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是处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竞合的主要依据。我国现行有关民事赔偿优先的法律中,除《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权责任优先外,其他法律并未对其予以明确。侵害人身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优先,但侵害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与罚款、罚金之间顺位问题并没明确规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理论基础私权,国家或集体权益与私人合法权益发生冲突时,私人权益优先。因此,侵害人身权、部分财产权造成的损害及涉及违约中的损害赔偿应当优先,包括在优先适用的范围。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
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明确了法律竞合,即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同时也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私法优先理论。私法优先理论是指在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上的债权。私法之债涉及个人的财产、人身、生存等基本的权利。公法之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其构成和客体与民法之债类似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享有罚金的请求权等。优先保护私法之债能够满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推进民生建设的步伐,顺应了“民生时代”的发展趋势。
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性,是私法优先保护的体现和实现;从责任实施效果来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家的财政所起的责任甚微,同时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加之国家的承受能力远远超过个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还有其他的惩罚性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行为中考量另一主体是否有犯罪或违法的倾向,必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信心,影响交易安全。从公平角度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侵权或者违约,或者损害来自于侵权行为本身,因此,先承担民事赔偿财产责任也属正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仅研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迄今为止由“法益说”与“法力说”共同构成的客观权利理论一直主导我国对权利理念的诠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可量化性与权利的法定性。然而根据权利的发展来看,评判权利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时期所要追求的特定的法律目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个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权利的实质是利益,同样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当两者或者多种利益并存不能同时满足,则将会出现冲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种类也不同。通常主要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但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重点分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的两大类民事基本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益,所以又称非财产权。一般受到侵害时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人身份权和人格权。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将权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个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二类是指涉及个人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财产性权益,主要具体指的是侵害公民生存的劳动权益及侵害公民生产和生活质量及安全的权益,比如大规模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及食品安全等造成的权益的损害;第三类即是不直接具有财产性内容的部分身份权或人格权;第四类是不涉及生存、生产或生活的一般财产权利。
(二)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对象,仅指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首先明确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性质,其次将上述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进行比照和衡量,从而得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范围。 1、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行为之一,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且具有缴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一般先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程序。刑法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前者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以权的特定化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我国的《刑法》中共有413个罪名,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7%。说明我国过半数的刑事犯罪都附有经济惩罚措施,不仅加重了责任人经济上的责任,同时也是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完全的重要因素。对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限制,同时对受损法益的恢复;其二是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库的财产。
2、依据权利的分类可得出,对于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导致承担多种责任,承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是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个人自然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和国家的权益相冲突,承认个人活下来最基本的条件,是国家和法律给予个人存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个人开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最原始、最根本的条件。当然,承认对生命权、健康权优先赔偿是毋容置疑的。然而,在实践中,侵害这些权利获得的赔偿在行政罚款面前是不足或者不可能实现的。比如在齐二假药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制药公司处于的1920万元的行政罚款,使得公司所剩无几,制药公司对假药的终极受害者——消费者的损害该如何赔偿,难道可以要求国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罚款,以满足对消费者损害的填补吗?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同样的法律困境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大量的民事赔偿案件赔偿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生效,该如何实现,都是现实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关于第二类涉及个人生存、生产或生活的财产性权益是指个人生存下来,为了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其重要性仅次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一类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受教育、生产、生活安全的权利即饮水权、灌溉、取水、生产工具、农作物等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作为人生存、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功能相比,生存和发展应优先于惩罚,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发展和变化的概念,因此,不能仅仅将此类权利限制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应当综合考虑对其权益的损害是不是直接影响生存、生活和发展。
