沉默在尖叫—对于家暴的思考

来源 :西江文艺·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geyong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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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家庭暴力在当今社会存在逐渐成上升趋势,由于家暴而导致的刑事案件也层出不穷。一般往往是处于弱势的妇女,儿童往往在不堪忍受而做出违反刑法的行为。但是对于量刑问题,是不是该好好考虑,面对家庭暴力是否也该站在弱势一方考虑。对于量刑是否也该做出合理的规定。应当区分施暴者与进行反抗的受害者,并考虑不同的情节因素。
  【关键字】:家庭暴力;暴力;量刑;从宽
  想写这个话题,是因为看了柴静的《看见》,其中对于她书中的第六章印象深刻,而这篇文章的题目就叫做“沉默在尖叫”。感触挺深的,这一章主要是在女子监狱的采访,再具体的说,都是些因为终于忍受不了来自丈夫的暴力而亲手弑夫的女人的故事。讲一个女人忍了20年的虐待,直到有一天忍无可忍,捅了丈夫27刀。一开始觉得十分触目惊心,可是后来却变成了对那个女人深深的同情。20年来她一直都在忍受,一直都在沉默,她从不反抗,直到最后一次。村子里七百多人联名请求法院对她免于处罚,死者的母亲就住在紧挨着他们卧室的房间里,八十多岁了,为她求情:“她是没办法了,没办法了呀。”书中还写到:有一份法学会的报告,各地监狱女性暴力重犯中,杀死丈夫的比例很高,有的地方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每一个数字背后都是人——男人,死了;女人,活着的都是重罪:死缓、死缓、无期、无期、无期……
  是什么造成了这位女性的疯狂行为?这是她时过20年的尖叫,面对家庭暴力,最后她杀死了自己的丈夫。根据我国《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最基本的权利,这样的规定也体现在不同的部门法当中。《婚姻法》更是进一步强调夫妻双方的平等关系。如果单从法律条文来说,夫妻关系较常人应当是更为和睦平等。但生活經验表明,通常男女之间的暴力活动主要发生在夫妻之间,一般即便是由强烈家庭暴力倾向的行为人与普通人间发生矛盾,也极少拳脚相加。
  最高法院对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把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对家庭暴力作如下理解:1、家庭暴力具有类似于刑法中故意伤害罪等“结果犯”的特点,没有一定的伤害后果,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造成的家庭成员的伤害后果,包括人身和人的自由受到的侵害以及精神的伤害。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家庭暴力的标准,审判实践中至少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对足以造成被侵害人的人身和精神等伤害、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避免了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一概不认定为家庭暴力,其逻辑依据在哪里。比如,被告数次因生活琐事打骂原告,但每次打骂都没有明显的伤害后果,而原告的精神伤害又无法衡量,若一定要根据司法解释的标准,以伤害后果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依据,那么,这些确实存在的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第二个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对家庭暴力造成被侵害人“一定”的身体和精神伤害等后果中的“一定”该如何掌握。如前所述的被告妻子数次被殴打,其精神伤害根本无法衡量。
  从《刑法》第234条规定上来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范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武器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在这条规定中,不难看出,一般主体之间的人身侵害,只要构成轻伤就可以认定为犯罪。那么如果将双方法律上的身份换成夫妻又将如何呢?不妨再来翻看一下《刑法》第260条的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節恶劣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不告不理”。 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具有隐蔽性。中国有句俗话,“家丑不可外扬”,特别是一些女性,在受到丈夫的侵害时,宁愿忍气吞声,不愿声张。很容易出现不告不理的情况。
  将两个条文放在一起加以对比,施暴者仅需判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受害者反抗致人死亡的却是要重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夫妻双方较之常人多了一部《婚姻法》以强调其双方的平等关系。但是,一般主体间的故意伤害行为只要构成轻伤即可入罪,但家庭暴力如果只构成了轻伤,并不构成犯罪;当一般主体间已然致对方重伤,可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时,家庭中的施暴者仅需处以两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且这种情况下,还是不告不理;当一般主体间的伤害行为已然造成对方重伤或者严重残疾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于最高刑的时候,家庭中的施暴者仅只需依照“虐待罪”处以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便说当在虐待过程中有明显伤害或杀害故意的,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如果不慎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也应以虐待罪论,然而如果比对其他一般人之间的人身伤害行为,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罪名之后,仍然可以容易的得出虐待罪的量刑远轻的结论。
  以此观之,不合理之处立现。普通人之间所造成的人身侵害后所得到的物质精神弥补,其依据在于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其的保护。夫妻双方关系的确立更是得到了法律重视,然而双方的关系一旦变成了夫妻,一旦加上了《婚姻法》的“再保护”,其所能够得到的赔偿反而不如普通人?再换言之,对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的处罚本应当以其身份的特殊性从重处罚,结果列专门条款加以调节之后,处罚反而更轻了?哪有这样的道理!对法条再做进一步的逻辑演绎的话,得到的结论会更加荒诞。
  当任何一个国家的公力救济不能达到公平正义时,私力救济就成了一个必然的选择,哪怕这样的选择是违法的。然而,当家庭关系中的受害人采用私权进行反抗的结果又能怎样呢?显然这样无非造成两种结果:致使施暴者重伤、致使施暴者死亡。之前的受害人由于具备了主观的故意,只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来认定。此时,受害人之前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只能以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然而由于这些罪名在量刑的起点颇高,所判处刑罚很难说会低于“虐待罪”。普通人之间伤害的影响无非是被侵害的个体,而家庭暴力所造成伤害的影响却是整个家庭。
  在沉默中的尖叫是否能被法律所听见?当今这个时代,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对于婚姻家庭暴力,夫妻双方在生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最后引发惨剧的发生。任何一个人都不希望家庭暴力的发生,没人想过把它闹大,往往都是在迫于无奈。所以在家庭暴力中,致人死亡的,据具体情况,量刑上进行一定轻判应该得到考虑。每一部法律的颁布都是立法为民的。家暴如果不构成伤害的话,法院一般不判刑的,最多当时打110警察来调查一下,警告一下的情况是否是一方无法忍受而至另一方致人死亡的导火线呢?家暴如果已到上庭地步的,都是受伤害很严重的,可是施暴者居然就判这么几年?如果再有点关系,根本不用判刑,是让大众愤怒和无奈的!所以综上总总,此类的经长期家庭暴力,到最后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据具体情节来看,应当轻判。
  参考文献:
  [1]《婚姻家庭法》 2004年版,北京大学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注释本》 2011年版  法律出版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注释本》 2014年版 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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