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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中国对外交往的现实需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杰塞普比赛很好地展现了出来。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当中的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无法满足杰塞普比赛所体现的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要求,主要面临定位不明、方法不当和资源不足的困境。本文拟从定位分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教学方法改革入手,针对不同的教学单位和教育对象合理配置教学资源,为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转变观念、改革制度奠定基础。
【关键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杰塞普;模拟法庭1应用型国际法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作为外交战略的“和平崛起”①虽然因为崛起一词的英文翻译具有侵略性而逐渐淡出国家的政治语言体系,但是中国在事实上的和平崛起确实不容争辩的事实。中国“和平崛起”的内容与标志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与经济实力的稳步增强是核心性标志;中国“和平崛起”,靠的是开放价值与制度体系的形成,而不是靠战争掠夺兴起;中国的世界贸易大国地位已逐步确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出口国和贸易争端指向国家;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和21世纪初发端于华尔街的全球金融风暴中的表现,正在深刻的改变中国与亚洲周边国家以及全球其他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成为一个可信赖的国家,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是亚洲国家的朋友而不是敌人。世界各国正在逐渐改变昔日的误解,正在重新审视中国的崛起及其国际意义。
“中国的迅速崛起,不可避免地将对既有国际利益格局带来冲击,而外部世界可能产生的种种不适应,又将反过来对中国发展形成复杂掣肘。”[1]中国的和平崛起凸显了中国与周边国家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强国之间的一系列贸易、海洋领土、生态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全球贸易失衡关注中国;贸易保护针对中国;在贸易争端解决中,中国更是屡屡被告②,成为反倾销、反补贴的重灾区。与此同时,中国因东海③和南海④的岛屿归属、海洋划界、渔业捕捞等问题与周边的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先后发生过摩擦与纠纷。
中国现行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战略仍然延续了周恩来总理执政时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邓小平的“韬光养晦”的外交思想,和平发展与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和延伸,但是其以“和”为贵的思想内核没有发生改变。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中国对外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模式基本上可以用“交朋友”来概括。“交朋友”外交模式的一个外化表现是官方常常会称呼一个对中国友好的主权国家或者政治人物为“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也会用“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此类的语言来表达不同意见。“交朋友”的要义在于不争一时一事的得失,讲的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的情感交融。
“交朋友”的好处在于朋友之间的问题,往往不需要依据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条约就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尤其是那些现有国际法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和领域。“交朋友”的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二战后的国际政治格局,自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一直是以美国主导的一超多强格局。美国主导的二战后国际政治格局,与以往在全球称霸的英国、苏联等国家不同,不是以武力征服和殖民统治为基础,而是体现出鲜明的“规则导向”特征。“规则导向”的要义是以划分权利义务的边界为主要手段,并将这种态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的“交朋友”模式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中国与对方讲友情,对方却搬出规则讲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况且在涉及到领土、资源等根本性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主权国家往往不会为了友情而让步。因此,“交朋友”的模式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和阻碍。和平崛起背景下的中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不仅需要“交朋友”,还需要“讲规则”。
“交朋友”的对外交往模式需要大量的国际政治人才,需要有人格魅力的外交官和政治家。但是在“交朋友”行不通的情況下,在需要“讲规则”的时候,中国的对外交往还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他们应当能够主动适应国家和市民社会按照国际法对外进行政治经济交往,科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依法参与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的需求,养兼具本土意识和国际视野,通晓我国涉外法律和国际法规则、能够从事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
