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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在我国的发展刚刚起步,合伙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外部法律监督体系尚未建立,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时常由于分工不明确产生利益冲突,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成为了企业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由地方政府牵头,通過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的制定,帮助合伙人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并逐步健全配套法律法规,从而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关键词 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 企业治理
作者简介:黄沁蕊,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被欧美国家的实践证明为最高效的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的实际需要相契合,在限定风险的基础上,满足了资金供给者货币资本增值的投资欲望,同时20倍以上的投资回报率,又能够激励风险投资管理者勤勉工作,既降低了运营成本,又极大程度的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因而被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广泛运用?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作为风险资金的供给者,承担99%的出资义务,享受80%投资收益,他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作为风险投资管理者,只承担1%的出资义务,却可以分享20%的投资收益,他们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但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企业的经营管理尚在摸索中进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外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时常由于分工不明确?企业制度不完善产生利益冲突?
一?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冲突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由于企业内部投资收益分配机制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常出现一个普通合伙人团队同时操控多个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在风险投资之外兼营其他业务的现象?正常情况下一个普通合伙人团队只能同时管理一支基金[1],同时操控多个基金使得如何公平分配各个基金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成为了一大难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吸引了许多原本并不从事风投业务的公司组建风险投资企业?这些公司既从事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业务,同时兼营风险投资,他们每年从风投资金中抽取的管理费用并非全部用作风险投资事业,这无疑侵害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利用其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隐瞒真实信息,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在我国,风险资金的投资者只能通过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介绍认识风投管理者?参与风险投资[2],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资质调查,一些不良风险投资管理人对自己的职业背景?管理资质?从业经历进行虚假披露,误导缺乏信息来源的投资者?
(二)有限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经营行为的过度干预
有限合伙的一大特点就是经营管理权与资金所有权相分离?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向企业投入资金,不负责也无权插手企业的日常经营,然而,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投资者分散,大多数中小型投资者还不够成熟,对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定位不够清晰,常出现有限合伙人普通化,普通合伙人形式化的倾向?
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会通过保留资金使用权来限制普通合伙人决策的执行?他们不放心将资金全权委托他人管理使用,不仅要求与普通合伙人共同进入决策委员会,还掌握着绝大部分的决策权?投资委员会原本是进行投资决策的机构,这样一来,普通合伙人就不得不肩负起与有限合伙人进行谈判的任务,只有“劝降”了持反对意见的投资者才能够将项目进行下去?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会延误投资时机,而且双方意见往往无法达成统一,最终不得不放弃项目,将资金冷冻起来?
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内部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冲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风险投资管理人的水平参差不齐,投资者无法对管理人的资质进行客观评价,不能放心的将资金委托他人管理?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协议的制定不完善,企业内部经营决策与分配机制不合理,合伙人时常角色颠倒,无法通过协议在约束普通合伙人的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
二?解决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内部冲突的建议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同时受到内部合伙协议与外部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由于合伙协议是各类合伙人通过你来我往的谈判?商议最终确定下来的,是合伙人共同意志的体现,与硬性的法律条文相比更易接受?更具备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以合伙企业的内部约束为主,由地方政府带头,领导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制定“合伙协议范本”,同时完善法律的硬性规定,对于各类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其利益平衡?
(一)地方政府牵头制定“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范本应当在健全对普通合伙人激励制度的同时完善对其行为的约束制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达到促进风投企业良性运转的目的,范本中尤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伙人进行引导:
1.建立投资委员会与合伙人委员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机制
投资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自委派成员共同组成,职能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拥有最终决定权,对外投资额占认缴出资总额比例20%以上的项目,须经委员会全体同意方可进行?合伙人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职能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会,负责监督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工作,提出投资建议,但是其建议对于普通合伙人不具有约束作用[3]?
