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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标准 规范设置
(一)关于机构设置
1、必须严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各基层检察院可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部分重点区域和在地域相对边远、地广人稀的部分中心地方,设置2-5个基层派出检察室,所辖乡镇范围由各基层检察院科学划定。
2、明确机构级别。作为基层检察院派出的工作机构,须在派出的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工作机构的职级规格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人民法庭的地位等同,同属于副科级机构。
3、依法设置撤销。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与撤销,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擅自设置与撤销。既要通过地方机构编制机关审批,也需要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样,方可设置与撤销有关的乡镇检察室。
(二)关于人员配备
1、人事合法。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各基层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不能向有关乡镇部门抽调或者借用工作人员,也不能在社会上聘用人员,同时,对于以前在当地选定的检察联络员或者检察助理人员,都不能直接纳入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范畴,否则,这些工作人员都不是乡镇检察室的合法工作人员。
2、人数合适。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有的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偏少,有不少的乡镇检察室只有二人,这样的工作人员之人数都不合适。应当根据其辖区范围、人员数量、业务量多少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人,同时,也不能过多地配备工作人员,以免工作人员人数膨胀,也不能把乡镇检察室演变成了解决当地干部“就业的窗口”。
3、結构合理。在工作人员总体要求方面,应当按照依法配备、精干效能、优化组合、回避交流的原则,选好配强工作人员,使人员结构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在机构的领导职数方面,设主任职数一人,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工作人员的职称方面,应当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正、副主任都必须具有检察官职务,主任应当由检察员担任。在工作人员的年龄方面,一般不宜超过50周岁,并且对于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应当呈现一定的梯度,对于检察院新进人员,除了特殊专业人才外,原则上应当到乡镇检察室培养锻炼。
(三)关于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之下,负责检察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拟写工作总结,抓好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经常向院党组和检察长请示汇报检察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情况;主持召开检察室的工作会议,布置安排工作任务,落实党组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好案件及其他工作质量关;掌握工作和办案进度,检查工作和案件质量,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及其他文稿;积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督促检察室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报表;协助检察室人员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积极主动查办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控告问题;建立健全检察室的财务制度,合理开支和使用经费,严格报批手续。
2、副主任职责。协助检察室主任搞好检察室的各项工作,检察室主任不在位的情况下,发行检察室主任职责并主持检察室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检察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分管工作,及时完成指定工作。
3、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在检察长和检察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办案的其他各项工作;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案,做好文明执法,严守保密纪律,力求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错不漏,立案准确率达到100%;精心整理好案卷、做好笔录,认真制作法律文书,在法定时限内办好案件;根据检察室主任的安排,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积极主动查办信访案件,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书记员职责和司机职责(略)。
二、规范建设 强化考评
(一)规范“四项工作”的建设
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等指导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规范乡镇检察室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1、关于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根据乡镇检察室远离机关、相对独立的特点,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基层检察队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关于业务建设。切实进一步规范乡镇检察室的业务建设。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制度,健全乡镇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工作流程,理顺各项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规范执法。
3、关于信息化建设。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的有关要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科技强检”和办案一体化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到乡镇检察室,按照乡镇检察室和基层检察院办案点建设的要求,统一规范乡镇检察室基础设施建设。
4、关于后勤保障。切实解决乡镇检察室存在的工作人员与其职级及办公场所等不到位,工作内容单一,机构虚设等现实问题,努力抓好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办案设备、交通工具、工作经费的“五个到位”正常有效开展乡镇检察室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四项工作”的考评
加强乡镇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落实对乡镇检察室的考核机制,着力抓好对乡镇检察室的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和乡镇检察室的基础建设的考评,促进乡镇检察室的健康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在乡镇检察室的贯彻实施。
对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实行年度统一考核制度,采取乡镇检察室的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乡镇检察室各项工作力度、质量和绩效。年度考核应当由基层检察院的上级院组织领导,其政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乡镇检察室的基本考评。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年终工作总结情况,一一对照,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在乡镇检察室自评的基础上,上级院对各乡镇检察室进行认真考核后,报本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2、乡镇检察室的评优表彰。上级院考核小组对各基层检察院推荐表彰的先进乡镇检察室进行考核后,报本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表彰名额控制在所有乡镇检察室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
