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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是两岸经贸往来的里程碑,对未来两岸经贸合作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加快ECFA后续协商”是第七届两岸经贸文化论坛最务实、最引人关注的议题之一。讨论会气氛热烈,除来自两岸的8位演讲人外,还有20多位自由发言人争相表述自己的看法。
研讨会主要论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ECFA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商方向和协商路径
在这个问题上两岸代表表现出了高度共识,一致认为ECFA后续协商越快越好,开放幅度越大越好。两岸演讲人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域一体化安排、贸易自由化必然带来福利的提升,福利效应将随着开放程度的扩大而扩大,两岸民众都将从中获益,产生双赢效果。保护是短视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企业长远竞争力,特别是小经济体损失更大。
在论及ECFA开放利弊问题上,台湾大学杜震华教授认为评价利弊应该有消费者视角,而非仅仅关注厂商利益。
很多发言人都用数字证明ECFA早期收获实施以来效果显著,虽然两岸统计有所差别,但是都表明ECFA确实促进了两岸贸易发展,早收商品贸易增幅远大于两岸贸易增幅。虽然有疑问提出,早收产品大陆对台湾出口增长高于台湾对大陆出口增长,是否会对台湾带来隐忧,但两岸演讲人回应认为,第一,早收实施时间尚短,还不能就此产生结论;第二,要遵循比较利益原则,不能用人为政策干扰市场配置资源,合理分工;第三,可以使用合理的保护弱势产业的措施和手段。
在两岸ECFA后续协商宜早不宜迟的共识基础上,南开大学张伯伟教授提出了提高协商效率的关税减免“负面列表,比例递减”模式,为后续协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两岸演讲者一致认为,ECFA后续协商具有紧迫性,拖延将使内外部对两岸贸易自由化利益的预期下降。我们正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正在改变全球经济格局,两岸应抓住历史机遇,应对全球产业调整,竞争环境变化,适时抢占国际分工体系的高端。ECFA不仅可以整合两岸产业链,还可以整合两岸内部市场,配合大陆“十二五”规划和台湾“黄金十年”规划,开拓稳定的一体化内部市场,降低外部冲击,促进经济发展。
有大陆台商提出,ECFA的开放也给大陆台商带来竞争,但是从长远利益看,大陆台商仍然会支持开放,中国人不仅要联合起来赚国际上的钱,还要自己赚自己的钱。
利用ECFA平台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开创两岸经济合作新局面
来自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的刘大年教授认为,ECFA后续协商不仅要谈得快,谈得好,还要谈得深,这就是要促进两岸产业合作。“产业合作”应是ECFA后续商谈的重点之一。刘大年教授提出了两岸产业合作的三大目标:促进产业升级,共创国际品牌,扩大两岸就业。今后两岸特别应在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
大陆特邀专家孔令龙先生回顾了两岸相互投资,产业合作的历程和现状,充分肯定了两岸产业合作对两岸经济的促进作用,认为消除政策障碍,两岸产业合作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大陆与会者直言批评了台湾对陆资入岛采取的歧视政策,以及在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限制,严重妨碍了两岸产业合作。
两岸企业界代表在讨论中表达了对目前两岸投资环境和政策方面的意见,例如市场准入、人员往来,中小企业支持等,迫切希望在ECFA后续协商中能够有所关注和解决。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合作
投资保障和争端解决是此次论坛两岸代表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台湾代表,甚至提出该问题应是ECFA后续协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两岸代表一致认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两岸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对促进两岸经济合作至关重要。
投资争端主要发生在私人投资者间(Private To Private),私人投资者与地方政府间(Private To Government),以及对投保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协商投保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已有相关规定是否适用,其与未来协商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关系为何;争端解决机构与规则的建立。对后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余劲松认为,可考虑设立专门解决两岸争端的仲裁机构,或提交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中国境内根据联合国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仲裁。
台湾理律事务所律师李念祖认为,应首先确认两岸现有相关规定,重申两岸当局依规行事;其次要扩大纳人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第三,鼓励首先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这条建议受到大陆代表的赞赏,认为符合中华民族“轻诉讼”的传统和习俗。