双层治理机制,可以有效的防止武断决策?盲目投资?弥补了有限合伙人信息短缺的问题,完善了其对合伙企业内部监督和重大决策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也防止了有限合伙人对于企业的过度干预,给予普通合伙人一定的自由空间?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一,以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作为计算优先投资回报比率的基数?合伙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5—10%的优先投资回报比率,只有达到这一回报比率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够按照约定从收益中获得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此比率不是按照企业的投资总额为基数,而是以每个投资项目来核算,便可以极大的激励普通合伙人? 第二,利用年度预算机制支付管理费,以代替传统的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并且规定随着投资收益率的增长,相应的提高普通合伙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比例?在传统的有限合伙企业中,基金运行到中后期时投入的资金会逐渐减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管理费用也相应的减少,此时普通合伙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管理费用,会将大部分精力投入于募集下一支基金?预算机制的特点是:通过年度预算的方式计算出每年的管理费用,用来弥补普通合伙人的运营费用,激励普通合伙人通过努力运营基金拿回盈利分成,而不是将收益全部寄托于获取高额的管理费用?
3.完善约束机制
第一,明确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一些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不必履行出资义务,然而,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利益不与企业完全挂钩,就难以激励其尽职履行义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一般为投资总额1%以上),使其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可以达到对普通合伙人的制约作用,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第二,约定“钩回”机制?协议可约定,在发生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能够从之前普通合伙人得到的收益中取回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补偿,并通过将普通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存入单独的账户不立即分配的手段保障“钩回”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条款?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年度报告的方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以及一定比例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专业机构评估报告,以此解决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欺诈问题?对于从事与合伙企业无竞争关系业务的有限合伙人,在其承诺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下,还可以相应的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明确普通合伙人违反协议时有限合伙人的救济权?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要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假如退伙是由于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造成重大损失不得不为之,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不利?为此,可以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允许有限合伙人以股权转让代替退伙,即有限合伙人不须选择退伙,而是强制存在过失的普通合伙人收购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既不会减少企业的财产总额,对善意第三方的债权造成影响,又可以更好的约束普通合伙人的行为?
(二)逐步完善调整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合伙人的各项权益以及社会对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约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监管?有限合伙人之所以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过度干预,原因就在于两类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以法律的形式允许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的监督机构定期对于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同时法律还应对其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达到既保护有限合伙人又防止过度干预企业经营的目的?
第二,建立风险投资管理人准入制度与普通合伙人信誉评级机制[5]?目前我国法律对风险投资管理人的准入仅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投资经验[6],笔者建议,大陆参考香港证券业的做法,要求从事金融工作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7],或者在立法中增加“从业资格限制”等制度,保证风险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资质?此外,信誉评级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在选择风险投资管理人的过程中给有限合伙人提供参考,还会激励风投管理人勤勉工作,使能力不足的管理人难以募集到资本,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三?结语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适度监管是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调,为此,一方面,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弥补法律的漏洞,更好地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领导地方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制定“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给合伙人提供借鉴标准,提高合伙人的订约水平,鼓励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治理模式?双管齐下?“软”“硬”兼施,最终实现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良性运转,推动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霆.PE治理之道:GP和LP的利益链与治理对策.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
2王瀚培.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监管.知识经济.2011(14).
3万国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理论探索.2012(2).
4万国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理论探索.2012(2).
5刘晓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3).
6顾巧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香港私募基金发展的经验.上海企业.2011(2).
关键词 有限合伙制 风险投资 企业治理
作者简介:黄沁蕊,天津大学文法学院。
有限合伙的企业组织形式,已经被欧美国家的实践证明为最高效的风险投资企业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的实际需要相契合,在限定风险的基础上,满足了资金供给者货币资本增值的投资欲望,同时20倍以上的投资回报率,又能够激励风险投资管理者勤勉工作,既降低了运营成本,又极大程度的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能力,因而被风险投资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所广泛运用?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作为风险资金的供给者,承担99%的出资义务,享受80%投资收益,他们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并且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作为风险投资管理者,只承担1%的出资义务,却可以分享20%的投资收益,他们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合伙组织,但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目前,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刚刚起步,企业的经营管理尚在摸索中进行,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完善,外部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时常由于分工不明确?企业制度不完善产生利益冲突?