2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
“Philip·C·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即杰塞普比赛,是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International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ILSA)”主办的专业性法律辩论赛。杰塞普比赛创建于1959年,为纪念美国现代国际法学家杰塞普[2]而得名,每年春天由ILSA和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有包括方达、霍金路伟等多家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赞助。国际法领域模拟法庭比赛有很多,如贸仲杯、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辩论赛等等。但是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以下简称杰塞普比赛)因涵盖的领域全面、赛题案例编写精妙、赛制规范、评委权威、参与者众多、赛事历史悠久而闻名。
杰塞普比赛旨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对于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法的学习与研究,并通过模拟国际法院审判来加强学生运用法律进行专业辩论的能力。在过去的50多年中,有超过100个国家的900多所大学参加了此项比赛。⑤正是由于杰塞普比赛的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该比赛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从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首次将该赛事引入中国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一届。
杰塞普比赛以英文为比赛语言。组委会约在每年的9月末公布赛题,赛题为法律事实复杂、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例。全世界各赛区,包括中国赛区的各参赛队在次年1月中旬以前提交正反方两份英文书状(memo),中国赛区一般会在春节前或后进行中国赛区口头答辩比赛(oral)。根据书状和口头答辩的总分,中国赛区的前四名取得代表中国参加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赛资格。而编写赛题案例、对书状进行评判、在口头环节进行模拟开庭的除了有国际知名的律师、各国有涉外审判经验的法官、大使等外交官员以外,有些时候直接由前任或现任国际法院的大法官担任。
也正因为杰塞普比赛是仿真度较高的模拟法庭赛事,所以比赛当中反映出的对应用型国际法人才的几种素养的要求,基本接近于现实世界当中对国际法律师、国际法法官和国际法学者的基本素养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第一,通过比赛的书面回合,体现国际法英文文献阅读和英文写作能力基本要求、查找和分析国际法案例的能力要求、以渊源为导向的国际法法律推理能力要求;第二,通过比赛的口头回合,体现律师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求、团队合作要求、英文口头表达能力要求、国际礼仪要求等。
3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如上文所述,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能够直接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经受实践考验的法律人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需要法律英语文献检索、阅读能力,涉外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扎实的国际法基础知识,海量阅读国际法案例经历以及驾驭庭审的能力。中国的国际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具备上述能力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为目标。但是与这个目标相比,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前面临定位、方法和资源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定位问题,即是否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都要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否也要培养不专门从事国际法律工作,但是具备国际法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政治从来都是精英的舞台,外交领域也有明显的秘密色彩。这种精英政治和秘密外交决定了从事国际政治工作、负责国家对外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的实务工作人员也必然是精英,其人员数量不可能像其他工作岗位那么多。换言之,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当中的尖端目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家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院校不可能都要将自己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根据现有的教学资源和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布局,科学地将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一百多所高等院校进行分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才是有理性的选择。
其次是方法问题,即以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来实现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杰塞普比赛的经验,在国际条约没有就某个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刻,其说理的方法是以渊源为导向,以国际习惯、惯例、案件等资料作为理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在说理过程中,评判的标准基本上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这就要求教学过程中既要从知识体系上对学生掌握国际习惯、惯例、案件、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者学说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完善,又要能够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拜托演绎式思维的束缚、以创造性的眼光审视既有的一切学术资料并加以运用。