第三类是指对于侵害除生命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不直接包含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一般的案件中,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多数承担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则不会发生财产不足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若是对人身权的损害要承担精神赔偿,则侵权责任优先是否需要限制适用,成为法官必须解决的问题。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个人生存最基本的两大权利。在现代社会,过分对财产权的依赖,导致对部分人身权的侵害和牺牲实属社会正常现象。但人基本的尊严和名誉仍是法律保护人最基本的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成为侵害这类权利的补救主要方式之一和趋势。同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私法,救济权利的定位和功能角度出发,给予特殊保护是对人身权的肯定,应当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优先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保护。
第四类是指不涉及生存、生产和发展的权利,仅指权利人为了利益的增加而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比如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但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导致合同行为违反了多种法律承担多种责任。此类侵害的权利不危害或者影响生存、生存、生活,仅为了使生活权益最大化进行的行为,则私权优先理论是否应当适用,是受到质疑的。公法债权让步私法债权很大程度因为救济大于惩罚,民事赔偿责任事关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倘若无条件的适用民事责任赔偿优先原则,放弃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和警惕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做法。因此,侵害此类权利的民事赔偿应当让位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是符合现实和制度的要求。
三、总结
民事赔偿优先的适用范围是对侵害权利的分类,针对不同的侵害客体,法律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威慑力。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的权利的种类和保护的法益不断出现和扩大,权利保护必将受到重视。因此,仅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是不足的,相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必须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私权优先。
关键词:私权优先;权利类型化;损害赔偿优先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114-02
一、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法律规定及意义
我国的刑法、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等10部法律对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都有规定,即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在理论界,刑法学领域的对财产性的执行研究较深入和系统,其中肖建国教授基于民法和民事诉讼的角度提出公法上债权理论和被告人的责任财产理论,为处理财产性责任竞合提供了理论基础。而在民商事领域,学者并未对其进行系统的了解和研究。
(一)我国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立法现状
目前,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散见上述法律之中,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民事赔偿责任、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律对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规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的处理提供了依据,指明了方向。但长期受到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观念的影响,罚金优先民事责任获得收缴的现象是广泛存在的;尤其在行政案件中,罚款优先获得执行的现象却是常态。不过,值得肯定的是,该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表明由同一行为或者事实导致承担多种法律责任,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时,民事赔偿优先成为一种趋势或者倾向。
(二)民事赔偿责任确立的意义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本条明确了法律竞合,即同时承担多种责任,一种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其他责任的承担;同时也确立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体现了私法优先理论。私法优先理论是指在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上的债权。私法之债涉及个人的财产、人身、生存等基本的权利。公法之债是指行政机关和公民之间的、其构成和客体与民法之债类似的公法上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上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请求权,以及刑法领域的国家享有罚金的请求权等。优先保护私法之债能够满足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要求,体现了主权在民,人民主权的基本要求,也推进民生建设的步伐,顺应了“民生时代”的发展趋势。
从法律责任的功能看,私人权利应当优先得到保障。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对私人权利受到损害的救济权,担负恢复私人权利、平复被侵权人损害的职责,设立侵权请求权优先性,是私法优先保护的体现和实现;从责任实施效果来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对国家的财政所起的责任甚微,同时民事赔偿关系到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加之国家的承受能力远远超过个人的承受能力,而且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还有其他的惩罚性措施和责任承担方式能有效的遏制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定;从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若先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则必然造成当事人在以后的民事行为中考量另一主体是否有犯罪或违法的倾向,必增加交易成本和交易的信心,影响交易安全。从公平角度看,违法行为人的财产可能来自侵权或者违约,或者损害来自于侵权行为本身,因此,先承担民事赔偿财产责任也属正当。