一?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内部冲突
(一)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人权益的侵害
由于企业内部投资收益分配机制无法达到预期的激励效果,常出现一个普通合伙人团队同时操控多个风险投资基金,或者在风险投资之外兼营其他业务的现象?正常情况下一个普通合伙人团队只能同时管理一支基金[1],同时操控多个基金使得如何公平分配各个基金在项目中的投资比例成为了一大难题?中国的资本市场日益发展壮大,吸引了许多原本并不从事风投业务的公司组建风险投资企业?这些公司既从事管理咨询?法律咨询?会计审计业务,同时兼营风险投资,他们每年从风投资金中抽取的管理费用并非全部用作风险投资事业,这无疑侵害了有限合伙人的权益?
此外,普通合伙人还利用其与有限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优势,隐瞒真实信息,进行虚假的信息披露?在我国,风险资金的投资者只能通过投资银行或者证券公司的介绍认识风投管理者?参与风险投资[2],难以对其进行全面的资质调查,一些不良风险投资管理人对自己的职业背景?管理资质?从业经历进行虚假披露,误导缺乏信息来源的投资者?
(二)有限合伙人对于普通合伙人经营行为的过度干预
有限合伙的一大特点就是经营管理权与资金所有权相分离?有限合伙人只负责向企业投入资金,不负责也无权插手企业的日常经营,然而,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投资者分散,大多数中小型投资者还不够成熟,对于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定位不够清晰,常出现有限合伙人普通化,普通合伙人形式化的倾向?
多数情况下,有限合伙人会通过保留资金使用权来限制普通合伙人决策的执行?他们不放心将资金全权委托他人管理使用,不仅要求与普通合伙人共同进入决策委员会,还掌握着绝大部分的决策权?投资委员会原本是进行投资决策的机构,这样一来,普通合伙人就不得不肩负起与有限合伙人进行谈判的任务,只有“劝降”了持反对意见的投资者才能够将项目进行下去?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也会延误投资时机,而且双方意见往往无法达成统一,最终不得不放弃项目,将资金冷冻起来?
我国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内部之所以会产生上述冲突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至今还没有建立起全面的个人信用体系,风险投资管理人的水平参差不齐,投资者无法对管理人的资质进行客观评价,不能放心的将资金委托他人管理?另一方面,有限合伙协议的制定不完善,企业内部经营决策与分配机制不合理,合伙人时常角色颠倒,无法通过协议在约束普通合伙人的同时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
二?解决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内部冲突的建议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同时受到内部合伙协议与外部法律法规的双重约束?由于合伙协议是各类合伙人通过你来我往的谈判?商议最终确定下来的,是合伙人共同意志的体现,与硬性的法律条文相比更易接受?更具备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现阶段应该以合伙企业的内部约束为主,由地方政府带头,领导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制定“合伙协议范本”,同时完善法律的硬性规定,对于各类合伙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实现其利益平衡?
(一)地方政府牵头制定“有限合伙协议范本”
合伙协议范本应当在健全对普通合伙人激励制度的同时完善对其行为的约束制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制度设计,达到促进风投企业良性运转的目的,范本中尤其应当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对合伙人进行引导:
1.建立投资委员会与合伙人委员会并存的双层治理机制
投资委员会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各自委派成员共同组成,职能类似于公司的董事会,对于重大投资项目拥有最终决定权,对外投资额占认缴出资总额比例20%以上的项目,须经委员会全体同意方可进行?合伙人委员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组成,职能类似于公司的股东会,负责监督普通合伙人的日常工作,提出投资建议,但是其建议对于普通合伙人不具有约束作用[3]?
双层治理机制,可以有效的防止武断决策?盲目投资?弥补了有限合伙人信息短缺的问题,完善了其对合伙企业内部监督和重大决策的风险控制机制,同时也防止了有限合伙人对于企业的过度干预,给予普通合伙人一定的自由空间?