以往的教学经验证明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好,学生既能够掌握具体的案件,也能够学习国际法案件的推理和说理过程。但是,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先讲解具体的国际法规则,然后以案例作为一个例证,举例加以说明。这种教学方法更准确的说,应当是“举例教学”而非“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亦称个案教学法)是一种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所研拟出,当前管理学界、政府部门,乃至于企业和大学所经常使用的教学方法。从19世纪开始,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已经开始将经典的法律案例中最关键的内容粹取出来并将之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从个案中判断和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要义,也不是要得出一个绝对正确的答案,而是教育学生从案例的不同角色、不同立场的出发,学习法律推理方法和逻辑思考过程,如果是经典的有指引性的案例则还需记忆案件确立的新规则。因此,以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明一个规则,并不能够达到使学生掌握推理过程和说理方法的目的,也是对案例教学法的错误理解和应用。
第三,是教学资源问题,即现有的教学资源如何保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实现的问题。目前全国超过百所的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必须开设至少14门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其中就必须包括三门国际法类的课程。但是在这些学校当中,图书、期刊和数据库资源不均衡难以满足普遍的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师资力量不均衡的问题也很突出,国际法的优秀师资比较集中地聚集在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教学研究基地和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域的高等院校当中,其他院校无法满足培养应用型国际法人才的高水平师资配备。教学活动参与者,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或者是教育管理者,都面临缺少实战锻炼、观摩机会的问题。因为中国没有向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开放管辖权,这意味着除了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以外,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机构基本上不会有以中国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虽然在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时候,学生可以参加杰塞普比赛这样的国际法模拟法庭,但是这种“以赛促教”的方法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难以有效孵化应用型国际法人才。
4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若干建议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求教学定位的多元化分流。如前所述,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百余所高等院校不可能都以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来定位。笔者认为,从地域来说,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域,如首都北京、改革开放试点城市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高等院校应当成为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主力军,以社会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从师资力量、学生素质和国家队教育资源的战略布局来说,国际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重点基地所在院校、传统的国际法优势学科院校应当将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加以突破;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不仅仅要靠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管理者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分流,也要依靠学生的主动选择,对于那些确实对涉外法律工作有理想有激情的学生,应当为他们提供学习知识的课程和进行社会实践的平台。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次要求高校进行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由于“985”、“211”工程的影响,一时间绝大多数学校将自己定位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或者“高水平科研、教学综合型大学”。在职称评定和学者个人的学术评价体系当中,科研成果的比重过高。学者培养的学生是否能够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工作表现如何这些能够检验教学成果的硬指标却未能纳入对学者的评价体系当中来。这固然有实际操作上可行性不强等原因,但主要还是价值观的引导问题,反应的是高校对于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不够。