两岸演讲者认为,要以创造性思维,寻求具备两岸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余劲松教授建议,设立两岸投资合作委员会,或者在ECFA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投资合作委员会,将投保协议解释和适用中产生的问题,首先提交该委员会解释和协调。
两岸演讲者都表示,无论是否设立两岸间专门仲裁机构,都应充分利用和依靠现有法规、机构和资源。
演讲人和发言者还建议,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借鉴WTO、NAFTA,以及中国大陆已签FTA的模式。
在自由发言中,大陆特邀专家薛晓红女士认为,两岸对投保协议关注点有所不同,台湾更多关注“大陆保护”,但却忽略了台湾对大陆投资的限制问题。因此她建议,首先投保协议要在实际效益上解决两岸投资的平衡;其次投保协议要遵循ECFA原则,不仅有投资保障内容,还要有投资便利化等内容;再次投保协议要体现两岸特色,考虑两岸现有法规。要完全改变现有法规框架是很困难的。此外,相比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互信更为重要。
关于两岸投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人身安全保障是两岸论坛首次涉及的问题。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扩大,人员往来增加,涉台民事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不断上升,为两岸司法互助以及社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副秘书长罗怀家先生指出,在两岸经贸往来中,台商经贸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倍数增长。虽然两岸为此努力构建交流管道,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从长远看,将严重影响两岸经贸合作发展。因此,对两岸投资人身安全保障要给予充分重视。他特别强调,保障台商权益与鼓励台商投资一样重要,两岸经贸纠纷增长,将严重挫伤两岸交流积极性。同时他表述了台商最为关切的几个方面,例如台商身份确定、人身安全、土地纠纷与补偿、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
大陆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指出,实现两岸同胞自由往来是大陆方面的一贯主张,大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台胞人身安全,维护台胞利益。他介绍了大陆有关人身安全法制的基本规定。宋教授认为,2009年两岸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取得了不俗成效,在实践中发挥了作用。出现台胞人身权益保障争议的原因主要有四,第一,对法律规定本身的理解不同;第二,《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一个框架性协议,两岸双方依各自现行法律及制定配套操作性的具体细则予以落实存在问题;第三,涉台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第四,两岸法制观念存在某些差异。
宋教授建议,两岸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协议,完善两岸合作机制,保障两岸同胞权益,实现司法互助“无缝衔接”。
罗怀家先生建议,尽快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将台商最为关切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纳入其中,投保协议要能涵盖过往已发生的问题。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台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张君
研讨会主要论及四个方面的内容:
ECFA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协商方向和协商路径
在这个问题上两岸代表表现出了高度共识,一致认为ECFA后续协商越快越好,开放幅度越大越好。两岸演讲人从理论上论证了区域一体化安排、贸易自由化必然带来福利的提升,福利效应将随着开放程度的扩大而扩大,两岸民众都将从中获益,产生双赢效果。保护是短视行为,将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企业长远竞争力,特别是小经济体损失更大。
在论及ECFA开放利弊问题上,台湾大学杜震华教授认为评价利弊应该有消费者视角,而非仅仅关注厂商利益。
很多发言人都用数字证明ECFA早期收获实施以来效果显著,虽然两岸统计有所差别,但是都表明ECFA确实促进了两岸贸易发展,早收商品贸易增幅远大于两岸贸易增幅。虽然有疑问提出,早收产品大陆对台湾出口增长高于台湾对大陆出口增长,是否会对台湾带来隐忧,但两岸演讲人回应认为,第一,早收实施时间尚短,还不能就此产生结论;第二,要遵循比较利益原则,不能用人为政策干扰市场配置资源,合理分工;第三,可以使用合理的保护弱势产业的措施和手段。
在两岸ECFA后续协商宜早不宜迟的共识基础上,南开大学张伯伟教授提出了提高协商效率的关税减免“负面列表,比例递减”模式,为后续协商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两岸演讲者一致认为,ECFA后续协商具有紧迫性,拖延将使内外部对两岸贸易自由化利益的预期下降。我们正面临重要的历史机遇,全球金融危机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局势动荡,正在改变全球经济格局,两岸应抓住历史机遇,应对全球产业调整,竞争环境变化,适时抢占国际分工体系的高端。ECFA不仅可以整合两岸产业链,还可以整合两岸内部市场,配合大陆“十二五”规划和台湾“黄金十年”规划,开拓稳定的一体化内部市场,降低外部冲击,促进经济发展。
有大陆台商提出,ECFA的开放也给大陆台商带来竞争,但是从长远利益看,大陆台商仍然会支持开放,中国人不仅要联合起来赚国际上的钱,还要自己赚自己的钱。
