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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社会及德国民众向来具备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各个阶层知识产权的侵犯也几乎是零容忍态度。2011年德国前国防部长Karl-Theodor zu Guttenberg的剽窃风波便在德国引起了渲染大波。这位德国前国防部长出身贵族,政治生涯顺风顺水,曾是德国最被看好的政治家之一。然而在2011年自从他的博士论文被举报为剽窃后,来自社会各界的抨击和讨伐令这位政治家的政治生涯跌落到了谷底,最后不得不引咎辞职。
Karl-Theodor zu Guttenberg出身德国贵族阶级,其母亲为贵族伯爵,其祖父曾在60年代在德国议会担任CSU政党的重要领导人。2000年他迎娶了第一位德国帝国总理的曾曾孙女Stefanie伯爵。其显赫的身世在他初涉政坛便使其成为了德国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于此同时德国民众也对这位新任政客评价颇高,对其政治生涯充满期待。他曾是德国时任最年轻的经济部长和国防部长。但这一切都终止于2011年2月他的法律类博士论文被发现存在剽窃行为,同年便被他的母校巴洛伊特大学剥夺了博士头衔。随后他承认了剽窃行为并在德国各界舆论压力之下引咎辞职。由此也可以看出,德国民众对剽窃行为的容忍程度十分有限。
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自古以来德国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意识,这种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对剽窃行为容忍度极低。德国文化中对知识产权的强烈保护意识来源于他们对自己所有物以及自身权利的捍卫意识,他们认为虽然一个人的知识是无形的看不到摸不着的,但它是一个人经过大脑思考后的产物,同其他实物物体一样理应属于这个人并不能容许其他人随意占有。因此强烈的物权意识才是德国文化中对知识产权强烈保护意识的根本。
那么德国文化中如此强烈的物权意识又来自于哪里呢?究其原因便要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时期,虽然这个时期还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当时的人们早已对知识产权的上层概念物权有着明确的捍卫意识。亚里士多德便是物权(即个人的物品理应归于个人所有)的忠实捍卫者,他的很多观点对当今德国乃至欧洲文化仍有着深刻的影响。其观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1.第一个原因是出自于社会发展的角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模式最终会导致所有社会个体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方面的区分,只有以物品私有制为基础的多元化模式才能使社会个体多种多样从而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社会多元化强调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与众不同性,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明显的区分,这个明显的区分从根本上应来自于每个人占有的物品不同,每个人拥有与其他人不同的物品。因此,只有物品私有制才是每个社会成员与众不同的基础并区分出人与人的差别,只有提倡私有制和社会群体的多元化才能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发挥出其自身的才能和潜力,各个社会成员才能取长补短每个人发挥自己的长处构建一个劳动社会,在这个劳动社会里每位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工作领域。而只有一个不同领域个体组成的劳动型社会才有长远发展的可能。
2.此外,私有制是劳动者工作效率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早在他生活的年代变发现了私有制和高工作效率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让所有人一起负责一个工作,那么所有人都会认为这项工作他人自会完成,自己便可以高枕无忧置之不理。此外,每个人如果分工不同但是可以得到同样的工作酬劳,便会导致效率高的劳动者工作效率底下,因为他们认真工作的酬劳是和偷懒者一样的,自然会失去高效工作的动力。只有明确劳动酬劳,让劳动者认识到他们劳动的成果最终是属于自己的,他们才会拼劲全力工作创造自己的财富。只有所有社会成员拼劲全力工作,社会经济才能得以长久高速的发展。
3.亚里士多德向来强调人的个体性的重要性,因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与众不同的灵魂,这种与众不同是不能被抹煞的。这种与众不同性就意味着人类不能以集体的形式,而是应以个体的形式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物品私有制,也就是说每个人拥有不同的物品,才能实现人与人的不同,即人的个体性。物品公有制会使所有人都变得一样。除了承认肉体的私有化外还应承认物品的私有化,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成员个体性的进程。
4.私有制有利于社会美德的传承。“赠与”是社会美德的重要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私有制是“赠与”的前提,人们只有有属于自己的东西才有可能赠送给他人。因此私有制并不意味着完全占有,而应将其理解为赠与的前提。法律制定者的重要责任便是引导教育社会成员将其私有物品同社会其他成员共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亚里士多德因此认为物品可以在私有制的前提下被社会公用,因此私有制和公民的分享意识并不冲突。所以法律制定者一味的追求取消私有制是错误的行为,私有制是体现社会美德的重要前提。
亚里士多德捍卫的私有制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认同和传承,在古罗马法中便是最好的体现。古罗马法是捍卫个体权利和私有制权利的最权威法律。古罗马法律规定,私有制和人的个体性应享有最高的地位,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被推向了罗马法律的至高点。