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必须要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而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就必须首先从转变观念开始,切实地以“应用型”为导向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在应用型为导向的前提下,针对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强化外语和国际法专业英语的教育,增设涉外法律文书写作与审核的课程,开设国际法法律诊所,将参加杰塞普比赛这样的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作为授课环节的一部分增加到教学活动设计中来。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还要求教学方法突出国际法特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要能够解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代理最热门的法律案件。而这些案件和议题饱受关注,往往是因为现有的国际法没有相关的条约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来调整。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很显然不符合演绎法的法律推理逻辑,而是更适合用归纳法得出结论。在杰塞普比赛的书面和口头环节平分规则当中,哪一方所找到的相关国际法规则效力位阶更高;哪一方找到的案例更权威、相关性更高;哪一方找到的知名学者的专著或者论文更有说服力那么哪一方就更能够获取比赛的胜利。国际法院所公布的几乎所有案件的法官判决也支持这种归纳法的逻辑。因此,国际法教学就应当顺应国际法的学科特点,在成文法的法系背景当中,强化查找案例、学说和相关资料的方法教育;强化在高仿真情境中的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独立地运用归纳法解决国际法问题、处理国际法案件的能力。
综上,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中国对外交往的现实需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杰塞普比赛展现了出来。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当中的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无法满足杰塞普比赛所体现的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要求,主要面临定位不明、方法不当和资源不足的困境。教学定位问题,可以通过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宏观指引、学校管理者理性选择、受教育者自主学习的方式解决;教学方法问题,可以通过变举例教学为案例教学来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可以通过前面所述的教学定位分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教育方法改革来解决。但必须承认的是,教学定位分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教育方法改革只是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要想培养出一批兼具本土意识和国际视野、通晓我国涉外法律和国际法规则、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还需要从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改革、实习基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进行国际法教育改革。纲举则目张,为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转变观念、理顺制度、奠定基础正是本文的核心要义之所在。
注释:
①这个词汇最初由中共中央党校的副校长郑必坚在2003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后来有温家宝在国际会议和访美期间反复重申。这已经成为第一个由胡锦涛和温家宝领导的第四代领导人的外交政策。为“崛起”一词在外文翻译中可能会有武力征服的意味,与中国政府本意相背离,在该政治口号正式提出后不久,有国內理论学者提出修改为“和平发展”,避免为“中国威胁论”推波助瀾。因此在2004年后半年,“和平崛起”一词在新闻,教育等政治宣传中逐渐淡出,并改为更低调的“和平发展”。
②中国入世以来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常客,甚至出现了一周当中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件全部以中国为被告的情况,被成为WTO的“中国周”。
③中国在东海上主要是就钓鱼岛问题、春晓油气田问题、冲绳海槽的性质与定位问题与日本的权利主张冲突,就中韩渔业中间线的韩方一侧渔业资源捕捞问题、东海划界问题与韩方的管理机构有不同意见。目前,中朝东海划界问题也属于悬而未决。
④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归属及岛屿的化解效力问题上与菲律宾、越南、老挝、缅甸、文莱等多个国家的主张相冲突。中越原本已经就白龙尾屿岛及中越南海划界达成一致,但是越方出尔反尔,小动作频频。中国在南海区域内,除了在东沙实现了有效控制,太平岛被台湾实际控制以外,南沙的很多小岛已经被周边各国占领瓜分完毕。
⑤数据来源:ILSA网站http://wwwilsaorg/jessup/indexphp 2012年4月5日最后一次登录。
参考文献
[1]郑坚和平发展面对复杂掣肘[J]瞭望,2006(3)。
[2] 蒋恩慈美国现代国际法学家杰塞普[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3(6)。
*本论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提高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2011YB03)”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关键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杰塞普;模拟法庭1应用型国际法人才培养的必要性
