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高发原因探析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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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已经正式施行,其中,醉酒驾驶与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行为一道,被增加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的规定,一旦醉驾,触犯的罪犯为危险驾驶罪,该新增罪名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章节的交通肇事罪之下。为了解醉驾入刑实施一年来的执行情况如何,发案呈现哪些特点,本文将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危险驾驶罪的数据为样本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粗浅建议。
  关键词 刑法修正案(八) 醉驾 危险驾驶罪
  作者简介:龙文厚,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技术科科长;郑杰炜,湖南大学法学院,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干警。
  一、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实施醉驾入刑的基本情况
  2011年5月1日至2012年5月1日期间,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审查起诉案件735件,移送法院起诉540件,办结率为73.5%。而同期该院共受理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犯罪164件(占受理总数的22.3%),移送法院起诉164件(占移送起诉总数的30.4%),办结率100;璧山县法院已审结164件,164名醉驾者分别被判处拘役1至5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4000元不等,有罪判决率100%。可见,由于饮酒和驾驶活动均与社会生活关联度高,而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明确、简单(每100mg血液中酒精含量≥80ml即构成危险驾驶罪)、量刑幅度窄(处拘役,并处罚金),使得危险驾驶罪自施行以来,在刑案中的发案比例已经比较突出,而检察院在办理危险驾驶罪案件时,也显现出了快结快诉的特点。
  二、醉酒驾驶的特点分析
  (一)低文化中青年男性务工者是醉驾的高发人群
  1.醉驾者中男性比例高。由该院审查起诉的164件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者均为男性。
  2.醉驾者年龄集中在中青年阶段。164名醉驾者中,20岁以下的7人,20至29岁的有43人,30至39岁的有54人,40至49岁的有51人,50岁以上的有9人。
  3.醉驾者学历普遍较低,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较多。164名醉驾者中,小学文化程度43人;初中文化程度91人,高中、中专文化程度25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
  4.醉驾者中非固定职业者较多。164名醉驾者中,108人为农民工,39人无业,1人为法人代表,1人为退休教师,8人为个体经营者,5人为企业员工,2人为事业单位人员。
  统计结果显示,醉酒驾驶高发人群特征明显,与文化程度、年龄、职业均有较大关联,多发于文化程度较低的中年男性务工人群。
  (二)与朋友聚会后返家是醉驾的主要起因
  164名醉驾者中有125人是与亲朋好友、单位同事或生意伙伴聚会时饮酒,有29人是因为亲友庆生喝酒,有10人是自己在家饮酒,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原因有7类:酒后驾车返家或住所的104人,酒后送聚会友人的24人,酒后驾车办事的18人,酒后驾车上班的9人,帮忙接人的8人,酒后驾车在公路上闹事的1人。
  (三)啤酒是引发醉驾的主要酒类
  164名醉驾者中,有98人系饮啤酒后构成醉驾,其中有17人饮啤酒1瓶,有34人饮啤酒2瓶,有27人饮啤酒3瓶,有14人饮啤酒4瓶,有4人饮啤酒5瓶,有2人饮啤酒8瓶;有45名系饮白酒后构成醉驾;有21人系白酒、啤酒混饮后构成醉驾。
  (四)醉驾机动车多为二轮摩托
  在164名醉驾者中,有122人系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有3人系醉酒后驾驶三轮摩托,有25人系醉酒后驾驶小轿车,有10人系醉酒后驾驶面包车(微型客车),1人驾驶拖拉机,3人驾驶轻型货车。
  (五)交巡警盘查与处理交通事故是查获的主要原因
  在164名醉驾者中,有88人系醉驾时被交巡警盘查查获,有65人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查获,有8人系醉驾时与他人发生纠纷被查获,有2人系在公路上醉驾闹事被查获,有1人系醉驾时妨害高速公路执法队执法被查获。
  三、醉酒驾驶的原因分析
  (一)安全意识轻,面子观念重