2.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第一,以每个项目的投资额作为计算优先投资回报比率的基数?合伙协议中一般都会约定5—10%的优先投资回报比率,只有达到这一回报比率之后,普通合伙人才能够按照约定从收益中获得约定分配比例?如果此比率不是按照企业的投资总额为基数,而是以每个投资项目来核算,便可以极大的激励普通合伙人? 第二,利用年度预算机制支付管理费,以代替传统的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的模式,并且规定随着投资收益率的增长,相应的提高普通合伙人提取管理费用的比例?在传统的有限合伙企业中,基金运行到中后期时投入的资金会逐渐减少,普通合伙人取得的管理费用也相应的减少,此时普通合伙人为了获取更多的管理费用,会将大部分精力投入于募集下一支基金?预算机制的特点是:通过年度预算的方式计算出每年的管理费用,用来弥补普通合伙人的运营费用,激励普通合伙人通过努力运营基金拿回盈利分成,而不是将收益全部寄托于获取高额的管理费用?
3.完善约束机制
第一,明确普通合伙人出资比例?一些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仅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而不必履行出资义务,然而,普通合伙人的资金利益不与企业完全挂钩,就难以激励其尽职履行义务?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普通合伙人的出资份额(一般为投资总额1%以上),使其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可以达到对普通合伙人的制约作用,避免出现道德风险?
第二,约定“钩回”机制?协议可约定,在发生投资亏损的情况下,有限合伙人能够从之前普通合伙人得到的收益中取回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补偿,并通过将普通合伙人获得的收益存入单独的账户不立即分配的手段保障“钩回”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明确信息披露条款?合伙协议中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年度报告的方式向有限合伙人进行信息披露,报告的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经审计的财务报告[4]以及一定比例的反映企业经营状况的专业机构评估报告,以此解决合伙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欺诈问题?对于从事与合伙企业无竞争关系业务的有限合伙人,在其承诺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条件下,还可以相应的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
第四,明确普通合伙人违反协议时有限合伙人的救济权?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还要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对退伙前发生的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假如退伙是由于普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造成重大损失不得不为之,这样的规定对有限合伙人不利?为此,可以约定在此种情况下,允许有限合伙人以股权转让代替退伙,即有限合伙人不须选择退伙,而是强制存在过失的普通合伙人收购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既不会减少企业的财产总额,对善意第三方的债权造成影响,又可以更好的约束普通合伙人的行为?
(二)逐步完善调整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在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仍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上明确合伙人的各项权益以及社会对于合伙人?合伙企业的约束?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两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有限合伙人对企业的监管?有限合伙人之所以对合伙企业的事务过度干预,原因就在于两类合伙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风险不对称?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统一合伙法》,以法律的形式允许有限合伙人在企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或者委托专业的监督机构定期对于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进行评估和监督,同时法律还应对其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进行严格控制,达到既保护有限合伙人又防止过度干预企业经营的目的?
第二,建立风险投资管理人准入制度与普通合伙人信誉评级机制[5]?目前我国法律对风险投资管理人的准入仅要求具有一定年限的投资经验[6],笔者建议,大陆参考香港证券业的做法,要求从事金融工作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执照[7],或者在立法中增加“从业资格限制”等制度,保证风险投资管理人具备相应资质?此外,信誉评级机制的建立不仅可以在选择风险投资管理人的过程中给有限合伙人提供参考,还会激励风投管理人勤勉工作,使能力不足的管理人难以募集到资本,达到优胜劣汰的效果?
三?结语
纵观世界各国,对于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适度监管是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调,为此,一方面,我国应当在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弥补法律的漏洞,更好地发挥法律对风险投资保驾护航的作用?另一方面,领导地方风险投资行业协会制定“有限合伙协议范本”,给合伙人提供借鉴标准,提高合伙人的订约水平,鼓励其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治理模式?双管齐下?“软”“硬”兼施,最终实现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的良性运转,推动风险投资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林霆.PE治理之道:GP和LP的利益链与治理对策.21世纪经济报道.2011年.
2王瀚培.論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监管.知识经济.2011(14).
3万国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理论探索.2012(2).
4万国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公司治理的法律机制构建.理论探索.2012(2).
5刘晓纯.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准入监管制度研究.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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