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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对于银行内控监管,在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其中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我结合实践,谈谈对于银行内控监管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 银行;内控;监管
一、银行内控监管实施的意义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在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建设情况的认识,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行为。
(一)提高监管效率
所谓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
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
(二)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各种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1]:
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是必须的。
第一,变软为硬,我们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应重视对“人”的监管。“人员素质”是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之一,它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起联系纽带作用。在进行“内控监管”时,要加强对监管对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素质的管理,可以将其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从而推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转。
二、改革金融监管
(一)各国金融系统的多样化,监管模式有很大差异。
依据自身国情,如变化中的金融格局、政治文化背景、相关经济体的理性程度、内部控制状况以及原监管模式延续等诸多因素,最终确定采用某种监管模式,而这种模式又是应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
(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冲突和疏漏。
其根本原因也不在于监管机构的设置。由此,不宜过快选择统一监管模式,而应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随着市场发育和监管成熟,再考虑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属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机构监管。具体说,我国央行仍承担着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体制是相适应的。当时的金融格局表现为金融结构简单、银行资产在整个金融资产中占绝大部分比例、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较为弱小、严格的分业管制、风险特征比较明显等。
(三)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的合作与创新。
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界限。呈现出金融结构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态势。我们认为,在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管的有效性,即以保证监管制度安排朝着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方向进行,实现监管组织结构与目标的兼容性;成本最小化,即无论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需要成本,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成本;前瞻性,即要顾及未来金融格局和交易结构的变化。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方案
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第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要分开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存在冲突,以至于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单独设置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暂时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以适应目前分业经营的局面。
第三、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平级直属于国务院,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实施统一监管。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分析
第一、从职能上分析,两者目标完全不同,货币政策目标是着眼于实现货币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银行监管则是为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确保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当然,由于部门内设,两者存在一定的粘连度可能会产生冲突,表现为货币政策目标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优先于监管目标,而监管目标在一定时期同样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从我国现有国情分析,中央银行自身独立性还不强,通过机构外设能解决双方粘连问题吗?能确保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吗?值得怀疑。加上“另起炉灶”必须要花费监管成本,以及额外产生的“摩擦成本”,很难设想这样做会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预期目的。
(1)监管的有效性
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客体的内控制度,因为外部约束须通过内部控制起作用。从监管主体看,中央银行监管手段滞后对银行的监管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已经出现的具有综合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交易存在着监管真空的问题。从监管客体看,内控制度不健全是影响监管效率的关键,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目前客观存在信贷软约束、利润目标不强、内控失效、政府干预等弊端,显然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2)监管模式的选择。
经营的潮流和统一监管的组织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英国、日本及一些北欧国家,它们认为统一监管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有利于更好地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以避免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等问题。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坚持分业监管,最为典型的如美国,认为统一监管机构削弱了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易诱发权力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所以他们认为,尽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同领域的界限也在逐渐模糊,但在目前甚至在较长时期,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业务类别及风险的性质有着显著的差别,统一监管模式在较好地解决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同时,缺失了金融监管的差异性[2]。
(3)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通过设置协调方式,包括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等来解决目前已存在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问题。
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经营格局,而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此时实行统一监管显然无法取得“监管规模经济”,反而容易导致权力的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不力、效果不佳并不在于监管机构设置如何,而是在于金融监管理念不清、运作机制落后、立法执法环境不成熟、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没有打破等原因。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
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
第一,从近期看,先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让传递同样风险和收益信号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市场受到相应的监管,让市场和竞争成为监管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逐步建立起由央行牵头的监管模式。央行内设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在信息交换上、法规上、日常监督、处理上的协调;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3]。
第二,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发育成熟、监管经验积累和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加强,可考虑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按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重组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规则,实现监管政策利于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协调,以及监管机构能够对其监管政策的成功与失败负责。