利用ECFA平台深化两岸产业合作,开创两岸经济合作新局面
来自台湾中华经济研究院的刘大年教授认为,ECFA后续协商不仅要谈得快,谈得好,还要谈得深,这就是要促进两岸产业合作。“产业合作”应是ECFA后续商谈的重点之一。刘大年教授提出了两岸产业合作的三大目标:促进产业升级,共创国际品牌,扩大两岸就业。今后两岸特别应在新兴产业和服务业领域加强合作
大陆特邀专家孔令龙先生回顾了两岸相互投资,产业合作的历程和现状,充分肯定了两岸产业合作对两岸经济的促进作用,认为消除政策障碍,两岸产业合作还有很大空间和潜力。大陆与会者直言批评了台湾对陆资入岛采取的歧视政策,以及在人员往来等方面的限制,严重妨碍了两岸产业合作。
两岸企业界代表在讨论中表达了对目前两岸投资环境和政策方面的意见,例如市场准入、人员往来,中小企业支持等,迫切希望在ECFA后续协商中能够有所关注和解决。
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与合作
投资保障和争端解决是此次论坛两岸代表非常关注的问题之一,特别是台湾代表,甚至提出该问题应是ECFA后续协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两岸代表一致认为,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两岸投资者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对促进两岸经济合作至关重要。
投资争端主要发生在私人投资者间(Private To Private),私人投资者与地方政府间(Private To Government),以及对投保协议的解释和适用产生的争端。协商投保争端解决机制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已有相关规定是否适用,其与未来协商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关系为何;争端解决机构与规则的建立。对后一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余劲松认为,可考虑设立专门解决两岸争端的仲裁机构,或提交包括港澳台在内的中国境内根据联合国仲裁规则设立的专设仲裁庭仲裁。
台湾理律事务所律师李念祖认为,应首先确认两岸现有相关规定,重申两岸当局依规行事;其次要扩大纳人争端解决机制的相关规定;第三,鼓励首先以调解方式解决争端。这条建议受到大陆代表的赞赏,认为符合中华民族“轻诉讼”的传统和习俗。
两岸演讲者认为,要以创造性思维,寻求具备两岸特色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余劲松教授建议,设立两岸投资合作委员会,或者在ECFA两岸经济合作委员会下设投资合作委员会,将投保协议解释和适用中产生的问题,首先提交该委员会解释和协调。
两岸演讲者都表示,无论是否设立两岸间专门仲裁机构,都应充分利用和依靠现有法规、机构和资源。
演讲人和发言者还建议,两岸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可借鉴WTO、NAFTA,以及中国大陆已签FTA的模式。
在自由发言中,大陆特邀专家薛晓红女士认为,两岸对投保协议关注点有所不同,台湾更多关注“大陆保护”,但却忽略了台湾对大陆投资的限制问题。因此她建议,首先投保协议要在实际效益上解决两岸投资的平衡;其次投保协议要遵循ECFA原则,不仅有投资保障内容,还要有投资便利化等内容;再次投保协议要体现两岸特色,考虑两岸现有法规。要完全改变现有法规框架是很困难的。此外,相比法律规定,司法制度互信更为重要。
关于两岸投资人身安全保障问题
人身安全保障是两岸论坛首次涉及的问题。随着两岸经贸交流扩大,人员往来增加,涉台民事案件、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不断上升,为两岸司法互助以及社会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台湾电机电子工业同业公会副秘书长罗怀家先生指出,在两岸经贸往来中,台商经贸纠纷日益增多,呈现倍数增长。虽然两岸为此努力构建交流管道,但是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缓解,从长远看,将严重影响两岸经贸合作发展。因此,对两岸投资人身安全保障要给予充分重视。他特别强调,保障台商权益与鼓励台商投资一样重要,两岸经贸纠纷增长,将严重挫伤两岸交流积极性。同时他表述了台商最为关切的几个方面,例如台商身份确定、人身安全、土地纠纷与补偿、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
大陆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指出,实现两岸同胞自由往来是大陆方面的一贯主张,大陆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台胞人身安全,维护台胞利益。他介绍了大陆有关人身安全法制的基本规定。宋教授认为,2009年两岸签署的《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取得了不俗成效,在实践中发挥了作用。出现台胞人身权益保障争议的原因主要有四,第一,对法律规定本身的理解不同;第二,《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是一个框架性协议,两岸双方依各自现行法律及制定配套操作性的具体细则予以落实存在问题;第三,涉台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第四,两岸法制观念存在某些差异。
宋教授建议,两岸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互助协议,完善两岸合作机制,保障两岸同胞权益,实现司法互助“无缝衔接”。
罗怀家先生建议,尽快签署《两岸投资保障协议》,将台商最为关切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保障纳入其中,投保协议要能涵盖过往已发生的问题。
作者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台港澳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