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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讨论,一直是国内外一个比较激烈的话题,死刑经过这么多年的发展,人类对它产生了怀疑。如今,有很多国家废除了死刑,而我国的死刑却一直保留着。国内诸多人士也和国外一样,打着“保障人权”的口号,坚持废除死刑。但是,我國的死刑存废问题不能仅从人权这个角度来考虑,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立足我国国情。本文在综合分析之后认为在我国,死刑不能废除。
关键词:死刑 存废问题 国情人权
中图分类号:D81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生命刑,比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所以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追根溯源,死刑的产生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和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需要死刑来维护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三.世界上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当然,对于四星的废除,很多人也是有着强烈的观点的。第一,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政府和法律固然应该扬善止恶,但“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不是好方法。第二,司法不公,误判或冤狱使死刑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第三,死刑具有歧视性,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或是用来消灭、控制异议人士。第四,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剧。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让社会有更多社会问题。
四.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死刑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观念早在人们的内心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照章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力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在现代社会中,死刑仍然是有它存在的理由的。首先,当犯罪行为和罪犯的人格已经到了永久必须隔离的阶段,以死刑作为永久隔离之手段有其必要性。第二,死刑犯的生命权不该凌驾于所有道德价值观之上,成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第三,废除死刑的人主张罪犯有悔改的可能性,但同时却未重视到受害者家属的感受,并且压迫被害者家属宽恕罪犯,无疑是对被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第四,废除死刑并不符合民主国家的程序,而且漠视国家公民的人权。第五,各国法律体制国情和国家财富等因素并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贸然废除死刑,造成司法体制混乱,社会成本谁来负责?当然,死刑存在的理由并不止以上五点内容,尤其在我们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家。
五.立足国情,保留死刑
在我看来,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们是应该保留死刑的。首先,很多人都打着人权的口号,要求废除死刑。我想问问,谁来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对于那些犯罪严重的人不处以极刑不足以解恨。第二,对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我们解决的方法不应该是废除死刑,而是完善司法制度,做到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制度的漏洞不仅仅在于死刑方面,所以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第三,歧视不仅仅是在死刑这件事上才有的,其实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的制度问题,最终还是要完善应有的制度。第四,如果说死刑会造成二度家庭伤害,那我还是那句话,谁来对受害者家属负责呢?受害者家属的心理伤害谁来治愈?基于以上四点,我认为我国还是应该保留死刑的。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结束语:废除死刑并非国际潮流,虽然很多西方国家迫于压力废除了死刑,但是,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必须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适时作出相应的改变。
关键词:死刑 存废问题 国情人权
中图分类号:D815.7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也称生命刑,比较通用的理解是:“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死刑”,即最大、最重的刑罚。因生命是人的生存方式,是人身一切权利和利益的载体,生命权是人的“权利之王”,所以死刑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至少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追根溯源,死刑的产生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和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的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需要死刑来维护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在野蛮愚昧的奴隶制社会,在专制独裁的封建社会,死刑被广泛规定并被大量地适用,执行的方式极其残酷,死刑的地位始终是至高无上的,它是刑罚体系的核心,没有人怀疑它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
三.世界上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理由
但是,随着人类文明不断进步,死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许多国家和地区纷纷以“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为目的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因此,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当然,对于四星的废除,很多人也是有着强烈的观点的。第一,尊重生命,保障人权。政府和法律固然应该扬善止恶,但“以暴制暴,以死止死”不是好方法。第二,司法不公,误判或冤狱使死刑导致无可挽回的后果。第三,死刑具有歧视性,在不自由的国家,被判死刑的常为贫穷、少数或弱势群体,或是用来消灭、控制异议人士。第四,死刑造成二度家庭悲剧。塑造很多破碎家庭,让社会有更多社会问题。
四.死刑在我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在我国,死刑历来倍受我国统治阶层的推崇和青睐。几千年来,“以牙还牙、杀人偿命”的观念早在人们的内心根深蒂固,死刑作为人们传统理念中照章天理、惩恶扬善最有力、最有效的保障,可以说在以“功力主义”和“报应主义”为主导的社会里,死刑的存在是实现正义和公平的必要手段,其存在的合理性不容置疑。
在现代社会中,死刑仍然是有它存在的理由的。首先,当犯罪行为和罪犯的人格已经到了永久必须隔离的阶段,以死刑作为永久隔离之手段有其必要性。第二,死刑犯的生命权不该凌驾于所有道德价值观之上,成为衡量人权的唯一标准。第三,废除死刑的人主张罪犯有悔改的可能性,但同时却未重视到受害者家属的感受,并且压迫被害者家属宽恕罪犯,无疑是对被害者家属造成二次伤害。第四,废除死刑并不符合民主国家的程序,而且漠视国家公民的人权。第五,各国法律体制国情和国家财富等因素并不相同,不可能完全一致,贸然废除死刑,造成司法体制混乱,社会成本谁来负责?当然,死刑存在的理由并不止以上五点内容,尤其在我们中国,这个特殊的国家。
五.立足国情,保留死刑
在我看来,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我们是应该保留死刑的。首先,很多人都打着人权的口号,要求废除死刑。我想问问,谁来保障受害者的人权,对于那些犯罪严重的人不处以极刑不足以解恨。第二,对于冤假错案的问题,我们解决的方法不应该是废除死刑,而是完善司法制度,做到没有冤假错案的发生。司法制度的漏洞不仅仅在于死刑方面,所以我们应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第三,歧视不仅仅是在死刑这件事上才有的,其实归根结底还是我国的制度问题,最终还是要完善应有的制度。第四,如果说死刑会造成二度家庭伤害,那我还是那句话,谁来对受害者家属负责呢?受害者家属的心理伤害谁来治愈?基于以上四点,我认为我国还是应该保留死刑的。我国是目前世界上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死刑的惩罚、威慑、预防和安抚作用,对实现刑罚目的有着重要意义,是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的。
结束语:废除死刑并非国际潮流,虽然很多西方国家迫于压力废除了死刑,但是,我国的死刑存废问题必须依据我国的基本国情,适时作出相应的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