(一)关于机构设置
1、必须严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各基层检察院可在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集中的部分重点区域和在地域相对边远、地广人稀的部分中心地方,设置2-5个基层派出检察室,所辖乡镇范围由各基层检察院科学划定。
2、明确机构级别。作为基层检察院派出的工作机构,须在派出的检察院领导下开展各项检察工作,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其工作机构的职级规格与基层公安派出所和基层人民法庭的地位等同,同属于副科级机构。
3、依法设置撤销。乡镇检察室的设置与撤销,都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随意擅自设置与撤销。既要通过地方机构编制机关审批,也需要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这样,方可设置与撤销有关的乡镇检察室。
(二)关于人员配备
1、人事合法。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必须是各基层检察院在职在编人员,不能向有关乡镇部门抽调或者借用工作人员,也不能在社会上聘用人员,同时,对于以前在当地选定的检察联络员或者检察助理人员,都不能直接纳入乡镇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范畴,否则,这些工作人员都不是乡镇检察室的合法工作人员。
2、人数合适。无论是在过去还是现在,有的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偏少,有不少的乡镇检察室只有二人,这样的工作人员之人数都不合适。应当根据其辖区范围、人员数量、业务量多少和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人员,原则上不能少于三人,同时,也不能过多地配备工作人员,以免工作人员人数膨胀,也不能把乡镇检察室演变成了解决当地干部“就业的窗口”。
3、結构合理。在工作人员总体要求方面,应当按照依法配备、精干效能、优化组合、回避交流的原则,选好配强工作人员,使人员结构达到合理化和最优化。在机构的领导职数方面,设主任职数一人,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在工作人员的职称方面,应当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正、副主任都必须具有检察官职务,主任应当由检察员担任。在工作人员的年龄方面,一般不宜超过50周岁,并且对于工作人员的年龄结构应当呈现一定的梯度,对于检察院新进人员,除了特殊专业人才外,原则上应当到乡镇检察室培养锻炼。
(三)关于岗位职责
1、主任职责。在院党组和检察长的领导之下,负责检察室的全面工作,组织制定工作计划,拟写工作总结,抓好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检查落实,经常向院党组和检察长请示汇报检察室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工作情况;主持召开检察室的工作会议,布置安排工作任务,落实党组和上级机关的指示决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把好案件及其他工作质量关;掌握工作和办案进度,检查工作和案件质量,审查、修改法律文书及其他文稿;积极做好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好政治理论、专业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督促检察室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类报表;协助检察室人员的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热情接待来访群众,积极主动查办信访案件,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提出的申诉和控告问题;建立健全检察室的财务制度,合理开支和使用经费,严格报批手续。
2、副主任职责。协助检察室主任搞好检察室的各项工作,检察室主任不在位的情况下,发行检察室主任职责并主持检察室的各项工作;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搞好检察室人员的行政管理;认真细致地做好分管工作,及时完成指定工作。
3、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职责。在检察长和检察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办案的其他各项工作;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办案,做好文明执法,严守保密纪律,力求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材料齐全、手续完备、不错不漏,立案准确率达到100%;精心整理好案卷、做好笔录,认真制作法律文书,在法定时限内办好案件;根据检察室主任的安排,积极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矛盾排查调解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积极主动查办信访案件,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书记员职责和司机职责(略)。
二、规范建设 强化考评
(一)规范“四项工作”的建设
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等指导性文件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规范乡镇检察室的队伍建设、业务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工作。
1、关于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乡镇检察室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要根据乡镇检察室远离机关、相对独立的特点,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有效方式,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打造一支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基层检察队伍,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2、关于业务建设。切实进一步规范乡镇检察室的业务建设。要建立基层检察院对乡镇检察室的管理制度,健全乡镇检察室与基层检察院各内设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进一步规范有关业务工作流程,理顺各项工作关系,提高工作效率,做到规范执法。
3、关于信息化建设。应当全面落实信息化建设和后勤保障的有关要求。基层检察院要按照“科技强检”和办案一体化要求,把信息化建设全面落实到乡镇检察室,按照乡镇检察室和基层检察院办案点建设的要求,统一规范乡镇检察室基础设施建设。
4、关于后勤保障。切实解决乡镇检察室存在的工作人员与其职级及办公场所等不到位,工作内容单一,机构虚设等现实问题,努力抓好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办案设备、交通工具、工作经费的“五个到位”正常有效开展乡镇检察室的各项工作。
(二)强化“四项工作”的考评
加强乡镇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落实对乡镇检察室的考核机制,着力抓好对乡镇检察室的检察业务建设、检察队伍建设和乡镇检察室的基础建设的考评,促进乡镇检察室的健康规范化建设,确保《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和《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在乡镇检察室的贯彻实施。
对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实行年度统一考核制度,采取乡镇检察室的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重点考核乡镇检察室各项工作力度、质量和绩效。年度考核应当由基层检察院的上级院组织领导,其政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1、乡镇检察室的基本考评。结合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和年终工作总结情况,一一对照,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在乡镇检察室自评的基础上,上级院对各乡镇检察室进行认真考核后,报本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进行通报。
2、乡镇检察室的评优表彰。上级院考核小组对各基层检察院推荐表彰的先进乡镇检察室进行考核后,报本院党组和检察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确定表彰对象。表彰名额控制在所有乡镇检察室的三分之一范围内。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江西 高安 3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