二、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
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本文仅研究侵权行为导致的侵权责任优先于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执行。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迄今为止由“法益说”与“法力说”共同构成的客观权利理论一直主导我国对权利理念的诠释,主要体现为权利的可量化性与权利的法定性。然而根据权利的发展来看,评判权利概念的合理性取决于我们在特定时期所要追求的特定的法律目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个体享有的权利,其权利本质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权利受到损害时,有权要求国家给予救济。权利的实质是利益,同样这种利益必须是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利益,当两者或者多种利益并存不能同时满足,则将会出现冲突。
依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民事权利种类也不同。通常主要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绝对权与相对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既得权与期待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与救济权;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等。但依据侵权责任的基本规则,重点分析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
人身权和财产权构成了民法的两大类民事基本权利。人身权是指与主体的人格、身份不可分离的、并不直接具有财产利益的权益,所以又称非财产权。一般受到侵害时应当以非财产的方式进行救济。主要包括人身份权和人格权。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权利,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同时再结合《侵权责任法》第2条关于民事权益的列举,将权利具体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涉及个人生命健康、身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第二类是指涉及个人生存、生产和生活必须的财产性权益,主要具体指的是侵害公民生存的劳动权益及侵害公民生产和生活质量及安全的权益,比如大规模的空气污染、水污染及食品安全等造成的权益的损害;第三类即是不直接具有财产性内容的部分身份权或人格权;第四类是不涉及生存、生产或生活的一般财产权利。
(二)侵权责任优先赔偿的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4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对象,仅指行政责任中的罚款、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首先明确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性质,其次将上述责任与民事赔偿范围内的财产性赔偿或补偿的责任进行比照和衡量,从而得出民事赔偿责任优先适用的范围。 1、行政罚款是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一,是行政行为之一,是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一定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且具有缴纳的及时性和效率性,一般先于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程序。刑法中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剥夺被告人财产为内容的刑罚。前者是法院判处被告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后者指法院判处没收被告人个人享有所以权的特定化财产,包括部分或全部财产。我国的《刑法》中共有413个罪名,其中169个罪名规定了罚金刑,61个罪名涉及到没收财产刑,二者的数量占我国刑法全部罪名的55.7%。说明我国过半数的刑事犯罪都附有经济惩罚措施,不仅加重了责任人经济上的责任,同时也是影响民事赔偿责任能否完全的重要因素。对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主要的目的有二:其一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限制,同时对受损法益的恢复;其二是补充国家财政收入,增加国库的财产。
2、依据权利的分类可得出,对于侵害个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行为,导致承担多种责任,承认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这是符合人性最基本的要求。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个人最根本的权利,也是个人自然的权利。当这些权利和国家的权益相冲突,承认个人活下来最基本的条件,是国家和法律给予个人存在最基本的要求,也是个人开始其他一切法律行为最原始、最根本的条件。当然,承认对生命权、健康权优先赔偿是毋容置疑的。然而,在实践中,侵害这些权利获得的赔偿在行政罚款面前是不足或者不可能实现的。比如在齐二假药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制药公司处于的1920万元的行政罚款,使得公司所剩无几,制药公司对假药的终极受害者——消费者的损害该如何赔偿,难道可以要求国库退还部分或者全部的罚款,以满足对消费者损害的填补吗?在三鹿奶粉案件中,同样的法律困境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大量的民事赔偿案件赔偿未决,另一方面法院对三鹿的罚金判决即将生效,该如何实现,都是现实和法律之间不可避免的冲突。
关于第二类涉及个人生存、生产或生活的财产性权益是指个人生存下来,为了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其重要性仅次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这一类主要指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受教育、生产、生活安全的权利即饮水权、灌溉、取水、生产工具、农作物等遭受损失而获得赔偿请求权。作为人生存、生活最基本的需求,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功能相比,生存和发展应优先于惩罚,也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是发展和变化的概念,因此,不能仅仅将此类权利限制在列举的范围之内,应当综合考虑对其权益的损害是不是直接影响生存、生活和发展。
第三类是指对于侵害除生命权、健康权之外的其他不直接包含财产内容的人身权利。一般的案件中,对于人身权的侵害多数承担的非财产性民事责任,则不会发生财产不足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若是对人身权的损害要承担精神赔偿,则侵权责任优先是否需要限制适用,成为法官必须解决的问题。人身权和财产权是个人生存最基本的两大权利。在现代社会,过分对财产权的依赖,导致对部分人身权的侵害和牺牲实属社会正常现象。但人基本的尊严和名誉仍是法律保护人最基本的利益。精神损害赔偿的确立成为侵害这类权利的补救主要方式之一和趋势。同时依据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以及《侵权责任法》保护私法,救济权利的定位和功能角度出发,给予特殊保护是对人身权的肯定,应当认定精神损害赔偿优先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保护。
第四类是指不涉及生存、生产和发展的权利,仅指权利人为了利益的增加而进行的行为所产生的权利,比如双方合同约定的权益,但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对方的权益,导致合同行为违反了多种法律承担多种责任。此类侵害的权利不危害或者影响生存、生存、生活,仅为了使生活权益最大化进行的行为,则私权优先理论是否应当适用,是受到质疑的。公法债权让步私法债权很大程度因为救济大于惩罚,民事赔偿责任事关受害人的生产和生活。倘若无条件的适用民事责任赔偿优先原则,放弃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惩罚和警惕作用,也是不可取的做法。因此,侵害此类权利的民事赔偿应当让位于行政罚款、罚金或没收财产,是符合现实和制度的要求。
三、总结
民事赔偿优先的适用范围是对侵害权利的分类,针对不同的侵害客体,法律保护的程度是不同的,但最终都是保障被害人的权益和法律的威慑力。社会的不断发展,新兴的权利的种类和保护的法益不断出现和扩大,权利保护必将受到重视。因此,仅仅确定民事赔偿责任优先的适用范围是不足的,相配套的程序保障机制必须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私权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