]. Newburyport: Focus Pub. /R. Pullins Co. 2001: 67.
[4]学说汇纂(第九卷):私犯、准私犯与不法行为之诉[M].米健,李均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