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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三十年,不仅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升的三十年,同时也是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在中国不断发展和创新的三十年。马克思曾提出“社会主义只能实行公有制”的理论在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创新,即社会主义也可以实行“混合所有制经济” 。只要公有制经济处于“量上的绝对”或“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就能确保这种混合所有制的性质为社会主义经济,而建立于其上的政治制度仍然为社会主义制度。
一、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时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又说“共产主义,即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美国的许多公社中以及在英国的一个地方已经真正实现……”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是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由此可见,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就是要建立公有制。后来列宁对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他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里刚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个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列宁在《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一文中称“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为“社会主义阶段”。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即使在被马克思称之为“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或者列宁称之为的“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仍然应归整个社会所有,即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变迁及理论冲突
在1956年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共产党于1956年9月15日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大会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我国“既要以国家计划生产为主体,又要以部分产品的自由生产为补充;既要以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为主体,又要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为补充;既要以国家市场为主体,又要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市场为补充”的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当时中国允许“自由生产” ,但只是“部分产品”;虽然允许“个体经营” ,但只是“一定数量”;虽然允许“自由市场”,但只是“一定范围”。其主体仍然为“国家生产”,“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及“国家市场” ,即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同志先后在武汉、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视察时提出了“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著名论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时说:“这是事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写入党章。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GDP中递增。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林岗教授的调查,“私有经济的增加值在我国GDP中所占的比重早就超过公有经济。如果从2005年民营经济GDP所占的65﹪中,扣除集体经济所占的部分(估计约为8﹪),加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部分(估计至少为4﹪),则非公有制经济在GDP中所占比重为61﹪(65﹪-8﹪+4﹪)。相应的,公有制经济GDP所占比重为39﹪。按照私营经济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的历史数据测算,2006年全国GDP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比重分别为37﹪和63﹪。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并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由此可见,私有经济在我国早已超过公有经济,这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的观点明显“冲突”。那么,作为决定于经济基础的社会政治制度不就成“资本主义”了吗?针对这种疑惑,理论界展开了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有些同志为了讨论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竞用生产资料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即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用雇佣劳动不存在剥削的观点,来论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和社会主义性,这是极端错误的观点。
毫无疑问,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当前的存在确实具有合理性,其原因在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它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其原因又在于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要求公有制,否定一切剥削关系的存在。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范畴。这些观点是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彻底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的观点。如果说劳动和资本能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科学结论都将被推翻。
也有人认为,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性质上讲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不等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必须澄清一个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非由此可以认为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客观的存在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目前还没有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由单一的经济成分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其自身的性质也不会因从属于公有制而改变。正像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也有公有制经济成分一样,它既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经济私有制的性质,也不会因为从属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而改变自身公有制的性质。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对于各种争论,笔者认为,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科学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私有经济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看,它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是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因此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成分,这是肯定的。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正确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那么,面对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私有经济超过公有经济这一现象,我们又如何去界定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呢?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控制力决定该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正是改革开放30年对马克思义理论的伟大贡献。
首先,关于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确切的说是“混合所有制”。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某种所有制结构是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所有制形式。因为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预言的高度发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按需分配阶段,即完全实行公有制的高级阶段,所以当前的任务仍然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公有制之外其它经济成分的存在。
其次,关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认识,应该坚持“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控制力决定该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观点。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的控制力”是指在某种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所有制结构中,某一种经济成分由于其在“量上绝对地”或在“质上绝对地”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决定整个经济性质的能力。 所谓“量上的绝对地位”是指在某种所有制结构中,有一种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绝对最大”——一般认为超过50%以上,处于主导地位。这种情况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已不复存在。所谓“质上的绝对地位”是指在某种所有制结构中,有一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仅掌握着关键行业和核心技术,而且所占比例“相对最大”——并不占50%以上,但其比例均大于其它“各种分散”的经济成分。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就处于这种情况。
以2005年为例,我国GDP中非公有制经济占61%,即公有制经济占39%。看似私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控制力。其实不然,在61%的私有经济中,它不仅很少处于关键行业,而且很少掌握核心技术(例如国防等),并且不是由一个单一的私人股构成,而是由许多相对分散的(例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经济、合资经济及外资经济等)在所占比例上都不高于公有股(39%)的私有股构成,所以不具有控制力,不会决定该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相反,公有股份则处于“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已经雄辩的证明,这种观点不仅是成立的,而且是正确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它会有效消除人们面对我国私有经济超过公有经济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质疑。是关系到正确认识目前我国是否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5(第二卷):32.
【2】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84(第三卷):243.
【3】姜华宣.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12.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三卷):373.
【5】姜华宣.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26.