作为外交战略的“和平崛起”①虽然因为崛起一词的英文翻译具有侵略性而逐渐淡出国家的政治语言体系,但是中国在事实上的和平崛起确实不容争辩的事实。中国“和平崛起”的内容与标志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的长期快速增长与经济实力的稳步增强是核心性标志;中国“和平崛起”,靠的是开放价值与制度体系的形成,而不是靠战争掠夺兴起;中国的世界贸易大国地位已逐步确立,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消费品出口国和贸易争端指向国家;中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和21世纪初发端于华尔街的全球金融风暴中的表现,正在深刻的改变中国与亚洲周边国家以及全球其他国家和组织之间的关系,中国成为一个可信赖的国家,是一个负责任的国家,是亚洲国家的朋友而不是敌人。世界各国正在逐渐改变昔日的误解,正在重新审视中国的崛起及其国际意义。
“中国的迅速崛起,不可避免地将对既有国际利益格局带来冲击,而外部世界可能产生的种种不适应,又将反过来对中国发展形成复杂掣肘。”[1]中国的和平崛起凸显了中国与周边国家以及国际政治经济强国之间的一系列贸易、海洋领土、生态和文化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全球贸易失衡关注中国;贸易保护针对中国;在贸易争端解决中,中国更是屡屡被告②,成为反倾销、反补贴的重灾区。与此同时,中国因东海③和南海④的岛屿归属、海洋划界、渔业捕捞等问题与周边的日本、韩国、菲律宾、越南等国家先后发生过摩擦与纠纷。
中国现行的外交政策和国际战略仍然延续了周恩来总理执政时期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及邓小平的“韬光养晦”的外交思想,和平发展与和谐世界理念的提出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发展和延伸,但是其以“和”为贵的思想内核没有发生改变。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中国对外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模式基本上可以用“交朋友”来概括。“交朋友”外交模式的一个外化表现是官方常常会称呼一个对中国友好的主权国家或者政治人物为“中国人民的老朋友”,也会用“伤害了中国人民的感情”此类的语言来表达不同意见。“交朋友”的要义在于不争一时一事的得失,讲的是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的情感交融。
“交朋友”的好处在于朋友之间的问题,往往不需要依据国际强行法和国际条约就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尤其是那些现有国际法规则没有规定的问题和领域。“交朋友”的短板也是显而易见的。二战后的国际政治格局,自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以后,一直是以美国主导的一超多强格局。美国主导的二战后国际政治格局,与以往在全球称霸的英国、苏联等国家不同,不是以武力征服和殖民统治为基础,而是体现出鲜明的“规则导向”特征。“规则导向”的要义是以划分权利义务的边界为主要手段,并将这种态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中国的“交朋友”模式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中国与对方讲友情,对方却搬出规则讲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况且在涉及到领土、资源等根本性国家利益的问题上,主权国家往往不会为了友情而让步。因此,“交朋友”的模式遇到越来越多的问题和阻碍。和平崛起背景下的中国对外政治经济文化交往,不仅需要“交朋友”,还需要“讲规则”。
“交朋友”的对外交往模式需要大量的国际政治人才,需要有人格魅力的外交官和政治家。但是在“交朋友”行不通的情況下,在需要“讲规则”的时候,中国的对外交往还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他们应当能够主动适应国家和市民社会按照国际法对外进行政治经济交往,科学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依法参与国际争端的司法解决的需求,养兼具本土意识和国际视野,通晓我国涉外法律和国际法规则、能够从事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背景下的涉外法律事务和维护国家利益。
2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素质的要求
“Philip·C·Jessup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即杰塞普比赛,是由“美国国际法学生联合会(International Law Students Association,ILSA)”主办的专业性法律辩论赛。杰塞普比赛创建于1959年,为纪念美国现代国际法学家杰塞普[2]而得名,每年春天由ILSA和美国国际法学会(ASIL)联合举办,有包括方达、霍金路伟等多家国际著名律师事务所赞助。国际法领域模拟法庭比赛有很多,如贸仲杯、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辩论赛等等。但是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以下简称杰塞普比赛)因涵盖的领域全面、赛题案例编写精妙、赛制规范、评委权威、参与者众多、赛事历史悠久而闻名。
杰塞普比赛旨为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对于国际法,主要是国际公法的学习与研究,并通过模拟国际法院审判来加强学生运用法律进行专业辩论的能力。在过去的50多年中,有超过100个国家的900多所大学参加了此项比赛。⑤正是由于杰塞普比赛的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该比赛被誉为国际法学界的“奥林匹克竞赛”。从200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文奇教授首次将该赛事引入中国至今,已成功举办十一届。
杰塞普比赛以英文为比赛语言。组委会约在每年的9月末公布赛题,赛题为法律事实复杂、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社会热点问题的案例。全世界各赛区,包括中国赛区的各参赛队在次年1月中旬以前提交正反方两份英文书状(memo),中国赛区一般会在春节前或后进行中国赛区口头答辩比赛(oral)。根据书状和口头答辩的总分,中国赛区的前四名取得代表中国参加在美国华盛顿举行的国际赛资格。而编写赛题案例、对书状进行评判、在口头环节进行模拟开庭的除了有国际知名的律师、各国有涉外审判经验的法官、大使等外交官员以外,有些时候直接由前任或现任国际法院的大法官担任。
也正因为杰塞普比赛是仿真度较高的模拟法庭赛事,所以比赛当中反映出的对应用型国际法人才的几种素养的要求,基本接近于现实世界当中对国际法律师、国际法法官和国际法学者的基本素养的要求。这些要求分别是:第一,通过比赛的书面回合,体现国际法英文文献阅读和英文写作能力基本要求、查找和分析国际法案例的能力要求、以渊源为导向的国际法法律推理能力要求;第二,通过比赛的口头回合,体现律师驾驭庭审的能力要求、团队合作要求、英文口头表达能力要求、国际礼仪要求等。
3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困境