东罗马帝国的皇帝约斯提安(Justinian)曾把柏拉图(Platon)的名言“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东西”(?Jedem das Seine“)作为其由50卷书目组成的法典的核心宗旨,把人作为个体的权利提到了古罗马法律的核心位置。古罗马法律对当今德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德国法律中随处可见古罗马法律的踪迹,因此在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Der Eigentümer einer Sache kann, soweit nicht das Gesetz oder Rechte Dritter entgegenstehen, mit der Sache nach Belieben verfahren und andere von jeder Einwirkung ausschlie?en.“(物品的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不受任何人影响随意处置其物品)。德国社会也在德国法律的指引下对私有产权给予最高的保护。
中世纪的德国曾一度由部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教会占有大部分社会资源,公民的私有财产一度得到了巨大威胁。但随着不断的民间起义和公民阶级财富的积累,从十八世纪起德国逐渐形成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其中,十八世纪德国的启蒙运动(Aufkl?rung)成为了德国公民社会形成的最重要推动力,它彻底颠覆了当时德国落后的社会结构。启蒙运动的领导人康德(Immanuel Kant)把启蒙运动定义为“人民把自己从自我愚钝中解救出来的出口”,旨在唤醒人们的自主能力,拜托对于社会统治勢力的依附性,把人们从束缚中解救出来还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由之身。而自由的前提便是公民拥有自己的财产,只有拥有自己真正的财产才可以摆脱他人的束缚和控制,因此启蒙运动为私有制的发展开拓了前所未有的空间。随着启蒙运动的成功,德国也逐渐形成了法阵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核心在于对个体自由和公民独立性的维护,反对集体公有制。在公民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有绝对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有权利拥有自己私有的财产,国家服务于公民的个人权益,政府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社会成员的个体化和他们的物品私有制是公民社会的核心,一切的社会活动都是为维护物品私有制而进行的。德国公民社会是当今德国社会形成的基础,德国公民的意识形态深受18世纪德国公民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德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德国公民私有制意识形态形成的过程。
知道18世纪公民社会时期,人们才把知识产权归属于物品的私有权范围内。十八世纪之前,“知识产权”的概念对于人们还是陌生的。但随着书籍作者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自由,个体性等概念的深入理解,他们逐渐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是人这个个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有了明确的物权意识做基础,知识产权的维护很快在德国社会达到了共识。
自古希腊时期开始,德国的社会发展一路深受个体性和私有制观念的影响,因此德国公民尤其看重个体自由,独立性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这就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德国的生根发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Karl-Theodor zu Guttenberg出身德国贵族阶级,其母亲为贵族伯爵,其祖父曾在60年代在德国议会担任CSU政党的重要领导人。2000年他迎娶了第一位德国帝国总理的曾曾孙女Stefanie伯爵。其显赫的身世在他初涉政坛便使其成为了德国媒体争相报道的焦点,于此同时德国民众也对这位新任政客评价颇高,对其政治生涯充满期待。他曾是德国时任最年轻的经济部长和国防部长。但这一切都终止于2011年2月他的法律类博士论文被发现存在剽窃行为,同年便被他的母校巴洛伊特大学剥夺了博士头衔。随后他承认了剽窃行为并在德国各界舆论压力之下引咎辞职。由此也可以看出,德国民众对剽窃行为的容忍程度十分有限。
究其原因还是在于自古以来德国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强烈意识,这种强烈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他们对剽窃行为容忍度极低。德国文化中对知识产权的强烈保护意识来源于他们对自己所有物以及自身权利的捍卫意识,他们认为虽然一个人的知识是无形的看不到摸不着的,但它是一个人经过大脑思考后的产物,同其他实物物体一样理应属于这个人并不能容许其他人随意占有。因此强烈的物权意识才是德国文化中对知识产权强烈保护意识的根本。
那么德国文化中如此强烈的物权意识又来自于哪里呢?究其原因便要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Aristoteles)时期,虽然这个时期还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但当时的人们早已对知识产权的上层概念物权有着明确的捍卫意识。亚里士多德便是物权(即个人的物品理应归于个人所有)的忠实捍卫者,他的很多观点对当今德国乃至欧洲文化仍有着深刻的影响。其观点主要由以下几方面:
1.第一个原因是出自于社会发展的角度。亚里士多德认为,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发展模式最终会导致所有社会个体完全一致,没有任何方面的区分,只有以物品私有制为基础的多元化模式才能使社会个体多种多样从而得到更加长远的发展。社会多元化强调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与众不同性,每一个社会成员应和其他社会成员有明显的区分,这个明显的区分从根本上应来自于每个人占有的物品不同,每个人拥有与其他人不同的物品。因此,只有物品私有制才是每个社会成员与众不同的基础并区分出人与人的差别,只有提倡私有制和社会群体的多元化才能促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发挥出其自身的才能和潜力,各个社会成员才能取长补短每个人发挥自己的长处构建一个劳动社会,在这个劳动社会里每位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的工作领域。而只有一个不同领域个体组成的劳动型社会才有长远发展的可能。
2.此外,私有制是劳动者工作效率的基础。亚里士多德早在他生活的年代变发现了私有制和高工作效率之间密不可分的关系。如果让所有人一起负责一个工作,那么所有人都会认为这项工作他人自会完成,自己便可以高枕无忧置之不理。此外,每个人如果分工不同但是可以得到同样的工作酬劳,便会导致效率高的劳动者工作效率底下,因为他们认真工作的酬劳是和偷懒者一样的,自然会失去高效工作的动力。只有明确劳动酬劳,让劳动者认识到他们劳动的成果最终是属于自己的,他们才会拼劲全力工作创造自己的财富。只有所有社会成员拼劲全力工作,社会经济才能得以长久高速的发展。
3.亚里士多德向来强调人的个体性的重要性,因为每一个人都拥有与众不同的灵魂,这种与众不同是不能被抹煞的。这种与众不同性就意味着人类不能以集体的形式,而是应以个体的形式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只有物品私有制,也就是说每个人拥有不同的物品,才能实现人与人的不同,即人的个体性。物品公有制会使所有人都变得一样。除了承认肉体的私有化外还应承认物品的私有化,这样才能推动社会成员个体性的进程。
4.私有制有利于社会美德的传承。“赠与”是社会美德的重要体现。亚里士多德认为私有制是“赠与”的前提,人们只有有属于自己的东西才有可能赠送给他人。因此私有制并不意味着完全占有,而应将其理解为赠与的前提。法律制定者的重要责任便是引导教育社会成员将其私有物品同社会其他成员共享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亚里士多德因此认为物品可以在私有制的前提下被社会公用,因此私有制和公民的分享意识并不冲突。所以法律制定者一味的追求取消私有制是错误的行为,私有制是体现社会美德的重要前提。
亚里士多德捍卫的私有制思想在古罗马时期得到了认同和传承,在古罗马法中便是最好的体现。古罗马法是捍卫个体权利和私有制权利的最权威法律。古罗马法律规定,私有制和人的个体性应享有最高的地位,私有制取代了公有制被推向了罗马法律的至高点。
东罗马帝国的皇帝约斯提安(Justinian)曾把柏拉图(Platon)的名言“每个人都有权拥有自己的东西”(?Jedem das Seine“)作为其由50卷书目组成的法典的核心宗旨,把人作为个体的权利提到了古罗马法律的核心位置。古罗马法律对当今德国的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德国法律中随处可见古罗马法律的踪迹,因此在德国宪法中明确规定:?Der Eigentümer einer Sache kann, soweit nicht das Gesetz oder Rechte Dritter entgegenstehen, mit der Sache nach Belieben verfahren und andere von jeder Einwirkung ausschlie?en.“(物品的所有权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权利的前提下,可以不受任何人影响随意处置其物品)。德国社会也在德国法律的指引下对私有产权给予最高的保护。
中世纪的德国曾一度由部分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教会占有大部分社会资源,公民的私有财产一度得到了巨大威胁。但随着不断的民间起义和公民阶级财富的积累,从十八世纪起德国逐渐形成了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其中,十八世纪德国的启蒙运动(Aufkl?rung)成为了德国公民社会形成的最重要推动力,它彻底颠覆了当时德国落后的社会结构。启蒙运动的领导人康德(Immanuel Kant)把启蒙运动定义为“人民把自己从自我愚钝中解救出来的出口”,旨在唤醒人们的自主能力,拜托对于社会统治勢力的依附性,把人们从束缚中解救出来还每一个社会成员自由之身。而自由的前提便是公民拥有自己的财产,只有拥有自己真正的财产才可以摆脱他人的束缚和控制,因此启蒙运动为私有制的发展开拓了前所未有的空间。随着启蒙运动的成功,德国也逐渐形成了法阵成熟的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核心在于对个体自由和公民独立性的维护,反对集体公有制。在公民社会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享有绝对的独立性和公平性,有权利拥有自己私有的财产,国家服务于公民的个人权益,政府只是起到辅助性作用。社会成员的个体化和他们的物品私有制是公民社会的核心,一切的社会活动都是为维护物品私有制而进行的。德国公民社会是当今德国社会形成的基础,德国公民的意识形态深受18世纪德国公民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因此德国公民社会的发展过程实际上就是德国公民私有制意识形态形成的过程。
知道18世纪公民社会时期,人们才把知识产权归属于物品的私有权范围内。十八世纪之前,“知识产权”的概念对于人们还是陌生的。但随着书籍作者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对自由,个体性等概念的深入理解,他们逐渐认识到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人们意识到,知识产权同物权一样是人这个个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有了明确的物权意识做基础,知识产权的维护很快在德国社会达到了共识。
自古希腊时期开始,德国的社会发展一路深受个体性和私有制观念的影响,因此德国公民尤其看重个体自由,独立性以及自身权利的维护,这就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德国的生根发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