总而言之,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结构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态势。我们认为,在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管的有效性,即以保证监管制度安排朝着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方向进行,实现监管组织结构与目标的兼容性;成本最小化,即无论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需要成本,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成本;前瞻性,即要顾及未来金融格局和交易结构的变化。逐步建立起由央行牵头的监管模式。央行内设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在信息交换上、法规上、日常监督、处理上的协调;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
参考文献:
[1]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2]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3]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关键词】 银行;内控;监管
一、银行内控监管实施的意义
所谓银行内控监管是指:在国家银行、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等机构的内部控制和建设情况的认识,包括检查、评估、劝告、处罚等行为。
(一)提高监管效率
所谓效率是指:以资源的合理配置,实现产品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在银行监管领域,监管效率的提高表现为:“在一定的成本投入条件下,创造出较大的监管效益。”
在一定时期内,作为监管资源的人是有限的,因此,提高监管效率的根本途径,是改进监管手段。实践表明,目前,我国银行机构的风险多为操作风险,因此,降低风险的关键在于规范操作。
(二)督促银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内在要求,而“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标志之一,故商业银行必须是管理科学的企业法人。管理科学表现为多个方面,如科学的决策机制、科学的监督机制等,由于各种原因,科学的管理理念与机制仅靠银行的“内生”存在一定困难[1]:
从本质上讲,管理科学是法治社会环境的产物,而我国确立“依法治国”的历史较短,法治观念远未深入人心。因此,要使商业银行尽快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依靠外部力量,其中包括银行监管部门实施的“内控监管”。
(三)更新具体的监管方式
为提高“内控监管”的有效性,更新现行的监管方式是必须的。
第一,变软为硬,我们应当建立“内控监管”的硬约束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控方面的问题,监管机构应要求商业银行在一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劝告),并反馈整改情况;如不整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应重视对“人”的监管。“人员素质”是内部控制的重要要素之一,它在内部控制系统中起联系纽带作用。在进行“内控监管”时,要加强对监管对象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素质的管理,可以将其与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从而推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转。
二、改革金融监管
(一)各国金融系统的多样化,监管模式有很大差异。
依据自身国情,如变化中的金融格局、政治文化背景、相关经济体的理性程度、内部控制状况以及原监管模式延续等诸多因素,最终确定采用某种监管模式,而这种模式又是应诸多因素的变化而有所变化的。
(二)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冲突和疏漏。
其根本原因也不在于监管机构的设置。由此,不宜过快选择统一监管模式,而应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随着市场发育和监管成熟,再考虑建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制度属分业经营体制下的分业机构监管。具体说,我国央行仍承担着传统的银行监管职能,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负责对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监督。这种金融监管制度安排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体制是相适应的。当时的金融格局表现为金融结构简单、银行资产在整个金融资产中占绝大部分比例、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较为弱小、严格的分业管制、风险特征比较明显等。
(三)银、证、保之间边缘业务的合作与创新。
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分业界限。呈现出金融结构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态势。我们认为,在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管的有效性,即以保证监管制度安排朝着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方向进行,实现监管组织结构与目标的兼容性;成本最小化,即无论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需要成本,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成本;前瞻性,即要顾及未来金融格局和交易结构的变化。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方案
具体体现在三个层面上:
第一、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要分开央行的货币政策职能与银行监管职能存在冲突,以至于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单独设置银监会,与证监会、保监会并列暂时保持分业监管的格局以适应目前分业经营的局面。
第三、专门成立“国家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平级直属于国务院,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并入国家金融监管局,成为金融监管的总牵头人,实施统一监管。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分析
第一、从职能上分析,两者目标完全不同,货币政策目标是着眼于实现货币稳定,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而银行监管则是为保护存款者利益和确保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当然,由于部门内设,两者存在一定的粘连度可能会产生冲突,表现为货币政策目标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优先于监管目标,而监管目标在一定时期同样也会影响货币政策目标,从而影响监管效率。
第二、从我国现有国情分析,中央银行自身独立性还不强,通过机构外设能解决双方粘连问题吗?能确保银行监管的独立性吗?值得怀疑。加上“另起炉灶”必须要花费监管成本,以及额外产生的“摩擦成本”,很难设想这样做会达到提高监管效率的预期目的。
(1)监管的有效性
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的兼容性以及监管客体的内控制度,因为外部约束须通过内部控制起作用。从监管主体看,中央银行监管手段滞后对银行的监管仍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已经出现的具有综合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带有混业色彩的金融交易存在着监管真空的问题。从监管客体看,内控制度不健全是影响监管效率的关键,而我国国有金融机构目前客观存在信贷软约束、利润目标不强、内控失效、政府干预等弊端,显然这与金融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2)监管模式的选择。
经营的潮流和统一监管的组织模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如英国、日本及一些北欧国家,它们认为统一监管能够获得“监管规模经济”,有利于更好地建立起信息沟通机制,以避免分业监管容易产生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等问题。但是,仍有一些国家坚持分业监管,最为典型的如美国,认为统一监管机构削弱了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的竞争力,易诱发权力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致使统一监管的潜在优势丧失。 所以他们认为,尽管金融机构的全能化发展是大势所趋,不同领域的界限也在逐渐模糊,但在目前甚至在较长时期,银行、证券保险三业之间业务类别及风险的性质有着显著的差别,统一监管模式在较好地解决一致性和协调性的同时,缺失了金融监管的差异性[2]。
(3)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通过设置协调方式,包括信息交换上的协调、法规上的协调、日常监督的协调、处理上的协调等来解决目前已存在的监管冲突与监管疏漏问题。
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经营格局,而且短期内难以改变,此时实行统一监管显然无法取得“监管规模经济”,反而容易导致权力的垄断和极端官僚主义的出现。从根本上说,我国目前金融业监管不力、效果不佳并不在于监管机构设置如何,而是在于金融监管理念不清、运作机制落后、立法执法环境不成熟、国有银行垄断局面没有打破等原因。
四、我国金融监管制度安排
采取分步推进的思路:
第一,从近期看,先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转变监管理念,努力由合规性、机构性监管向风险性、功能性监管转变,让传递同样风险和收益信号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以及金融市场受到相应的监管,让市场和竞争成为监管取得成功的决定性因素。逐步建立起由央行牵头的监管模式。央行内设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在信息交换上、法规上、日常监督、处理上的协调;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3]。
第二,从长期来看,随着市场发育成熟、监管经验积累和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加强,可考虑成立统一的国家金融监管局,按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来重组监管机构,实施统一监管规则,实现监管政策利于跨产品、跨市场、跨机构的协调,以及监管机构能够对其监管政策的成功与失败负责。
总而言之,在一定程度上,金融结构多样化和金融风险复杂化的态势。我们认为,在推进金融监管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监管的有效性,即以保证监管制度安排朝着有利于监管目标实现的方向进行,实现监管组织结构与目标的兼容性;成本最小化,即无论是分业还是统一,监管需要成本,推进监管体制改革本身也需要成本;前瞻性,即要顾及未来金融格局和交易结构的变化。逐步建立起由央行牵头的监管模式。央行内设协调机构,定期召开金融联席会议,实现银行、证券、保险在信息交换上、法规上、日常监督、处理上的协调;推进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加强金融监管职能的独立性,创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及惩罚机制等。
参考文献:
[1]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2]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3]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