如上文所述,中国的和平崛起需要大量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能够直接从事涉外法律工作、经受实践考验的法律人才;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需要法律英语文献检索、阅读能力,涉外法律文书写作能力,扎实的国际法基础知识,海量阅读国际法案例经历以及驾驭庭审的能力。中国的国际法教学应当以培养具备上述能力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为目标。但是与这个目标相比,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前面临定位、方法和资源三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定位问题,即是否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都要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否也要培养不专门从事国际法律工作,但是具备国际法知识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国际政治从来都是精英的舞台,外交领域也有明显的秘密色彩。这种精英政治和秘密外交决定了从事国际政治工作、负责国家对外政治、经济和文化交往的实务工作人员也必然是精英,其人员数量不可能像其他工作岗位那么多。换言之,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体系当中的尖端目标。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中国现在已经有一百多家院校开设了法学专业,这些院校不可能都要将自己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根据现有的教学资源和国家高等教育重点布局,科学地将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一百多所高等院校进行分流,有计划有重点分步骤地建设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基地才是有理性的选择。
其次是方法问题,即以什么样的教学方法来实现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根据杰塞普比赛的经验,在国际条约没有就某个问题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时刻,其说理的方法是以渊源为导向,以国际习惯、惯例、案件等资料作为理据支撑自己的主张。在说理过程中,评判的标准基本上采取的是优势证据规则。这就要求教学过程中既要从知识体系上对学生掌握国际习惯、惯例、案件、一般法律原则和学者学说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完善,又要能够从法律思维的角度拜托演绎式思维的束缚、以创造性的眼光审视既有的一切学术资料并加以运用。
以往的教学经验证明案例教学的效果较好,学生既能够掌握具体的案件,也能够学习国际法案件的推理和说理过程。但是,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往往先讲解具体的国际法规则,然后以案例作为一个例证,举例加以说明。这种教学方法更准确的说,应当是“举例教学”而非“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亦称个案教学法)是一种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所研拟出,当前管理学界、政府部门,乃至于企业和大学所经常使用的教学方法。从19世纪开始,哈佛法学院的教授们就已经开始将经典的法律案例中最关键的内容粹取出来并将之重编,学生须于课前将各项要素了然于胸,以便课堂中与教授交换个人意见,教授则以了解学生是否已能从个案中判断和掌握正确的法律知识为重。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要义,也不是要得出一个绝对正确的答案,而是教育学生从案例的不同角色、不同立场的出发,学习法律推理方法和逻辑思考过程,如果是经典的有指引性的案例则还需记忆案件确立的新规则。因此,以案件的判决结果来说明一个规则,并不能够达到使学生掌握推理过程和说理方法的目的,也是对案例教学法的错误理解和应用。
第三,是教学资源问题,即现有的教学资源如何保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实现的问题。目前全国超过百所的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必须开设至少14门法学专业骨干课程,其中就必须包括三门国际法类的课程。但是在这些学校当中,图书、期刊和数据库资源不均衡难以满足普遍的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需要。师资力量不均衡的问题也很突出,国际法的优秀师资比较集中地聚集在教育部重点人文社科教学研究基地和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域的高等院校当中,其他院校无法满足培养应用型国际法人才的高水平师资配备。教学活动参与者,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或者是教育管理者,都面临缺少实战锻炼、观摩机会的问题。因为中国没有向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开放管辖权,这意味着除了WTO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以外,国际法院这样的国际司法机构基本上不会有以中国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虽然在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时候,学生可以参加杰塞普比赛这样的国际法模拟法庭,但是这种“以赛促教”的方法刚刚起步,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难以有效孵化应用型国际法人才。