  据统计,164名醉驾者中主要为亲朋好友或生意伙伴聚会而饮酒,酒驾驶机动车的原因主要有回家、送人、办事、上班等7类,而驾驶的机动车则多为二轮摩托。显而易见,大多数醉驾者并非是在醉酒后必须使用机动车辆,且几乎都具备由其他人护送的条件,但出于酒后呈强、贪图方便、讲“面子”等思想,他们依然选择了醉酒驾驶,且驾驶的机动车中,危险性很高的二轮摩托占了大部分。
  (二)法律知识少,自以为是多
  164名醉驾者都知道醉驾是犯罪,但对法律上的醉驾概念却认识模糊,存在自以为是、“相当然”的理解。“我酒量好,今天只喝了一点啤酒(白酒),清醒得很,不可能构得起醉驾哟”,翻开案件卷宗,不仅13名只喝了一瓶啤酒的醉驾者,其他喝了二瓶、三瓶啤酒或二两、三两白酒的的醉驾者,即使面对自己远高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驾标准80mg/100ml的血液酒精检测结果,也有相当数量的人提出了这样的质疑。在他们看来,只要自己酒量好,开车时神志清醒,就不能算是醉驾,最多算酒后驾驶,完全没有考虑甚至是没有意识到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严格性。他们对法律规定一知半解,加之將生活常识、个人经验与法律规定混为一谈,最终造成了希里糊涂地犯罪而不自知的严重后果。
  (三)守法意识轻,侥幸心理重
  164名醉驾者中,有67名系被交巡警在午夜凌晨前后查获,占到醉驾总数的40.9%,“我以为深更半夜的,交巡警不会查醉驾”,几乎是每位半夜醉驾被查获者的共同心态。这一现象也反映出醉驾者守法驾驶自觉性普遍较低,而侥幸心理却普遍较强的现状。正是由于对法律规定的漠视和心存侥幸的思想,使一部分人在明知醉驾是犯罪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在“适当的时机”酒后驾车上路,为自己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极端危险的隐患。
  四、相关建议
  (一)以二轮摩托车为重点,在醉驾高发时段、高发地段加大查处力度   建议在璧城城区主公路干道、沿河路及璧青公路等地段,以二轮摩托车为重点,加大凌晨时段对过往机动车辆的抽查比例,加大力度打击酒驾、醉驾行为,坚决打消酒后驾驶者的侥幸心理,努力降低凌晨时段醉驾二轮摩托车的高发态势,维护公共安全利益。
  (二)以固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为重点,进一步规范证据收集
  根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和检察机关办案危险驾驶罪的相关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是否达到80mg/100ml,是衡量醉驾人罪与非罪的唯一标准,其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依法规范收集:一是对醉驾现场照片、醉驾人血液酒精检测结果、醉驾人口供、其他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必须做到及时固定;二是坚持收集证据的程序合法,对案发现场和抽血现场等重点环节,还应当以录像的形式进行证据固定。三是要注重完善证据,对于醉驾原因、醉驾是否造成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其他后果等影响量刑的证据,也应做好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
  (三)对犯罪情节进行刑期量化,更加体现罚当其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可见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比较窄。从我县已审结的164例危险驾驶罪来看,尽管个案的血液酒精检测值差距很大,醉駕原因、醉驾时间、地点不尽相同,醉驾后果也有轻有重,但就量刑而言,只分出了拘役一个月至拘役五个月这五个档次,并处罚金则是1000元至4000元四个档次,且超过63.5%的醉驾都均是被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至2000元,有97人被缓期执行,这样的处罚结果有过于笼统之嫌。因此,建议进一步细化对醉驾构成的危险驾驶罪量刑工作,尽量对醉驾原因、醉驾时间、地点、后果等在刑期及是否适用缓刑上实现量化规定(如可以根据机动车的危险程度,规定醉驾二轮摩托车增加拘役5天;醉驾轿车增加拘役15天;醉驾大型车增加拘役1个月,等等),使量刑更加统一、具体,并且更能体现出罚当其罪。
  (四)以危险驾驶高发人群为重点,加强宣传引导
  建议采取本地企业农民工、个体经营者等受众便于、易于接受的宣传形式,如以案说法、送法进工厂、进企业、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中法律宣讲、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在醉驾高发路段设置醒目、生动的警示牌等,帮助广大驾乘人员真正认识到醉驾的巨大潜在危害,更为清晰、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涉及醉驾的相关法律知识,如酒后驾驶、醉酒驾驶的法律认定标准、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及其法律后果、量刑幅度等内容,从思想源头上引导群众知法守法、拒绝酒驾,携手共建平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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