【6】林岗.中国的经济改革道路:实质、意义和前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1):5.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一、马克思、列宁关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相关论述
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关系时说:“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又说“共产主义,即以财产公有为基础的社会生活和活动,不仅是可能的,而且在美国的许多公社中以及在英国的一个地方已经真正实现……” 。对于这个问题,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更是明确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
由此可见,对于共产主义社会建立什么样的所有制,马克思明确指出,共产主义就是要建立公有制。后来列宁对马克思关于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他指出:“‘我们这里所说的不是在自身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而是从资本主义社会里刚刚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有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这个刚刚从资本主义脱胎出来的在各方面还带有旧社会痕迹的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称之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列宁在《国家消亡的经济基础》一文中称“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为“社会主义阶段”。我们仍然可以看出,即使在被马克思称之为“第一阶段”或“低级阶段”,或者列宁称之为的“社会主义阶段”,生产资料仍然应归整个社会所有,即社会主义社会也必须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结构的主要变迁及理论冲突
在1956年完成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中国共产党于1956年9月15日召开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大。大会认为,“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几千年来的阶级剥削制度的历史已经基本结束,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起来了”,我国“既要以国家计划生产为主体,又要以部分产品的自由生产为补充;既要以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为主体,又要有一定数量的个体经营为补充;既要以国家市场为主体,又要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市场为补充”的关于我国经济制度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虽然当时中国允许“自由生产” ,但只是“部分产品”;虽然允许“个体经营” ,但只是“一定数量”;虽然允许“自由市场”,但只是“一定范围”。其主体仍然为“国家生产”,“国家经营和集体经营”及“国家市场” ,即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
1992年1月18日-2月21日,邓小平同志先后在武汉、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视察时提出了“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的著名论断。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同志在谈到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确定什么样的目标模式时说:“这是事关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正确认识和处理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要求我们明确提出,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明确写入党章。这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之而来的是,我国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政策,使得非公有制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在GDP中递增。
根据中国人民大学林岗教授的调查,“私有经济的增加值在我国GDP中所占的比重早就超过公有经济。如果从2005年民营经济GDP所占的65﹪中,扣除集体经济所占的部分(估计约为8﹪),加上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私资部分(估计至少为4﹪),则非公有制经济在GDP中所占比重为61﹪(65﹪-8﹪+4﹪)。相应的,公有制经济GDP所占比重为39﹪。按照私营经济每年增长2个百分点的历史数据测算,2006年全国GDP中,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比重分别为37﹪和63﹪。目前,私有制经济比重还在继续上升,并向电力、铁路、邮电、航空乃至国防工业等重要部门扩展……”
由此可见,私有经济在我国早已超过公有经济,这与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必须实行公有制”的观点明显“冲突”。那么,作为决定于经济基础的社会政治制度不就成“资本主义”了吗?针对这种疑惑,理论界展开了讨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
有些同志为了讨论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是正确的,竞用生产资料也能创造价值的观点,即资本和劳动共同创造价值的观点,用雇佣劳动不存在剥削的观点,来论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合理性和社会主义性,这是极端错误的观点。
毫无疑问,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当前的存在确实具有合理性,其原因在于现阶段的生产力水平较低。但它并不具有社会主义性,其原因又在于社会主义经济本质上要求公有制,否定一切剥削关系的存在。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不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范畴。这些观点是马克思在一百多年前就彻底批判过的庸俗经济学的观点。如果说劳动和资本能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成立的话,那么马克思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科学结论都将被推翻。
也有人认为,十五大报告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市场经济,所以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得出结论,认为非公有制经济从性质上讲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不等于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必须澄清一个概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私有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而非由此可以认为市场经济的性质是社会主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经济。所以,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客观的存在是,在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上,目前还没有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是由单一的经济成分构成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并不会改变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其自身的性质也不会因从属于公有制而改变。正像以私有制为主体的资本主义经济中也有公有制经济成分一样,它既没有改变资本主义经济私有制的性质,也不会因为从属于以私有制为主体的经济结构中而改变自身公有制的性质。因此,我们绝不能因为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
对于各种争论,笔者认为,对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科学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私有经济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看,它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是存在剥削与被剥削关系的,因此就其性质而言是属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成分,这是肯定的。明确了这一点,我们才能正确区分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那么,面对我国所有制结构中私有经济超过公有经济这一现象,我们又如何去界定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呢?
三、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控制力决定该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的性质
马克思主义理论是发展的理论,而要回答这个问题,正是改革开放30年对马克思义理论的伟大贡献。
首先,关于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确切的说是“混合所有制”。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某种所有制结构是由多种经济成分共同构成的所有制形式。因为我国当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还没有达到马克思所预言的高度发达、社会产品极大丰富的按需分配阶段,即完全实行公有制的高级阶段,所以当前的任务仍然是大力发展商品经济,这就客观上决定了公有制之外其它经济成分的存在。
其次,关于我国当前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认识,应该坚持“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控制力决定该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观点。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中主体经济的控制力”是指在某种由多种经济成分构成的所有制结构中,某一种经济成分由于其在“量上绝对地”或在“质上绝对地”处于主导地位,从而决定整个经济性质的能力。 所谓“量上的绝对地位”是指在某种所有制结构中,有一种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绝对最大”——一般认为超过50%以上,处于主导地位。这种情况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已不复存在。所谓“质上的绝对地位”是指在某种所有制结构中,有一种经济成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不仅掌握着关键行业和核心技术,而且所占比例“相对最大”——并不占50%以上,但其比例均大于其它“各种分散”的经济成分。我国目前的所有制结构就处于这种情况。
以2005年为例,我国GDP中非公有制经济占61%,即公有制经济占39%。看似私有经济处于主导地位,具有控制力。其实不然,在61%的私有经济中,它不仅很少处于关键行业,而且很少掌握核心技术(例如国防等),并且不是由一个单一的私人股构成,而是由许多相对分散的(例如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作经济、合资经济及外资经济等)在所占比例上都不高于公有股(39%)的私有股构成,所以不具有控制力,不会决定该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性质。相反,公有股份则处于“质上的绝对主导地位”,从而决定了我国经济和政治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改革开放30年的实践已经雄辩的证明,这种观点不仅是成立的,而且是正确的,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和创新。它会有效消除人们面对我国私有经济超过公有经济后对我国经济和社会政治制度性质的质疑。是关系到正确认识目前我国是否在走社会主义道路的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95(第二卷):32.
【2】列宁.列宁全集[M].北京: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1984(第三卷):243.
【3】姜华宣.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212.
【4】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第三卷):373.
【5】姜华宣.中国共产党重要会议纪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526.
【6】林岗.中国的经济改革道路:实质、意义和前景[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1):5.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