4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若干建议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首先要求教学定位的多元化分流。如前所述,国内开设法学专业的百余所高等院校不可能都以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来定位。笔者认为,从地域来说,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需求相对集中的地域,如首都北京、改革开放试点城市以及沿海沿边地区的高等院校应当成为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主力军,以社会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为导向;从师资力量、学生素质和国家队教育资源的战略布局来说,国际法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重点基地所在院校、传统的国际法优势学科院校应当将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教学改革的重点加以突破;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不仅仅要靠教育主管部门和高校管理者从宏观上进行调控和分流,也要依靠学生的主动选择,对于那些确实对涉外法律工作有理想有激情的学生,应当为他们提供学习知识的课程和进行社会实践的平台。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其次要求高校进行人才培养方案改革。由于“985”、“211”工程的影响,一时间绝大多数学校将自己定位为“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或者“高水平科研、教学综合型大学”。在职称评定和学者个人的学术评价体系当中,科研成果的比重过高。学者培养的学生是否能够从事涉外法律工作、工作表现如何这些能够检验教学成果的硬指标却未能纳入对学者的评价体系当中来。这固然有实际操作上可行性不强等原因,但主要还是价值观的引导问题,反应的是高校对于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重视不够。培养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必须要进行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而人才培养方案的改革就必须首先从转变观念开始,切实地以“应用型”为导向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在应用型为导向的前提下,针对涉外法律人才所需要的基本素质,强化外语和国际法专业英语的教育,增设涉外法律文书写作与审核的课程,开设国际法法律诊所,将参加杰塞普比赛这样的国际法模拟法庭辩论赛作为授课环节的一部分增加到教学活动设计中来。
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还要求教学方法突出国际法特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要能够解决有争议的法律问题、代理最热门的法律案件。而这些案件和议题饱受关注,往往是因为现有的国际法没有相关的条约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习惯国际法原则来调整。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很显然不符合演绎法的法律推理逻辑,而是更适合用归纳法得出结论。在杰塞普比赛的书面和口头环节平分规则当中,哪一方所找到的相关国际法规则效力位阶更高;哪一方找到的案例更权威、相关性更高;哪一方找到的知名学者的专著或者论文更有说服力那么哪一方就更能够获取比赛的胜利。国际法院所公布的几乎所有案件的法官判决也支持这种归纳法的逻辑。因此,国际法教学就应当顺应国际法的学科特点,在成文法的法系背景当中,强化查找案例、学说和相关资料的方法教育;强化在高仿真情境中的案例教学,培养学生独立地运用归纳法解决国际法问题、处理国际法案件的能力。
综上,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是中国对外交往的现实需要,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通过杰塞普比赛展现了出来。但是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当中的国际法人才培养体系无法满足杰塞普比赛所体现的对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的要求,主要面临定位不明、方法不当和资源不足的困境。教学定位问题,可以通过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宏观指引、学校管理者理性选择、受教育者自主学习的方式解决;教学方法问题,可以通过变举例教学为案例教学来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的问题,可以通过前面所述的教学定位分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教育方法改革来解决。但必须承认的是,教学定位分流、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教育方法改革只是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前提和基础。要想培养出一批兼具本土意识和国际视野、通晓我国涉外法律和国际法规则、忠于祖国、忠于法律的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还需要从课程设置、培养目标改革、实习基地建设、国际交流与合作等多方面进行国际法教育改革。纲举则目张,为应用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转变观念、理顺制度、奠定基础正是本文的核心要义之所在。
注释:
①这个词汇最初由中共中央党校的副校长郑必坚在2003年的博鳌亚洲论坛上提出。后来有温家宝在国际会议和访美期间反复重申。这已经成为第一个由胡锦涛和温家宝领导的第四代领导人的外交政策。为“崛起”一词在外文翻译中可能会有武力征服的意味,与中国政府本意相背离,在该政治口号正式提出后不久,有国內理论学者提出修改为“和平发展”,避免为“中国威胁论”推波助瀾。因此在2004年后半年,“和平崛起”一词在新闻,教育等政治宣传中逐渐淡出,并改为更低调的“和平发展”。
②中国入世以来成为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常客,甚至出现了一周当中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案件全部以中国为被告的情况,被成为WTO的“中国周”。
③中国在东海上主要是就钓鱼岛问题、春晓油气田问题、冲绳海槽的性质与定位问题与日本的权利主张冲突,就中韩渔业中间线的韩方一侧渔业资源捕捞问题、东海划界问题与韩方的管理机构有不同意见。目前,中朝东海划界问题也属于悬而未决。
④中国在南海诸岛的归属及岛屿的化解效力问题上与菲律宾、越南、老挝、缅甸、文莱等多个国家的主张相冲突。中越原本已经就白龙尾屿岛及中越南海划界达成一致,但是越方出尔反尔,小动作频频。中国在南海区域内,除了在东沙实现了有效控制,太平岛被台湾实际控制以外,南沙的很多小岛已经被周边各国占领瓜分完毕。
⑤数据来源:ILSA网站http://wwwilsaorg/jessup/indexphp 2012年4月5日最后一次登录。
参考文献
[1]郑坚和平发展面对复杂掣肘[J]瞭望,2006(3)。
[2] 蒋恩慈美国现代国际法学家杰塞普[J]国外社会科学文摘,1983(6)。
*本论文为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度教育教学研究项目“提高大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有效途径(2011YB03)”成果之一。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