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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衡量生命价值的经济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如果某人撞毁你的车子,而且必须负起法律责任,那么他欠你一辆新车的价钱。如果他连你也毁了,那么他欠你(或你的继承人)什么?
传统习惯法的答案很奇怪:“什么也不欠。”这可能是侵权法拒绝视民事求偿权为可转让财产的结果,也就是说,你遇害的求偿权随你死亡而消灭。或者,这也可能源于视侵权赔偿为对受害者进行的补偿,而不是要对侵权者提供反诱因。而我们很难补偿已经死掉的人。19世纪中叶的法律改革,允许你的妻儿请求赔偿因你的死亡而对他们造成的成本,金额大约等于你未来的收入减去花在你身上的支出。但是没有人能为你失去生命对你本人造成的成本请求赔偿。
若根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分析所指出的一般原则去架構法律体系,我们会希望强迫伤人者负担成本,以促使所有人适当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么做的理由,跟我们规定损毁财物者必须负担成本是一样的。那么,原则上,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生命的价格呢?
我们从已经负担所有成本的行为者的你谈起。你本人在决定要不要冒险、支出医疗费用或做其他事情时,就是在自己生命和其他价值间做权衡。纵使是风险相当高的活动,也很少让人立即死亡,所以你会牺牲一小部分生命,并预期这种牺牲几乎确定能够得到回报。因此,从你的行为看得出生命对你有很高的价值,但不是无价之宝。
如何衡量那个价值?一个方法是观察高风险行业的工资补贴(也称工资溢价)。货运公司付给载运炸药的驾驶员的工资,高于载运砂石的驾驶员。估计高风险工作的死亡风险,并衡量它们相对于安全工作的工资补贴,我们至少可以粗估生命对高风险工作者的价值,即能让他们接受这份工作的工资。已有人计算出这样的金额:对一般美国人而言,生命的价值约介于1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之间。
这个计算结果并不完美,理由至少有二。第一,接受这种工作的人也是最乐意做这种事的人;如果其他状况相同,他们的生命价值在所有人中最低。第二,因为开车载炸药可能不如开车载砂石愉快,驾驶人会承受更大的压力,所以有些人会视之为额外承担的成本。当然,可能也有人乐在压力中,就像有人从跳伞和攀岩中获得乐趣。
以上的缺点指出,根据高风险职业的风险贴水(也称风险溢价)来估计生命的价值,可能有高估或低估之嫌。但这至少是个初步的估计,可以经由更详细的研究来改进。
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就能轻而易举解决最适诱因问题。如果某人造成另一个人死亡,而且要为损失负责,他必须赔偿受害者的财产继承人,金额相当于受害者生命对他自己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反映在他的行为上。如果我们晓得身为卡车驾驶的受害者,要求比载运砂石者的年薪多加1000美元才肯载运炸药,而开车载炸药使每年的死亡概率提高1‰,则加害者必须赔偿100万美元给受害者的财产继承人,因为100万美元乘以1‰的概率就等于1000美元(即受害者要求的工资补贴)。
要了解这项法规的含意,可以想象你正考虑用炸药炸掉树干残株(这比挖起来省事得多)。唯一要注意的是,爆炸造成致命意外的概率是万分之一。由于受害者的生命价值是100万美元,所以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你要赔100万美元给他的遗孀。为了决定要不要用炸药,你必须在炸药成本之上再加100美元的期望成本,后者就是100万美元赔偿金乘以的概率。那正是受害者接受有死亡概率的工作所要求的价格,而且也是信息灵通的保险公司会向你收取的保险费,以承保炸除树干残株的事故责任。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也就是你节省的成本高于对第三人的风险,你才会使用炸药。这是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在侵权法律制度的运作下,每个人都会作出符合经济效率的选择。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作者:[美]大卫·D.弗里德曼 译者:徐源丰)
传统习惯法的答案很奇怪:“什么也不欠。”这可能是侵权法拒绝视民事求偿权为可转让财产的结果,也就是说,你遇害的求偿权随你死亡而消灭。或者,这也可能源于视侵权赔偿为对受害者进行的补偿,而不是要对侵权者提供反诱因。而我们很难补偿已经死掉的人。19世纪中叶的法律改革,允许你的妻儿请求赔偿因你的死亡而对他们造成的成本,金额大约等于你未来的收入减去花在你身上的支出。但是没有人能为你失去生命对你本人造成的成本请求赔偿。
若根据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外部性分析所指出的一般原则去架構法律体系,我们会希望强迫伤人者负担成本,以促使所有人适当考虑行为的后果。这么做的理由,跟我们规定损毁财物者必须负担成本是一样的。那么,原则上,我们应该如何确定生命的价格呢?
我们从已经负担所有成本的行为者的你谈起。你本人在决定要不要冒险、支出医疗费用或做其他事情时,就是在自己生命和其他价值间做权衡。纵使是风险相当高的活动,也很少让人立即死亡,所以你会牺牲一小部分生命,并预期这种牺牲几乎确定能够得到回报。因此,从你的行为看得出生命对你有很高的价值,但不是无价之宝。
如何衡量那个价值?一个方法是观察高风险行业的工资补贴(也称工资溢价)。货运公司付给载运炸药的驾驶员的工资,高于载运砂石的驾驶员。估计高风险工作的死亡风险,并衡量它们相对于安全工作的工资补贴,我们至少可以粗估生命对高风险工作者的价值,即能让他们接受这份工作的工资。已有人计算出这样的金额:对一般美国人而言,生命的价值约介于100万美元到1000万美元之间。
这个计算结果并不完美,理由至少有二。第一,接受这种工作的人也是最乐意做这种事的人;如果其他状况相同,他们的生命价值在所有人中最低。第二,因为开车载炸药可能不如开车载砂石愉快,驾驶人会承受更大的压力,所以有些人会视之为额外承担的成本。当然,可能也有人乐在压力中,就像有人从跳伞和攀岩中获得乐趣。
以上的缺点指出,根据高风险职业的风险贴水(也称风险溢价)来估计生命的价值,可能有高估或低估之嫌。但这至少是个初步的估计,可以经由更详细的研究来改进。
如果我们接受这个计算生命价值的方法,就能轻而易举解决最适诱因问题。如果某人造成另一个人死亡,而且要为损失负责,他必须赔偿受害者的财产继承人,金额相当于受害者生命对他自己的价值,而这个价值反映在他的行为上。如果我们晓得身为卡车驾驶的受害者,要求比载运砂石者的年薪多加1000美元才肯载运炸药,而开车载炸药使每年的死亡概率提高1‰,则加害者必须赔偿100万美元给受害者的财产继承人,因为100万美元乘以1‰的概率就等于1000美元(即受害者要求的工资补贴)。
要了解这项法规的含意,可以想象你正考虑用炸药炸掉树干残株(这比挖起来省事得多)。唯一要注意的是,爆炸造成致命意外的概率是万分之一。由于受害者的生命价值是100万美元,所以如果真的发生不幸,你要赔100万美元给他的遗孀。为了决定要不要用炸药,你必须在炸药成本之上再加100美元的期望成本,后者就是100万美元赔偿金乘以的概率。那正是受害者接受有死亡概率的工作所要求的价格,而且也是信息灵通的保险公司会向你收取的保险费,以承保炸除树干残株的事故责任。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也就是你节省的成本高于对第三人的风险,你才会使用炸药。这是符合经济效率的结果:在侵权法律制度的运作下,每个人都会作出符合经济效率的选择。
(摘自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 作者:[美]大卫·D.弗里德曼 译者:徐源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