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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院是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在监狱等监管场所集中地区设立的派出检察院,是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在维护刑事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稳定以及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办理了一批全国有影响的申诉案件。但同时,刑事执行检察院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制约了刑事执行检察院健康发展。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院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而目前大部分派出检察院采取市一级检察院派驻,与该法律规定相冲突。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派出检察院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具体组织形式、是否设立检委会及内设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二)检察辅助人员发展空间不清晰。具体表现在:一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权力清单不具体。员额制改革后,只有少数人员遴选为检察官,大部分检察人员为辅助人员,但作为日常检察监督的与罪犯谈话、暂予监外执行考察、对监区的日常巡查,检察辅助人员能否独立完成尚不明确;二是办案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刑事执行辅助人员参与办理的大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能否作为案件数量计算,如何计算尚不明确。
(三)领导体制不顺畅。目前全国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有90个,部分新设立的派出院实行“院处(局)合一”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监管场所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些派出院单一对本行政区域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与派出其的市一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存在体制不顺,两张皮现象,监督业务单一,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监督效果不佳。
(四)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部分派出院采用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科-派驻检察室模式,未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部门,没有突出办案突出地位,监督中心放在大量日常执法监督上,忽视了办案作用。
(五)检察信息化建设滞后。部分派出院与监狱、看守所监控联网未完成,监督效率不高。一些派出院未加强检察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设备采购,不能有效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侦办案件,侦查手段落后。
二、刑事执行检察院发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及时修订《人民檢察院组织法》,明确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组织形式、设立机关、职能及法律地位,为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科学分配员额检察官名额。建议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研省内各刑事执行派出院编制、办案数量、人员结构等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派出院员额检察官数量偏少问题,满足派出院办案、日常监督等工作需要。
(三)明确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核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权力清单,对日常执法监督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等方面进行细化,便于对检察辅助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全面推行“院处(局)合一”模式。除直辖市外,派出院一般由市一级检察院派驻,市一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与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为同一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监狱、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医疗处、强制措施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财产刑执行、死刑执行等进行法律监督,加强办案协调,有效整合检察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五)建立健全相关办案体制机制。完善派出院内设机构设置,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监管人员死亡检察等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管理和全程监督。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派驻检察室与刑罚执行机关监控联网工作,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建设,并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话单分析、电子取证等新技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和效率。
一、司法改革背景下刑事执行检察院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立法不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而目前大部分派出检察院采取市一级检察院派驻,与该法律规定相冲突。另外,《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派出检察院规定过于原则,未对具体组织形式、是否设立检委会及内设机构设置作出规定。
(二)检察辅助人员发展空间不清晰。具体表现在:一是刑事执行检察人员权力清单不具体。员额制改革后,只有少数人员遴选为检察官,大部分检察人员为辅助人员,但作为日常检察监督的与罪犯谈话、暂予监外执行考察、对监区的日常巡查,检察辅助人员能否独立完成尚不明确;二是办案考核评价机制不健全。刑事执行辅助人员参与办理的大量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能否作为案件数量计算,如何计算尚不明确。
(三)领导体制不顺畅。目前全国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有90个,部分新设立的派出院实行“院处(局)合一”模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监管场所的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一些派出院单一对本行政区域监狱的刑罚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与派出其的市一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存在体制不顺,两张皮现象,监督业务单一,工作没有形成合力,监督效果不佳。
(四)内设机构设置不科学。部分派出院采用办公室-刑事执行检察科-派驻检察室模式,未设置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公诉等部门,没有突出办案突出地位,监督中心放在大量日常执法监督上,忽视了办案作用。
(五)检察信息化建设滞后。部分派出院与监狱、看守所监控联网未完成,监督效率不高。一些派出院未加强检察信息技术人才培养和设备采购,不能有效依托信息技术手段侦办案件,侦查手段落后。
二、刑事执行检察院发展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建议及时修订《人民檢察院组织法》,明确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组织形式、设立机关、职能及法律地位,为刑事执行派出检察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二)科学分配员额检察官名额。建议省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调研省内各刑事执行派出院编制、办案数量、人员结构等情况,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派出院员额检察官数量偏少问题,满足派出院办案、日常监督等工作需要。
(三)明确检察辅助人员业务考核标准。建议进一步明确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权力清单,对日常执法监督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等方面进行细化,便于对检察辅助人员进行业务考核。
(四)全面推行“院处(局)合一”模式。除直辖市外,派出院一般由市一级检察院派驻,市一级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人与派出检察院检察长为同一人,对本行政区域所有监狱、看守所、强制戒毒所、强制医疗处、强制措施执行等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并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财产刑执行、死刑执行等进行法律监督,加强办案协调,有效整合检察力量,形成工作合力。
(五)建立健全相关办案体制机制。完善派出院内设机构设置,成立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院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被监管人员死亡检察等案件,应当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管理和全程监督。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派驻检察室与刑罚执行机关监控联网工作,推进减刑假释网上办案平台建设,并纳入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借助话单分析、电子取证等新技术,查办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进一步提高侦查工作水平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