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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家宝与吴鸣强是不同村的村民,但两家承包的责任田却相邻。杜家宝在田里种的是玉米,吴鸣强则在田里种了西瓜。一天杜家宝在给玉米喷农药时,因风力作用,药水飘到吴鸣强的农田里,致使吴鸣强种的八亩地西瓜秧苗大片死亡。为此,吴鸣强要求杜家宝赔偿瓜苗费1000元、化肥费500元、西瓜收益损失费15000元,共计1.2万元。而杜家宝却认为,农药喷到西瓜田,是风向造成,并不是自己故意的,因此不应该承担责任。双方争论未果,杜家宝于2005年7月诉至法院。
2005年8月,就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一场强台风使杜家宝的玉米田和吴鸣强的西瓜田(包括已死亡的和未死亡的)全部都被洪水冲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吴鸣强的西瓜秧苗在台风前大片死亡与杜家宝喷洒农药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后来由于遭遇强台风,即使没有杜家宝喷洒农药,吴鸣强也不可能从中获得收益。但本案起因确由杜家宝的不当行为所引起,据此,法院判决,杜家宝承担吴鸣强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费,同时驳回吴鸣强其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点评 毛爱东(律师)
本案双方对台风前西瓜秧苗大片死亡的原因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在于遭受台风后,杜家宝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由于杜家宝喷洒农药时的不当行为导致吴鸣强的西瓜秧苗大片死亡,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因,毫无疑问杜家宝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即必须对吴鸣强的西瓜收益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吴鸣强所主张的瓜苗费、化肥费、西瓜收益损失费共计1.2万元的赔偿还需要探讨。因为吴鸣强种植西瓜前所花费的瓜苗费、化肥费以及其他相应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得到补偿。从表面上看,吴鸣强西瓜的死亡与杜家宝喷洒农药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杜家宝在喷农药时,吴鸣强的西瓜还只是秧苗,吴鸣强所提出的西瓜收益只是一种未来可得利益,而不是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既得利益。这种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西瓜收益虽然在现实中有很大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必然能够得到。换言之,即使没有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在日常生产由于其他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介入,西瓜秧苗也不一定最终就能生产出成熟的西瓜。
而本案另一个因素恰恰是在杜家宝的侵权行为结束之后,发生了台风,并导致吴鸣强的西瓜和秧苗最终全部被大水冲走。因此,即使没有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吴鸣强也不可能从西瓜中获得收益。因此,虽然杜家宝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后来由于台风的介入,最终从客观上造成了吴鸣强西瓜绝收的是台风,这使得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失去了本来可能造成西瓜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人民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如果让杜家宝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吴鸣强就会在台风已经在客观上造成西瓜绝收后,因为杜家宝的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这样做不符合我国法律财产损失的补偿性原则,同时对杜家宝也是有失公平的。
杜家宝虽然不必赔偿吴鸣强的西瓜收益损失,但本案诉讼却是在台风来临前由于杜家宝的行为所造成的,法院判决杜家宝承担吴鸣强因本案诉讼所支出诉讼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子也给广大农民朋友们提个醒,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自己的行为影响到其他人的农业生产。否则,不仅要承担责任,还会因为对簿公堂影响和谐的人际关系,得不偿失。
2005年8月,就在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时,一场强台风使杜家宝的玉米田和吴鸣强的西瓜田(包括已死亡的和未死亡的)全部都被洪水冲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吴鸣强的西瓜秧苗在台风前大片死亡与杜家宝喷洒农药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后来由于遭遇强台风,即使没有杜家宝喷洒农药,吴鸣强也不可能从中获得收益。但本案起因确由杜家宝的不当行为所引起,据此,法院判决,杜家宝承担吴鸣强因本案支出的诉讼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费,同时驳回吴鸣强其它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点评 毛爱东(律师)
本案双方对台风前西瓜秧苗大片死亡的原因没有异议。本案的焦点是在于遭受台风后,杜家宝是否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由于杜家宝喷洒农药时的不当行为导致吴鸣强的西瓜秧苗大片死亡,如果没有法定免责事因,毫无疑问杜家宝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即必须对吴鸣强的西瓜收益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吴鸣强所主张的瓜苗费、化肥费、西瓜收益损失费共计1.2万元的赔偿还需要探讨。因为吴鸣强种植西瓜前所花费的瓜苗费、化肥费以及其他相应费用,作为生产成本,最终要从西瓜收益中得到补偿。从表面上看,吴鸣强西瓜的死亡与杜家宝喷洒农药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杜家宝在喷农药时,吴鸣强的西瓜还只是秧苗,吴鸣强所提出的西瓜收益只是一种未来可得利益,而不是法律上已经确定的既得利益。这种属于未来可得利益的西瓜收益虽然在现实中有很大可能性,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必然能够得到。换言之,即使没有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在日常生产由于其他自然或人为因素的介入,西瓜秧苗也不一定最终就能生产出成熟的西瓜。
而本案另一个因素恰恰是在杜家宝的侵权行为结束之后,发生了台风,并导致吴鸣强的西瓜和秧苗最终全部被大水冲走。因此,即使没有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吴鸣强也不可能从西瓜中获得收益。因此,虽然杜家宝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但后来由于台风的介入,最终从客观上造成了吴鸣强西瓜绝收的是台风,这使得杜家宝的侵权行为失去了本来可能造成西瓜收益损失的可能性。人民法院正是据此作出了一审判决。如果让杜家宝承担了赔偿责任,那么吴鸣强就会在台风已经在客观上造成西瓜绝收后,因为杜家宝的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这样做不符合我国法律财产损失的补偿性原则,同时对杜家宝也是有失公平的。
杜家宝虽然不必赔偿吴鸣强的西瓜收益损失,但本案诉讼却是在台风来临前由于杜家宝的行为所造成的,法院判决杜家宝承担吴鸣强因本案诉讼所支出诉讼费和必要的交通费以及误工损失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个案子也给广大农民朋友们提个醒,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一定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自己的行为影响到其他人的农业生产。否则,不仅要承担责任,还会因为对簿公堂影响和谐的人际关系,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